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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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办字〔2016〕89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县委办公室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动“五个昌南”建设,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外部环境,鼓励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南昌

县文化产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文化产业类别及适用范围

1. 产业类别。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

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创意和设计、工艺美术品、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用品、文化专用

设备等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2. 适用范围。本细则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明显提升我县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

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范围包括:(1)新媒体、动漫、网络等新兴文化产业。

(2)广播影视、文艺演出、新闻出版等文化产业。

(3)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项目。

(4)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孵化器及示范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6)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3. 申报条件。在南昌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县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上一年度内无不良记录;或者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金来源及扶持形式

4. 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设立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扶持县文化产业的发展,自2017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00万元,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适度调整下年度预算。

5. 扶持形式。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是扶持、奖励等两种形式。项目扶持是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进行直接补助;项目奖励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

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

目等给予一定奖励。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企业落户,扶持企业成长

6. 符合我县发展功能定位、有利于优化我县文化产业功能布局、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落户文化产业企业,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其在我县范围内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一定房租资金扶持,具体标准:500平米及以下免房租;500平方米以上的,对超出500平方米的部分房租按50%扶持。对于新建、改建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产业专业楼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引进文化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70%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元每平方米的扶持。以上资金扶持,单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7. 对上年度在南昌县增值税纳税总额超过25万元的文化产业企业为发展文化产业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具体标准: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在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且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

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给予不高于该企业支付利息金额30%的配套资金支

持,资金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单笔及累计最高支持额度均不超过30万元。

8. 已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文化产业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不高于所获得资金总额30%的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设发展载体,扶持文化创业

9. 入驻我县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扶持资金。

10. 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在我县设立的工作站,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后,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经费。

11. 鼓励文化产业、企业集聚发展。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改造资金支持。

(三)支持拓展市场,扶持企业办展

12. 当年在我县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会展项目,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0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活动资助。

13. 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助。

14. 由我县文化产业企业主办的在江西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做大做强,奖励多出精品

15. 精品佳作奖励。对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被国家宣传文化部门(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获得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由省、市宣传部门单独或牵头联合主办的常设性奖励一等奖(金奖)或者不设等次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特色作品奖励。以南昌县历史人文为题材或在我县取景的影视作品,并已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卫视或国家主流网站播放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南昌县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并获得“中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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