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县双招双引实施方案
南昌县双招双引实施方案
南昌县作为江西省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
为了进一步推动南昌县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南昌县制定了双招双引实施方案。
首先,南昌县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通过举办招商引资推介会、派出招商引资团队赴各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推介南昌县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优势,吸引更多的资金和项目落户南昌县。
同时,加强与各大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各类优质项目引进南昌县,推动南昌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其次,南昌县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人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南昌县将通过建立人才引进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奖励力度,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南昌县创新创业。
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来南昌县创业就业。
另外,南昌县还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制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人才政策等,为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提供更加便利的政策支持。
同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南昌县的城市化水平和产业发展水平,为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总的来说,南昌县双招双引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南昌县经济的发
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才引进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推动南昌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南昌县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
优惠的政策,更加完善的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和企业家来南昌县投
资兴业,共同分享南昌县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江西出台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江西出台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者:来源:《硅谷》2014年第02期据新法制报,文化创意企业可获税费减免、做强动漫产业、打造现代大型文化传媒集团……据悉,为全方位推动江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江西出台《江西省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税费支持、土地供应、人才支撑等8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动漫产品给予推广补贴据介绍,江西将注重引导产业方向,要求做大做强动漫产业,对手机动漫产品等推广给予补贴;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境外有影响电视台播出的江西企业原创电视动画片给予奖励;对在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互联网下载量高且收益好的动漫作品给予奖励;对优秀动漫人才和优秀原创动漫出版物给予奖励等。
打造大型文化传媒集团同时,江西还提出做强新闻出版业,扶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原创创意作品出版、绿色高端印刷、现代出版发行等。
对荣获国际奖项和国家级的作品、单位、个人给予奖励等。
支持江西日报传媒集团、江西出版集团等文化集团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努力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打造大型文化传媒集团。
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此外,江西将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非公有制文化创意企业参与网络出版、对外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和文艺院团改制经营等领域。
支持省内企业集团等投资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企业可减免税费针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江西规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行优惠税率,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创业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
引进优秀文化创意人才为了强化人才支撑,江西还鼓励高等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创设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高级管理、经纪、创新创业人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赣府厅明〔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充分释放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旅游产业发展组织领导。
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组长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旅游产业发展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举措,调度各地各部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情况。
加大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督促检查力度,将各地各部门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部署情况纳入督查范围。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发展旅游产业的主体责任,为旅游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设区市政府)二、加大旅游发展投入。
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对旅游发展的投入,重点支持文旅融合发展、旅游宣传营销、旅游产业扶持、品牌创建引导、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创新基金投资模式,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省级层面按省政府规定设立旅游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通过直接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旅游产业投融资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三、开展“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建设。
推动县域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体系,打造知名县域旅游品牌。
在全省开展“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建设,制定出台“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建设实施意见及考评细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一批旅游特色鲜明、产业实力雄厚、发展环境优良、服务设施完善、综合效应突出的旅游名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5号2010年2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省文化事业日臻繁荣,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
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
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可以准确掌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模、产业结构、整体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文化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各级领导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文化产业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快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文化产业调查制度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实行对文化产业的全行业、全口径统计。
文化产业的调查范围包括:文化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文化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具体是指: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和社会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6•【字号】洪府厅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委编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国企:《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统筹管理,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彰显省会担当,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土地供应潜力清查,全面摸清全市土地资源家底,并对我市土地运作工作现状进行研判分析,从“加强土地统筹、盘活存量土地、做好出让计划、创新开发模式、优化房价调控机制、完善拆迁政策、用好土地指标、健全土地管理和研究机制”等八个方面健全优化土地运作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提升土地经营水平,助推南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土地统筹一是摸清全市土地资源潜力。
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城市控规及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对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可供经营性用地、旧改(棚改)项目用地、土储项目用地、市属国企(工业控股、轨道集团、国资产业集团、江铃等)所属土地进行细致梳理,从增量和存量两个方面全面摸清我市土地资源潜力。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业控股、轨道集团、国资产业集团、江铃等市属国企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二是建立全市土地“一张图”和“一张清单”。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措施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措施(2003年1月3日)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指示精神,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的挑战,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的比较优势,按照市场化运作、尊重群众意愿、择优扶持的原则,运用工业理念抓农业,加速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大力发展城郊型农业,促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突破性进展,现就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1、建设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优势为基础,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大力培植农业主导产业,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全市重点抓好河蟹、翘嘴鳜、淡水珍珠、花卉苗木、无公害蔬菜、荞头、食用菌菇、珠珞枇杷、奶牛、藜蒿等十大基地建设。
南昌县要突出发展鹅鸭、瘦肉型猪、特种水产、瓜果蔬菜等主导产业,新建县要突出发展淡水珍珠、花卉苗木、蜂业、荞头等主导产业,进贤县要突出发展河蟹、草食畜禽、食用菌菇等主导产业,安义县要突出发展水果、蔬菜等主导产业,郊区要突出发展无公害蔬菜等主导产业,湾里区要突出发展花卉苗木、生态茶园等主导产业。
市政府将对形成了一个以上(含一个)有特色、上规模的超过粮食产值的农业支柱产业的县(区)进行表彰。
为使基地优质化、特色化、科技化,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引进、繁育、开发、推广国内外农业名优特新品种、新技术。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南昌市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南昌市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洪发改社字[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南昌市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洪发改社字〔2012〕54号)市旅游集团,湾里区发改委:为促进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发改社会字〔2012〕1572号文),下达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1200万元,用于我市梅岭-滕王阁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现将此项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项目和投资安排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一、明确责任主体。
此次下达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工作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级财力统筹,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负总责,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不留缺口。
二、严格建设标准。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建设程序。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在施工前建设方案须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要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四、加强资金管理。
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
配套资金要按项目申请时的承诺足额到位。
五、强化监督检查。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广新局、省直管县(市)文化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根据文化部办公厅最新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我厅对原《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申报评审第五章扶持方式第六章管理机制第七章附则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培育和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江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为: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主要发展内容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批。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2.以第二条所述发展内容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且企业运作发展良好,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意义;3.原则上营业二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发展势头、成长性、市场前景良好但不满二年的也可以申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赣府厅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7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江西特色文化,助推文化强省建设和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目标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文化文物单位为实施对象和范围。
以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强省建设为引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推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创造性转化和可持续发展。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发挥文化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和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中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各试点单位基本形成完善的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增强。
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培育一批市场主体、集聚一批专业人才、塑造一批品牌产品,建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和营销体系。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洪府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洪府发〔2019〕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存量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统筹引导(一)明确再开发的原则。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应遵循“符合规划、市定政策、区负主责、企业协商、依法依规”的原则。
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和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二)明确再开发的范围。
城镇低效产业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是经开区、高新区、罗亭工业园、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云谱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原民营科技园等工业园区或集中区范围内的经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且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的存量产业建设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但闲置土地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0]185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4【实施日期】2010.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小城镇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内需、促进县(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选择南昌县莲塘镇、向塘镇、进贤县民和镇、李渡镇、新建县长堎镇、安义县龙津镇、湾里区梅岭镇、高新开发区麻丘镇等八个建制镇作为重点示范镇给予扶持。
现就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有利于改变当前小城镇数量多、规模小、功能弱、空间布局分散的现状,增强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有利于拓宽小城镇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推动产业链的综合发展,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壮大小城镇经济实力;有利于提升小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小城镇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主线,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促进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增强重点示范镇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通过重点示范镇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市小城镇建设水平,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洪府发[2017]28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9日南昌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名单(第一次)的通知》(办产发〔2016〕8号),我市成功获批成为第一批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
为认真做好我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的指示精神,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着力加强文化消费供给,发挥文化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努力培育文化消费理念,积极引领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方向,更好地发挥省会城市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南昌样板”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文化产品种类和文化服务类型更加丰富,文化消费市场体系更加健全,文化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以点带面,形成行之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模式,培养文化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市文化消费持续增长,并在全省继续发挥引领作用。
力争使全市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727亿元,城乡居民月均文化消费支出达200元/人,居民文化消费满意度大幅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文化消费供给优化文化产品供给结构,打造各具特色的原创文化精品,积极汇聚世界文化艺术精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多的文化消费选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8]4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30【实施日期】200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2008年07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中宣部《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
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一律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该凭证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发[2014]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9【实施日期】2014.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27号 2014年8月29日)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外贸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积极创新文化贸易模式,扩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着力提升我省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充分挖掘我省传统文化产业特色,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重点企业和产品,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贸易平台和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培养一批国际化、复合型的文化贸易人才。
力争到2020年,全省文化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10%。
二、工作重点(一)大力打造文化贸易平台。
充分发挥赣港经贸合作活动、低碳博览会、赣台经贸文化合作交流、景德镇瓷博会等我省重点展会的影响力,将文化贸易纳入其重要内容,鼓励、支持和引导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品牌的培育力度。
对入选国家或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优先支持参加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等境内外文化贸易展会。
(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二)拟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目录。
根据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制定江西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入选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出口额居全省前列且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文化贸易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南昌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5〕2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南昌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南昌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南昌旅游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3日关于加快南昌旅游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旅游强省战略,加快我市旅游强市建设步伐,实现将南昌建成“全省旅游核心集散地和旅游名城”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强化旅游规划引导。
修编《南昌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将旅游规划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相衔接、融合,发挥旅游规划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编制市旅游产业集群规划;各县区编制完善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发委、相关县区政府牵头)2.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改造。
加快滕王阁、八大山人、小平小道、天香园、汪山土库、绳金塔等景区和万达文化旅游城、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等重大旅游项目的建设改造,不断完善景区的服务配套功能,增强景区的吸引力。
(相关县区政府、市旅发委牵头)3.加大引进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对引进的投资过亿元的各类主题公园、大型综合旅游建设项目,依据《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同时,上述项目享受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市旅发委、市投促局牵头)4.积极开展旅游品牌创建。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3]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3〕43号2013年12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赣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一)增加省级财政投入。
省财政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下条款涉及的奖励、补助和贴息等资金,从全省各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引导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在申报中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以及省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科研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中小企业等资金时,加大向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园区支持力度,形成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省政府文件(三)鼓励各地加大投入。
各市、县(区)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切实加大投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引导产业方向(四)做大动漫产业。
对手机动漫产品等推广给予补贴;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和境外有影响电视台播出的江西企业原创电视动画片给予奖励;对在互联网和手机等移动互联网下载量高且收益好的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奖励;对优秀动漫人才和优秀原创动漫出版物给予奖励。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发[2001]16号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正文:----------------------------------------------------------------------------------------------------------------------------------------------------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发[2001]16号2001年7月30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昌实际,制订如下政策措施:第一条调动社会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1、市、县(区)政府均应安排开放资金。
市本级从2001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开放资金,由市利用外资委员会集中使用。
2、设立目标管理奖。
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含市外资金,下同)目标任务的县区,奖励党政一把手个人各2000元;对市直各部门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实行分“五条战线”(工业、城建、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分口考核,对完成目标的,给予集体奖励5000元,由牵头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别奖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3、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
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主办县区或主办市直部门,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1万元组织奖,若该项目由县区与市直部门共同承办,则各奖5000元。
4、设立利用外资引荐奖。
对引进外资的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2‰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
5、对引荐外资的单位实行奖励。
县区、乡镇为本地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划分,属于县区、乡镇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县区、乡镇,不足40%的部分,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给予补足;县区、乡镇为其他县区、乡镇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将受益财政所得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县区或乡镇;各级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企业,由受益一级财政将引进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所得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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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办字〔2016〕89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县委办公室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南昌县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动“五个昌南”建设,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外部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南昌县文化产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文化产业类别及适用范围1. 产业类别。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创意和设计、工艺美术品、新闻出版发行等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用品、文化专用设备等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明显提升我县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1)新媒体、动漫、网络等新兴文化产业。
(2)广播影视、文艺演出、新闻出版等文化产业。
(3)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项目。
(4)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孵化器及示范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6)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3. 申报条件。
在南昌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县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上一年度内无不良记录;或者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金来源及扶持形式4. 设立专项资金。
县财政设立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扶持县文化产业的发展,自2017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00万元,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适度调整下年度预算。
5. 扶持形式。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是扶持、奖励等两种形式。
项目扶持是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进行直接补助;项目奖励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目等给予一定奖励。
三、扶持奖励政策(一)支持企业落户,扶持企业成长6. 符合我县发展功能定位、有利于优化我县文化产业功能布局、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落户文化产业企业,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其在我县范围内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一定房租资金扶持,具体标准:500平米及以下免房租;500平方米以上的,对超出500平方米的部分房租按50%扶持。
对于新建、改建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产业专业楼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引进文化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70%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元每平方米的扶持。
以上资金扶持,单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7. 对上年度在南昌县增值税纳税总额超过25万元的文化产业企业为发展文化产业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具体标准: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在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且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给予不高于该企业支付利息金额30%的配套资金支持,资金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单笔及累计最高支持额度均不超过30万元。
8. 已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文化产业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不高于所获得资金总额30%的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设发展载体,扶持文化创业9. 入驻我县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
10. 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在我县设立的工作站,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后,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经费。
11. 鼓励文化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改造资金支持。
(三)支持拓展市场,扶持企业办展12. 当年在我县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会展项目,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活动资助。
13. 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助。
14. 由我县文化产业企业主办的在江西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做大做强,奖励多出精品15. 精品佳作奖励。
对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被国家宣传文化部门(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于获得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由省、市宣传部门单独或牵头联合主办的常设性奖励一等奖(金奖)或者不设等次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特色作品奖励。
以南昌县历史人文为题材或在我县取景的影视作品,并已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卫视或国家主流网站播放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南昌县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并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20万元的奖励。
17.原创动漫作品奖励。
在我省立项生产、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国家、省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首播的,如在我县申报,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8. 电视剧作品奖励。
我县企业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级电视台的黄金时段首播的原创电视作品,达到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条件的,给予每集8万元和5万元奖励。
每部作品的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19. 电影作品奖励。
由我县企业出品的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具体为:在全国院线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另外给予每部5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外给予100万元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另外给予150万元奖励;票房5亿元以上的,另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激发发展活力,奖励自主创新20. 奖励自主研发游戏产品。
经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得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以及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网络游戏原创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1. 奖励新兴媒体原创作品。
我县企业创作的微电影、漫画、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优酷、爱奇艺、土豆、腾讯、搜狐、迅雷、乐视、百度等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
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单一网站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漫画作品单一网站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单一网站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 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对文化产业企业对外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一定的补贴性奖励,标准为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单笔或累计金额均不超过30万元。
(六)鼓励招商引资,奖励重大项目23. 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和文化创意园区进行以商招商,对引入的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运营奖励,具体额度由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鼓励特色产业,奖励特殊人才24. 我县新被权威部门评为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设计大师或其他类型高级文化创意人才的,国家级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形成创意专利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 新列入国家、省、市级(含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和审批26. 凡申请资金扶持奖励的企业和单位,需事先向县宣传文化部门申报审批并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7.申请资金扶持奖励的企业和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产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所需审核材料。
经县文产办初审同意后,报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领导小组批准意见,下拨有关资金。
28. 申报单位须如实上报《南昌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申报书材料包括:(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南昌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申请场地租赁及建设补贴的,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6)申请配套支持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预(决)算、相关资金落实文件。
(7)申请上级部门认定项目扶持资金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预(决)算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8)申请文化会展经费的,需提供承办或参展方案、项目预(决)算、活动照片、发票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9)申请非遗或获得上级荣誉称号奖励经费的,需提供批复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影视作品及动漫游戏产品奖励的,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发行许可证或版权登记证、光碟、首播证明或下载证明、项目预(决)算以及相关合同等材料。
(11)申请出口奖励资金的,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证明等材料。
(12)申请特色文体活动经费的,需提供活动批复文件、活动照片、项目预(决)算以及相关合同等材料。
(13)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金扶持奖励:(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2)已经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含县)投资或县级以上(含县)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3)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4)涉及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裁的;(5)申请单位因违反本细则被取消申请资格未满3年的;(6)其它不应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