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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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时间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税务机关批准免抵的增值税,也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申报、缴纳时间: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
三、税率
1、一般规定: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分别为城市市区为7%、县城、建制镇为5%、除城市市区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地方
为1%三档次,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对应确定适用税率。
2、特殊规定:纳税申请代开交通运输发票的税率为7%;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的以实际缴纳三税所在地确定适税率;铁道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城建税的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报所属期起:
申报所属期止:单位:元(列至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