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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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审和发回重审是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再审制度概述民事再审,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回重审的制度概述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公正与公平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权益不受侵犯;二是诉讼监督的需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三是保障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质量。

五、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院对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导致程序滥用;部分案件在再审过程中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六、完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再审和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二是明确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防止程序滥用;三是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再审和发回重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结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指出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重播重审制度模板

重播重审制度模板

重审重审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案件发回该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规定。

研究并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重审重审制度的价值(一)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

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重审重审制度正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而设立的一种机制。

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时,通过发回重审,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得到保障,使得案件能够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得到公正审理。

(二)确保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重审重审制度通过发回重审,使得案件能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进行审理,从而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

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发回重审可以使案件得到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便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判决结果。

(三)监督下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制度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

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如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可以通过发回重审,促使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二、重审重审制度的完善为了充分发挥重审重审制度的价值,我国应当对重审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一)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应当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避免滥用发回重审制度。

例如,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时,应当具体指出违反程序的具体条款,以便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予以纠正。

发回重审制度需要重新审视.doc

发回重审制度需要重新审视.doc

发回重审制度需要重新审视-发回重审是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包括两类,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从理论与司法实践来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需要重新审视。

?一?发回重审制度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根据该条规定,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属于一审判决,被告人仍然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抗诉,这样使得案件的第二次审判不属于二审,原审法院的重新审理也不是二审,两审终审的制度也就难以得到贯彻落实。

?二?发回重审制度给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造成混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由于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就存在相反的两种观点,使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十分混乱。

有的认为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而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可以加刑,否则是以变相加刑的方式否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此时的一审重新审判是二审派生而来,若重新审判不能发现新的证据或者事实,就不能加重原判刑罚。

两种理论导致了实践中两种不同的做法,使得一个案件可能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审判机关对案件裁定或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违法,对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司法机制。

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其价值与完善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1. 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对于法官可能出现的错判、误判进行纠正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此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机关因审判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的裁决或判决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重新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运作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重新审理案件,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因为错判、误判导致案件长期拖延,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三、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1. 强化审判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需要强化审判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审判行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减少错判、误判的发生,提高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

2. 健全审判机关的内部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审判机关的内部评议制度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十分重要。

通过定期评议审判机关的工作表现、审判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提高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发回重审制度的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3. 推动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发回重审制度思考

发回重审制度思考

对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姜梅发布时间:2005-11-21 09:32:24发回重审是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它贯彻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错必纠〃的原则,因而它的价值追求在于绝对的实体公正。

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事审判已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审发回重审在理论上引起的循环审判,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一、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 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4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 1条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另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就以下事项作了发回重审的规定: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但调解不成的。

上述三种情况亦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发回重审的标准一是事实证据上的理由,一是程序上的理由。

(二)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法者通过在二审程序中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在穷尽司法审判程序救济之前,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达到维护程序公正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 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 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
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引言发回重审制度是学术论文发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论文被审稿人指出存在重要问题时,编辑常常会选择将论文发回给作者,并要求作者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种迭代的过程,有助于保证论文质量,提高论文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但是,发回重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探究如何改进。

1. 问题出在哪里1.1 时效性问题发回重审的过程比较漫长,尤其是在期刊审稿制度比较严格的情况下,需要等待编辑结果,再进行修改,整个过程常常需要几个月或者更久的时间。

这些时间对于研究者来说非常宝贵,可以用于开展更多的研究和创新性工作。

因此,需要加快发回重审的速度,缩短整个过程的时间。

1.2 稳定性问题发回重审的过程是不确定的,因为作者不能确保修改后的论文可以通过审稿人的要求。

换句话说,发回重审制度让作者不知道他的工作是否得到了评审者的认可,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性。

这使得在已有的框架下进行创新研究的难度增加,因为研究者可能会收到重复的建议,每次修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 如何改进2.1 加强沟通发回重审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沟通。

论文审稿过程中,期刊编辑、审稿人和作者之间的沟通应该是连续不断的,而不是在发回重审的时候才开始。

因此,期刊需要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作者和审稿人进行沟通,包括交流平台、问题解答和实时反馈。

这样可以确保作者在修改时充分理解审稿人的要求,从而减少错误和不必要的修改。

2.2 优化审稿流程另一方面,期刊需要优化审稿流程,以保证审稿时间的缩短。

为此,可以考虑制定更严格的审稿程序,包括一系列的时间节点和具体的要求,确保审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稿工作。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审稿团队来提高审稿效率和质量。

2.3 引入新技术最后,引入新技术也是改进发回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

例如,利用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自动检测论文的语法和结构错误,帮助作者快速完成修改工作。

此外,还可以开发一些在线工具,如在线期刊审稿系统,来支持发回重审的过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2023解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与完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本概述•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发回重审制度的现实困境目录•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路径•结论01发回重审制度的基本概述发回重审制度是指上一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程序,认为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具有程序性、监督性和救济性的特征,它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

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始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发回重审制度的沿革与历史发展1发回重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功能23发回重审制度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原则,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回重审制度具有监督和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它还具有促进程序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等社会价值。

02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方面,发回重审制度可以避免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确保被告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方面,发回重审制度可以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让原告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回重审制度可以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维护了司法公正。

公正性发回重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案件拖延审判,节约了司法资源。

效率性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发回重审制度可以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维护了司法权威。

维护司法公正发回重审制度可以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维护了司法公正。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一、发回重审(一)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我国实⾏⼆审终审制,⼀个案件最多经过⼆级⼈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但是如果已经⽣效的判决确实有错误的,是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那么,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再审发回重审什么意思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审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审程序的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审甚⾄⼆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作归于⽆效。

发回重审后,⼀审法院必须另⾏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种处理⽅式,在设计上应当最⼤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不宜发回重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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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复杂,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认为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之一,对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其次,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过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此外,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繁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引发司法腐败等问题。

四、完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

应当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明确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和程序,减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 限制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

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当对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3. 简化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

应当优化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4. 加强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再审发回重审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等问题。

5. 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在再审发回重审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五、结论通过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该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诉讼重新审视我国行政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刑法诉讼重新审视我国行政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重新审阅我国行政再审制度旳法律规定杨临萍行政再审制度法律设计上旳四个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裁定, 认为确有错误旳,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旳,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旳,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旳,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法重要以此三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旳审判监督程序, 在司法审判实践, 其法律制度旳设计存在如下悖论:(一)诉权旳悖论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旳基本权利。

诉权是积极旳, 审判权是被动旳, 先有诉权, 后有审判权, 无诉既无审判, 也就是不告不理旳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旳主体有三类: 一是当事人;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这三类主体中, 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再审程序旳启动具有“必然性”, 由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旳”可以直接启动, 无需征求当事人旳同意, 而与案件旳处理成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旳当事人, 对再审程序旳启动, 仅仅是一种也许性, 仅仅是为法院提供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裁定与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旳“线索”, 最终与否再审由法院决定。

这种规定与诉权相悖, 与不告不理旳诉讼原则相悖, 与公正中立旳审判权相悖。

由此产生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旳申诉权与行政诉讼再审之诉旳关系问题;诉权与审判权旳关系问题;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旳关系问题等。

正是由于法律制度旳设计上有悖诉权理论,未能厘清诉权与审判权旳关系, 从而导致持续不停地申诉事实成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中最为严重旳问题之一。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摘要】本文将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通过对其历史沿革、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革建议、国际比较等方面展开讨论。

在将介绍制度的背景、问题的凸显以及研究的意义。

在将从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并进行国际比较。

最后在强调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并对文章进行总结。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为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以推动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制度的背景, 问题的凸显, 研究的意义, 历史沿革, 实施效果, 存在的问题, 改革建议, 国际比较, 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展望未来, 结论总结.1. 引言1.1 制度的背景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该制度最早出现在198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的规定》中,意在确保审理质量和审判公正性。

在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当法官认为案件的事实尚不清楚或法律适用有争议时,可选择将案件发回重审,以消除疑点,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严谨。

这一制度的背景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

同时也为法官和法院提供了一个重审的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理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以便作出更准确和公正的裁决。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提高裁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问题的凸显问题的凸显是指在实践中发现了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重新审视和改进。

在实际操作中,发回重审制度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即一些审稿人可能会滥用这一制度来推迟或拒绝文章的发表,从而影响了学术研究的正常进展。

有时候编辑和审稿人的意见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性,导致被发回重审的文章在内容和质量上并没有明显不足,但却被迫进行修改或撤回。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作者的不公平待遇,也会给学术界带来负面影响。

再审发回重审会发回原一审还是二审

再审发回重审会发回原一审还是二审

再审发回重审会发回原⼀审还是⼆审
再审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审的,就发回⼀审,如果原来是第⼆审的,就发回⼆审法院。

发回重审是⼆审法院经过对⼀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有法定退回审理的四种事由;由⼆审法院作出撤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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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会发回原⼀审还是⼆审
1、再审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审的,就发回⼀审,如果原来是第⼆审的,就发回⼆审法院。

发回重审是⼆审法院经过对⼀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有法定退回审理的四种事由;由⼆审法院作出撤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民法院重审。

原审⼈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提起上诉的,第⼆审⼈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公诉案件⼆审能改变⼀审结果吗
公诉案件如果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审能改变⼀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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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民事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纠正错误的重要手段,其存在与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针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改进措施。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存在错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决定再审,并可能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司法公正。

三、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再审程序启动困难、再审裁定随意性大、重审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再审程序启动难由于对再审的启动条件要求严格,许多当事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启动再审程序。

这导致了一些明显错误的判决无法得到纠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裁定随意性大由于缺乏明确的再审标准和程序,一些法院在裁定再审时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不必要或不必要的再审案件的出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重审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重审标准,不同法院在处理重审案件时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重审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五、完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一)放宽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当放宽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同时,要加强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明确再审标准和程序应当制定明确的再审标准和程序,规范法院的再审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再审裁定的监督和审查,防止随意性大的问题出现。

法院重审案件法律规定(3篇)

法院重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重审案件是指在原审程序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判决或裁定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

重审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围绕法院重审案件的法律规定,从重审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重审的条件1. 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2. 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3. 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4. 原判决或裁定有其他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判决或裁定有其他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审。

三、重审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重审,应当向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

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当事人的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 重新审理法院受理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案件。

重新审理的程序,适用原审程序。

4. 重新判决或裁定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新的判决或裁定,具有与原判决或裁定同等法律效力。

四、重审的期限1. 重审申请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重审,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重审审理的期限法院受理重审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五、重审的法律效力1. 重新判决或裁定具有与原判决或裁定同等法律效力。

2. 重新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判决或裁定自行失效。

3. 重新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重审。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简介发回重审制度在学术界中被广泛使用,其主要作用是确保学术论文在发表之前得到了充分的审查和修改。

然而,该制度的有效性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它可能会导致作者和编辑之间的不必要的纠纷,浪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并探讨在当前科学出版界面临的挑战下,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运用该制度。

发回重审制度的优点与缺点发回重审制度有一些显而易见的优点,比如:•保证学术论文的质量;•增加对学术论文的审查和审核;•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发展。

但是,该制度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会浪费作者和编辑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导致冗长的审查过程;•可能会降低编辑的决策效率。

发回重审制度在当前科学出版界面临的挑战在当前科学出版界面临的挑战下,发回重审制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审查机制。

然而,该制度可能会受到以下方面的挑战:快速出版需求的增加许多研究者需要快速发表论文以展示他们的研究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发回重审制度可能会导致研究者与编辑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到整个出版过程的效率。

检测科学欺诈的必要性发回重审制度并不能完全杜绝科学假象和欺诈。

科学出版商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防止这种行为的出现,这将影响到发回重审制度的使用。

开放获取的普及开放获取是科学出版界面临的一个重要变革。

开放获取的普及需要出版商采取不同的商业模式,因此,如何在开放获取的背景下使用发回重审制度也是需要探讨的话题。

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发回重审制度现在是科学出版的一个核心机制,许多出版商都在使用它。

然而,随着科学出版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如何使用和改进该机制将变得更加重要。

以下是发回重审制度的几个改进方案:优化审查过程为了最大程度地优化审查过程,编辑和审稿人需要更好的交流和合作。

此外,出版商应该使用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衡量被发回重审的论文的质量,并尽可能地减少审查周期。

引入更加开放的审查机制开放审查机制是一种新兴的审查模式,它借助网络技术来推动学术交流和发展。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

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

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从这些言语的表述来看,内容空洞,语义含混,线条粗犷,不符合法律条文应当明确、缜密的要求,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对上述法律条文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标准规定不外乎两个方面,即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

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基本可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它再也找不出什么根据,由于实践当中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个案事实也不尽一致,而且法官的思维方式、认证能力又因人而异,那么案件事实查到什么地步就算“清”,证据举到什么程度就算“足”?现行的诉讼法无法回答这个标准问题。

程序上的理由,除了《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但没有作具体规定,而且还赘了一个似是而非的模糊条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既然是“可能”,那就是凭法官的猜测和理解,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不同的法官肯定会有不同的判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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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不容否认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和谐,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一番重新审视。

一、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1、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从这些言语的表述来看,内容空洞,语义含混,线条粗犷,不符合法律条文应当明确、缜密的要求,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对上述法律条文加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标准规定不外乎两个方面,即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

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基本可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它再也找不出什么根据,由于实践当中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个案事实也不尽一致,而且法官的思维方式、认证能力又因人而异,那么案件事实查到什么地步就算“清”,证据举到什么程度就算“足”?现行的诉讼法无法回答这个标准问题。

程序上的理由,除了《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但没有作具体规定,而且还赘了一个似是而非的模糊条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既然是“可能”,那就是凭法官的猜测和理解,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不同的法官肯定会有不同的判断结论。

正是由于对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规定不明确,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的法官借“自由裁量”之机而滥用程序权力,导致发回重审程序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对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置,不仅使下级法院无所适从,而且让当事人也莫名其妙,有损于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2、发回重审程序缺乏稳定性。

当出现发回重审事实证据上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二审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当出现发回重审程序上的理由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则一律进入发回重审程序,而行政诉讼则同样出现了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的情形。

这种“或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选择性程序规定,使诉讼程序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即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了发回重审的情由时,并不必然启动发回重审程序。

这样在理论上既可能出现发回重审过度澎涨的状况,因为二审法官可以尽可能地选择发回重审程序;也有可能出现发回重审过度萎缩的状况,因为二审法官可以尽可能地不选择发回重审程序。

无论出现哪种状况,发回重审程序的价值都难以得到真正实现。

这种选择性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同样会出现上述的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甚至滥用权力的情形而产生不良的后果。

3、由发回重审而导致循环审判。

根据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则有权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这时二审法院如何裁判,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二审法院仍然有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法这一非确定性标准而选择发回重审程序,案件又转入一审程序,再上诉,再发回重审……。

由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未受到限制,在理论上就明显形成了“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这样一个无限循环、永无止境的诉讼怪圈,案件永远在一审与二审程序之间反复运作,案件永远无法结束,诉讼争议永远得不到解决。

而且由于认定标准理解不一,这种诉讼怪圈可以套用到每个案件中去,只要当事人一上诉,就有身陷其中的可能。

实践当中确实有的案件反反复复经过多次发回重审程序,形成拉据、僵持状态,拖上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得结案。

虽然这一现象在法理上无从指责,但正如有学者所说,其带来的损害是灾难性的,因为这对法院来讲不仅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当事人而言,不但诉讼目的无从实现,还要卷入纠缠不清的诉累中,背上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包袱,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会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而让清白无罪之人无辜受到冤曲,从而损害司法审判活动的威信,动摇了民众对审判权威的信仰心理。

[1]4、发回重审制度体制上的不完善容易在法院内部产生矛盾冲突。

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

一方面,我国的审判体制决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

但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受外界干扰较多,一些当事人还采取了纠诉缠讼、威胁恐吓等过激措施,迫于这些案外因素的压力,一些二审法官不愿意也不敢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而是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将矛盾的“火药桶”踢回一审法院,明哲保身减轻自身压力又不违反法律,何乐而不为?这样发回重审程序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

这种发回重审的结果,既加剧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又引发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矛盾,由于发回的理由不是基于案件本身、法律本身的,这就降低了二审裁判在一审法院中的威信。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的内审通知中大多数已经阐明要收集哪些证据、查清哪些事实、怎么样适用法律甚至是如何裁判等等,这虽然能够指导一审法院的案件审判,但更大的隐患是二审法院鲜明的意见不可避免地要干扰一审法院的审判意志,使得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大打折扣。

⑵一审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经过重新对事实进行分析认定,重新对证据进行辩别认证,重新评议适用法律,新审判组织得出的裁判结论很可能与原审判组织的裁判结论不一致,也就是说新审判组织改判了初审的结论。

由于大家都是同一审判级别,原审判组织又处于被新审判组织这种表面上的监督、改判地位,在两者之间很容易造成潜在的矛盾,也影响了一审裁判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

二、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思考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链接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制度,发回重审的制度设置应符合其内在价值,笔者认为在重新审视发回重审时要注意研究这方面的价值,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准确的价值定位。

1、程序正义价值。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2]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着重强调程序正义,来保证法官公正行使权力,并保障实体正义,公正地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重构发回重审制度时,要建立好发回重审程序的正义价值,增强其生命力。

首先立法上对发回重审的标准应确定统一,取得理论与实践上的一致认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要体现出程序对每个人都是公正、公平的,防止同样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

其次,程序应当保持稳定性和确定性,当出现发回重审的事由时要必然引入发回重审程序,避免选择性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性,否则两个相同的案件一个发回重审,一个改判,那么改判的案件争议会很快得到解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多一个环节才能了结,对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显然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

强调发回重审的程序正义价值,甚至是允许牺牲个案的不公正来换取程序制度上的公正,譬如某被告人犯罪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审查发现证据不足,为了追求个案实体的绝对公正,应发回原审法院查清事实,寻找证据,但从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公正出发,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宣告无罪效果更好。

2、程序效益价值。

诉讼活动的首要目的是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正如肖建国所说,程序效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它和程序公正、程序自由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笔者认为,这一点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同样有价值,因此,在改革三大诉讼法发回重审的程序设置时要突出效益价值,注意诉讼成本,应当以最小的诉讼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产出。

发回重审制度引发的诉讼过程拖沓冗长的弊端显而易见,导致诉讼周期过长,而诉讼周期过长会带来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造成当事人私人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稳定,过长的诉讼周期会削弱当事人求诸诉讼的动机,损害法律秩序的威望以及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3]这样看来,设立发回重审的初衷未必能实现,反而是得不偿失的。

从程序效益和程序成本角度考虑,程序不是越繁杂越好,而应越简洁高效越好,因为繁琐的诉讼程序必然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所以发回重审的程序应简洁、快捷。

3、程序监督价值。

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实施程序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体现出其应有的程序监督价值。

首先,发回重审程序要便于二审法院实施监督时进行操作,也就是要具有实用性;其次,依照发回重审程序实施的监督应当准确,不能引发不应有的争议;再次,要牢固树立发回重审程序的监督权威,防止因意见不一致,使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的监督产生合理怀疑,失去对二审程序监督的信任。

三、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基于上述对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分析和价值思考,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新建构:1、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

⑴取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发回重审的事实证据上的标准和理由。

长期以来,我国的审判活动一直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这一基本的司法原则,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地发现、挖掘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谋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

理智地反思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原则存在着致命的缺陷。

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探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现在的证据去再现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或案件发生的过程。

[4]但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审判人员判别思维方式的差异性,完整地再现过去的客观事实则是一种不可实现的空想。

有学者还认为,“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实际上也与现代的证明责任规则不相符,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应依证明责任规则作出裁判,而无权对此拒绝审判。

[5]诉讼活动不是一个认知过程,而应是一个证明过程,不能像搞科学研究那样探求客观事实的绝对化,而应依照程序公正的原则证明法律事实的合法化,这才是程序的价值所在。

因此,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出发,笔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的说法不应提倡,可以将这一原则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根据”。

但受“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影响根深蒂固,我国二审法院在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时比较重视案件事实证据方面的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成为发回重审的一个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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