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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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公务车辆采购、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2、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客户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个人整改,最新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个人整改,最新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18号)二○一三年五月一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5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企业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保证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按照合规、择优、高效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承包单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内容。

3、实施办法3.1、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类招投标由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办组织招标并进行备案。

材料及设备等采购项目由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并进行备案。

3.2、为便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各承包商间的推诿和各专业工程的交叉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单项工程的分解招标。

3.3、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3.1、工程建设类:工程项目估算价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区办〔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68号)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发市[2009]168号)文件规定执行。

3.3.2、设计类项目: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99号)文件规定执行。

3.3.3、监理类项目: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按(区办[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3.3.4、材料及设备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具体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确定招标方式。

3.4、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施工项目,经建设局备案后,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具体按《关于国有投资项目涉及特殊行业有关建设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区纪要[2009]117号)文件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令)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招投标活动,规范物资采购,根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范围和内容依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监督检查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牵头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企业管理部部门、公司办公室等。

检查内容:(一)查看“三重一大”项目会议记录。

主要查看以下内容:与会人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是否陈述各自的观点;是否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否记录在案;(二)找相关人员咨询、调查了解决策程序。

主要了解“三重一大”决策是否进行了前期论证;是否按要求征求了相关人员的意见;是否存在个人、少数人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等情况。

第五条责任追究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对公司及各单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表决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或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或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追究:(一)本人写出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四)责令辞职或免职;(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管理办法(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内容导航: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帆兆芦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态带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制办法1.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制办法1.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化,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资金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凡在规定规模范围之内的,均纳入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织织招投标。

(一)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二)矿建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三)安装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四)装修、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万元及以上;(六)成套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第七条利用贷款、国债、安全资金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二)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规模标准在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计政法[2001]1号)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第4号、第5号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以上国家、省出资融资的资金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建设资金,纳入省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投资法人管理的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融资包括:国家和省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和省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省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项目法人组织招标,也不得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项目具备相应必要条件,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标活动,加强投标合规管理,防控投标风险,提高投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管理是指对项目信息搜集与跟踪、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预评估评审、投标保证金(保函)办理、投标文件编制及评审、投标定价、投标文件装订、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投标资料归档移交等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在投标流程中贯彻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其投标流程合规。

第四条参与投标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投标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的所有投标活动。

公司投标活动实行审批授权机制,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投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运营、财务、经营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公司投标工作。

(二)研究审定公司重大投标项目的投标方案和策略。

(三)协调经营单位投标工作。

(四)参与投标报价决策、投标文件评审,并决定是否投标。

(五)研究决定投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营销管理部是公司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修)订公司的《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汇总项目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履行协调、服务、监督职能。

(三)参与投标报价决策、投标文件的评审。

(四)提供投标文件所需资料及平台账户信息等,负责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经营数据等。

(五)负责投标项目的资料的汇总、归档,建立投标、中标统计台账。

(六)负责统筹管理招投标信息网站或平台的会员注册、续费、注销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投标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营部门是公司投标工作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司《投标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合规进行投标经营活动。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实施时间】2002-02-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2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执行。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标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3. 招标监督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招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全过程,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3.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确保所有投标单位的权益。

5. 评标过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监督管理1. 招标监督委员会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

2.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招标监督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质疑和举报。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2. 若违规行为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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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投标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采购业务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纳入企业重点任务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非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项目,咨询、审计及其他服务性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股50%以上,或者集团公司持股50%以下但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且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监督是指,企业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对项目招标投标的合规性、公平性、充分竞争性和廉洁性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实施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将招投投标工作纳入*化管理,为监督部门开展过程监督提供便利。

第六条财务、法律、审计等职能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

财务、法律、审计部门开展本职业务范围的项目招标投标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资金预算、付款时间、支付方式、资金落实情况、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支及项目合同履约执行情况等内容开展审核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八条法律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内容、项目合同的拟订、签订和授权、评标规则等开展审核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计划、方案和合同执行、非第一名中标、合同洽商结果与标的差异较大、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发包等招投标变异事项,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

公开设立监督电话、举报信箱
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案件。

第十一条为方便开展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企业可以成立监标工作组。

监标工作组人数不少于三人,根据招投标项目内容,组成人员从生产运营、财务、资产、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中产生。

监标工作组由招标投标组织实施部门成立,也可商请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

工作组设指定负责人,负责召集监标工作组会议,组织履行监标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监标工作组不参与招标投标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制定监标工作方案;
(二)监督企业关于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要求、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质询;
(三)根据需要,参加招标投标现场监督工作;
(四)协调有关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意见,必要时向招标投标组织实施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五)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参与监督的工作。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内容包括:招标监督、投标监督、开标监督、评标监督、中标监督和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监督要点包括:
(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媒介上发布;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是否履行沟通报批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违反项目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
(三)招标文件是否按照企业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四)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是否按程序报批;
(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名单是否经企业招标领导机构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纪要;
(六)是否有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是否有预审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
(七)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设有不少于两人的报名接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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