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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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制度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的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三、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招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招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和业绩能力。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投标人应具备与投标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和业绩能力。

五、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等。

2.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3. 开标: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 评标: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人的基本信息和中标金额等。

六、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河南省招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销其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将取销其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1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3.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有平等的参与机会,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2.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

3. 经济效益原则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效益,合理选择投标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 优质服务原则招标人应当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服务能力的投标人,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违约责任和监督机制1. 违约责任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机制河南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与其他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在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招投标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该细则首先明确了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细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在招标环节,细则对招标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确保重要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此外,招标程序也是重点之一。

从招标项目的核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

三、投标投标方面,细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强调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情况和投标方案。

同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以及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以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环节,规定了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细则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强调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评标,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标环节,明确了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和程序,以及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合同的签订等事宜。

同时,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后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五、监督管理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细则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拟订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四)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六)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64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1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有关部门: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逐年增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在招标投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行为违法或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社会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制止和取缔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禁止非法租借、伪造、涂改使用代理资格证书和代理业绩,禁止低价恶性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严禁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二、明确职责定位,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为招标投标各方服务,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

不得越权或者非法干涉应由招投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影响开标、评标、中标结果。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进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程序、要求、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投标文件编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及时回复投标单位的澄清问题,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标第九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及时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样本3. 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格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招标人:指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或个人。

2. 中标单位:指在投标评审中获得合同的单位。

3.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编制的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投标文件编制等内容的文件。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2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3]40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3-4-28实施时间:2013-5-1法规类型:河南,日常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南发文内容:各省管企业:《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省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鼓励、支持省管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省管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省管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七。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在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均可参预竞争。

2. 平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预者,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3. 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不当干预或者偏袒。

4. 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参预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5. 高效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高效进行,确保项目的及时推进和落地。

三、招投标程序1. 准备阶段:招标人准备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要求和条件,并发布招标公告。

2. 投标阶段: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和资质证明等。

3. 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公开开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中标公示阶段: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异议处理。

5. 中标结果确认阶段: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达成最终合同。

6. 履约阶段: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进行监督和验收。

四、招投标的管理机构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局是负责河南省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和规定。

2. 监督和指导各级招投标工作的实施。

3. 组织培训和考核招投标从业人员。

4. 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5. 审查和批准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招投标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诚信,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取销资格: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可以取销其参预招投标的资格。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1. 引言招标代理是指在招标环节中,代表招标人执行招标程序、组织评标活动、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等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为了规范和管理招标代理业务,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河南省制定了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所有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

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地合法登记注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并设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4. 招标代理的职责和权利•招标代理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执行相应的招标程序,并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招标代理应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招标代理应拟定招标文件和合同,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核对和修改;•招标代理有权采取合法、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

5. 招标代理的义务•招标代理应严格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招标代理应保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招标代理应真实、完整地记录并保存与招标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6.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进行业绩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处罚或撤销资质。

7. 监督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理。

8. 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监督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

9.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工作的规范发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第五章建筑施工管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质量检测、以及从事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构配件是指除专用设备以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泥制品和金属、木、塑等成品或半成品。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安全技术防范、保密工程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执行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合法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企业;(四)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五)中介服务机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所有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内容。

3. 开标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开标应有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并进行现场记录。

4. 评标评标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评标应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5.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程或者服务的具体要求、工期、报酬等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3. 投标人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招标项目。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预招投标活动等。

六、监督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投诉。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七、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关于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了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透明化招投标活动,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的操作规范。

三、招投标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诚信原则: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竞争秩序。

3.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4. 公共利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确保选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工程或服务。

四、招投标程序1. 招标文件准备:(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2)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和时间。

2. 投标准备:(1)投标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3. 评标:(1)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

(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1)公示中标结果。

(2)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和付款方式等。

五、监督管理1. 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测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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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2〕19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七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更加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远程评标。

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服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八条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七)接受投标人投标;(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依法招标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拟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屏幕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3)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4)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外省进豫备案登记的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6)按照规定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标准文本。

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当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施工方案;鼓励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节能材料。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划分标段。

第二十四条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或建设规模满足最低等级企业资质与资格条件的,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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