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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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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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企业、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学校日常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1: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贯彻“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原则。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

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

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核算单位。

第六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和批准校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校长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第九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年度预算草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预算的调整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兰州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学校的各级财务责任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财务处、校内结算中心。

校内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出纳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六条学校货币资金出纳岗位设: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和银行外勤。

第七条现金出纳岗位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二)根据有关凭证收取各种现金。

具体要求如下: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收款结算凭证、收款收据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审核收据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上确认,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

现金收讫后,在收款结算凭证和收据上加盖出纳私章、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2.根据现金“收款先收款后记账、付款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审核二级核算单位填写的现金交款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无误后收取现金并检验钞票的真伪。

收讫后,现金交款单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收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及时登记现金日记簿。

(三)根据有关凭证支付差旅费、零星开支以及个人的现金等。

具体要求如下:1.审核财务处填制的付款结算凭证与计算机账务管理系统中的金额是否相符,领款人是否签字,确认无误后支付现金,在付款结算凭证上加盖出纳私章和现金付讫章,交出纳复核人员复核。

经济责任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

经济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工作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经工作管理水平,管好用好学校的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发展,结合本校财经工作实际,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在财经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力,又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坚持依法治校、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谁分管谁负重要责任,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为依据,区分各层次的不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彻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包括:校长、分管校长、各负责人、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全体财会人员。

第二章经济责任制第五条经济责任人承担的基本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本级财经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实现学校规定的本级预算收支指标,确保学校各项事业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对本级财务状况负完全责任,承担对本级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本级财经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账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业务经办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对本级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校长的经济责任(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 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经济工作。

(二)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和的经济责任;领导检查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防范和处理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领导制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

(四)领导编制和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领导学校重大财经业务项目实施。

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根据《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本院各有关单位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具体包括:(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三)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四)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五)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六)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经济责任制。

在院长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院长、分管副院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学院确定一名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管理全院财经工作,学院的财经事项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为了保证学院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工作程序,学院重大经济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行使决策权。

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会签单”。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批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经济合同、院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等经济事项;审批财经管理制度、办法。

第八条分管财务副院长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论证和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议、论证需提交学院党委会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制第九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并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周边开发收入的管理,规范有关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行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及其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等各项事业协调稳步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各类校办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校办企业)从事周边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周边开发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校园周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资源,自行投资开发形成的房屋、场地、摊位等经营设施的租赁、竞标、拍卖使用权等相关收入。

第四条学校的周边开发收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收入,应区别于其它经营收入,采用特殊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办企业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应全额纳入企业财务帐,单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校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经营和管理周边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条件占用费。

条件占用费按经营设施(房屋、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为,房屋:一楼每平方米每月9元,二楼以上每平方米每月5元;场地:每平方米每月2元。

条件占用费按月交纳,于当月20日前交清,列入周边开发项目的经营成本。

第七条校办企业的周边开发收入可在下列范围和幅度内用于以下成本费用开支:(一)人工费:是指企业中直接参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企业编制人员的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等。

(二) 管理费:是指企业用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所发生的业务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差旅费、水电费(仅指自用及公用部分)、维修费、广告宣传费、房屋折旧费、财产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及财务费用等项开支。

(三) 有关税金:指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上述成本费用(不含条件占用费)支出的总额应控制在总收入的45%以内。

第八条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因国家政策优惠所减免的税金应由学校支配。

[答案][兰州大学]2020春《财务管理》平时作业3

[答案][兰州大学]2020春《财务管理》平时作业3

1.成长期的产品属于()。

[答案:B]A、幼童产品B、明星产品C、金牛产品D、瘦狗产品2.在确定经济利润时,对经济收入表述不对的是()。

[答案:B]A、经济收入不同于会计收入,经济成本不同于会计成本,因此经济利润也不同于会计利润B、经济收入是指期末和期初同样富有的前提下,一定期间的最小花费C、经济收入是按财产法计量的D、如果没有任何花费,则经济收入=期末财产-期初财产3.市场对公司资产质量进行评价时,通常使用的指标是()。

[答案:B]A、每股净资产B、市净率C、市盈率D、本益比4.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伤害,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答案:D]A、监督B、激励C、逆向选择D、规定资金的用途5.在计算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时,报废设备的净残值为12000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净残值为14000元,所得税率为33%,原投入的营运资金10000元,则设备终止现金流量为()元。

[答案:C]A、17380B、18040C、22660D、266206.主要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最赞成的公司股利政策是()。

[答案:B]A、剩余股利政策B、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C、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D、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7.企业持有一定量的短期有价证券,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

[答案:D]A、企业资产的及时变现性,从而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B、正常情况下的现金需要C、非正常情况下的现金需要D、企业资产的收益性8.B公司年初投资资本5000万元,预计今后每年可取得息前税后利润400万元,每年净投资为零,资本成本为6%,则企业价值为()。

[答案:B]A、1666.67B、6666.67C、5000D、3666.79.下列关于时间溢价的表述,错误的有()。

[答案:B]A、时间溢价有时也称为“期权的时间价值“B、期权的时间溢价与货币时间价值是相同的概念C、时间溢价是“波动的价值“D、如果期权已经到了到期时间,则时间溢价为010.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财务关系体现为一种()。

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

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校审计字〔20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

第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二)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三)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重要问题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决定;(四)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六)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二)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拟订计划草案并报主管校长批准;(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向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召集并承办联席会议。

第六条纪委(监察处)的具体工作职责(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二)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将与财经工作有关的线索、举报以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处;(三)对审计处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四)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制(节选)

经济责任制(节选)

经济责任制(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财经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将责权利三者紧密结合。

通过明确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赋予责任人以经济权利,联系责任人的经济利益,使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在财经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及其他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我校经济行为,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完整,避免财经工作失误,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四条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主要包括:1、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2、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3、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4、预算制定与实施的经济责任制;5、财务收支的经济责任制;6、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7、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在校长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校长、分管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

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各级各负其责,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管理全校财经工作。

学校及其各下属单位的财经事项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为严格决策程序,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学校重大经济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参与决策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重大经济事项会商与会签制度。

第十二章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制第八十五条校办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法律责任。

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

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

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经济责任意识,避免学校财经工作失误,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明确学校各管理层次人员在各项财经活动过程中所应负的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我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制及其他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我校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学校各单位及各级人员要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本着“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本条例涉及的各级人员是指负责组织、参与学校及各单位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校长经济责任制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负责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全校的财经工作。

审定、签批全校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及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协议。

重大财务决策及规章制度,提交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签批下发执行。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提交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签批下发执行。

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平衡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

经济责任与财务管理制度

经济责任与财务管理制度

经济责任与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本经济责任与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而订立的。

二、经济责任 1. 公司领导层应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订立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并将其下达给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范围和指标要求。

2. 各部门、各岗位依据责任目标,订立具体的经济责任计划,并在每年初报公司领导层审核通过后执行。

3. 经济责任计划包含但不限于,销售收入目标、本钱掌控目标、资金回收目标等,各部门、各岗位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指标。

4. 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各部门、各岗位应依照经济责任计划,订立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公司领导层备案。

同时,应定期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财务管理 1. 资金管理(1)公司的资金应由特地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资金使用需经过预算和审批程序,并依照预算进行掌控和执行。

(3)不得将公司资金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为他人私人借贷供应资金。

(4)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应进行日常记录和定期报告,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财务报告(1)依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法规要求,公司应订立相应的财务报告制度,并依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告和公示。

(2)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和经营成绩,不得进行虚假记账和财务欺诈。

(3)财务报告应由财务部门编制,经公司领导层审核通过后发布,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3. 费用管理(1)公司的费用应依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2)对费用的支出应进行合理的掌控,避开挥霍和无效支出。

(3)费用支出应及时报销,并依照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核销和记录。

(4)对于使用公款购买办公用品、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应依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和使用。

4. 税务管理(1)公司应依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时足额缴纳税款。

(2)公司应保持税务帐务的合法、真实和准确,不得进行虚假记账和逃税行为。

经济责任和税务管理制度

经济责任和税务管理制度

经济责任和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和税务管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及税务合规,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无论其职位、级别和工作性质。

第三条本制度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并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订立和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管理第四条企业经济责任的核心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资源合理利用,各部门和员工应依据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各部门经济责任确实定应遵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订立目标和考核指标时应考虑市场需求、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本领水平。

第六条经济责任考核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具体考核指标依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和职责进行梳理和订立。

第七条各部门应依据年度经济责任目标,订立认真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策略。

第八条经济责任的执行由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共同完成,负责人应确保员工理解、接受和落实经济责任目标,并供应必需的支持和资源。

第九条部门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奖惩和薪酬调配的紧要依据,绩效优秀者将获得相应的激励和晋升机会。

第三章税务管理第十条企业税务管理遵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税务合规,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规范。

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应加强对税务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定期组织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知识和专业本领。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并明确各部门的税务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税务报表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间、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和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税务问题,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第十五条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沟通、反馈和解决税务问题,搭配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税款补缴等,同时可能会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

大学经济责任制范例

大学经济责任制范例

大学经济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同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经济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人员在财经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学校依据规模和实际情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按管理层次明确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促进各级责任人依法依规履行财经工作职责,做到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在财经工作中行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涉及重大财经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按照《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决策。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研究学校重大经济问题。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是本项目财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各级经济责任第七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共同责任(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经济政策,在职权范围内对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

(三)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经费执行进度。

(四)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或本项目财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校长的经济责任(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经工作。

(二)负责领导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财会队伍建设方案的审议工作,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一一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一一一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一一一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一一一校长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签署部门。

负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1—一一一校内各单位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

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及履行等工作。

各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文本时,要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标的、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

一一一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审核部门。

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具体分工如下:(一)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实验室及公共场馆的内部修缮及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由基本建设处负责。

(三)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大学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大学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大学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使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经济责任制是指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及各单位负责人等行政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的多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是指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按规定履行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

财务处处长作为日常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国家财经政策、财会规章制度指导下,负责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基层会计人员从事具体财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校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1、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学校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明确校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2、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评定方法等均须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及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负责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于超出日常预算的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工程、自筹基建项目、重大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及担保等项目,均须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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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壹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于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且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于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壹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壹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

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俩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壹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上壹级管好下壹级、上壹级带动下壹级”的原则,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经济职责权限及范围第六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

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最后签字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经济职责是:(壹)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三)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四)审定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投资方案。

(五)审定且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具体规定另定)。

(六)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七)决定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

(八)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九)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其主要经济职责是:(壹)参和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经济决策案。

(二)对所分管范围的预算经费进行分配和调剂,按照学校规定审批有关支出项目。

(三)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减少浪费,提高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壹)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二)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四)代表校长对学校所属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务监督。

(五)代表校长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和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唯壹的壹级财务机构,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

财务处长应于分管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壹)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的预算管理办法,于分管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三)根据《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九)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长(或总会计师)方案,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十)协调、处理学校和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壹条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壹)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俩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资金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清理往来账款,防止出现呆账、坏账。

(六)根据劳动工资政策和人民助学金、奖贷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的审查、核对和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税法,组织和管理各种税费的扣缴工作。

(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检查和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八)具体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财务结算工作。

(九)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壹)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无收入的部门除外)。

(二)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分配业务经费,对其所管理经费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对本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六)除之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的负责人仍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1.人事处处长应对学校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2.科研处处长应对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维护和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3.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应对学校的仪器、设备、房产、地产、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各院(系)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壹)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

(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下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壹)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上缴任务。

(五)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确保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七)实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八)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壹)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壹)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入任务。

(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壹)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二)开展财务分析,为单位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参考。

(三)拟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壹)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于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运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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