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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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1.遵守法律
签订合同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不得签订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和条款;
2•公平买卖
签订合同条款时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公平公正、有理有利。不得签订有损本公司利益或强加给
对方的不合理条款。在经协商且对方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尽可能签订对本公司有利的条款;
3. 领导批准
3.1签订合同时必须经领导批准或有领导参加合同的谈判签订;主动向领导汇报情况;自觉接受领导
的询问、审核;
3.2签订合同时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事后须补办手续;
3.3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原始件交财务部门留存,其余由经办人保管留存;
4. 基本条款
签订合同必须确定下列基本条款:
4.1设备或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重量、技术参数、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技术协议等项内容,
必须准确无误;其中技术协议或其他必要的协议、说明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同签署;
4.2根据工程特点明确交(到)货日期、交(到)货地点,运输方法、形式、运费承担及支付方法,
验收方法、时间;
4.3确定设备资料的交付方法
(1)随机;(2 )邮寄;(3 )重要资料另行确定交付方法;
4.4明确合同价格,
4.4.1按不同规格或种类,分别标明单价、总价;
4.4.2标明运输费用、调试费用、技术指导等其它费用;
4.4.3 标明合同总价。
4.5 付款形式和方式。
付款形式视情况可分别采取:电汇、支票、汇票、承兑、现金;
付款方式视情况可依次采用下列方式或组合使用。原则上尽量少付缓付多留调试款和质保金;对
采购量较稳或年采购数量较多的供应商应力争供方多垫资。其他视情况亦应力争。
4.5.1. 六(提货)、三(调试)、一(质保)或七、二、一;[零预付款 ]
4.5.2 九(提货)、一(质保);[零预付款 ]
4.5.3 三(预付)、三(提货)、三(调试)、一(质保金)或一.八.一(质保金);
4.5.4 三(预付)、六(提货)、一(质保)或三、六 .五、 0. 五(质保);
4.5.5 三(预付) .七(提货);
4.5.6 十(提货结清);
4.5.7 协议付款;
4.5.8 “提货”付款应根据情况依次采用先“到付”后“到发”方式;
4.5.9 其它方式,视情况而定。
4.6 质保期限
4.6.1 原则上整机质保期应确定在调试运行后一年或货到十八个月,先到为准;关键或主要零部
件、元器件质保期按技术协议或按供方承诺或另行规定;
4.6.2 根据不同设备相应制定因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退换、索赔等条款;
4.6.3 整台(套)设备订货时力争签订三年内主要零配件和易损易耗件价格优惠供应条款;
4.7 售后服务条款
依据不同情况以更好更及时到现场服务为原则,在能做到的情况下应首选 24 小时或即时到现场服
务为最好。并相应制定处罚条款和内容。如扣除:零配件费、人工费、误工费、差旅费及管理费等项内容;
4.8 其它条款应根据所定购设备的特点、不同的交货地点、不同的工程相应签定不同的合同条款或
技术协议、附件、说明等;
4.9 未尽事宜条款应留有余地且对我公司有利,原则上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法》;
4.90 必须逐条逐款严格认真推敲,力求文字规范,明确准确,言简意赅,条理清晰;
4.91 合同生效期则须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生产周期及资金状况确定。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2)预付款到帐后生效;(3 )双方另行商定的生效期;
5. 合同文本根据订货内容的不同可分别采用标准的格式合同或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可由供方或需方书写或供
需双方共同起草书写。
6. 价格责任
经办人除对合同其他条款负责外,对合同价格负有直接责任,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计;
7. 及时确认
7.1 需要在合同签订后或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内容、或发现需撤销或需修改的内容,应及时与供方沟通并以书
面形式确认(可通过当面商谈、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若简单的事情通过电话可以确认和解决亦可),以免造成更大的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将传真件、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的依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留存;
7.2 凡涉及到与产品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付款、运输等合同条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必须以文字形式予以
确认并保留原件。
8. 跟踪掌握
合同执行期间要与供方保持联系关注合同执行情况
8.1 跟踪掌握交货进度和质量。若工程进度有变化要及时通知供方调整供货时间,若供方不能按期交货要及时
采取解决办法;
8.2 按合同约定以文字或口头约定由供方按照时间要求通报生产进度或交货日期;
8.3 按合同约定或根据需要对生产进度和质量进行监造或监督;
9. 交货验收
9.1 交货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
9.2 准确提供到货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到货时间等信息;
9.3 掌握现场交接验收情况(需有关部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 安装调试
10.1 根据合同约定和现场要求适时通知供方提供现场服务;
10.2 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出现质量、技术、安装、零部件缺失等问题时,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则上先解决问
题再分清责任;
10.3 如系我方原因造成过失应尽量与供方协商减免费用或少量收取费用;
10.4 如系供方原因造成过失则视轻重程度按合同或《合同法》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11. 适时付款
11.1 按照合同规定适时履行付款义务;及时回收发票;
11.2 预付款、订金、进度款、“到发”款、“到付”款、调试款、验收款、竣工款、质保金、等各种款项的
付款时间均应视交货周期、工程需要、运行情况及采购资金状况而定,掌控好付款时机(需财务部门配合)。
原则上以降低资金占有率和顺利合作为目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少付或缓付;
11.3 付款程序和手续按照公司和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合同保管
合同执行期间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及附件(包括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往来函件);合同执行完毕后按要求编号存档备查。
薛庆松 200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