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胎政策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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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浅谈我国“单独二胎”政策

浅谈我国“单独二胎”政策

浅谈我国“单独二胎”政策浅谈我国“单独二胎”政策【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此政策的出台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拉开了生育政策改革的序幕。

但也可以看到,这一政策侵犯到了部分家庭的生育公平权(如“非独”家庭)。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对公民人权的侵害。

一个完整的生育政策应当包括三部分。

可以预测到,“单独二胎”是一种过渡,其发展趋势是“全面放开”。

【关键词】单独二胎;生育权;人权;公平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此项政策一出,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掀起热烈讨论,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主要是我国公民生育权的保护问题。

有人指出,同严格的生育限制政策相比,此项举措的方向是正确的。

也有人表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但从长远来看,对于生育率的恢复效果是相当有限的。

还有人持这样一种观点:只针对“单独”家庭,实际上侵犯了非独生子女的生育权,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生育的公平原则。

一、背景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是人做为人的社会责任,是人的一种本能。

生育权做为一项重要的自然权利,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权利的行使从来都是有条件而非绝对的。

这是因为,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对生育自由进行一些规制。

规制绝对不是限制,它是一种手段,是为了保障权利和其他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2011年4月28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与第五次普查相比,10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0.57‰,比1990年到200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1.07‰下降0.5个千分点。

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了1.91个百分点。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2013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管理和社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广大家庭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新政策放开了二孩生育政策。

在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大部分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
严重。

而新政策的出台,使得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其次,新政策取消了计划生育手续费。

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的家庭需要支付高额的罚款,给家庭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新政策的实施,取消了这一费用,降低了家庭生育的经济负担,有
利于提高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的良性增长。

此外,新政策还加强了生育保健服务。

政府加大了对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保健服务投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了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健康权益,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人口素
质的提升。

总的来说,2013年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对我国人口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家庭能够根据新政策,理性生育,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3河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河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河南省计划⽣育⼆胎新政策法律咨询:我是河南⼈,想问下2013河南省计划⽣育⼆胎新政策内容是什么?店铺律师解答:2013河南省计划⽣育⼆胎新政策:农民夫妻只有⼀个⼥孩也可⽣⼆胎昨⽇,河南省⼗⼀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进⾏投票。

投票结果是:60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

关于修改《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通过,⾃公布之⽇起施⾏。

对独⽣⼦⼥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增加尽管河南省放开双独家庭⼆胎规定,但河南省仍然提倡和⿎励只⽣育⼀个⼦⼥。

《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规定⽣育第⼆个⼦⼥的,⼥⽅应有四年以上⽣育间隔时间,但⼆⼗⼋周岁以上者除外。

领取到《独⽣⼦⼥⽗母光荣证》的,与以前相⽐,可凭证享受下列待遇:⾃发证之⽉⾄⼦⼥满⼗⼋周岁(原为⼗四周岁)⽌,奖给独⽣⼦⼥⽗母每⼈每⽉奖励费⼆⼗元(原条例规定为⼗元)以上。

按⼈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独⽣⼦⼥家庭多分⼀⼈份(以前没有此规定)。

同时,增加⼀条作为第三⼗九条:对年满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并建⽴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修改后的《条例》还新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母和计划⽣育双⼥⽗母,当地⼈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对居家养⽼的独⽣⼦⼥⽗母和计划⽣育双⼥⽗母,实⾏政府购买养⽼服务。

相关法律知识:《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符合条件之⼀要求⽣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育第⼆个⼦⼥:(⼀)经县级计划⽣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个⼦⼥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个⼦⼥后怀孕的;(三)夫妻双⽅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边只有⼀个⼦⼥的;(四)夫妻⼀⽅为六级以上伤残军⼈或者烈⼠的独⽣⼦⼥的;(五)夫妻⼀⽅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个⼥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只⽣育⼀个⼦⼥,另⼀⽅未⽣育的;(七)夫妻双⽅均为独⽣⼦⼥的。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 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二胎新政策:北京市单独两孩政策于2月21日起实施

二胎新政策:北京市单独两孩政策于2月21日起实施

二胎新政策:北京市单独两孩政策于2月21日起实施1、2014年2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表决稿)》,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自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留学专家认为,由于美国政府欢迎中国学生赴美留学,也在提升中国学生通过美国签证的成功率,所以签证申请通过率有望继续提高。

但这并不代表申请人申请签证会更为放松,相比起以往,申请人现在要填写好表格,才可以进行面签预约。

而填写表格,对申请人来讲并不容易,容易出错。

所以建议学生还是提前向专业人士咨询关于美国签证申请的准备。

2、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3、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2013年12月24日第25次市政府常委会、12月25日第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78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12月27日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12.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3.12.28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
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 - 劳保新知

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 - 劳保新知

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 - 劳保新知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劳动法我为你整理2013二胎超生涉及的罚款、处罚等相关法规总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

全面二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全面二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全面二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近年来,全球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中国也不例外。

为此,中国政府于2013年开始实施全面二胎政策,希望通过加大生育力度,缓解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此举不仅对社会和家庭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

首先,全面二胎政策对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有着显著的效果。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约有90%的夫妇符合二胎政策条件。

这对儿童用品、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都将形成强劲的需求,进而促进消费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二胎生育率已经达到了36.9%。

可以预见,未来在缓解老龄化的同时,全面二胎政策会给消费市场带来更多机会和发展空间,推动着经济的整体增长。

其次,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口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将发生变化。

一方面,新增的孩子将带来更多的家庭劳动力需求,促进就业的增长;另一方面,大量的家庭生育二胎,也将为劳动力市场带来新的劳动力,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增加优质劳动力的数量,进而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最后,全面二胎政策对缓解社会公共服务压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对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口老龄化给社会的资源压力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通过全面二胎政策,生育率的提高将为我国的公共服务提供更多的劳动力资源,减轻社会压力,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总之,全面二胎政策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通过扩大内需、改善人口结构、缓解公共服务压力等方面,这一政策有望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为中国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中全会二胎新政策

三中全会二胎新政策

三中全会二胎新政策篇一:关于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几个原因关于全面放开二胎的几个原因江西师范大学刘流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小孩”的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据该政策调整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人口形势十分严峻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在1998年已经降到了1%以下,2008年以来一直在0.5%的水平徘徊。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由表格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形势已十分严峻。

尽管近几年不断放开部分不同形式的二孩政策,但都不可否认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已迫在眉睫。

2、总和生育率已经连续二十余年低于更替水平这种变化更能反映人口增长问题的严重性。

总和生育率是指育龄妇女在育龄期间(一般认为是15到49岁愿意并且能够生育婴儿的数量),世界平均更替生育率水平(即保持人口长期稳定需要每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量)为2.1,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 1.4,远低于更替水平2.1,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公认的1.3的“低生育陷阱”。

虽然也有专家表示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陷阱”没有根据,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口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基本要素。

没了人口红利(简单通俗地理解为:由于年轻人口数量增多形成的廉价劳动力,提供给经济发展相对便宜的要素价格。

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廉价劳动力是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在竞争力上就少了一枚盾牌。

3、少子化和老龄化的问题突出同为发展中大国和人口大国的印度比较,上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0-4岁和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与印度基本相同,自7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少子化和老龄化趋势开始显著快与印度,1960年中印0-14岁人口占比分别为40.0%和40.3%,到2014年则为17.2%和29.2%;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人口比例从3.7%上涨到了9.1%,而印度仅从3.1%上涨到了5.5%,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问题显示更为严重和紧迫。

山西省201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山西省201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山西省201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法律咨询:山西省201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具体是怎样的?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生二胎?华律网律师咨询: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咨询:山西省201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具体是怎样的?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生二胎?律师咨询: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第一篇: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的出台,鼓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二胎,此举是为了应对上海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减缓老龄化的速度。

2013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 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公民有生育的权益,也有依法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妇两方在推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夫妇,能够申请重生育:(一)两方均为独生儿女,只生育一个儿女的;(二)两方均为少量民族,只生育一个儿女的;(三)两方均为回国华侨,或许来本省定居不满 6 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居民,只有一个儿女在内陆定居的;(四)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儿女的;(五)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妇两方均满30 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儿女的;(七)第一个儿女为残疾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以为能够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儿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 5 年以上,并持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乡村夫妇一方是独生儿女,只生育一个儿女的;(十一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乡村夫妇,只生育一个儿女的(仅合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 )乡村夫妇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 )大山区的乡,女方在乡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同意重生育:(一)妊娠 16 周以上,违犯《安徽省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停止妊娠的;(二)成心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凭证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妇已有一个儿女,切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同意能够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妇两方均为独生儿女 ;(二)夫妇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儿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儿女后怀胎;(四)儿女为残疾儿,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夫妇能够重生育;(五)夫妇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妇两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妇一方没有儿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儿女的;或许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两方切合本条例规定共计有两个儿女的,经同意能够重生育一个儿女。

消息人士

消息人士

消息人士: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将出台∙正文∙我来说两句(14474人参与)扫描到手机2013年11月15日01:45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李唐宁曾亮亮∙手机客户端∙保存到博客∙∙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将放开“单独二胎”政策,方案将于11月13日或14日公布。

卫计委相关人士14日对上述言论予以否认,表示关于放开“单独二胎”的文件还没有见到,至于何时公布,他们也在密切关注中。

不过,有消息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可能不久就会出台。

目前社会关注的是,放开“单独二胎”政策一旦出台,会带来哪些影响。

挑战人口红利2013年将结束“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

随着“单独二胎”政策近日即将施行的期待逐渐升温,有媒体报道称放开“单独二胎”政策方案将于三中全会后不久公布。

对此,卫计委相关人士14日公开表示,关于放开“单独二胎”的文件还没出台,更没确定。

不过,消息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可能不久就会出台。

尽管政策最终以何种形式落地还不确定,但人口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已成为学界共识,其中原因无一不指向一个日益明晰的事实—人口红利的消失。

“到2013年,中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不再增长,是零增长,之后就是负增长。

2013年将是一个极具标志性的转折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所长蔡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测算,2013年人口红利就将结束。

与此同时,人口抚养比,即劳动力所需要支持的抚养人口,也不再下降,明年降到最低点,之后就会上涨。

“人口红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需要用一个统计指标来监测,人口抚养比就是一个很好的指标。

”此外,人口红利计算还依赖于在每个年龄段中的消费量到底有多大。

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历史来看,中国的人口红利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2000年,人口红利对中国经济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保守来看,对人均产出贡献在15%以上;第二阶段是2000年至2013年,我国现在正处于这个阶段,人口红利的贡献开始减少,直至消失;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2050年,人口红利为负。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在2013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
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超生二胎的家庭,政府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具体罚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定,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会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超生孩子的年龄等因素进行测算。

其次,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2013年之前,一些
地区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较为严格,甚至出现了高额罚款的情况。

然而,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一些地区也相应地调整了罚款标准,降低了罚款金额,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政府也逐渐加强了执行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
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加大对超生家庭的罚款力度,使得超生二胎的家庭更加意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后果,从而达到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总的来说,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背景下,经历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政府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加强了对超生家庭的执行力度,从而达到了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执行力度的政策。

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可以更好地引导家庭科学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健康发展。

2013二胎罚款标准

2013二胎罚款标准

2013二胎罚款标准在2013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不符合政策的夫妇来说,生育第二个孩子将面临罚款。

那么,2013年二胎罚款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2013年,各地的具体罚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与当地居民的年收入挂钩。

具体来说,罚款金额可能是违法者年收入的几倍,或者是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比例来确定。

其次,对于不同情况的违法者,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是超生一个孩子,罚款标准可能较为轻微;而如果是超生两个以上的孩子,罚款金额可能会更高。

此外,一些地方还对超生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例如是否为非婚生育、是否为超生的第一个孩子等,这些都会对罚款标准产生影响。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会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计划外怀孕的未婚女性,政府可能会要求其进行流产,并对其家庭进行处罚。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等,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因罚款而给家庭带来过大的负担。

总的来说,2013年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情况和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政府希望通过罚款制度,引导家庭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种种问题。

因此,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来说,罚款标准的设定也是一种警示和约束,希望能够达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综上所述,2013年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情况和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政府希望通过罚款制度,引导家庭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种种问题。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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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胎政策新动向
导读: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2013年二胎政策新动向。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有学者建议逐步放开二胎政策来解决老龄化问题。

更多详情请看下文的介绍。

二胎政策的基本介绍: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
“单独二胎”政策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

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少数民族人口是中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少数民族居住区一般人口密度较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学者建议逐步放开二胎政策:
学者认为,目前老龄化压力越来越大,恰恰是因为这批人出生时还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应对老龄化的根本之道在于全面完善社保制度,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而非急于在当前全
面放开二胎,“放开二胎生育政策,中国老龄化水平比不放开二胎政策只能降低3-4个百分点,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龄化问题。


至于全面放开二胎的时机何时方能成熟,翟振武认为,在放开二胎之前,要有一段过渡时期,要综合考虑城镇化的速度、生育意愿的变化等,“随着社会教育发展,经济因素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才会越来越小,最后逐步消失。


附:
北京二胎政策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
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广东二胎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
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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