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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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_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进一步检讨_刘正峰

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_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进一步检讨_刘正峰

J O URNAL O F NANJ I NG UN I VERS I T Y(Phil o s ophy,Hu 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s)№3,2009・部门法学研究・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构建———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进一步检讨刘正峰(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225002) 摘 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平等理念,但制度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封闭在土地一种,将用益物权的种类封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这三种,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物及同一物的不同利用关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为财富资本化人为地设置了制度障碍,关闭了物权创新的制度空间。

物权平等理念要求将可物权化的物之利用关系扩展于可公示的各类不动产与动产之利用方式,而无名物权理论及其制度设计则为物权平等理念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

关键词:物权平等理念;物权法定主义;物之利用关系;无名物权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CFX016)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物权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制度化。

在全国人民学习和宣传《物权法》之际,进一步检讨已被制度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和讨论《物权法》的修改似不合时宜,但本文的目的并非否定《物权法》,本文只是提醒人们,物权法定主义管辖下的物权体系确实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妨碍了社会财富的流转与资本化。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平等理念为进一步检讨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新的理论与制度支持,遗憾的是《物权法》自身对物权平等理念的贯彻很不彻底。

本文的任务是揭示与研究《物权法》的物权平等理念,同时以物权平等理念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将对最富有经济绩效的财产制度的探索继续推向前进。

一、物权平等理念及其制度体现(一)物权平等理念的内涵物权平等理念包括物权确认的平等与物权保护的平等,前者指物权法应平等确认不同物的物之利用关系以及同一物的不同利用方式的物权效力;后者指物权法应平等保护物之归宿关系与物之利用关系以及不同权利主体的物权。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五,当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产业的所有
权,假如对工资造成天然资本、根底举措
措施伤害的动作,当局的有关部分及其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国有产业损失落的,
就背
背了《物权法》的划定,要承
当响应的
功令责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 界定什么是公共优点的时刻, 当局会晤临被提起行政诉讼, 有被司法机关裁判败诉的可能。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划定: “征收单位、小我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理当依法给予拆迁抵偿,保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小我 室庐的,还理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 住前提。”
·《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还划定: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抵偿费等费 用。”
4、严厉限制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
·地役权,指在功令划定的相邻 关系之外依照合同使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本身不动产效 益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令规那 么。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剂物权关系的功令, 它重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物的主人是谁? ②他有哪些权利义务? ③假设何回护这些权利?
2、物权法的地位 3、物权法的传染感动:
事故与侥幸相伴,平安与谨慎相随。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9时23分 10秒09:23:103 July 2021
小问题、要重视,老毛病、要根治。 上午9时 23分10秒上午 9时23分09:23:1021.7.3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 的苦酒 。21.7.321.7.309:2309:23:1009:23:10Jul-21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划定:“不 动产挂号簿记录的权利人不合意更正 的,短长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挂号。 挂号机构予以异议挂号的,申请人在 异议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告状,异 议挂号失落效。异议挂号不妥,造成 权利人伤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要求伤害补偿。 ”

论我国物权登记机构的法律构造——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为中心

论我国物权登记机构的法律构造——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为中心
作者筒介 : 尹中安‘98 , 。 16 一)男 湖北省南漳县人 , 扬州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 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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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论 丛
2O 年 O6
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海面等水资源的登记为渔 和混乱。例如我国物权法权威学者有 的把不动产登 认为物权登记的效力包括 业行政主管部门, 草原的登记为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 记等同于不动产物权登记 , n实际上 , 不动产并非 民法上 的专有概 矿产 的登记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管理抵押登记为公 监管效力等。
所决定 的客观原因; 再者 , 更深层次 的主观原因则是 为财产监管提供信息。因此 , 物权登记就是表彰和证
对不同类型财产的管理背后有不同的利益追求 , 或者 明物权权属状况 , 以保护私权为 目的的私法行为 , 而
自然属性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不 同所 和 目的就在于表彰物权的权属状态和维护交易安全 涉及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手段和方法的不同 , 由此需要 并促进交易迅捷 , 并不肩负监管职能。而且物权登记
不同的行政机关来管理 , 但这只是 由财产的自然属性 的效力也不可能包含监管效力 , 充其量物权登记可以
实施条例》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 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但整体看来 , 第 ,条 《 我国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l 条 , 中华人 民共 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登记实行发证制度 , 第 6 《 登记为不动产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 ( 房地产管理法》 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 ; ) 动产登记则为权属变动的对抗 第 5 条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森林 法》 3条 ,中华人 要件。 9 《 第 《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域 第 条 《 由于我 国现行 的财产登记制度 因财产类 型的不 使用管理法》 6 1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 、 9 《 第 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 由此决定了登记机关的 并 3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 1 条 ; . 条 《 第 1 2 关于动产 不同。其中 , 土地的登记为土地管理部 门, 房产 的登 和不动产登记的共 同规定有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 记为房产管理部门 , 木的登记为林业 主管部 门, 《 林 航 法》 4 、24 、44 条 ;公证机 构办理抵 押物登 空器 、 第 14 、34 、5 《 船舶和机 动车的登记为相应 的交通运输工具管 记办法》 3关于动产登记 的有 :企业 动产抵押物登 理部门 , ;. 《 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的抵押登记为该财产所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权的取得、行使 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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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6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7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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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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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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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物权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构成的、用于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体系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

物权法要求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以实现物权法的公正性。

其次,物权法的原则还包括权益平衡原则、合法性原则和有序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确保了物权法体系的稳定和健全。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对物权的界定、取得、内容、限制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物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等。

再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等。

此外,物权法还对物权的限制和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的调整。

首先,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

其次,物权法也适用于动产,包括汽车、家具和珠宝等。

另外,物权法还适用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物权法的广泛适用范围,体现了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五、物权法的保护机制物权法的体系中设有一系列保护机制,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其对物体的合法支配权。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优先顺序,以确保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以便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补救。

六、物权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物权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董学立)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董学立)

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8-31[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确立公示、公信原则,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

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关键词] 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的目标。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专家、学者在不懈地努力。

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现仍存有较大分歧,尤其在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上,仁智之见未成共识。

对此,笔者怀揣陋见,愿作引玉之砖以尽绵薄之力。

物权之变动,依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法律凭国家强制之力据特定法律事实,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对财产归属的强制性配置,体现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国家对财产秩序的价值追求,因其不体现私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对其规制,各国立法例几无差异。

在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既有据于私法主体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内在动因,又有登记和交付为物权是否变动的外在尺度,因而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各国立法关于物权变动安全制度体系之差异,集中表现于此。

作者认为,构建我国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须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化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与否,是我国当前物权立法最受争议的问题,其反对者与赞同者各有言辞。

已出台的《物权法》(建议稿)(本文所称《物权法》,皆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彗星研究员负责牵头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没有完全接受物权行为理论,这是否意味着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已无全盘接受的余地?实际上,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并没有因专家稿的出台而气馁,他们仍努力不懈,以使我国物权法成为奠定于科学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并具有强大社会调节功能的世界上优秀的物权法。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

参考内容三
在当今社会,动产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本次演示将探讨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 度优化建议。
关键词分析
动产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扩大债务 人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由于动产让与担保涉及的 问题较多,
该法应当作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基础法律文件,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法 律指引。
2、扩大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覆盖面。我国应当将新型的动产担保物权形式 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例如,可以增加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面的规 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融资方式和保障措施。
3、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具体规定。我国需要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 具体规定,提高法律规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可以明确动产担保物权的 设立条件、公示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 操作指南。
参考内容二
动产担保物权是现代金融和商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以动产为担 保,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一种物权。这种担保物权在借款、租赁、买卖等 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动产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默 示延伸以及实际应用。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一种物权。这 种担保物权可以用于各种交易,如借款、租赁、买卖等,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可 靠的保障,使得债权人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进行交易。
动产担保物权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设定原则:在交易中,如果一方需要获得另一方的信任,则可以设定动 产担保物权,将动产作为担保,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2、公示原则: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进行公示,以便让其 他人了解该担保物权的存在和情况。

略论我国不动产难忘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略论我国不动产难忘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登 记 具 有 公 信 力 ,登 记 簿 的 编 成 采 用 物 的 编 成 主义 ,即 以房 地 产 为 标 准 按 顺 序 排 列 。第 三 , 登记发 证 制 度 。 又 称 托 仑 斯 ( re s 模 式 , To r n ) 是 由澳 大 利 亚 的 托 仑 斯 爵 士 设 计 提 出 的 ,采 用 这 一 制 度 的 国 家 主 要 有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英 格 兰 、 爱 尔 兰 、 加 拿 大 、 菲 律 宾 、 马 来 西 亚 以 及 美 国 的若 干 州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也 采 用 这 种 制 度 。这 项 制度 在 德 国 法 模 式 的基 础 上 增 加 了 记
60 7 。 1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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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的规 章 和 政 策 ,如 《 镇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城 暂行 办 法 》 《 于 城 镇 驻 军 营 房 产 权 登 记 、发 , 关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 于 城 镇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中 , 关
统 一权 属证 书 。
[ 关键词] 物权 法 ;不动 产 ;不动 产登 记 制 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2 ( 3 3 文献标 识码 】A ( 9 文章编号 】1 0 0 0—4 6 (o 2 6 0 5 4 7 9 2 0 )0 —0 8 —0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是 物 权 法 中 物 权 变 动 规 则
后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于 1 8 9 6年 2 月 发 出
西班牙、美 国多数州 及南 美 一些 国家所 采用 , 我 国香港 地 区 也 采 用 这 种 制 度 。该 制 度 的 特 点

构建我国物权法先占制度之理论探讨

构建我国物权法先占制度之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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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 国物权法先 占制度之理论探讨
扬 州大学 法学 院 陈晓 堵
【 摘耍】 先 占作为动产 无主物所有权原始取得 的方式之一 。 在今天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 陆法 系多数 国家都在 民法典 中规 定了 大
先 占制 度 。 是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中 却对 先 占未 作 明 确 规定 。 于立 法 空 白。 本 文 从 三 个 方 面 出发 来 阐述 我 国未 来 的物 权 法 应 明确 规 定 先 但 处

早 在 罗 马法 中就 已经 确 立 ,是 万 民法 上 的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方
法 。 在周 榍 先 生 编 著 的 《 马法 原论 》 第 三 编 物 权 法 第 二 章 物 罗 的
权 中就 有 先 占 的归 纳 :这 是 指 以 所 有 的 意 思 而 占有 可 以 作 为 财 “ 产 的无 主物 , 而 取得 对 该 物 的所 有 权 的 行 为 。” 到 了近 代 , 从 口 多 数 国家 在 民法 典 中 也 都 规 定 了 无 主 动 产 先 占取得 制度 .并 视 之 为所 有 权 取 得 方 式 之 一 。 而 我 国 现 行 立 法并 未对 先 占 制度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这 次 物 权 法 制度 的研 究 过 程 中 . 然 梁 慧 星 教 授领 在 虽 导 的 中 国物 权 法 研 究 课 题 组 和 王 利 明 教 授领 导 的课 题 组 起 草 的 两部 物 权 法 草 案 的 专 家 意 见稿 都用 了 四个 法 条 规 定 了先 占 的概 念 、 弃 物 ( 弃 物 ) 野 生 动 植 物 的 先 占取 得 以及 先 占取 得 的 抛 废 和 限制 。但 是 人 大 法 工 委后 来 出 台 的物 权 法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稿 却 没 有 先 占制 度 的 规 定 。 然这 只是 物 权 法 的 一个 很 小 的分 支 . 却 虽 但 是 一 个 不 可 或 缺 的 环节 。在 实 践 中 因先 占而 取 得 的动 产 所 有 权 是 一 种 普 遍 的 现 象 , 如 捡 垃 圾 ( 弃 物 ) 经 从 个 别 现 象 发 展 比 抛 已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构成了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物权法的简要体系概述:
1.基本原则:
物权法以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权利主体:
物权法确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物权的权利主体资格。

他们可以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特殊物权(如承租权、停车位权益等)。

4.物权的成立与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合法取得和登记两个要件。

同时,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包括保护物权人免受侵害、保护物权的稳定和不受侵犯等。

如有人侵犯他人物权,物权法规定了救济措施和赔偿方式。

6.物权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物权进行限制,如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等情形下,可以对物权实行限制或者剥夺。

7.物权的终止:
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灭失、期限届满等。

物权的终止将导致相应的权利消失或转移给他人。

总之,物权法的体系主要由基本原则、权利主体、物权种类、成立与转让、保护、限制以及终止等构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对 于 不动产 交 易相 关业 务的 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主 要影响
1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在办理 信息 ,如果因为登记 内容错误导致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遭受 损失 的,权利人 ,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进行索赔。 2 .异议登记程序对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 首先 ,商业银行必须对抵押物 的权属进行深 入和全面的 调查 ,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
更正。
国家对不动 产实行统一 登记制度 。统 一登记 的范围 、登 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 明登 记确有错误 的 ,登记机构 应当予 以
不 动产 登记簿记 载的权利人不 同意更正 的,利害关 系人
记簿 是物权归属 和内容 的根据 ,不动产登 记簿 由登 记机构管 可以 申请异议 登记 ,登记 机构予 以异议 登记 的,申请人 应该 在异议登记 之 日起十五 日内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异议 登记之
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具体来说 ,首 先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 和消 灭 ,依 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 的 ,自记载 于不 动产登记簿 时发
生效力 。 其 次 ,当事人 之间订立有关 设立 、变更 、转让 和消 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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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
3 .异 议 登 记
( ) 动产 登记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一 不
1 .不动产登记制度 记机构 和登记 办法 ,由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 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
理。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人 、利害关 系人认为不 动产 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所有权的限制:我国物权体系的建构
最优 配 置 。
关键 词 : 所有权 ; 共有 ; 用益物 权 ; 担保 物权 ; 限制 ; 系 体
中 图分 类 号 :9 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10 6 6 (0 0 0 02 0
物权制度是 与债权 制度并 立 、 内容 相 当广泛 的财产 权制 利 , 权利人 因其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 , 完全是基 于对 自 所有 度, 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 位。构建 一个 良好 的物权 体系对 于保 己的物所享有 的权利 。 但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 的 , 护 国家 、 集体 、 个人 的合法 财产 以及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 权 也应受到一定 的限制 。需要 注意 的是 对所 有权的限制并 非 而 十分 必 要 。在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大 发 展 的 进 程 中 , 法律对所有权 的轻视 或贬低 , 只是通 过这些 限制更 好地 实 物权法作为 调整人 与人之 间针对物而发生 的权利义 务关 系 的 现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价 值 , 种 限 制 并 不 会 改 变所 有 权 是 绝 对 这 规范 日显其重要性 。我 国第 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 物权的根本性质 , 也不会动摇其在物权 系 中的核 心地位 。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 从 所 有 权 绝 对 化 则 演 化 而 来 的 。 所 是 议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志着我 国物权 制度 日 标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 法令 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 虽然 但 , 所有权制度 是物权制度 的核心 , 其 中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用 、 在 绝对无 限制 ” 语不放 , 土地所有 权作 一 对 的作用 , 正如学者指 出的: 如果说 民法 是一部 民事权 利宣 言 人们依然 紧紧抓 住“ “ 上达九 天 , 下达地 心 ” 的极端 解 释 , 是 法 国民法 但 书, 那么所有权无疑是 其 中一个极其 重要 的篇 章。全 部财产 了其效力 “ 要 法 不过是 围绕所有 权而 规定 和 展开 的。 我 国法 学理 论 界 典 十 分 注 意 调 整 各所 有 权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求 一 方 所 有 权 ” 的通说认 为 , 所有权是指依 照法 律规定 , 所有人对其 所有 的合 不得侵犯他 方所有权 。正如法 国革命领袖罗伯斯 比尔在关于 “ 法 财产 , 括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 有 的 占 有 、 用 、 益 、 分 并 人 权 和 公 民权 利 宣 言 的 演 说 中指 出 : 所 有 权 也 和 其 他 权 利 一 包 享 使 收 处 样, 受到尊重他人权利 的义务 的限制 , 所有权不得损 害我们周 排 除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的 权 利 , 是 法 律 对 公 民 享 有 的 所 有 权 在 它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是指国家对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权益的规范和保护。

物权法对于保护个人、社会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主要包括了物权的获取、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物权的获取主要包括通过协议、继承和法律规定等方式获取物权;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转让、抵押和租赁等;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放弃、销毁和没收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了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物权保护优先原则”。

即在涉及到物权纠纷时,法律应优先保护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物权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在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如何平衡个人物权和公共利益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物权法的完善和具体应用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总之,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物权法也会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民法典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还对物权法作出了重大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的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该法在原有的物权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做出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抵押权方面,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设立时效要求,减少了程序限制,使得抵押权的设立更加简便灵活。

同时,对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调整使得抵押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法典对债权物权合一原则进行了强调和贯彻。

债权和物权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常常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强调了债权物权合一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实践中,债权物权合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债务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外,民法典还对共有和共同所有权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关于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处理常常需要依赖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够明确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典的立法,为共有和共同所有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依法行使权益的指导和保障。

论我国物权体系

论我国物权体系

论我国物权体系作者:曹胜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成果,这也是我国即将诞生的整个民法典的基础。

但是从《物权法》实施至今三年的社会实践中,一大部分民众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我国的物权体系还不是十分明了。

本文从物和物权的概念入手,阐述分析世界各国关于物权体系的概况以及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差异,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学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我国完整的物权体系。

关键词:物;物权;法律体系;物权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物的概念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从权利主体的性质方面,可以分为公物和私物;从有无形态、可否触及方面,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从财产的移动性和是否附着于土地方面,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1]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了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1)物权,是物之归属权、物之利用权。

(2)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权利。

直接支配意味著无须他人同意、无需他人的意思、无需他人的介入,权利人就可以独立的做出判断,并根据自己的意志控制、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处置的民事权利。

(3)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力,是权力主体对于归其所有的任何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分的权利。

[2](4)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对世性,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一是不容任何人侵犯或者妨碍权利行使,二是对侵权者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

[3]三、物权法律体系结构上的差异法律的体系结构问题是一个按一定逻辑联系将法律规范加以排列组合的问题。

论我国动产物权法体系

论我国动产物权法体系

物权 客体 不限 于不动 产 . 动产用 益物 权 自罗 马法 就存
传 统 的理论 认 为 动产 种 类 繁 多 。 值较 低 , 他 价 对
善 意取 得 是 指 动产 占有人 无 权 处 分其 占有 的动 在 。翻
产 时 出于善 意 .则 受 让人 将 依 法 取得 该 动 产 的所 有 人动 产进行 利用 可 以通过 租或借 的方 式进 行 . 完全 没
体 系 . 以总结 认 为我 国的 动产物 权体 系包 括动产 所 进行调 解 。 可 妥善 处理 。” 一规定 与 当时 中国的计划 经 这 有权 、 产用 益物 权 、 产 担保 物 权 及 占有 制 度 中的 济体制 相适 应 , 动 动 符合 当时 中 国的国情 , 为追 缴 赃物 、 保 动产 物权 四大块 . 中动产 担保物 权又 可 以细分 为动 护受 害人 的财产 权利 提供 了法律 依据 . 其 发挥 了 良好 作 产抵押 权 、 动产质权 和 留置权 。
权。 相对 于不 动产 物权 , 动产 物权在取 得方法 、 成立 要 款赃物 若干 问题 的暂行规 定 》简称 《 行规 定》 ,在 ( 暂 )“ 件及效 力上 均有 不 同 。对 于动 产物 权 , 界各 国一般 办案 中 已经查 明被犯罪 分子 卖掉 的赃 物 . 当酌情 追 世 应 应将 赃物 无偿 均 以交 付作为其 取 得方法 及成立 要件 。 物权法 总则第 缴 。对 买主确 实知 道是赃 物 而购买 的 ,
中图 分 类号 : 9 22 D 2.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 3 0 {0 0 0 — 0 5 0 1 7 — 3 9名思 义 。 指 以动 产为 标 的物 的物 顾 是
民检察 院 、 安部 、 政部颁 布 的《 于没 收和 处理 赃 公 财 关

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建
法。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 《 民法通则》没有使
) 女 ,四川成都人 ,副教授 .西南 民族学院法学 院硕士 生导师。研 究方 ・ 3
四川 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 学版 )
总第 l9 l 期
用 “ 权 ”一词 ,但 其第 五章第 一节 对 “ 物 财产 所 有 权 和与财 产所 有权 有关 的财产 权 ”的规定 ,实 际 上构 成 了我 国民法 中 的物 权制 度 。我 国 尚无 狭 义的物 权法 。我 国立法 机关 已经 展 开物权 法 的制 定 工作 。本 文所述 的物 权 法的 有关 问题 ,是从 狭 义 的物权法 的意 义而 言 。
的意志关 系。 只有 有 意志 的人 才能享 受权 利 ,承 担义 务 ,在 彼 此 之 间 发 生 法 律 关 系 。物 没 有 意 物 权一 词 ,是 由中世 纪法学 派在 注 释罗马法 时首先 提 出来 的 ,以对物 之诉 为基础 ,初 步建立 志 ,不能 与人发 生法律 关 系 。物权实 际 上是人 与 人之 间针对 物之 支配 而发 生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在
如 10 年生效实施 的 《 90 德国民法典》 ,将物权单
列 一编 ,该 物权 编就是 狭 义 的物权法 。
物权是 法律 调整 人对 物 的 占有关 系,表现 为 人支配 物 的权利 。 马克思 主义认 为 ,物 权关系是
[ 收稿 日期 】20 — 0 5 0 1 1 —1 [ 作者简介】唐烈英 ( 5一 15 9
权利 。 [ (8 ) ”3 】页 ]0
除将 民法 物权 编包括在 内 .还有 其他 如 《 土地 管
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渔业法》 矿产 、《 、《 、《 、《
资 源法》 等法 律中有关 物 权 的规定 ,都 属于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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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法被查封 、 扣押的财产
( ) 益法 人 的公 益 设 施 3公 另 外 , 据 《 高 人 民 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 根 最 最 公 财 政 部 关 于没 收 和 处 理 赃 款 赃 物 若 干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中
学界存在很 大的争议 , 善意取得 制度的条件也 争议颇大 , 到 底是否需要合 理对 价取得?例如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就无 需 支付相应对价 , 同有效是否是善意取得 的必要条件?这些 合 问题都是 我们 在动产物权体系化过 程中必须 明确 的 内容。 16 9 5年《 于没 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 中 指出 :对于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 时 ,可以根据买 “ 主与失 主双方 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 妥善解决。 1 8 ”9 6年《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通则》第 12条也规定 : 当事人 对造成 3 “ 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 , 以根据实际情况 , 可 由当事人分担 民事 责任。 但是 , ” 这些规定都不太具体、 明确。 我们认为 , 为了妥
实生活 中既然 已经 出现 了这种现象 ,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法 律条文来做调整 , 才能维护好 当前 的社会 秩序 , 虽然现实总
比法 律 复 杂 , 但是 我们 也应 该 追 求 法 律 滞 后 的最 小 化 , 取 争
向遭受 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 , 以共 担损失。 当然 。 如
果 把问题局限于某一方来谈 , 由于分担了另一方的损失 , 其
四、 产 担 保 物 权 制度 动
律制度抽象 出来 , 形成 总则 。就逻辑 体系来看 , 总则 的存 在
使 物 权 法 做 到 了彻 底 的 体 系 化 。就 内容 而 言 , 则 中 规 定 的 总
是效力贯穿 于物权法始终 ,可 以对物权制度 起指导性作 用
的规范 。
以此为借鉴 , 动产物权法也应设 置总则 , 以将动产 及 可
权, 动产担 保物权 , 动产用益物权 , 动产 的占有五个部 分。
我 国 的动 产 物 权 法 体 系 应 当包 括 以 下 五个 部 分 :

我 国《 物权法 》 17条规定 : 第 1 “ 用益 物权人对他人 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 占有 、 使用 和收益的权 利。” 虽
从 国外 物权立法 例来看 , 日本民法典》 《 《 、 意大 利民法
典 》 物 权 篇 中均 设 置 了 总则 一 章 , 定 统 揽 全 篇 的 物 权 制 等 规 度 ,我 国现 行 物 权 法 也 设 置 了总 则 为 第 一 编 ,将 物 权 的 定 义 、 权 法 的 基 本 原则 、 权 变 动 及 物 权 保 护 等 物 权 基 本 法 物 物
适用抵押的标 的物范围 ,8 14规定 了不可 以作为抵押 的标的 物范 围。抵押 主要 是不移转 占有抵押物 , 不动产抵 押比较常
见。动产主要是在浮 动抵押 中和汽车, 飞机 , 船舶等交通运 输工具。因此在 动产 抵押权这里规定颇少 , 但是随着社 会经 济不停 的前进 和发展 ,关于 动产 抵押是一种需要完善 的抵
的的形式 , 即财产所 有权 , 国家 自然资源 的经营使 用权 , 宅 基地使用权 , 林权 , 草原使用权 的物权形式 。我 国《 物权法》
也 没 有 将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物 权 在 体 系 上 区 分 开 来 。 因 此 本 文 将 在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物 权 划 分 开 来 的 基 础 之 上 主要 探 讨 动 产 物 权 法 体 系 。 动 产 物 权 体 系 内容 主 要 分 为 总 则 ,动 产 所 有
押 类 型 , 动 产 体 系 化 过 程 中 应 该 将 其 明确 规 定 下 来 , 在 以适
便 成 为 各 国 物权 法 的 重 点 。动 产 物 权 法 规 范 的 是 动 产 的 归 属 问 题 。动 产 所 有权 应 当 是 指 所 有 权 人 对 自己 的 动 产 享 有 的 占用 、 用 、 益 和处 分 的 权 利 。 在 现 代 法 上 的所 有 权 蕴 使 收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49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3 3 (0 10 — 0 1 2 1 7 - 2 12 1 )3 0 1
对 于我 国的动产物权法体 系问题 ,我国立法 至今 尚未
作 出明确规定 ,9 6年 的《 18 民法通则》 在第五章第一节 “ 财产
所 有 权 制 度 、 产 用 益 物权 制 度 、 产担 保 物 权 制度 及 占有 五 大部 分 。 本 文拟 就 动 产 物权 法体 系的 这五 大部 分 内容 中 的 一 些 动 动
重 大疑 难 问题 谈 一 点粗 浅的 意 见 。
关键词 :动产物权 所有权 ; 动产用益物权 ; 动产担保 ; 占有
原先 的 利 益 可 能 会 受 到 一定 的损 害 ,可 能 有 些 人 会 以 主 观
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完。
( ) 产 留置 权 三 动
上无过错 客观上不违法来否定其应承担 的补偿责 任 ,在理 论上也 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 , 鉴于 民法上 的“ 公平原 则 ” “ 信原则 ” 、诚 以及 《 民法通则》 的上述具 体规定 , 由未受
李俊兰
( 南大 学 法 学院 ,湖 南 长沙 湖

4 08) 102
要 : 我国 目前 的物 权立法中, 在 并没有将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特权进行严格 区分。 因此动产特权法体 系尚不明确清晰 。
在动产物权 法体 系构建过程 中, 仍有许 多重要 的 问题 需要从 学理上加 以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动 产物权 法体 系应 3包括 总则、 - "
含 着 义 务 ,表 现 在 四项 权 能 均 被 他 人 分 享 ,所 以 权 依 然 存
应现实社 会经 济发展 的需要 , 为民法典 的编撰打好基础 ! 也 动产抵押 的适 用范 围 : 包括对传统 动产的抵押 , 既 如船 舶、 机动车等财产设 置的抵押 , 也包括对 动物 以及一些 新型
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 的债务人 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 。” 而且 , 债权人 留置的动产 , 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 应
关 系, 但企业之 间留置 的除外 。同时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不得 留置的动产 , 不得 留置。对于 留置权 的应用范围在 实践当中相 当的常见 ,因此在 动产物权法体 系当中对 留置
有 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 文物 、 铁路 、 公路 、 电力设施和油气 管 道等基础设 施 ; 另外 , 国防资产 、 无线 电频谱资源 归 国家所
有 。归 集 体 所 有 的动 产 应 当包 括 : 集体 所 有 的教 育 、 学 、 科 文 化、 生 、 育等设施 。 卫 体
三、 用益 物 权 制度
第 3卷 第 3期
2 1年 3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 a f i n iesl sin e& e u ain) o r l f gUnvri n o Ch e y(ce c d ct o
Vo 3 NO 3 J .
M .0l1 2
论 我 国动 产 物 权 法 体 系 的构 建

总 则部 分
然该条明确规定可 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 只是在概念 但
上对动产用益物 权进行 了原则性 的规 定而没有规定具体 的 动产用益 物权类 型 , 而且 目前《 物权法》 于用益 物权 的规 关
定 也 全是 不 动 产 的 条 文 , 社 会 的不 断 发 展 下 , 于 动产 的 在 对
损 失 的 一 方 给 予 一定 的补 偿 是 有根 据 的 、 行 的 。虽 然 其 在 可 主 观 上 无 过 错 , 观 上 也不 违 法 , 是他 与 另 一 方 在 利 益上 客 但
留置 权 是 一 种 法 定 的 动产 担 保 物 权 制度 ,具 有 一 定 的
特殊性 ,其特殊之处在于担保 物权人 占有动产标 的物 ,物 《 权法》 2 0条规定 “ 第 3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 务 , 权人可 以 债
所 有 权 和 与 财 产 所有 权 有 关 的 财 产 权 ” 中规 定 了 几 种 物 权
续 ,仍 旧是所有 权人支配所有物 的体 现 ,而非所有权 的消
灭 。动产所有权可以分为 : 国家 和集体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
归 国 家 即 全 民所 有 的 动 产包 括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动产物权 的定义 ,动产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动产物权的设
立 、 更 、 让 和 消灭 , 产 物权 的法 律保 护 等列 入 总 则 当 中 。 变 转 动
二 、 有 权 制 度 所
动产担保物权包括 动产抵押 、 质权 、 留置权 。
( ) 产抵 押 一 动
抵押权 的规定 主要 是在《 物权法》 10条明确 了可 以 的 8
善 地 解 决 一 方 确 实 得 不 到 赔偿 的情 况 ,未受 损 失 的 一 方 应
的内容 , 依法被没 收的赃款赃 物也不能成为抵 押物 。
( ) 产 质 权 二 动
质权是一种移 转 占有质物 的权 利 , 我国《 物权法》 主要
规定 了 2种 即动 产 质 权 和 权 利 质 权 ,对 动 产 质 权 作 了专 门
的规定 2 8 。有关动产 质权 的概念 , 0条 取得 , 效力 , 以及实现
和消灭都做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现在 出现了一种新的质
权 类 型 即 应 收 账款 ,这 是我 们 在 动产 物 权 体 系 化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如何 解 决 ?笔 者 认 为 应 将 其 纳 入 法 律 规 定 , 该 因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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