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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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学习笔记
②公示方法不同。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第 1 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为对象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孳息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狭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组织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简答题一、物权的效力1、排他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2、优先的效力狭义上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广义上是指除了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外,物权与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3、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4、物上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时,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3、 物权法为固有法——最具本国、本民族特色
结合课本342页,特征1: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
物权法最直接的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而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往往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本国特色
所有制关系不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各国的物权法都有自身的特点
目前国内学者的几种观点: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王利明: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
梁慧星:财产的占有(包括利用、归属)关系
归纳起来,基本赞同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 (归属关系是所有权关系形成的基础)
归属关系:特定的财产归特定的主体来享有的关系
利用关系:特定人对自己或他人财产的使用利用关系
对财产的利用:物权的财产利用关系(同时为他人设立他物权)
六、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1、 要从实际出发
比如对拾得物的处理,原提倡拾金不昧,但与“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符,可行性不大;又比如中国特有的典权,有一定优势,在处理实际问题上很有价值
关于典权:《大明律?户律?田宅》规定:盖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以田宅与人,而取其财曰卖。典可赎也,而卖不可赎也。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含义
罗马法中规定,物是除了自然人(仅指自有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法国民法典中的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德国民法典认为法律上所指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但是目前所谓有体物的范围正在扩大,一些无形但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可称为有体物。
四、两种观念
大陆法系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观念,又受了日耳曼法的一定影响20世纪以来,二者协调发展。罗马法(个人主义) 成为趋势,日耳曼法(团体主义)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第一讲概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

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含义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对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他人的干涉是一种现实的干涉,也可以是一种干涉的可能性。

物权排除任何人的干涉物权因为具有排他性,因而对第三人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影响。

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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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物权的性质与效力一、物权的概念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对人权:债权对物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公示性对抗力排他力罗马奥地利德国债物两份(对人对物)物权的意义(1)支配: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享受物之利益享受利益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效力:排他性对抗性二要旨(3)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特定现实存在有体物财产权利不属于物土地使用权属于担保物权)准物权(近而未达,同类视之)权利物权质押(动产财产权利)权益→法益二、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2)支配性——内容(3)特定性——客体特定独立既存有形(4)绝对性——实践方式(5)排他性→公示性法定性——效力法律认可的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不特定性三、物权的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2)物权公示原则——变更(1、法定公示2、其它方式)(3)物权绝对原则——主体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交易中,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物权——债权——新的物权的转移——物权法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要约竞买保留所有权买卖:1)性质2)权利客体3)效力区别共有:一个所有权,多人共同享有给付——行为(1)权利性质上的区别:最基本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客体上的区别: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权有所例外债的客体行为是“给付”债权可以使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3)权利效力上的区别:当物权与债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停止侵害消除损害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等(4)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法定主义债权设定实行任意主义(5)权利期限上的区别:恒久性所有权为无存续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民用住宅使用寿命是50年无期限(地役权/袋地通行权所有权永佃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买卖是所有权的转让登记备案网签发包人担保物权和债权五、物权与债权区别的相对性问题两种权利的中间状态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1)物权(目的)与债权(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根本目的:追求资产最大化物权与债权均可为交易之目的或实现交易目的之手段(2)债权的物权化现象:1、类似所有权之地位2、租赁权被普遍赋予了物权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租赁权的物权化”3、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4、直接规定某些特种债权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权利破产法上的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筑物承包人优先受偿(3)物权的债权化现象1、采行对抗登记主义的法制下不真正的、效力虚弱的物权2、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承认,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1、物权与债权结合适用的现象日渐普遍担保物权与债权的结合2、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的情形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3、特定情况下,物权与债权还可能融为一体有价证券票据(票据权利的无因性)提单仓单等凭证上发生的物权与债权的竞合有形化的债券第二讲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有体物(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5)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6)须具有特定性——物权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特定物与不特定物融通物与不融通物特种物:货币(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有价证券第三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概念: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二、物权的支配效力(对物效力)支配效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物的支配与对物的支配力的区别物的利益之享有(归属利益用益利益担保利益/融资利益)二、物权的排他效力(对人效力)排他效力:1、绝对排他效力——成立上相斥物权人与物的关系上2、相对排他效力——实现上兼容物权人与其它人的关系上各类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双重所有权(上位所有权与下位所有权)法律所有权与事实所有权(不具有一定的对世性,仅能对特定人为请求而不具有物权的支配力与对抗力)多人共有义务乃是多人共享或分享该物上的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每个共有人各有一个所有权2、用益物权之前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承认多个典权(不动产置权出典人与承典人/抵押权人) 地役权可以与土地使用权等并行不悖3、担保物权之前的排他效力公示顺序转质公示在前,权利在先的原则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原则是依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定限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两借”不动产用益物权传贳权(韩国)第三人(抵押人)保证担保抵押——登记发生完全效力不占有标的物,可以处分物质押(当)——特定动产占有留置——动产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原则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人有取回权财产共有人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购买权的顺位问题信任关系)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别除权优先受偿权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五、物权的追及效力六、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概念: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从广义上讲,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为物上请求权行使方式: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内容:1、物之/的返还请求权(不动产/20年时效取得条件或者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数个请求权一并主张性质: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的请求权1、非物权之本体2、与物权同命运3、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债的请求权以债的关系存在为基础和依据目的与作用不同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方式不同时效的适用不同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性不同,当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当物权受到侵害时,还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并存、竞合与转化的问题A(出租人)——B(承租人出卖人)——C(买受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违约责任)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1、肯定说2、否定说3、折衷说(取得时效权利空挡请求权因30年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而消灭除已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所生的请求权外,其它的物权请求权都应罹于消灭时效)物权的保护(物权性的保护方式/物权请求权债权性的保护方式/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物权的妨害排除第三讲物权绝对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排他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性质、效力、保护)1、物权在内容上为对特定的物的绝对支配权(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直接、可靠、绝对的管领控制的支配权利2、物权在形式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和绝对权性3、物权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物权排他性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4、物权在保护上的具有绝对性三、物权绝对性的限制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对所有权的限制进行限制,以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力四、关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取舍概念: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多物(集合物)一权与一物多权一物一权主义的要旨:1、物权客体特定论2、物权效力排他论3、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只宜降格为所有权制度的原则,而非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宽泛意义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第三讲物权的种类与分类一、物权的法定种类物权法定主义四大形态: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二、物权的学理分类(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立或者成立的物权)——物权的标的物是自有还是他有他物权派生于自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原始设立(2)完全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与定限物权/限制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权利)——权利人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由于一物之上设定其它物权后,标的物所有人的权利就在该他物权的支配效力范围内受到了限制,因此他物权也具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以交付为主)与权利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登记为主)——标的的种类不同(4)用益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权、典权)与担保物权/价值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券的实现为目的的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一物之上一般不能存在两项用益物权,而一物之上可由多项担保物权同时存在(5)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某项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它民事权利为前提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6)意定/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成立原因的不同有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押权及优先权(先取特权)为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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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二、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三、物权的效力: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效力;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A、现实的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①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②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③法院判决..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①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③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3、诚实信用..二、公法的限制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第五节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A、土地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有权的问题..B、建筑物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3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二、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2、相邻关系的分类:1排水和用水的关系;2果实和根枝的关系;3通行和侵入的关系;4营建设施的关系..第六节动产所有权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3、埋藏物的发现;4、关于添附的问题..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第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第二节地上权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四、地上权的取得1、基于设立;2、基于继承;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第三节永佃权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第四节地役权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1、债权具有平等性;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第二节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三、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1债权转移的时候抵押权随之转移;2抵押物的分割不影响抵押权..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三节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1、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2、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抵押权1、关于当事人1英美法允许对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对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2、关于标的物A、可抵押的标的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B、不可抵押的标的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C、我国司法解释对抵押标的物的进一步解释:1以违章或违法的建筑物作为标的物抵押无效;2按份共有人以其在财产中共有的份额作为抵押有效;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3、关于被担保的债权:1被担保的债权一定是金钱债权;2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设定担保的;仍然有效;4、关于抵押设定的程序:A、不动产设定的程序1签订抵押合同;内容包括: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权人覆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及其基本情况;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2进行登记;具体登记部门如下:①没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动产的抵押不经过登记也能生效..5、实践中的问题:1因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抵押权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负责;2抵押权的设立损害第三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权;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抵押权1、我国典型的法定抵押权:1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船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海难救助费用等等;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建筑商就开发商所欠的货款对于建造的建筑物有法定抵押权..2、法定抵押权绝对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一、关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1、当事人对抵押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其范围包括五种: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的实行费用..2、标的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其范围扩大了;其范围及于抵押权的范围..二、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1、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还可以设定另外的抵押权;抵押权的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2、《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3、先设定抵押再去设定租赁的;其抵押权可以对三、我国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在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实现抵押权;2、抵押权的保全请求权..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1、抵押权实行的时候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2、债权人在债务覆行期到来的时候没有得到清偿..二、抵押权实行的方法:1、国外首选的方式是拍卖;而中国的立法没有把抵押物的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2、拍卖以外的其它方式..三、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第六节特殊的抵押权一、关于财产抵押1、财产抵押不是以某一个物进行抵押;而是把一种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2、财产抵押的两种模式:1英国式的模式不限制每一种财产上的固定数额;对经营不构成影响;对债权人不利;2德国式的模式在一开始设定的时候对每一个财产的固定的担保负担额开始记录;对债权人有利..3、我国允许财产抵押;实行的是德国式的财产抵押模式..二、关于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最高额抵押在国外实行了很多年;在我们国家这几年刚刚实行;说明交易方式也在与很多国家接近..第七节质押权一、质押权的基本概述1、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2、质权的分类A、根据标的物为标准可以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B、根据适用的法规可以把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1以民事程序设定的质押;按照民法设定的质押就是民事质押;2按照商法设定的质押就是商事质押;3营业质押适用留置禁止规定;既: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得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C、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1占有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仅仅能占有标的物;不能使用和收益;2收益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不仅能占有标的物;而且能够收益;3归属质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营业质押;既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A、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但两种动产例外:1不易于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2不能转让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B、动产质权设立的两个要件:1订立质押合同;2交付标的物..2、质押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对质物的留置权利;在债务人覆行债务之前质权人有权对物进行保管和处理;2质权人有权利孳息的收取权利;3质权人对质物具有转值的权利;转值分为承诺转值和责任转值;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承认承诺转值..三、权利质押1、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物A、不动产权利不得质押;B、可质押的权利:1债权;2股权;3知识产权;4其它的权利凭证..2、权利质押的设定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不仅要交付凭证;还要求质押人跟质押权人到公司就质押问题进行登记;2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无记名的股份质押可以直接交付;记名的股份除了交付之外;还应该背书和登记;3证券质押的设定同股份质押相类似;4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定质押需要在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3、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债权的到期日和作为质押标的的到期日可能不一致.. 第八节留置权一、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二、留置权的发生条件是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只规定了三种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三、留置权的实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发生留置权;其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少为两个月..。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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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第一讲概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

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含义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对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他人的干涉是一种现实的干涉,也可以是一种干涉的可能性。

物权排除任何人的干涉物权因为具有排他性,因而对第三人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影响。

物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来保证交易的安全。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广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不仅仅包括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也包含其他法律中凡是涉及到人对物的支配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如森林法、水法也是物权法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换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是债权关系的前提,物权法对竞争的结果和竞争的前提进行保护。

债权法是特定人和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的履行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物权法中更加关注的是物权的安全和变动,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物权法的基本特点:1、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自从古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采取了自物权和他物权的结构:自物权: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在物上存在的最为完整的利益他物权: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如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

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是自物权人通过设定行为为他人创设的一种权利。

用所有权来解决社会最原始的财富分配,所有权分配完毕,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

在近代立法中是以个人主义的所有权为核心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物权有极少的限制;在现代民法中,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个人和社会结合的观念。

例如: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可禁止他人在其田野上漫步,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2、物权法规范的特点物权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实质说明了对于不同法域的不同的调整手段。

私法领域体现的是主体的独立与意思自治为核心。

虽然对物权的种类和形式加以限制,但仍然是对自由的保护。

物权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这是在物权法极大发展后,为了对私权进行控制而为。

但是我国目前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因而无法谈公法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的规范,物权变动的时间、效力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而债权法是任意性的规范,债权法规范仅仅起到弥补当事人不足的作用。

3、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财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有限的财富与人类的无限制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必须以物权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确定。

古人云:法律所以定分止争也。

物权法是社会发展的保障。

充分保护人们的财产,促使人们充分利用财产,促进社会的发展。

物权法是积累财富的保障。

物权法是人格完善的保障。

物权法保护了人民的私人财产,私有领域是人格完善的物质基础。

4、物权法的制定。

存在的障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还没有定论,如国有资产管理,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等问题,都是探索性的改革,还没有定论;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没有一个普及的过程;立法技术上的障碍,立法技术不成熟,体制尚不完善。

三、物权的客体1、物: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类所支配,并能满足某种需求的财产。

物权法上的物限定为有体物,固体、液体、气体这些形态,能够为人所感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例如电、飞机航线、电信频道、虚拟网络游戏等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且具有转让性,应当认为是一种财产。

在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中,最重要的还是有形财产,货币拥有的多少只能证明交换有体物的能力。

2、民法上物的特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将人的意志施加于物之上。

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现实的支配,具有开放性。

民法上的物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一般的物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有些物是不具有金钱上的属性。

例如,纪念物品、特殊物品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属性,但是我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属性。

3、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限,一个物权不可以同时存在于数个物质上。

这是从权利说客体,不同于“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质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存在,从客体说权利。

2)依据它也使物权便于公示。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自当如此。

在物权法上之所以要肯定这一原则,是由于物权乃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必须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独立。

这样,其一,可以使物权的支配范围明确、具体,使物权易于实现;其二,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相应客体及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物权关系清晰、具体,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其三,便于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3)基本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

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分类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客体首先必须特定,即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物。

所谓特定物是指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所确定的物。

它可以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地段的一栋房屋、某画家作的一幅名画,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的这种特定性决定了它是不能用其他的物代替的物。

但这种特定性是从物的可确定性的意义上讲的,虽然某物从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的属性上是有变化的,但从经济或社会的观念上仍然承认其同一性时,就依然是特定物。

例如企业财团,显然其成分时有变化,但从总体上仍可确定其特定性,就可以成为财团抵押权之客体。

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仅约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可以成立债权,但不能成立物权。

例如双方约定买卖10吨汽油,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交付10吨汽油的债权,但在未确定某10吨汽油并交付之前,买受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只有在将某10吨汽油特定化并交付于买受人以后,买受人才能取得其所有权,从而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必须独立,即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独立物。

所谓独立物是指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例如一幢房屋、一台机床。

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独立的支配,也才能用公示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与独立物对称的是集合物,在其之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所谓集合物是指出于使用或其他目的而合为一体的物的集合。

如图书馆的书籍、商店的商品。

如果对集合物设定物权,就是对集合物的各个物设定物权,如图书馆的每本书、商店的每件商品,物权并不是对整个集合物而存在。

但是,如果一个集合物本身具有单独的特征和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

例如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组织的财产而言是一个独立物,就可以成为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在其上也可设定财团抵押权。

另外,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一幢房屋,只能就整个房屋或房屋的各个可独立使用的房间设定物权,而房屋的梁柱、地板、砖瓦等就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某些形式上并非独立物,但从经济、社会的观念上认为是独立物的,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土地本为一个整体,似无独立性可言,但依人为的区分,可以认为分地块而独立,所以也就可以分别设立物权了。

而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如果与物发生分离,成为独立之物时,就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购买某块土地砂石的买受人,享有要求交付该砂石的债权,在该砂石与土地分离成为独立物时,买受人即可取得其所有权。

与独立物相对的是集合物和物的成分。

一般来说,集合物之上不能存在物权,只能是在独立物之上存在所有权。

但是也有例外,如大陆法系的财团抵押,英美法系的浮动担保。

4、物的基本分类是动产与不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这是基于物是否具有移动性而做出的分类,不动产定着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如果移动就会损害物的价值。

动产所有权几乎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因为公示不易,动产之上的物权种类较少,主要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还有车辆、船舶、航空器都视为不动产,价值较高,种类也就较多。

四、物权的分类(一)物权法定的意义1、由法律来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思来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限定了物权的类型,这有别于债权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无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2、为什么在物权法中要采用物权法定原则1)整理旧物权的需要。

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首先在近代完全确立的,当时针对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的登记而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土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上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限制所有权的效力,不赋予所有权人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一方面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而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2)有利于物尽其用。

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用。

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入物权法,建立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关系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效力明确的物权关系,有助于物尽其用;3)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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