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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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概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支配权的含义
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
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
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
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
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对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他人的干涉是一种现实的干涉,也可以是一种干涉的可能性。
物权排除任何人的干涉
物权因为具有排他性,因而对第三人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影响。物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来保证交易的安全。
二、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广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不仅仅包括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也包含其他法律中凡是涉及到人对物的支配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森林法、水法也是物权法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换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是债权关系的前提,物权法对竞争的结果和竞争的前提进行保护。
债权法是特定人和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的履行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物权法中更加关注的是物权的安全和变动,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物权法的基本特点:
1、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
自从古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采取了自物权和他物权的结构:自物权: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在物上存在的最为完整的利益他物权: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如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是自物权人通过设定行为为他人创设的一种权利。
用所有权来解决社会最原始的财富分配,所有权分配完毕,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
在近代立法中是以个人主义的所有权为核心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物权有极少的限制;在现代民法中,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个人和社会结合的观念。例如: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可禁止他人在其田野上漫步,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2、物权法规范的特点
物权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实质说明了对于不同法域的不同的调整手段。私法领域体现的是主体的独立与意思自治为核心。虽然对物权的种类和形式加以限制,但仍然是对自由的保护。物权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这是在物权法极大发展后,为了对私权进行控制而为。但是我国目前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因而无法谈公法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的规范,物权变动的时间、效力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而债权法是任意性的规范,债权法规范仅仅起到弥补当事人不足的作用。
3、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是社会稳定的保障。财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有限的财富与人类的无限制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必须以物权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确定。古人云:法律所以定分止争也。
物权法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充分保护人们的财产,促使人们充分利用财产,促进社会的发展。
物权法是积累财富的保障。
物权法是人格完善的保障。物权法保护了人民的私人财产,私有领域是人格完善的物质基础。
4、物权法的制定。
存在的障碍:
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还没有定论,如国有资产管理,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等问题,都是探索性的改革,还没有定论;
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没有一个普及的过程;
立法技术上的障碍,立法技术不成熟,体制尚不完善。
三、物权的客体
1、物: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类所支配,并能满足某种需求的财产。
物权法上的物限定为有体物,固体、液体、气体这些形态,能够为人所感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例如电、飞机航线、电信频道、虚拟网络游戏等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且具有转让性,应当认为是一种财产。
在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中,最重要的还是有形财产,货币拥有的多少只能证明交换有体物的能力。
2、民法上物的特征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将人的意志施加于物之上。
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现实的支配,具有开放性。
民法上的物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一般的物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有些物是不具有金钱上的属性。例如,纪念物品、特殊物品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属性,但是我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属性。
3、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限,一个物权不可以同时存在于数个物质上。这是从权利说客体,不同于“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质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存在,从客体说权利。
2)依据
它也使物权便于公示。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自当如此。在物权法上之所以要肯定这一原则,是由于物权乃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必须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