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规办[2012]11号

合集下载

台建规〔2011〕202号

台建规〔2011〕2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一总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

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各方责任和义务3.1 建设单位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台建规办〔2008〕76号)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台建规办〔2008〕76号)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现把《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台建规办〔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一级、甲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在9月16日前上报。

2、其他企业的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在9月19日前上报。

3、逾期上报和拒报企业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4、联系电话:85382685、85382190。

临海市建筑业管理局企业管理科2008年9月10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台建规办〔2008〕76号关于进行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要求和内容详见《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相关表格的通知》(建建法[2007]3号),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2008年度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对象为所有建筑业类企业,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

2、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上报。

3、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完成特级、一级、甲级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其他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4、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时,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

二00八年九月八日主题词:建筑检查通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30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台州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设开发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正式项目。

符合本规定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台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7日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建项目”)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二)市工程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议书等文本编制及报批;(三)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或协助上报项目立项批准;(四)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五)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六)市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验收);(七)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台建规〔2011〕277号发布日期:20110929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的设置,明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筑飘窗(一)建筑飘窗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凸出外墙的窗。

(二)飘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少于0.3米;2.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外)不得大于0.7米;3.净高(自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4.窗台及其与楼板连接部分应为钢筋混凝土一体结构。

(三)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飘窗,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飘窗,应按照挑出外墙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窗与外墙在同一轴线,窗台下内凹部分设置分体式空调室外机,不视作建筑飘窗,应按设备平台处理;窗台下内凹部分无实际功能的不得设置。

二、关于设备平台(一)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二)设备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平台的进深应不得大于2.1米;2.每层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应不大于该层所有阳台(含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1/3;3.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

确需分散设置的,设置数量上不得超过套内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

(三)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设备平台,应按照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方案未审查以及建筑方案已审查、施工图预审未受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我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

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

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单市建设规划局位:生成时间: 2021092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索引 TZ016-0301-2021-0049 号:台建规〔2021〕430文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为规范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置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3‰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少于1.5‰。

物业管理用房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配置面积少于50m2时,按50m2建筑面积配置。

二、配置原则和要求(一)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业管理用房应合理布局,应在该物业的管理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安排。

该物业有社区用房的,应与社区用房毗邻安排。

(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四)物业管理用房应集中留置,一般应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二处。

(五)没有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68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名称批准文号1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3铝电解厂建设标准建标[1991]247号4铝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5脉锡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6铅锌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7铜钼镍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8钨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9肉类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2]137号10商业普通仓库建设标准11地质队基地建设标准建标[1992]741号12浮法玻璃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760号13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4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5铝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894号16单板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7胶合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8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9刨花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0刨切单板车间建设标准21木材干燥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2木门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3栲胶厂(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4硬质纤维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5木地板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6松脂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7制材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8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9甜菜糖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5号30甘蔗糖厂建设标准31油田油气集输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122号32小电机生产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3]180号33丙纶长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4毛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5棉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6印染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7粘胶短纤维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8粘胶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9苎麻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40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41海盐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693号42招待所建设标准建标[1993]852号43炭素厂建设标准建标[1994]121号44蛋品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4]145号45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6长途通信光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7铅锌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8铜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9氧化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9号50新型干法水泥厂建设标准51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2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3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4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6]298号55稀土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6]560号56油田供配电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7油田注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8油田含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9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0铁路既有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标准61铁路新建单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2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3铁路新建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建标[2000]213号65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6]206号66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7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8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建标[2009]63号——结束——。

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通知台建规办〔〕114号

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通知台建规办〔〕114号

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通知台建规办〔〕114号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台建规办…‟号关于开展XX年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各县建设规划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履约行为,提高履约意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经与市工商局研究,决定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XX年下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在建建设工程合同、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包括:合同备案情况、应招标的专业工程和监理项目等是否招标、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到位、暂定—1—价材料单价确定、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补充协议签订、工程开工和进度情况、监理和承包方人员到岗和变更处罚条款执行情况、施工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检查资料是否按要求提供等二、检查范围及相关要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各抽查5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他各县各抽查7个在建工程项目本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内部管理不健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记分、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上黑名单及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检查期间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应按照要求提供检查资料且主要人员到场,未按要求提供检查资料或人员未按要求到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如确因特殊情况人员无法到场接受检查的,承包方人员需提供发包方和监理方签字认可的请假条,并附上请假依据,否则视为未按合同要求到岗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将采用工地自查、及市检查组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所有在建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于x月x日前按本通知的检查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x月x 日前对全部在建项目的自查情况进行疏理、汇—2—总,并将《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便市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第二阶段:我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抽查,检查时间为10月份联系人:郑英希,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附件:1.检查资料清单2.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3.台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表及有关履约评价明细表二○一一年九月二日—3—附件1:检查资料清单工程名称:序号1分类发包方资料清单检查内容要求提交情况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原件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承包方资料清单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专业分包方资质证明工程款支付证书及相应的银行进账单项目部全体人员到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证件原件原件原件原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原件或复印件提供银行进账单原件或复印件带身份证原件,如与合同承诺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如果没有,将在检查通报中载明,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并抄送财政、审计部门合同管理制度考勤表需要监理方和发包方签字施工项目部人员考勤记录认可,如实行指纹考勤的,须提供指纹考勤记录备查开工报告、施工日记等其他有关资料—4—序号16 17 18 19 20 21 22 23分类检查内容监理合同要求原件原件原件原件带身份证提交情况监理方资料清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项目部全体人员到场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证件原件,如与合同承诺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考勤表需要发包方签字认可,如实监理项目部人员考勤记录行指纹考勤的,须提供指纹考勤记录备查监理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5—附件2: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属地:县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类型投资进度性质情况注:1.类型分为房建、市政、园林、专业;2.投资性质为国有、非国有;3.此表格为各地主管部门填写,并于x月x日前发到通知中的邮箱;4.此表格电子文档在“台州造价网”“办事指南”里的“下载中心”下载—6—附件3:台州市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表表1工程名称发包方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包方名称承包方资质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理方名称监理方资质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总监及联系方式合同价款合同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合同工期—7—发包方对承包方履约评价明细表工程名称:表 2 类序评价型号项目定性/ 评价直接评为差的情况满分分值评价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2.承包方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3.承包方原因发生一般或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严重拖欠人工工资,造成群体*; 5.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变更;6.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70%以上一类25-30分: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强,质量、安全状况好;二类18-25分: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强,质量、安全状况较好;三类0-18分: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类17-20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管理能力强;二类12-17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管理能力较强;三类0-12分: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已办理备案手续或检查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一类17-20分: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计划进度;二类12-17分:因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进度延误在30%以内;三类0-12分:因承包方原因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进场开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进度延误在30%-70%以内一类17-20分:人工工资发放到位,工程计价及时、准确;二类12-17分:人工工资发放基本到位,工程计价存在10%以内的偏差;三类0-12分:人工工资发放未到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计价存在10%以上的偏差一类8-10分: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良好;二类6-8分:基本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好;三类0-6分: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差结果/1质量安全302 定量评3 价项目管理人员20工程进度204工程计价其他履约评价得分合计205 10评价等级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表日期:—8—发包方对监理方履约评价明细表工程名称:表3 类序评价型号项目定直接性评为/ 评差的价情况满分分值 /评价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监理合同转让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 2.违反廉政责任书情节严重的; 3.总监不到位或擅自变更一类25-30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监理能力强;二类18-25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到位,监理能力较强;三类0-18分: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已办理备案手续或检查时总监未到场,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一类17-20分:见证、检验、巡视、旁站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到位;二类12-17分:见证、检验、巡视、旁站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到位;三类0-12分:见证、检验、巡视、旁站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类17-20分:工程签证、工程款复核等工程计价工作到位;二类12-17分:工程签证、工程款复核等工程计价工作基到位;;三类0-12分:工程签证、工程款复核等工程计价工作不到位;一类17-20分:监理资料符合要求,月报经总监签字;二类12-17分:监理资料基本符合要求,月报总监未签字、代签或者打印;三类0-12分:监理资料不符合要求一类8-10分: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良好;二类6-8分:基本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好;三类0-6分:未按合同要求履约,履约情况较差结果1项目管理人员302 定量评价3质量安全管理20工程20计价4监理资料其他履约评价205 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兴业、名牌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一)支持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

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我市转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施工能力,进一步做专做强,涉及建设部门和各专业部门资质审批的,给予优先考虑。

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企业为依托的市场构架。

(二)设立资质升级奖。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一)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5亿元规模市场的,建设、财政、税务、人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开拓市外市场需要的帮助与支持。

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赴国内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台州建筑业,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沟通。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3〕382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行为,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3年7月31日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修改时,凡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或者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2.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勘察补勘或者施工勘察;3.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改变建设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包括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3.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4.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设计;5.改变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6.改变基础型式(包括桩型)或者地基处理型式;7.改变主体结构体系,或者改变主要结构上的作用(荷载);8.改变主要结构受力构件(包括构件尺寸、材料强度、配筋等);9.因桩基或者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需要设计进行加固处理。

台建规转〔2009〕61号

台建规转〔2009〕61号

—1—台建规转〔2009〕61号转发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 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大力推进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的通知》(建人教发〔2009〕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认识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并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确定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和培训人员。

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应以砌筑工、钢筋工、抹灰工、架子工、木工、防水工、油漆工、焊工、混凝土工、建筑电工、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等为建筑业关键培训工种。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农民工培训人数纳入当地农民工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对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应给予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四、为确保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示范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五、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示范单位,于2009年10月19日前将申报示范工程的企业名单和培训人数计划情况(详见附件1)报市建设规划局建筑业处,联系人:吴正和、谢健玮,联系电话(传真):88510665、88517670,电子邮件:tzjgc@。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台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8版》)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一、《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叠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44平方米,联排排屋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平方米”。

二、《技术规定2018版》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商业、办公建筑每个分割单元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产权分割单元在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中予以明确”。

三、《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1《名词解释》中,第15点“联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联排排屋,是指三户及三户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从底层到顶层均为一户)且层数不大于三层”;第16点“叠排排屋”的解释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叠排排屋,是指三个单元以上并排成一栋建筑,每单元从底层到顶层为两户,上下叠放且层数不大于五层”。

四、《技术规定2018版》的附件4《高层、超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中,第5行和第6行内容明确如下: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2]61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9【实施日期】2012.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积极落实项目建设各项条件,进一步抓好项目规范管理。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台州市2012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一、农水项目(共28个)▲1. 台州市椒江区十一塘围垦工程▲2. 临海市南洋涂围垦工程▲3. 温岭担峙围垦工程▲4. 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5. 温岭市白溪水库工程▲6. 温岭市白龙潭水库工程▲7. 台州金清新闸二期工程▲8. 永宁江治理工程二期▲9. 台州市栅岭汪排涝调蓄工程▲10. 天台县始丰溪综合治理工程▲11.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库区水源地保护整治一期工程▲12. 临海市城市防洪工程二期▲13. 仙居县城市防洪工程▲14. 临海方溪水库工程▲15. 三门洋市涂围垦工程16. 台州大港湾围垦工程17. 台州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吹泥填土工程18. 黄礁涂回填工程19. 椒江十一塘造田造地三期工程20. 长潭灌区节水配套续建项目五期工程(永宁江干沟断江桥-西官河闸段)21. 天台小法溪综合治理项目22. 仙居县永安溪保护与开发项目23. 浙江仙居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24. 路桥金清渔港工程25. 温岭市中心渔港一期工程26. 温岭市中心渔港二期工程27. 三门健跳一级渔港码头工程(二期)28. 三门县晏站涂促淤工程二、交通、邮电项目(共45个)▲1. 104国道新昌关岭至天台响堂段改建工程▲2. 104国道温岭大溪段改建工程▲3. 104国道黄岩民建至北洋连接线工程▲4. 104国道路桥桐屿至温岭泽国改建工程▲5. 35省道仙居田市至湫山段改建工程▲6. 62省道天台段改建工程▲7. 74省道南延三门毛张至椒江二桥三门段工程▲8. 74省道南延三门毛张至椒江二桥临海椒江段工程▲9. 74省道北延(三门园里至宁海一市)工程▲10. 74省道三门城区过境段(马湖至上枫坑)工程▲11. 75省道临海大汾至下畔连接线工程▲12. 75省道南延玉环楚门至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13. 75省道南延(一期)椒江二桥至温岭胜北段工程▲14. 76省道北延椒江段工程▲15. 81省道温岭段改建工程▲16. 81省道松门过境段工程▲17. 82省道复线椒江二桥至黄岩马鞍山段工程▲18. 82省道山头姜至王家店段工程▲19. 83省道临海至杜桥段改建工程▲20. 74省道南延三门海山至沿海工业城连接线工程▲21. 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工程▲22. 椒江至路桥机场公路改造工程▲23. 椒江二桥及接线工程▲24. 三门县入城道路城北至晏站工程▲25. 台州港健跳南港区疏港公路工程▲26. 仙居县诸永高速公路白塔互通至神仙居风景区连接线改建工程▲27. 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多用途码头一期工程▲28. 台州港临海港区头门作业区一期工程▲29. 温岭市客运中心工程▲30. 台州市黄岩综合客运枢纽站工程▲31. 台金高速至市区连接线工程▲32.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工程三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33.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工程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34.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工程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35. 椒江公交综合场站工程36. 黄岩山头姜至决要一期山头姜至山嘴头段工程37. 黄岩埭东至奇石岙公路二期工程38. 临海市双林路跨灵湖大桥工程39. 临海柏叶路跨洛河大桥工程40. 76省道泽坎线温岭城东段改建工程41. 玉环西青岭第二隧道工程42. 天台金盘大桥及两端连接线工程43. 三门县石岭公路亭旁至金干段公路改建工程44. 74省道至三门洞港连接线工程45. 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对台直航客货滚装码头工程三、能源项目(共10个)▲1. 三门核电厂一期项目▲2. 浙江仙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3. 甬台温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4. 甬台温成品油管道及配套油库项目▲5. 台州发电厂五期配套工程供热管线项目▲6.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7. 220千伏输变电工程▲8. 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厂工程▲9. 110千伏输变电工程10. 浙江玉环大麦屿风电场建设项目四、工业项目(共64个)▲1. 浙江程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成套电气设备5000台和智能开关100万台生产线建设项目▲2. 浙江慧欣门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台数码变频发电机项目▲3. 民扬集团成套电气(仙居)有限公司年产5万台低压输变电设备项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9【摘要】台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9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总页数】13页(P27-39)【关键词】停车泊位;人民政府;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台州市;城乡规划;建筑管理【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927【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台政办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设规划局)为了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0〕59号)精神,结合台州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充分认识抓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行业的安全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持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渐下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监管,切实完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机制(一)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队伍建设1. 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台建规办…2010‟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为促进台州建筑业的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09‟8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掌握第一季度台州建筑业状况,督促各地高度重视节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开展好2010年度省、市优质工程评审和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督查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调研重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1—1、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09‟87号)文件的情况;2、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311号)的情况;3、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2009‟462号)的要求,了解各地的执行情况。

(二)民工工资防拖治欠方面1、落实•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335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领域防拖欠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8‟348号)的情况;2、根据•关于上报春节期间因拖欠民工工资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相关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台建规办…2010‟21号)的要求,检查各县(市、区)民工工资清欠及上报情况;3、贯彻落实2009年12月8日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暨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三)建设领域科技进步方面1、落实•关于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实施意见‣(台建规…2009‟16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431号)的情况;2、计划开展•关于印发†2010年台州市建设科技进步实施计划‡的通知‣(台建规…2010‟94号)的情况;—2—3、了解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使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时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4、了解各县(市、区)开展视频监控试点工作情况及下阶段的工作建议。

02房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

02房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

旗隆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旗建[2012] 第02号★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各项目部:现将黄岩区建设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黄建[20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落实做好各项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

旗隆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地基基础质量安全抄送:各部门、项目部及有关部门旗隆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局文件黄建〔2012〕8号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房地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主题词:建筑工程质量通知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黄岩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指挥部。

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局办公室2012年2月9日印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文件台建规〔2012〕27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鉴于我市沿海地区的特殊水文地质状况,吸取我市部分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出现严重不均沉降的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监管、检测等相关工作,确保地基基础质量安全(一)限制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适用范围,下列情况严禁采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1.抗拔桩;2.软弱地基中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坑中坑除外)的建筑工程;3.房屋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4.地下水或地基土对管桩的混凝土、钢筋及外露铁件有强腐蚀作用的场地;5.土层中夹有难以消除的孤石、障碍物,或含有不适宜作持力层且管桩又难以贯穿的坚硬夹层;或管桩难以贯入的岩面埋藏较浅且倾斜较大的场地。

建设部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88]城房房字第3号

建设部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88]城房房字第3号

建设部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对台胞在大陆房产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2月2日[88]城房房字第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今年一月十四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五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大陆对台胞在大陆的房产有何政策”的问答,此文对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代管房产政策作了解释,但解释政策较宽,不符合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各方面反映强烈,已造成不良影响。

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通知如下:据了解,此文由《中国新闻社》供稿,源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台湾同胞探亲、旅游法律指南》一书。

该书共印刷五万册,其中海外版一万册,已于去年十二月发行。

对此,我局已与《人民日报》海外版和《法律出版社》就此问题的严重性作了说明,并要求他们采取妥善措施,澄清政策,挽回影响。

同时,我部也及时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了反映,并建议,今后凡属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重大问题,如需公开向国内外宣传,均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中央统战部对此事也很重视,已致函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建议采取补救措施,未销售的书立即停止发行,要加强对台政策宣传的审查工作。

关于对台胞在大陆的房产处理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和我部(87)城房房字第575号《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目前,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对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人员提出代管房处理政策问题,应热情接待,讲清政策,严格按中央文件办事,在宣传报导上,应遵循多做实事,少宣传的原则,如需对国内、国外宣传,应加强对宣传内容的审查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文件
台建规办…2012‟11号
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和节后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管,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节后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检查内容
(一)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
(二)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三)建筑原材料质量状况等。

二、检查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台建规…2011‟474号);
(二)《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定》(台建规…2011‟397号);
(三)《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台建规…2011‟136号);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于2月25日前完成所有在建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并对所发现的各项问题及时组织力量整改落实到位;
(二)第二阶段: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3月4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的普查工作,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工程;
(三)第三阶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3月上旬开展建筑施工节后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
—2—
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民生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

全市所有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工作,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四是程序管理到位;五是日常监管到位。

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二)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各方责任主体要主动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建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目标,编制相关防治方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空、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管理,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的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3—
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复工。

(四)开展复工排查,消除生产隐患。

各施工、监理企业春节节后复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施工用电、临边防护、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对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完毕的,应推迟复工。

对新进工地的民工和转岗民工,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并通过民工学校等方式,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附件:1.台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情况表
2.台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4—
附件1:
台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所在县(市、区):
检查组成员:检查日期:
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负责人为现场监督组成员。

—5—
附件2:
台州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方
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表
(一)建设单位
检查组成员:检查日期:
—6—
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表
(二)施工单位
检查组成员:检查日期:—7—
责任主体行为检查表
(三)监理单位
检查组成员:检查日期:
—8—
主题词:建筑质量安全生产检查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2月17日印发—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