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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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O-J-GH-2012-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先进在集团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体员工投身服务保障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民航局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劳模先进包括各级劳动模范和各级各类先进荣誉获得者。其中,劳动模范是指在集团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评选推荐的,以国务院、山西省委、省政府等名义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集体)。
1.3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大单位、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
2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领导下的劳模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集团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2.1.1 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集团公司劳模先进总体工作方案;
2.1.2 审核授予或者取消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
2.1.3 审核全国、省劳模先进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2.1.4 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劳模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2.2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劳模先进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2.2.2 指导、协调和处理集团公司劳模先进日常管理工作;
2.2.3 完成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3.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命名表彰大会与每年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期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3.2 劳模先进推荐评选的原则:
3.2.1 以基层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各岗位;
3.2.2 按照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推荐。
3.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省、直属基层工委劳模先进原则上在集团公司劳模先进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3.3.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3.3.1.1 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各班组和党支部、分工会讨论通过;
3.3.1.2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
3.3.1.3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集团公司劳模先进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党委批准,并由党委、行政、工会命名表彰。
3.4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或每两年)评选1~2名,集团公司先进集体每年评选2~5个,集团公司先进班组、先进工作者按百分比确定名额。
3.5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行政负责拨款。
4 奖励与待遇
对劳模先进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1 奖励
全国、省级劳模先进的奖励除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外,适用于《集团公司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级劳模先进由党政工颁发荣誉证书,并由行政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4.2 待遇
劳模先进在集团公司劳动合同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4.2.1 劳动模范享受荣誉金待遇。
4.2.1.1 全国劳动模范每年3000元,时间以5年为限。
4.2.1.2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年2000元,时间以3年为限。
4.2.1.3 集团公司级劳动模范每年1000元,时间以1或2年为限。
4.2.1.4 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金,不重复享受。
4.2.1.5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待遇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4.2.1.6 荣誉金由集团公司行政拨专款支付,每年5月1日前发放。
4.2.2 劳动模范享受退休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3 劳模先进享受疗(休)养待遇。
集团公司各级劳模先进享受疗(休)养待遇。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4.2.3.1 全国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时间以5年为限;
4.2.3.2 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年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时间以3年为限;
4.2.3.3 地市级、直属工委级、集团公司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含)以上其他先进荣誉获得者于获奖当年或次年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4 连续两个年度地市级、直属工委级五一劳动奖章或其他先进荣誉获得者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5 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6 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集团公司范围以外、地市级以下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7 享受过疗(休)养待遇的荣誉不再计入下一个统计周期。
4.2.4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优先享受教育培训权。
4.2.5 评定职称或提升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劳模先进应予优先考虑。
4.2.6 生活困难的劳模先进享受定期或不定期慰问和补助。
4.2.7 集团公司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待遇。
5 劳模先进的日常管理
5.1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报道、弘扬劳模先进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充分发挥劳模先进的榜样和带动作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氛围,鼓舞广大员工在集团公司和谐发展中建功立业。
5.2 集团工会要认真做好劳模先进来信来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生活困难劳动模范定期和不定期困难补助金的申报和发放。
5.3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劳模先进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