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一、评选的条件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
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二、评选的原则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1、职工民主评选。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2、公示。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
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4、公司工会初步审核。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劳动模范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二章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1. 基本条件:(1) 忠诚敬业,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工作能力突出,成绩突出,取得重大业绩;(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2. 附加条件:(1) 爱岗敬业,愿意承担工作责任,乐于奉献;(2) 具备团队精神,注重与他人的合作与协调;(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管理能力;(4) 在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方面有很高要求。
3. 其他条件:(1) 在工作职责外有志愿参与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公益活动;(2) 在学术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第三章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1. 提名企业或组织根据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可以自行向有关单位申报评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推荐候选人。
2. 材料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名人的工作业绩、道德操守和荣誉称号等情况。
3. 公示评选委员会将入选候选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4. 终审评选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评选会议进行终审,确定最终入选劳动模范人选。
5. 颁奖根据评选结果,组织颁发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奖仪式,同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 享受国家、企业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励和表彰;(2) 享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福利待遇;(3) 优先推荐参加技术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4) 参与企业或组织事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参与权。
2. 义务(1) 继续保持劳动模范的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2) 为企业或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传播先进经验和理念;(3) 遵守劳动模范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起到榜样作用;(4) 积极参与劳动模范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第五章劳动模范的训练和培养1. 培训内容(1) 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2) 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3) 高级管理培训和领导力培养;(4) 个人素质和能力提升培训。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一、评选目的劳动模范评选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评选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选范围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评选过程中,要注重从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层面选拔,以全面展示广大职工的风采。
三、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要突出时代特征,体现先进性和导向性。
具体标准如下: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 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 关心职工,积极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
四、评选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流程应科学、公正、透明,具体如下:1. 制定评选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评选程序等相关事项。
2. 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评选活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3. 基层推荐,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
4. 审核筛选,评选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初步人选。
5. 公示投票,将初步人选公示,接受职工群众投票。
6. 最终评审,评选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和评审标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五、评选机构为确保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明确人员配置。
评选机构由各级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评选政策、组织评选活动、审核候选人资格等工作。
六、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应丰富多彩,充分体现劳动模范评选的宗旨和意义。
可以组织召开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宣传展板、主题演讲等活动,让广大职工了解劳模精神,感受劳模的榜样力量。
同时,要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动学习劳模精神的热潮。
七、评选监督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设立评选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1、全国劳动模范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评选范围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第六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公司评先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9〕59号)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工发〔20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为方便表述,本办法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各级劳动模范等授予个人的荣誉统称为“先进劳模”;将先进集体等授予集体的荣誉统称为“先进集体”。
“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所包含的各类奖项分别定义如下:“先进劳模”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二)建设公司优秀共产党;(三)建设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贵州省三八红旗手;(五)省部级劳动模范;(六)其他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先进集体”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集体:(一)建设公司先进集体;(二)建设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三)贵州省青年文明号;(四)贵州省三八红旗集体等省部级先进集体;(五)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评选表彰先进劳模、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和一线职工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评选表彰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工作,在全集团形成尊重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豫政办〔1995〕12号和平政〔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是集团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三条集团委托集团工会负责全集团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推荐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原则:(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一线,面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二)突出经济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职工作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三)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
第五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二)各基层单位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三)各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提交集团研究确定。
第六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集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三章评选第七条集团劳动模范名额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集团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三)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四)在维护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集团劳动模范等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命名表彰第十条集团劳动模范由集团党委、集团和集团工会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集团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集团工会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集团审定。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23简版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激励广大职工争创劳动模范,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劳动模范的认定和评选1. 劳动模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忠诚老实,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工作中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具备为他人树立榜样的能力。
2. 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标准和程序,组织评选工作;- 评选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 评选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向各部门通报。
3. 劳动模范的奖励:- 被认定为劳动模范的职工,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荣誉证书、奖金等;- 劳动模范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其他激励政策,如晋升加薪、带薪休假等。
三、劳动模范的管理1. 建立劳动模范档案:- 每位劳动模范在企业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荣誉及奖励情况,以便日后查阅;- 劳动模范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
2. 定期表彰劳动模范:- 企业应定期组织表彰劳动模范,例如每年举办一次庆祝活动;- 表彰活动应具有纪念意义,以激励广大职工的参与积极性。
3. 劳动模范的培训和指导:-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劳动模范还可以充当其他职工的导师,带领他们提高工作能力。
4. 劳动模范的激励政策:- 企业应制定激励政策,对劳动模范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激励政策可以包括奖金、晋升、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
四、劳动模范的退出与撤销1. 劳动模范的退出:- 劳动模范之间应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若劳动模范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可以被取消劳动模范的称号。
2. 劳动模范的撤销:- 劳动模范如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刑或被开除公职,应立即撤销其劳动模范称号。
五、附则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经企业领导同意后生效。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劳动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岗位上发挥了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本领和才干,成绩突出;(二)坚持节约、勤俭、模范、诚信的工作作风,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三)尊重职业职责,对企业忠诚,品行端正;(四)能够代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与口碑。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依据以下标准:(一)生产经营成果,表现突出;(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三)在团队、教育、卫生、环保、节约等方面表现突出;(四)业务水平在同类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五)曾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评选)。
第五条根据评选标准评选的结果,按照名次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年度评优中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评选小组,由劳动、组织、纪检等部门派出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应当有技术人员,具体工作由小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评选工作的程序如下:(一)资格审查:企业将员工推荐上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才能进行后续评选工作;(二)材料准备:被推荐人应将个人材料及业绩报告等相关资料准备充分,以便评选小组进行评审;(三)评定: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定;(四)通报评定结果:企业评审小组对评定结果进行说明,并通报给员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一)被评定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金;(二)获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劳动模范的相关义务:(一)劳动模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二)劳动模范应该遵循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同时,也应该对他人尊重、团结协作;(三)劳动模范应该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
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认真表彰和引导广大职工努力工作、建功立业,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价值观,激励职工群众为我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
二、劳模评选的性质和目的本劳模评选制度是我公司实施职工奖励和激励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优秀员工的认可和奖励,旨在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客观公正,确保每位职工的评选机会均等。
2. 突出实绩:评选重点考核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的实际成绩和贡献,注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
3. 突出典型:评选突出表现突出的职工,要求其在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好的榜样。
4. 突出慎重:评选要求慎重认真,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价,确保评选结果公正合理。
5. 突出激励:评选结果将作为职工晋升、聘用、薪酬奖励的基本依据,激励职工敢于创新、勇于拼搏。
四、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职工可自荐或推荐其他同事,提名推荐人需填写提名表格并提交至评选委员会。
2. 评选材料:提名人需准备详实的评选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奖惩情况等。
3. 评选初审: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
4. 考核评审: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其工作业绩、领导评价、同事评价等情况。
5. 公示投票: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公示,职工可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最终确定获奖劳模。
6. 表彰授奖:公司领导对获奖职工进行表彰授奖,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五、奖励措施1. 荣誉称号:被评为劳模的职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荣誉称号。
2. 奖金激励:公司将给予获奖职工一定的奖金激励。
3. 晋升聘用:获奖职工将享受优先晋升和聘用的待遇。
4. 培训机会:公司将为获奖职工提供专业培训的机会。
5. 其他奖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他奖励,以激励职工积极工作。
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劳动模范主要包括:(一)全国劳动模范、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全国劳模享受相应待遇);(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大军区级单位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大军区级单位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比照省部级劳模享受相应待遇);(三)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由其他单位进入公司工作的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评选劳动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和一线的原则;先进性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评选依照表彰单位规定的评选条件、要求、标准、名额和程序进行推选。
第五条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一般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省部级劳动模范一般从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XX能建劳模、公司级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一般从公司级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
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者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定同意后,按评选推荐的程序上报公司。
第七条公司工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将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公司有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八条劳动模范的待遇。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薪酬分配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公司定期对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进行培训学习、体检和疗(休)养等活动,活动期间劳动模范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员参与创新创业,树立良好的工作榜样,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二章劳动模范的评选与认定第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模范评选程序,并公布在企业内部。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业绩突出,为企业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二)工作态度积极,严格要求自己,勇于面对困难;(三)业务能力强,具备专业技能,能够带领团队完成任务;(四)诚信守规,秉公办事,始终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工作;(五)培育潜力,具备长期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三章劳动模范的奖励与激励第四条对于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发放奖金或奖品;(二)提供晋升和职称加薪机会;(三)协助申请优秀员工奖励;(四)举办表彰活动,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劳动模范档案,记录劳动模范的获奖情况、先进事迹以及相关荣誉。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劳动模范交流座谈会,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七条企业应密切关注劳动模范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附件:1. 劳动模范评选程序2. 劳动模范奖励申请表3. 劳动模范档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模范: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2. 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衡量员工是否符合劳动模范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3. 劳动模范奖励:对于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给予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 劳动模范档案:记录劳动模范的获奖情况、先进事迹以及相关荣誉的档案材料。
2023修正版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以其勤奋、贡献和专业能力成为榜样的员工。
为了对劳动模范进行管理和关注,提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员工。
2. 严格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必须符合一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3. 综合考虑: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员工可以自荐或被上级推荐为劳动模范。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和推荐信等。
2. 审核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员工进行审核,评估其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3. 公示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投票阶段:公司员工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
5. 最终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和表彰。
-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将享受额外的奖励措施,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
- 优先发展:在晋升、岗位调整和项目分配等方面,公司会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的意愿和需求。
2. 义务:- 榜样作用:劳动模范需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团队合作:劳动模范应主动与其他员工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协助其他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 签约义务:劳动模范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模范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
五、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 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
- 物质奖励:公司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礼品等。
- 推荐晋升:公司将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需求。
2. 惩罚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如果劳动模范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劳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劳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1. 引言:劳模的重要性哎,咱们都知道,劳模可是个宝!在工作中,他们就像那闪闪发光的星星,不仅努力拼搏,还时常带动周围的人。
可是,光有努力可不够,管理好这些劳模也是个大工程啊。
今天就来聊聊如何更好地管理这些劳模,帮助他们发光发热,同时让整个团队都能朝气蓬勃、齐心协力。
2. 理解劳模的需求2.1 关注心理健康首先,得搞明白,劳模的心里也是有小九九的。
工作再忙,压力再大,心理健康可不能忽视哦。
很多时候,劳模其实也需要一个倾诉的空间。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千言万语不如一句关心”,给他们留点时间,听听他们的心声,能让他们感受到团队的温暖,工作热情自然而然就会高涨。
2.2 提供成长机会其次,咱们得给这些劳模提供更多成长的机会。
就好比种树,只有浇水施肥,才能长得更加茁壮。
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培训,或者邀请行业大咖来分享经验。
这样不仅能激励他们的积极性,还能让他们觉得在这个团队里,自己是被重视的,进而愿意付出更多。
3. 激励与认可机制3.1 设立合理的奖励制度接下来,得说说激励机制。
这可是个绝对不能马虎的环节!我们可以设立一些奖励制度,比如月度之星、季度最佳等等。
这样一来,不仅能调动劳模的积极性,还能激励其他成员努力向上。
大家都想当“劳模”,自然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竞争氛围,就像“你追我赶”的游戏一样,让人乐在其中。
3.2 及时的认可与赞美再者,及时的认可与赞美也是必不可少的。
想想,如果你努力了一段时间,结果没人夸奖你,心里肯定会有些失落吧?所以,领导们要记得,及时给予肯定,比如“你今天的表现真不错!”或是“这项目你做得真棒!”这样的小细节,能让劳模感到自己的努力是有价值的,心里甜得像吃了蜜一样。
4. 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4.1 促进团队交流好的,咱们再来说说团队氛围。
团队就像一锅粥,得把各种材料放在一起,才能煮出美味的味道。
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团建活动,增进同事之间的了解与信任。
无论是户外拓展,还是简单的聚餐,都是促进交流的好机会。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尊重劳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发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规范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表彰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企业的栋梁、职工的楷模,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领跑者和持续发展的实践者,是各项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培养、评比、表彰、管理,坚持基层推荐、民主评选的原则;坚持综合考核、突出实绩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作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劳模培养、管理和劳模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劳模的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推荐工办、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时,原则上在公司劳模中产生。
第二章劳模条件第六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七条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履行了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完成了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和关、重、急、险任务,在提升企业战略地位和市场地位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第八条立足本职、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敢挑重担,以主人翁的工作姿态和忘我的进取精神,在双增双节、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了显著业绩,质量、产量、成本、消耗等重要考核指标在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在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创造新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和重大成果。
第九条在企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重大业绩者。
第十条考核期内无质量、安全、机损事故,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依照劳模条件,各单位原则上在采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由职工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推荐劳模候选人。
严禁包办代替或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劳模候选人确定后,要统一填写劳动模范推荐表,向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由竞赛办进行汇总、审核。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1 评选条件和管理原则1.1 评选条件1.1.1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德高尚。
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中堪称楷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业绩突出;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1.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3 在扭亏脱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4 在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5 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6 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1.1.1.7 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8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2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应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成绩显著;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先进集体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2.1 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1.1.2.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1.2.3 在加强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提高职工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劳模推荐评选管理制度
劳模推荐评选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劳工的作用在企业中愈发受到重视。
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模范积极参与企业生产和运营活动,发挥出色的工作业绩,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对劳模的推荐评选管理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劳模推荐评选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劳模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劳模推荐评选的必要性1、激励员工积极性劳模是企业中的先进典范,他们的工作业绩对员工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通过推荐评选劳模,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
2、表彰先进典范劳模是企业的先进典范,他们的出色业绩可以激励其他员工,对企业具有示范作用。
通过推荐评选劳模,可以充分肯定他们的贡献,树立榜样,鞭策其他员工向他们学习。
3、激发企业活力劳模推荐评选的过程中,展现出了不少优秀的员工。
这些优秀员工的先进事迹可以激发企业的活力,使企业更有竞争力。
4、促进企业发展劳模是企业的中流砥柱,他们出色的业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推荐评选劳模,可以鼓励员工争创佳绩,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三、劳模推荐评选管理制度内容1、推荐机制(1) 推荐主体:公司全体员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推荐委员会、推荐小组等机构,负责收集和审核劳模推荐信息。
(2) 推荐条件:推荐的劳模应当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员工及上级领导的普遍认可和好评。
(3) 推荐程序:公司可以设立一年一度的劳模推荐评选活动,鼓励员工积极推荐。
推荐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推荐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评选程序(1) 评选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标准,并通过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评选的劳模应当在工作业绩、态度、技能、品德等方面均表现突出。
(2) 评选程序:公司可以组织评选委员会、评选小组等机构,负责对推荐的劳模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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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O-J-GH-2012-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先进在集团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体员工投身服务保障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民航局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劳模先进包括各级劳动模范和各级各类先进荣誉获得者。
其中,劳动模范是指在集团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评选推荐的,以国务院、山西省委、省政府等名义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集体)。
1.3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大单位、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
2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领导下的劳模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集团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2.1.1 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集团公司劳模先进总体工作方案;
2.1.2 审核授予或者取消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
2.1.3 审核全国、省劳模先进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2.1.4 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劳模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2.2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劳模先进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2.2.2 指导、协调和处理集团公司劳模先进日常管理工作;
2.2.3 完成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3.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命名表彰大会与每年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期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竞赛委员会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3.2 劳模先进推荐评选的原则:
3.2.1 以基层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各岗位;
3.2.2 按照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推荐。
3.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省、直属基层工委劳模先进原则上在集团公司劳模先进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3.3.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3.3.1.1 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各班组和党支部、分工会讨论通过;
3.3.1.2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
3.3.1.3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集团公司劳模先进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党委批准,并由党委、行政、工会命名表彰。
3.4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或每两年)评选1~2名,集团公司先进集体每年评选2~5个,集团公司先进班组、先进工作者按百分比确定名额。
3.5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行政负责拨款。
4 奖励与待遇
对劳模先进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1 奖励
全国、省级劳模先进的奖励除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外,适用于《集团公司奖惩办法》。
集团公司级劳模先进由党政工颁发荣誉证书,并由行政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4.2 待遇
劳模先进在集团公司劳动合同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4.2.1 劳动模范享受荣誉金待遇。
4.2.1.1 全国劳动模范每年3000元,时间以5年为限。
4.2.1.2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年2000元,时间以3年为限。
4.2.1.3 集团公司级劳动模范每年1000元,时间以1或2年为限。
4.2.1.4 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金,不重复享受。
4.2.1.5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待遇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4.2.1.6 荣誉金由集团公司行政拨专款支付,每年5月1日前发放。
4.2.2 劳动模范享受退休金待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3 劳模先进享受疗(休)养待遇。
集团公司各级劳模先进享受疗(休)养待遇。
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4.2.3.1 全国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时间以5年为限;
4.2.3.2 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年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时间以3年为限;
4.2.3.3 地市级、直属工委级、集团公司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含)以上其他先进荣誉获得者于获奖当年或次年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4 连续两个年度地市级、直属工委级五一劳动奖章或其他先进荣誉获得者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5 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6 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集团公司范围以外、地市级以下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4.2.3.7 享受过疗(休)养待遇的荣誉不再计入下一个统计周期。
4.2.4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优先享受教育培训权。
4.2.5 评定职称或提升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劳模先进应予优先考虑。
4.2.6 生活困难的劳模先进享受定期或不定期慰问和补助。
4.2.7 集团公司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待遇。
5 劳模先进的日常管理
5.1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报道、弘扬劳模先进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充分发挥劳模先进的榜样和带动作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氛围,鼓舞广大员工在集团公司和谐发展中建功立业。
5.2 集团工会要认真做好劳模先进来信来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生活困难劳动模范定期和不定期困难补助金的申报和发放。
5.3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劳模先进有关
政策进行调查研究,提请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模先进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5.4 依法维护劳模先进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模先进的,要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取消荣誉称号
6.1 劳模先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6.1.1 用虚假事迹骗取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
6.1.2 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6.1.3 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6.1.4 非法离境或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2 取消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程序。
6.2.1 取消全国、省、市、直属基层劳模先进荣誉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6.2.2 取消集团公司级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程序为:由所在分会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经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报党政工批准。
6.3 被取消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其荣誉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劳模先进一切有关待遇。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7.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