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微博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户信息安全保护1.用户信息收集:微博会在用户注册时收集一些基本信息,如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这些信息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只供微博做注册身份验证和发送重要通知之用。
2.用户信息使用:微博承诺绝不向第三方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得到用户授权或法律规定必须披露。
3.用户信息安全措施:微博会加强技术安全措施,确保用户信息不被非法入侵。
4.用户隐私保护:微博不会篡改用户隐私设置,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调整隐私设置。
二、网络暴力打击1.言论自由原则:微博承认言论自由,但同时也要求用户文明用语,不允许辱骂、侮辱他人。
2.网络暴力举报:用户可以通过举报功能向微博举报网络暴力行为,微博会根据举报内容做出相应处理。
3.违规处理措施:对于散布谣言、诽谤他人、侵犯隐私等违规行为,微博会进行封禁账号、删除内容等处理。
4.公开道歉:对于网络暴力行为,微博会要求涉事用户公开道歉,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法行为处理1.网络监管合规:微博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网络监管。
2.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发布黄赌毒、传播暴力恐怖信息等违法行为,微博会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
3.社会责任担当:微博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公益活动、抗击谣言等行为,为构建健康网络环境做出贡献。
四、安全管理机制1.安全培训:微博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2.应急预案:微博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应对处理。
3.安全审计:微博会不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发现安全隐患即时处理。
4.风险评估:微博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修复漏洞,防范安全风险。
1.用户投诉处理:微博会成立专门的用户投诉处理团队,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2.用户权益保护:微博保证用户在平台上的言论自由和资料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用户协助:微博会积极协助用户解决在平台上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微博管理办法
微博管理办法微博管理办法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社交媒体平台,已经成为广大网民发布和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随着微博用户数量的迅速增长,一些不文明、低俗甚至违法信息在微博上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和公共环境。
为了规范微博的管理,保持网络秩序,制定了微博管理办法。
1. 禁止发布违法信息在微博上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恐怖、色情低俗、侮辱他人、泄露个人隐私等违法信息是严格禁止的。
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表、传播或传输含有违法信息的内容。
2.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微博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用户在使用时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以迷惑公众。
除非经过严格核实,用户不得发布具有误导性的信息,避免引起社会不稳定和恶劣的影响。
3. 禁止侵犯他人权益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禁止发布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私人照片等内容,以及个人隐私信息。
4. 禁止恶意攻击他人微博是展示个人观点和分享信息的平台,用户可以进行讨论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用户在发表观点时不得恶意攻击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攻击、辱骂、诽谤等行为。
5. 鼓励正能量传播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应当鼓励用户积极向上的内容传播。
鼓励用户分享正能量的文字、图片或视频,传递温暖和正面的信息,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用户应当注意自律,避免成为谣言传播的工具。
6. 强化用户管理微博平台应当加强用户管理,确保用户的言行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用户,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号等。
,平台也应当为用户提供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规行为。
7. 完善法律法规框架除了微博平台自身的用户管理措施外,政府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明确微博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督与参与,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和有序。
8. 加强平台技术监控微博平台应当加强对发布内容的技术监控,建立完善的智能算法和过滤机制,及时过滤违规内容,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京高法发[2012]276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年8月29日京高法发[2012]27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单位:为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规范法院微博客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水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院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详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规范法院微博客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微博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微博客,包括法院官方微博客、法院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和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微博客等。
第二条微博客管理应坚持规范管理、审慎利用、稳步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微博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是:微博客的开设备案和审批,官方微博客的建设和管理,微博客发布内容的舆情监测,微博客运用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违规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开设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应选择中央新闻网站或影响较大的商业微博客网站,并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
法院官方微博客和工作人员职务微博客的设立,须由新闻宣传部门报请本院院长审批。
工作人员个人微博客的设立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审批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新政办发[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7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1年11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应用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微博客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务微博客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有关加强微博客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微博客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微博信息平台中以政府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微博客和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个人微博客,以下简称政务微博。
第三条政务微博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府与民众沟通、改善政府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政务微博的设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和运用好政务微博。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政府机构名义设立微博时,应当组织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微博功能定位,确定微博应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经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上级单位备案后申请设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身 份 信 息 认 证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辟 谣 机 制 、
行 业 自律 、社 会 监 督 及 行 政 管 理 等 条 款 。
《规 定 提 出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体 和 新 闻媒 体 等 组 织 机构 对 所 开 设
的前 台 实 名 认 证 账 号 发 布 的信 息 内容 及 其
中国电视艺 术家协会面 向全 社会征集 重 点现实题 材电视 剧剧本
光明 日报 2月 2日讯 昨 日,中国 电视 艺 术 家 协 会 在 北 京 公 布 重 点 现 实题 材 电视 剧 剧 本 征 集 方 案 。 据 悉 ,中 幽 电 视 艺 术 家 协 会 将 在 未 来 4年 内 ,遴 选 和 资 助 1O0部 以 庆 祝 改 革 开 放 四 十 周 年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成 立 t 十 周 竹 、中 共 产 党 建 党 百 剧 年 和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为基 本 内 容 而 创 作 的 优 秀 电视 剧 剧 本 。 报 送 剧I本 受理 工 作 自 2O18年 3月 1日开 始 、
彩 ,有炫酷 的机器 人集体舞蹈表演 、人机大
合 唱 、无 人 机 编 队 表 演 、舞 台 情 景 剧 、人 机
智 慧 PK等 ,一 场 科 技 与 艺 术 结 合 的 炫 酷 春
晚令 现场 观 众惊 叹 不 已。
新 闻出版广 电总局整治网上 低俗炒作 视 听节 目 1 500多个账号被清
中 国 文 化 报 2月 5日载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日前 联 合 地 方 新 闻 出 版 广一电 局 等 单 位 .严 肃 整 治 网 上 近 期 出 现 的 李 曲 演 绎 红 色 经 典 、恶 意 拼 接 经 典 卡 通 形 象 散 布 血 腥 暴 力 、低 俗 炒 作 明 星绯 闻 隐 私 和 炫 富 享 乐 类 视 听 节 目。 据 总 局 通 报 ,优 酷 、爱 奇 艺 、腾 讯 、百 度 等 持 证 视 听 网 站 ,密 集 清 查 删 除 相 关 视 听 节 目及 链 接 ,关 停 涉 事 账 号 节 目上 传 功 能 。 截 至 目前 ,共 清 理 网 上 相 关 账 号 1 500多 个 ,彻 底 删 除 相 关 节 目链 接 。
微博管理办法
微博管理办法微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微博使用行为,维护微博社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微博行为规范第一节注册与使用1.申请注册微博账号应当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更新及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2.微博用户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微博扩散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的信息,不得利用微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微博用户应当文明使用微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言论、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不得传播色情、暴力、恐怖、淫秽内容,不得人身攻击、诽谤、造谣、扩散谣言,不得恶意评价他人,不得发布广告信息。
4.微博用户应当按照微博官方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微博,不得利用微博进行赌博、色情、赌球、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二节内容审核1.微博用户发布内容应当接受微博企业的审核,微博企业有权拒绝审核不合法的内容。
微博用户应当配合微博企业对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与信息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相关的材料。
2.微博用户对微博企业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微博官方渠道提出申诉,并配合微博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微博用户发布的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应当有完整版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节合作机制1.微博企业应当建立与公安、网络安全、文化、版权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微博企业与微博用户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对微博使用中浮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协调,维护正常的微博社区生态。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警告对微博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微博企业应当进行警告或者要求改正。
第二节屏蔽对微博用户多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微博企业应当对其账号进行屏蔽,暂时禁止发布内容。
第三节封禁对微博用户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微博企业应当对其账号进行封禁,住手使用微博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东论微博客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东论微博客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一、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微博客环境,特拟定以下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涉及以下行为的微博客,删除违规微博并对账号发送私信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被永久封停微博账号。
1、发布、传播虚假消息、诈骗信息的;
2、频繁发布产品广告的,造成刷屏信息等情况;
3、辱骂或人身攻击他人的;
4、未经他人允许,公布他人隐私遭举报的;
5、含有色情、暴力等骚扰他人正常微博生活的;
6、商家利用虚假有奖活动骗取粉丝和转发遭到举报的;
7、针对微博活动发表纯水帖刷屏骗取积分(或其它奖励的);
8、出现市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等要求监管的关键词;
二、后台3级拦截监管:(参照论坛来填写)
1级:
2级
3级
三、虚假信息揭露制度,举报不良信息通道:(见图所示)
四、官方辟谣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进行微博客辟谣;
五、本东论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与2003.12发布并即时生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第三章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面试热点: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面试热点: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发布【热点概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18年2月2日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规定》共十八条,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于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与此相应的是,1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新浪微博对用户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未尽到审查义务,持续传播炒作导向错误、低俗色情、民族歧视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的严重问题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整改。
1月28日下午,新浪微博发布公告,称将加大对热搜榜、热门话题榜刷榜行为的处理力度,并对直接受益者进行处罚;对于存在刷榜行为的热门话题及主持人,对于流量异常搜索词及指向对象进行连带处置。
公告点名了38个刷榜话题和热搜词,并做出“3个月禁上热门话题榜和热搜榜”的处罚,其中包括李小璐现身、直播答题、嘻哈歌手GAI等。
【模拟命题】请结合社会实际,谈谈网信办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看法。
【参考答案】网信办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对微博客信息的针对性管理举措,也是引导网络价值观的得力之举,应积极的推进和落实下去。
在现下的网络生活当中,微博客已经成为了广大网民获取信息,并且分享信息以及交流的重要平台。
但是,微博客在给民众提供便利的同时,确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譬如明星出轨、谣言诈骗、甚至诸多边角娱乐新闻成为了热搜话题,并且成为微博客主要的点击量和最为重要的内容。
如此的微博客自然也就成为了侵犯民众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正统文化的重要阵地和载体。
故而,此次网信办发布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对微博客进行了制度的建设。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管理制度范文
微博管理制度范文微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微博的使用,维护网络平台的健康环境,促进信息传播的正确性与及时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账号管理第二条微博用户须使用真实身份注册账号,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第三条微博用户禁止以任何形式冒充他人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冒充公众人物、企业职员、名人等。
第四条微博用户禁止盗用他人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登录他人账号、篡改他人账号信息等。
第五条微博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及密码,不得将账号及密码转让、借用、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微博用户发现自己的账号被盗用或遭遇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客服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内容管理第七条微博用户发布内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虚假、淫秽、侵权等信息。
第八条微博用户发布内容时应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知识产权等。
第九条微博用户不得发布政治敏感、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等信息。
第十条微博用户发布内容不得涉及反动、暴力、恐怖主义等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微博用户不得发布涉及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性言论。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微博用户使用微博平台时应尊重其他用户的权利,不得散播谣言、诽谤他人。
第十三条微博用户不得发布恶意灌水、垃圾广告等内容。
第十四条微博用户禁止使用脏话、粗语等不文明言辞。
第十五条微博用户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他人,如人身攻击、言语挑衅等。
第十六条微博用户不得滥用标签、关键词,误导其他用户获取信息。
第十七条微博用户禁止发布未经授权的商业广告。
第五章举报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微博用户,其他用户可通过微博平台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微博平台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属实,将对违规用户进行警告、限制发布、封禁账号等处理。
第二十条微博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微博平台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微博平台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微博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微博管理制度
微博管理制度微博管理制度一、微博开通宗旨1、以实名制开通的公司官方微博必须及时发布公司动态,展示公司发展成就,彰显公司发展特色,凝聚微博粉丝力量,努力让广大车友和社会各界了解公司。
2、管理员微博发布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避免因触犯法律法规出现被关闭微博的现象。
3、公司各人员的微博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微博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二、微博发布的相关规定1、以实名制开通的公司官方微博必须及时更新有关信息,重点包括:各活动与车型信息、照片及视频。
2、关注时事,发表微博粉丝感兴趣的博文,对粉丝的提问与评论、转发予以重视并进行相关解说。
3、发表的博文需健康积极,不含污言秽语;不得随便转发不良信息的博文。
4、以实名制开通的公司官方微博管理员不可以用个人名义发表相关本文及评论,不可以发布赤裸裸的促销信息。
5、以个人名义开通的私人微博也需遵守此条例规定,在此基础上发表各自博文、互相支持,充分发挥微博集体力量。
6、以实名制开通的公司官方微博内容:必须保持原创,可以与公司车型、活动等动态信息有关。
转发时应转发有益的博文;也可以是同品牌其它公司的活动宣传;或是汽车官方微博、厂家官方微博乃至网络社会上的宣传性、公益性或者励志性微博。
7、微博运营时间、频率及人员激励机制:(更新最优)有规律地进行更新,尽量能一天更新两条(原创),转发三条,一小时内不要连发两条。
(效果最佳)尽量选择在上午10—12点,下午3点—6点,这些高峰时间发微博。
对于连续一个月能坚持其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发布微博的人员,予以100元奖励。
8、公司微博粉丝不得在微博上散布有害于公司、XX品牌的谣言,若经发现,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其相应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此文件条例规定也将适时予以一定修改。
微博客管理规定: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中新网12月16日电北京市16日公布实施《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规定还要求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即不得买卖“粉丝”。
《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微博客账号注册信息真实是指用户提交网站注册的信息,用户使用微博客服务的名称可自愿选择。
通俗地讲,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规定》中明确提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呼吁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也普遍呼吁要建立网络诚信体系,网站和微博客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有害信息。
《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规定》要求,要按照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流程,微博客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向国家有关机关指定的机构注册,获得认证标识后,再使用该标识在网站注册账号;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通俗地讲,就是不得买卖“粉丝”。
针对当前有些网站和微博客用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的问题,《规定》提出,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weimedia微媒体平台是华人基业公司旗下核心业务之一,是中国最专业的微博营销平台,是国内最早深入研究微博营销广告技术平台的公司。
微博管理办法
微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微博使用行为,维护微博平台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用户注册与认证
1. 用户在微博平台上注册账号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明材料。
2. 用户注册后,应通过微博平台的认证机制完成账号认证,确保账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微博发布规范
1. 用户在微博平台发布内容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违法、淫秽、暴力、歧视等不良信息。
2. 用户不得发布未经授权的商业广告和垃圾信息。
3. 用户在发布内容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用户在发布内容时,应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第四章违规处理措施
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微博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
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发布、封禁账号等。
2. 对于发布违法信息的用户,微博平台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1. 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应遵守微博平台的其他相关规定和
用户协议。
2. 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应坚守社会道德标准,遵守公序良俗,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微博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解释,
并在微博平台上公布。
3. 用户在使用微博平台时,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否
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微博管理办法》,请广大用户自觉遵守。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文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02月02日)第一条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1.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为切实保护微博用户隐私权,优化用户体验,新浪公司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制定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将详细说明微博在获取、管理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的政策及措施。
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适用于微博向您提供的所有服务,无论您是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或其他设备获得的微博服务。
2.个人信息的收集您已知悉且同意,在您注册微博帐号或使用微博提供的服务时,微博将记录您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等,上述个人信息是您获得微博提供服务的基础。
同时,基于优化用户体验之目的,微博会获取与提升微博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当您访问微博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哪些服务的受欢迎程度、浏览器软件信息等以便优化我们的服务。
3.个人信息的管理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微博会在下述情形使用您的个人信息: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根据您的授权;3)根据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此外,您已知悉并同意: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微博可能会将您非隐私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营销,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微博平台中向您展示或提供广告和促销资料,向您通告或推荐微博的服务或产品信息,以及其他此类根据您使用微博服务或产品的情况所认为您可能会感兴趣的信息。
其中也包括您在采取授权等某动作时选择分享的信息,例如当您新增朋友、在动态中新增地标、使用微博的联络人汇入工具等。
未经您本人允许,微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下列情形除外:1)微博已经取得您或您监护人的授权;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给予法定程序要求微博披露的;3)微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用户提起诉讼或仲裁时;4)根据您与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个人信息的保护微博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其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为防止用户个人信息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微博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1)以适当的方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2)在适当的位置使用密码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3)限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4)其他的合理措施尽管已经采取了上述合理有效措施,并已经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标准,但微博仍然无法保证您的个人信息通过不安全途径进行交流时的安全性。
东论微博客用户注册管理制度
东论微博客用户注册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东论微博客用户注册管理规范,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微博客环境,特拟定以下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1.用户需承诺在申请账号时遵循如下规定:1|用户名和中文昵称的注册及使用须尊重网络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用户名和中文昵称中不得含有任何威胁|恐吓|漫骂|庸俗|亵渎|色情|淫秽|非法|前后矛盾|攻击性|伤害性|骚扰性|诽谤性|辱骂性的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文字。
3|用户名注册成功后,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谨防被盗或泄露。
4|用户不得使用任何方式盗用|冒充他人用户名,其行为造成恶劣后果自负。
5|用户使用在东方热线注册的用户名在东方热线中的任何行为需要遵守东方热线各项服务条款。
6|用户三年之内未登录系统将自动回收。
2.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东方热线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
用户必须遵循: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不得利用东方热线的网络服务系统发布虚假的活动和宣传,承诺所有填写和发布的信息真实。
4|不得利用东方热线的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3.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东方热线的一项基本政策。
所以,作为对以上第二点个人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东方热线一定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东方热线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东方热线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四种情况是必要的: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东方热线合法服务程序。
2|保持维护东方热线的商标所有权。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4.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利用东方热线的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受著作权、商标或其它法律保护的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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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8-02-02
【生效日期】2018-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网信网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第十二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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