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迅速组建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陕司发[2008]2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11.14【实施日期】2008.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8)28号)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全面检验全系统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取得的新成效,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政治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考核范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益秦集团公司)、劳教局、省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各处(室)。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省监狱系统、劳教系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中由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厅管干部。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9日第2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1月3日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陕西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
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四条厅法制研究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基层工作指导部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称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监管机构及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采取“律公试点先行、涉及单位跟进、最终实现全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进。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司发[2004]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22日)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4]26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顺利实施,切实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便民利民,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条件、程序、期限,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陕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和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增加的职能1、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管理仲裁登记工作。
5、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6〕27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事项之外,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执法事项都要依法全面如实及时公开。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司通〔2019〕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西咸新区综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等“三个经济”,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打造陆空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我省全面开放新格局,省司法厅立足新组建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落实五个扎实要求,服务和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实施五新战略的重要举措。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抓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措施落实。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省厅各有关处室要结合工作职能,细化分解任务。
要不断探索,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督导。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落实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认真督导考核,加强工作指导。
四、推动工作结合。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落实《助力“三个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与《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十条措施》相结合,同部署,同安排,相互促进,努力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各市、杨凌区司法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的规定,省厅决定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专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报省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各市要认真考察论证,整合鉴定资源,根据诉讼需求,选择能体现本地鉴定类别专业水平的机构设置1-2个为宜,鉴定类别相同,技术水平相当,竞设激烈时,也可采取招标方式设置。
县(区)一级暂不宜考虑设置鉴定机构。
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接收上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负责审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和材料,查验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初审合格报送省厅审核。
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
四、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登记、名册编制工作,并报省厅登记公告、编制鉴定名册。
五、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和注销(撤销)登记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厅审核决定。
负责省厅决定注销(撤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相关证件的收回上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初评工作;负责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的核实与报送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第一章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陕政办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8日陕西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推动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力争在2016年底前,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归集内容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信息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中应当报送需要其他部门联合惩戒的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陕西省省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和各市、县(区)制定的本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要求进行归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陕政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于1997年成立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中,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
2001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省已有西安、咸阳、商洛等6个设区市和19个县区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形成了省、设区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构架。
3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00余件,法律咨询20万余人次,为维护贫困者和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机构建设与全国的总体水平尚有不小的差距,还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一种保障机制,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趋势。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司发通[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戒毒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协助司法部做好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有关涉农公证和重点建设项目公证业务拓展的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有关涉农公证和重点建设项目公证业
务拓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0.06.12
【实施日期】201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有关涉农公证和重点建设项目公证业务拓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业发展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省司法厅的工作意图,市局公管处组织人员于2009年8月对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公证等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2010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和相关调研结果,就我市有关涉农公证和重点建设项目公证的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促进涉农公证业务的开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公证机构积极介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
今年,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将公证服务农村土地流转和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作为公证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全市各区县司法局和各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我国新一轮农村改革全面启动的新形势,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公证信息员队伍的作
用,积极开展相关业务,主动拓展服务渠道。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界定政府定价范围我省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件,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一)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二)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
(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分两个阶段收费,第一阶段为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第二阶段为出具执行证书时收取。
三、完善价格减免政策(一)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二)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陕政办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志。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17个,占应建数的98%,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46个。
法律援助社会网络初步形成,有许多困难群众获得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够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许多困难和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承担起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努力将这项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及胸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及胸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及胸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我省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和需要,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及胸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陕西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及胸牌管理办法2、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胸牌)申领表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附件一:陕西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及胸牌管理办法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管理,促进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件、胸牌办理范围及使用办理范围为现有在编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新录用、调入司法所工作人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着统一制服时必须佩戴胸牌,胸牌不得用于其它服装。
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证件、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二、证件、胸牌样式证件包括证套和证卡两部分,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证套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为司法行政徽图案、“司法员证”压痕字样,背面为“SHAAN XI SHENG SI FA”压痕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司法行政徽一枚和“司法”镀金字样,下端放置证卡。
证卡尺寸为54mm×85mm,带有防伪标志。
正面底色是浅蓝色,记载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编号等信息,照片右下角盖有“陕西省司法员证件专用章”。
背面底色为藏蓝色,有司法行政徽图案和“司法员”、“陕西省司法厅监制”字样。
胸牌为有机玻璃质地,正面底色为深蓝色,号码为金色字。
胸牌尺寸为20mm×72mm。
三、证件、胸牌的管理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发布司法所工作人员证件、胸牌式样和技术标准及监制。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司办通〔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通知司办通〔202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安排,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确保公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增强公证机构的运行活力,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是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以“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为原则,健全符合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公证机构分配制度,维护公证法律服务公益属性,既调动广大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从制度上防范逐利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公证收入分配改革、规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总体看成效不明显,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完善与公证事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体现公证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
有的地方落实《意见》主动性不强,工作协调力度不大,政策落实止步不前;有的地方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偏低,激励作用不明显,与提升公证职业吸引力、扩大公证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存在差距;有的地方虽然争取到了比较好的绩效工资核定政策,但公证机构内部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公益服务导向不明确,个别公证员收入偏高,甚至存在逐利倾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1999]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0.22【实施日期】199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开设“148”法律服务专线是司法行政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运用现代化通信手段,面向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的新举措。
去年下半年,国家司法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并与中央综治办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今年6月下旬,又联合召开现场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截止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县(市、区)已开通“148”专线,我省已有92个县(市、区)开通了“148”专线,开通率达86%。
共装配电话663部、微机60台,有549名专兼职值班人员,共接受电话咨询12379次,接待来访2977人次,公证、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受托办理法律事务2658件,提供上门服务364次,提供法律援助188件,解决纠纷1059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497件,挽回经济损失318.5万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148”专线建设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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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迅速组建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
伍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迅速组建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这是2004年以来第6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公证管理部门、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厅党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改革创新,勇创一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自觉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努力实现公证工作服务“三农”的新突破。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涉农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现就迅速组建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公证管理部门、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牢固树立
“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充分认识到,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2008年全省共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842件、宅基地使用权公证193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最近,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要严格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让农民自愿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照法律规范地签订合同等内容,这都和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密切相关。
通过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公证法律服务延伸至农村,架起公证机构和当事人间的桥梁和纽带,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要充分认识到,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是公证工作服务“三农”的现实需要。
“三农”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涉及诸多利益和法律关系,迫切需要公证提供可靠有力的法制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才能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地掌握情况、灵通信息,更好地使涉农公证与当前“三农”工作的新要求相适应,特别是推动公证部门提前参与重大涉农经济、民商活动,为标的额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