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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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1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0.2亩);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0.25亩);

一、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城镇建设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查看原件)

(3)村级申报证明

(4)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

(5)标注位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翻建及新申请的除外);

(7)其他材料(包括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分户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情况资料等)

三、费用:证本工本费5元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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