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办201111号
国办发[2011]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11号(总第143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06项的公告
2011-09-01
水利部
57
3Hale Waihona Puke 791-2011SL 545-2011
铸铁闸门技术条件
2011-07-07
2011-10-07
水利部
58
33792-2011
SL 536-2011
X射线衍射应力测定装置校验方法
2011-07-12
2011-10-12
水利部
59
33793-2011
2012-04-01
卫生部
74
33811-2011
NB/T 31012-2011
永磁风力发电机制造技术规范
2011-08-06
2011-11-01
67
33804-2011
WS/T 348-2011
尿液标本的收集及处理指南
2011-09-30
2012-04-01
卫生部
68
33805-2011
WS/T 349-2011
α-淀粉酶催化活性浓度测定参考方法
2011-09-30
2012-04-01
卫生部
69
33806-2011
WS/T 350-2011
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
2011-01-20
2011-04-20
水利部
52
33786-2011
SL 535-20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缩空气及供水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2011-02-17
2011-05-17
水利部
53
33787-2011
SL 541-2011
水利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机
2011-06-01
2011-09-01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以及《大江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发办…2011‟84号)《天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天办发…2012‟30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其他行业标准规范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推动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尾雁”快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商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以上,其中亚东水泥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标准化。
2013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4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
2014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015年,各类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三、任务分工(一)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协助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冶金、建材、有色、汽车、石化、轻工、医药化工、机械电子、能源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5日抄送:各市造价(定额)站。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建质〔2011〕11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和省安委会《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皖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年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部署,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2010年国发23号和省政府89号文件精神为核心,以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建筑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2010年分别下降5%以上,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争取出台《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原省政府125号令修订)。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动态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办法》和《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4
企业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1.2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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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信息的自动保存,实现可查可用,并便于检索、查阅,相关人员可及时、方便的获取相关信息;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条
2.安全生产信息可为单独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资料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二十条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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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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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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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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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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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11 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此外,对条文部分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 1.0.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 适用范围:
• 适用的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 构,
• 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 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干表观密 度≤1 950kg / m3的混凝土,常用的轻骨料有陶粒、自燃煤矸石、火山渣等。
第二章、术语
• 2.0.1 混凝土结构 •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 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 •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 2.0.4 混凝土工作性 • 在一定施工条件下,便于施工操作且能保证获得均匀密实的混凝土,混凝土拌
第四章、模板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飞模等
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 行技术论证。 • 4.1.2 对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 够的承载力、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 4.1.3 模板及支架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 和位置准确,且应便于钢筋安装和混凝土浇筑、养护。
• 4.5.6 对于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 底模支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
• 4.5.7 拆下的模板及支架杆件不得抛扔,应分散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应 及时清运。
• 4.5.8 模板拆除后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对变形和损伤部位应进行修复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现就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立足中国实际,开创性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伟大成果,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对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的要求将更加突出和紧迫,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捍卫法律尊严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责任将更加重大。
二、正确把握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审判理念,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司法能力,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〇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教 育 部二○一一年三月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11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南阳市2011年中级职称评审结果
1983-2-15 1982-10-3 1975-1-12 1969-8-28 1975-12-29 1977-10-12 1978-10-10 1969-10-28 1978-10-7 1982-10-15 1978-10-20 1976-8-12 1978-5-14 1976-3-17 1978-6-2 1976-11-27 1976-11-26 1976-10-27 1982-3-16 1972-1-10 1978-8-13 1979-3-18 1976-12-9 1981-9-19 1975-1-15 1976-1-11 1978-6-14 1973-11-19 1976-2-27 19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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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晔 代迪 邓建军 翟峰 翟国玲 翟华玲 董勤涛 杜奎波 杜占晓 段妙化 法刚 范会玲 范琳 方歌 房军正 冯秀芬 冯玉刚 符晓林 付玲玲 付荣霞 高峰 高静 高娟平 高丽 高尚 高晟 葛方行 龚晓瑞 古青伟 顾延桂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1]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加快培育发展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庆发[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启动资金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支持符合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以及建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第三条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以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为指导,坚持重点突出、竞争择优和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动态储备制度、项目竞争比选制度、项目跟踪评估制度。
安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
国发[2011]11号文件(公布版本 )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日期:2011年11月03日 16时33分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云南省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陆上通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开放格局,现就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总体要求(一)基础条件。
云南省是我国重要的边疆省份和多民族聚居区,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与东南亚、南亚多国邻近,具有向西南开放的独特优势;多民族和谐共处,与周边国家关系和睦,长期保持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拥有丰富的矿产、水能、生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潜力巨大;改革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云南省改革开放不断迈出新步伐,滇中城市群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区域自主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基础条件。
但是,云南省也面临着对外通道不畅、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产业层次不高、贫困面较大等困难和问题,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力做好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重大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和国家进一步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紧紧把握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把云南省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有利于构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陆路国际大通道;有利于提升我国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增进睦邻友好;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边远地区脱贫致富,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富裕和边疆和谐稳定。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着力构建国际大通道,增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对外经贸交流和合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开放水平;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兴边富民工程,建设繁荣稳定和谐边疆,努力把云南打造成我国连接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陆路交通枢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教职成[2011]11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以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以下简称专业服务能力)为出发点,整体提高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决定2011-2012年实施“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重点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一、充分认识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新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坚持贴近地方产业,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合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了千余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十一五”期间,通过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大批学校和专业的建设成效明显。
但是从全国情况看,高等职业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尤其是专业建设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灵活,办学活力不足;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脱节,课程教学内容与行业技术应用脱节,教学手段和方法针对性不强;师资队伍的数量、质量与结构不能满足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双师”结构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毕业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态度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学校的实训实习条件、职场环境亟待完善,职业精神培养亟需加强。
因此,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支撑,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2011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选拔国防生计划
2011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选拔国防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干部部《印发<2011年选拔国防生计划>》(政干发[2011]11号)通知要求,2011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选拔国防生12人。
具体专业见下表。
一、选拔范围国防生选拔对象必须是统招生或保送生,专业、学制、年级、学历层次符合选拔计划。
学校和院系学生会干部、退役复读大学生、批准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学生、优先选拔。
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独立学院学生、非全日制统招生、其他定向培养生,不得选拔。
女生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标准条件国防生选拔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条件:一是政治条件。
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现实表现良好,服务组织分配,符合公民应征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是学业条件。
成绩良好以上,必修课考试全部合格,本专业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二以内。
三是身体条件。
形象气质较佳,体格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是年龄条件。
学生必须是年龄在21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以下。
符合选拔规定,少数民族学生、退役复读大学生的年龄上限可分别放宽1、2岁。
五是体能标准。
大学生体能达标考核合格,100米跑、3000米跑(女生1500米)、俯卧撑、仰卧起坐等项目,达到《军人体能考核标准》放宽20%的标准。
三、计划安排国防生选拔对象必须参加政治考核、学业考察、体能考核和身体心理检测。
具体安排是:1、3月28日,驻校选培办公布选拔国防生专业和数量信息;2、3月31日,驻校选培办组织选拔国防生政策宣传。
时间为中午12:00,地点为二区主楼B213教室。
3、4月7日前,学生本人向基础学部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国防生在校选拔报名表》附后);4、4月11日前,基础学部对申请人思想觉悟、现实表现、学业成绩等情况作出鉴定,在《在校选拔国防生报名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同时出具政审材料(《国防生在校选拔政治审查表》附后);5、4月13日前,驻校选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组织政治考核;6、4月14日,根据参政干部部统一安排,组织面试、体格检查、心理检测和体能考核,择优确定选拔对象;7、4月15日,上报总参政治部审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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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合安办…2011‟11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以建设安全发展型城市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以安全发展为引领,推动《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一)组织《实施意见》宣讲活动。
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意见》,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结合实际进行宣讲,解疑释惑,推动《实施意见》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建设安全发展型城市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建设安全发展型城市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核心,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五)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
(六)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
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在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高危行业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高危行业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设,强化建设施工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领导现场带班管理,推动其他行业企业领导带班制度落实。
高危行业全面建立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推动其他行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
(七)建立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严格执行“露天作业高温大雨等恶劣天气停工制度”等规定。
商贸流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制定紧急逃生避险方案。
落实各类庆典、展览、展销、促销、文体娱乐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审批制度。
(八)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督促各地对照《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人员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抓手,深化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九)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健全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导制度、工作通报制度等,深入构建“大安全”格局。
强化“一岗双责”,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十)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建立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省规定的上限比例提取事故预防经费,提高事故预防工作水平。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建立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制定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规定,规范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基础。
(十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建立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落实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管线业主单位、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治理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建设中的违规违章现象。
(十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工作,加强应急平台、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强预案修订、备案管理,搞好应急演练。
(十四)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奖惩。
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将乡镇、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增加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
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十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惩处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以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十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加大“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力度,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进一步深化“三大车”、“三小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全面压减城市道路交通事故。
加强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七)深化建设施工安全整治。
进一步健全市、县(区)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系。
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强化市政重点工程、建筑外包工程和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监管,严防发生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垮塌等事故。
(十八)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全面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危险工艺自动控制改造及后续管理。
做好化工企业的入园进区,加大园区消防设施建设力度。
(十九)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出台《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落实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限时销售措施,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坚持“零报告”制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行为。
(二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制定非煤矿山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大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取缔非法矿山,打击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
(二十一)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检查,集中治理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落实基层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强化防火知识普及和农村防火工作。
(二十二)深化民爆物品安全整治。
以开展整治“四超”、“三违法”为重点,督促企业强化现场管理,杜绝超时、超产、超员、超量生产和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三)深化职业健康安全整治。
深入开展粉尘和有毒物质的专项整治,积极推进职业危害重点企业网上申报,落实作业场所检测、评价制度,完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针对职业危害突出的行业领域,加大执法力度,防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五、以创建活动为抓手,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二十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在全市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这个基点抓起,推动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其他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重点企业要达到一级标准。
冶金、机械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必须制定达标规划,确保三年内实现全部达标。
对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二十五)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分行业制定达标规划,在各行业(领域)选树若干个达标示范企业,发挥典型的引路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
把达标创建活动与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建立职业危害定期分析和评估通报制度,强化职业健康监管。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2013年前达到安全防护标准。
使用高毒物品或粉尘危害严重的场所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防护标准。
(二十七)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
根据国家发布的名录,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在化工企业推行联锁自控技术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技术。
在非煤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
在冶金机械制造企业推广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
在道路运输领域推广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都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十八)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
巩固工业园区专项整治成果,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加强重点乡镇、工业聚集区安全监管机构、制度、机制和台帐规范化建设。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推动建立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推广委托执法经验。
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着力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