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建办人函〔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就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各地培训数据对接,是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全国互联互通的基础,也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基础。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各省(区、市)技能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等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等情况,推动各地依据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对全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分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提高培训整体质量。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连续记录和全国互联互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全面落实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任务信息系统是我部建立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由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服务器管理由我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浙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浙建〔2024〕9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培育高水平乡村建设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组织建筑师、工程师(包括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等工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为乡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专业的技术支持,带动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培育,全面提升乡村建设能力与水平,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建引领。
发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建筑师、工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立党员志愿服务队,与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将基层党建与乡村建设实践深度融合。
倡导双向奔赴。
推动建筑师、工程师在乡村建设的广阔天地中提升实战水平,发现和培育一批有能力、有经验的高水平乡村建设技术人才,同时助力基层提高乡村建设和管理水平,形成技术人员素质与乡村建设品质双提升的良性互动。
注重服务实效。
坚持需求导向,力戒形式主义,乡镇、村立足现状和发展目标梳理实际需求,建筑师、工程师深入乡村和群众提供精准服务,将基层智慧与专业能力有机结合,打造高质量乡村建设成果。
加强统筹推进。
与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推进和美乡村三大行动、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工作融合推进,形成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3.17
•【文号】建人劳函[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
代码的通知
建人劳函[2016]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就位需求,结合各地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中职业、工种代码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以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涵盖了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资质中所列工种名称,为各地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依据。
2.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括号外与括号内的工种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原则上括号外包含括号内工种的技能要求。
在证书发放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归并与分类,使用相应名称。
3.根据相关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代码将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6年3月17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为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机构备案条件。
各地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申报新设立评估机构和备案证书换证时,申报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评估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重复使用。
对于新增的节能评估机构,各市建设部门应当在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我厅报备。
节能评估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书和编号。
二、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督促节能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材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服务水平。
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前沟通指导等方式,积极探索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方法和路径,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要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低价无序竞争,确保评估质量。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各地培训管理信息数据对接,有关数据按要求与我部相关业务司局的工作系统实现共享。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已建成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3个模块,登录网址为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我部人事司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指导各地做好
培训管理数据上传、报送、使用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培训管理数据备份管理和报送等工作,确保联网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浙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
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鼓励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三、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
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浙建〔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2021〕13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删去。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删去。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附件《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第二十六条删去。
五、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删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浙建建[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010年7月份,国务院发出《通知》,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突出了“十个创新、十个强化”,还就10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0年9月份,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文件,建设部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系列文件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建人教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10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14年度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持有我厅2006年(已通过2010年度继续教育并验检合格)或2010年当年度核发的《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岗位范围包括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具体名单请查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安全员本次不列入继续教育范围,证书继续有效,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二、继续教育内容本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等,相关内容参考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编写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培训及考核课时安排24个学时。
各市、相关县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增加相关培训内容,学时数可在总学时数中调剂。
三、继续教育通过标准继续教育通过标准为:培训分数加上考核分数,总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其中,参加培训每半天(一次)计培训分数10分;纸质考试卷面成绩除以2为考核分数(考试采取开卷方式)。
两项分数相加为参训人员本次继续教育总得分。
培训请假时间最多累计不得超过半天(4个学时),且要扣除相应分数,超出则按继续教育不通过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和考核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省建设系统“统筹协调、分级实施、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机制。
我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各类职业培训考核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在原浙江省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基础上加挂“浙江省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牌子,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厅干校),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社会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培训。
二、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考核机构分为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三类。
在依申请基础上,一是建立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原则上从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考虑全省布局,适当增加若干家,确保每个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都有一家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二是确定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从全省建筑强企和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探索推动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工作;三是确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从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建筑工人培训工作。
八大员法律依据
八大员法律依据八大员法律依据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
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可上网查询验证。
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各地不得要求其进行相同职业岗位的重复考核取证。
持证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八、加强考核评价管理信息化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单位研制开发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的网上互联和信息动态管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考核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继续教育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九、组织开发职业标准培训教材。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有关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要求,编写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供各地培训工作选备。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
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完善课程体系。
各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职业院校要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合理调整、设置土建类专业,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好校内实训和企业顶岗实习。
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的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行业社团在职业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支持有关行业社团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构建行业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治理新模式
核心丨大趙势Megatrends|31大力推进数字技术在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应用,将大力提升整个行业的数字化发展,也会提升各参与方在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数字化投入,进而推动整个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的治理能力。
构建行业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治理新模式文丨邓夏扬冉先进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对数字经济的建设力度,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需要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如何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需要,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行业管理部门是一个新的挑战。
目前,建筑业总产值24.88万亿,信息化投入不足1%,农民工平均年龄在42岁左右,用工可持续是一个巨大挑战;围绕国家碳排放发展计划,建筑业的绿色节能还有巨大提升空间,智慧城市建设对行业监管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性的发布了多份文件,文件中多次提到结合数字技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其他领域融合数字技术实现了全面突破,新媒体,新零售,工业互联网等等获得了较大趙势丨核心Megatrends32|好的发展。
作为契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建筑业需要加快数字化转型。
在行业探索前进的过程中,行业监管与服务应该加快数字化转型,从标准体系,技术引导,政策赋能等多方面推动全行业的转型升级。
建筑业也要响应国家双循环发展格局构建,由建筑大国逐步成为建筑强国,特别是在核心技术,产业链现代化等方面发展新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加快布局数字化升级已势在必行,而行业监管与服务则是建筑业数字化升级的关键切入点,风向标和指南针。
围绕行业监管与服务推动行业数字化升级,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抓手,通过对监管侧的数字化升级,推动行业监管模式创新,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对服务侧的数字化升级,推动行业服务提质增效,营造便利环境。
监管侧和服务侧的数字化升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能够让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切身感受到建筑行业数字化带来的便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设〔2012〕5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我省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存在着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勘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随着我省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推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
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人教发〔2015〕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相关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工作为基层服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现将培训单位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省范围内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
原则上择优从厅建人教发〔2013〕35号文件明确的46家备案
单位中选定。
二、备案条件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民办学校须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须具有培训工作业务范围,具有培训收费权限;
2.有满足培训所需的师资和场地,培训师资条件应符合附件2要求,并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专兼职教师人数能满足教学需要,每名师资最多可承担2门课程,且只能在1个培训单位任教;
3.有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4.能遵守培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无使用盗版教材资料、无挂靠、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等现象;
5.相应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未发生低于全省平均合格率的60%以下情况;
6.上一年度未出现单位年检不合格或因管理不善发生培训事故、损害培训学员利益等现象。
三、备案需提供材料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一份;
2.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备案程序
1.符合备案条件的培训单位在应备案当年的11月底前,将备案所需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其综合考虑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诚信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我厅,省属单位直报(仅限于岗位培训)。
我厅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备案单位信息,备案期为2年;
2.备案期满前,适时对培训单位开展质量评估。
评估合格以上的,予以认可下一周期备案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五、监督管理
1.培训单位备案管理采取信息公开方式,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点、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培训项目等,信息公开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
2.经备案的培训单位可以集中受理相关项目培训人员的考试集中报名工作,但不得受理无培训资格项目的考试报名工作;
3.我厅对备案的培训单位实行培训质量动态检查制度,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教学计划落实及有关管理台帐情况。
如发现培训单位违反《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培训行业自律诚信公约》、备案条件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因文件印发时间关系,申请2015至2016年备案的培训单位,请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陈捷,联系电话:*************
附件: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2.培训师资基本条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