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林地而需要进行的补偿标准规定。
林地作为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征用林地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
下面将对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反映林地的使用价值和生态效益,确保被征用林地的保护和恢复。
2. 公平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实施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林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林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林木补偿费、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等。
2. 土地征用费的确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根据被征用林地的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确定。
3. 林木补偿费的确定,根据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种类、树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4. 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的确定,根据被征用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用。
三、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补偿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林地补偿标准进行执行,确保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 补偿标准的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对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四、林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林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林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调整,促进补偿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五、结语。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林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2.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们国家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嗯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进行阻挠或者干涉,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时相应的会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费,而这个补偿费用是很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关注的。
嗯小编将以陕西省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4月15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布施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
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普及林业科学知识,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由于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重新规划和整合利用,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对苗木征地的情况。
全国各地农村地区都有苗木征地补偿标准来规范补偿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那么陕西苗木征地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补偿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
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2000年4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需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恢复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的重要性。
林地是森林赖以依存的基础,加强林地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手抓植树造林,一手抓林地、森林保护,通过实施“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关中平原林网建设等工程和因地制宜建立林业管理场站,使林木覆盖率有了明显提高,林地质量总体上有了改善。
但是,一些地方对林地、林木保护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的基本建设项目超计划占用林地,有的只占用不补偿,有的只垦伐不恢复,造成局部林地锐减,水土流失加剧。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
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唤醒人们对林地的保护意识,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筹集林地、林木恢复资金,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步伐。
目前国家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和山川秀美工程建设,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政府要在大力组织实施以退田还林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林地保护,搞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山青水绿人富目标的实现。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2.29【实施日期】1984.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三章村镇建房用地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
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14修正)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14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4.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取得权属证书。
使用省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权属关系。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1.03•【字号】•【施行日期】1981.11.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三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四章社员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
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
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
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七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城镇居民等群体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陕西征地补偿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针对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民,通过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需要搬迁的农民提供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帮助其顺利安置。
其次,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房屋补偿费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公平的经济补偿。
搬迁补助费主要是针对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进行补助,包括搬迁费、装修费等。
安置补助费则是为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提供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帮助其顺利安置。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城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依法进行的,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被征地群体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被征地群体在接受补偿时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办理手续,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群体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
在接受征地补偿时,被征地群体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大家对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有所帮助。
最新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导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8682元/亩。
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682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916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538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736元/亩。
现在,陕西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力度很大,在修建高铁的时候,难免会征用到一些农村集体土地。
被征地群众会分到一笔补偿款。
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要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使其符合经济发展水平。
那么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的说法。
以下标准仅供参考一、2020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根据《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6~10 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4 倍补偿土地年产值按菜地 2500~3500 元 / 亩;园地 1500~2500 元 / 亩;水浇地、耕地 1000~2000 元 / 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1 、征地前人均耕地在 1 亩以上(含 1 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4 倍;2 、人均耕地在 5 分以上(含 5 分)、 1 亩以下 ( 不含 1 亩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6 倍;3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上(含 3 分)、 5 分以下(不含 5 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8 倍;4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下 ( 不含 3 分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10 倍。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 50% 补偿;正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 补偿;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或者补偿不超过 500~1500 元 / 亩);非耕地不予补偿。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11年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02年1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批次实施统一征地。
第八条按项目统一征地依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依法批准后,由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费用概算,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村民;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确认;被征地农村村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已经发布,旨在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同时,调查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___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___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的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单位应增加安置补助费,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各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也要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陕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范围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及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等开支。
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六条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根据重点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支出;(5)林地所有权属国有,林木所有权属双方共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陕西征地补偿细则
陕西征地补偿细则(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是多少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是多少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各地的政府如果决定要征用当地公民的土地,并且征用的具体方位和范围也已经确认了,在动迁之前肯定会详细的告知公民已经制定好的拆迁补偿方案的。
多数普通公民并不这样想,对于拆迁补偿款的热情还是非常高涨的。
就比如说在陕西,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就是各位陕西市民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是多少?土地补偿费: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陕西省区片价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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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9.08
•【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1994.09.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
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征用、占用林土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
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
天然
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第十四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
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
林。
第四章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化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95%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5%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3%,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
(二)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地(市)3%;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省3%;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
木、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
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
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
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