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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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代码:5313
分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四)《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五)《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全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对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三)法律效力
获得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审核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合理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对其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加价水费。
(四)审批对象
指在本区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服务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
2.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
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4.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5.按规定进行水平测试。
6.用水单位节水措施、节水指标得到落实。
(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
1.被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
2.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
3.被评为节水先进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3%以下;
4.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用水量明显上升,且通过水平衡测试和各项节水措施落实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水计
划指标。
(三)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符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四)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符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五)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计划用水的;
2.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计划用水的;
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可预见的突然变化造成超计划用水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用户名、用户号、调整计划量的理由、具体调整计划量所涉及到的数据(包括:原计划水量、申请计划水量、近一年实际用水量)等信息应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见附录2)
2.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
《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见附录2)
3.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
《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见附录2)
4.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
《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见附录2)
5.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
《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1.下一年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当年11月15日前。
2. 本年度用水计划调整:当年9月底前。
3.月度用水计划调整:调整月的20日前。
4.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无限制。
5.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无限制。
6.用水计划指标变更的核定:次月的20日前。
(二)受理期限: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1.下一年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自来水用水计划通知书》
2.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调整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