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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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张掖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全。

第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要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全市实行计划用水,对各行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配置各县(区)、各行业的水资源总量按50%或75%频率分配,在实施中要遵循丰增枯减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各县(区)《水资源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表水、地下水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盘纳入《水资源配置方案》。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资源配置方案》和《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年水资源可利用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既要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又要结合当地生产力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变化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用水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用水。

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态用水、市政公益性用水执行标准水价。

第十二条从地下、河道、水库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除城乡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要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在十日内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批复。

第十五条灌溉用水应当依据年度供水计划,综合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诸方面的因素,进行水量平衡,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经灌区委员会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代码:5313分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四)《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五)《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全文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对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三)法律效力获得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审核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合理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对其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加价水费。

(四)审批对象指在本区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服务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2.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4.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5.按规定进行水平测试。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利部关于严格⽤⽔定额管理的通知⽂号:⽔资源[2013]268号颁布⽇期:2013-06-20执⾏⽇期:2013-06-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法》确定的⽔资源管理基本制度。

规范⽤⽔定额编制,加强定额监督管理,是各级⽔⾏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提⾼⽤⽔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最严格⽔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建⽴健全⽤⽔定额体系,严格⽤⽔定额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编制各⾏业⽤⽔定额各省级⽔⾏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业主管部门,按照《⽤⽔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要求,依据《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规定的⾏业划分,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平,加快制定农业、⼯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城镇⽣活等各⾏业⽤⽔定额。

农业⽤⽔定额编制要充分考虑⼩规模农户的⽣产技术条件和⽔平,依据⽔资源综合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灌溉规划等划分省内分区,按划定的分区分别确定灌溉⽤⽔定额。

⼯业和服务业⽤⽔定额要针对不同规模和⼯艺流程编制。

通⽤⽤⽔定额主要⽤于已建企业的取⽔许可审批或计划⽤⽔指标下达,先进⽤⽔定额主要⽤于新、改、扩建企业的⽔资源论证、取⽔许可审批以及已建企业的节⽔⽔平评价。

通⽤⽤⽔定额⼀般应以⾏业内8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先进⽤⽔定额⼀般应以⾏业内10%~20%以上企业达到为标准。

⾼档洗浴、洗车、⾼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服务⾏业要从严制定⽤⽔定额,以该地区所能达到的最先进⽤⽔⽔平为标准。

居民⽣活⽤⽔定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活条件、⽓候、⽣活习惯、社会经济发展⽔平等因素,在进⾏典型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对国家已制定的⽤⽔定额项⽬,省级⽤⽔定额要严于国家⽤⽔定额。

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地区⽔⾏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严于省级⽤⽔定额标准的本地区⽤⽔定额,经本省⽔⾏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省级⽤⽔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有关程序发布实施。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关于调整或重新核定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红头文件)文号签发人
抬头(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具体名称):
我单位xx,单位编号xx。

单位基本情况。

水源(自来水、自备井水、双水源)等用水基本情况。

节水管理的措施及效果。

申请调整或重新核定的原因(如临时任务的增加、闲置区域出租、新增人员、用水性质改变、政治任务、恢复使用等)。

特申请在总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对各考核期之间用水指标进行调整(或特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到xxx立方米)。

附:重新核定用水指标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性政策文件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__*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__*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__*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__*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__*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批准办理指南(模板)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批准办理指南(模板)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批准办理指南一、项目编号: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

四、办理时限:XXX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XXX日。

五、办理程序:(一)受理申办人需提供如下材料:1、《水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审批表》;3、地下水资源费收据复印件。

标准: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当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将《审批流程表》、申办材料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二)审批标准:1、申办人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人要对审批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予以配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规定。

3、按照用水定额、计划标准进行审批。

4、不拖欠水费、水资源费。

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

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复审人员。

(三)复审标准:同审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批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批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计划用水管理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深度节水控水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遏制用水浪费的有效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计划用水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严格计划用水管理程序和标准,引导用水单位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分工协作,统筹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用水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取水许可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具体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水资源税水量核定等工作确定。

(二)由供水单位供水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管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部门下达。

各设区的市应当按照《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管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规模。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7〕91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7〕91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7〕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8月18日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建成区内节约用水管理活动,在建成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五条市政府应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等方面工作。

节水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用水定额,制定全市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及生活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市统计局做好统计数据的复核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编制“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

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水发[2013]68号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水发[2013]68号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水发〔2013〕68号)市水业集团、全市各用水单位: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现将《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2.办理用水计划调整业务需提交材料目录3.长沙市非居民用户年度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4.长沙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情况表长沙市水务局2013年5月9日附件1: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及实施细则为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提倡节约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08)、《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贯彻执行长沙市城区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根据用户实际用水情况科学、合理的核定、调整其用水计划指标。

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原则(一)本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所有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应由长沙市水务局根据《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统一制定,并由供水企业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21日沪水务〔2007〕1008号发布,根据2013年5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市供水管理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县)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市公共供水企业(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由市供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含乡镇水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由区(县)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原则)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核定:(一)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三)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四)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五)用水单位节水措施、节水指标得到落实。

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从前款规定。

超计划用水法律后果(3篇)

超计划用水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从超计划用水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超计划用水的概念超计划用水,是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范围内,超出用水计划规定的水量进行取水或使用水的行为。

超计划用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超额用水: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的行为。

2. 超计划取水: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取水量超过计划取水量的行为。

3. 超计划排放:指用水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实际排放水量超过计划排放量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针对超计划用水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水法: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按照规定计划用水。

2. 水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计划用水制度,并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4. 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政府规章,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细化。

三、法律后果超计划用水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计划用水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水资源补偿:超计划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费,用于水资源保护与治理。

3. 限制用水:对于严重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限制其用水,直至暂停其用水资格。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因超计划用水导致重大水事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

对用水指标进行核定与调整基础编码:00实施编码:0005296X100设定依据:一、[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方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法条内容:第十二条节水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用水打算、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一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治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治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二、[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发布号令: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依照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打算取水。

超打算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打算或超定额部份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地址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名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号令: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法条内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信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利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款,重点行业的企业具有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合法理由未利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超期不更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4、[地址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发布号令: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法条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年度用水打算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治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进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腾冲市水资源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户年度取水打算申请、核定及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腾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户取水打算治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畴内取水户取水打算的核定和下达。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治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市级审批范畴内取水户取水打算的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打算的日常治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户取水打算的核定、下达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户取水打算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操纵、综合平稳、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

第二章取水打算及分类第五条取水户年度取水打算由年度打算取水总量、月度打算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打算类别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依照取水重要程度,取水户取水打算类别分指令性、指导性两类。

除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取水户取水行为应列入取水指令性打算,其他取水列入指导性打算。

〔一〕年许可取水量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或年地下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取水户;〔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供水单位;〔三〕从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取水的;〔四〕取用承压地下水的。

第七条取水户确需改变取水打算类别的,可按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章取水打算建议和核定第八条取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取水打算建议,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及区域年度取水总量核定,在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年底前下达取水户下一年度取水打算。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衡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根据住建部《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3号)等文件,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内重点用水户和管网外自备水取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城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市水利局主管市城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由审批单位依据城市供水总量、湖南省《用水定额》、近三年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

公共管网供水审批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自备水审批由市水利局负责。

第六条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增减量为用水单位增产或减产的水量增减,由用水单位申请,审批单位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核定。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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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代码:5313分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四)《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五)《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全文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对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三)法律效力获得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审核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合理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对其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加价水费。

(四)审批对象指在本区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服务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2.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4.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5.按规定进行水平测试。

6.用水单位节水措施、节水指标得到落实。

(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被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2.落实节水措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5%以下;3.被评为节水先进单位的,可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基础上按需增加3%以下;4.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用水量明显上升,且通过水平衡测试和各项节水措施落实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三)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符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四)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2.符合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

(五)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计划用水的;2.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计划用水的;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可预见的突然变化造成超计划用水的。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用户名、用户号、调整计划量的理由、具体调整计划量所涉及到的数据(包括:原计划水量、申请计划水量、近一年实际用水量)等信息应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见附录2)2.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见附录2)3.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见附录2)4.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见附录2)5.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1.下一年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当年11月15日前。

2. 本年度用水计划调整:当年9月底前。

3.月度用水计划调整:调整月的20日前。

4.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无限制。

5.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无限制。

6.用水计划指标变更的核定:次月的20日前。

(二)受理期限: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1.下一年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自来水用水计划通知书》2.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调整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

3.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上海市金山区自来水计划执行情况告知书》。

4.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

5.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审批决定书》。

6.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用水计划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金山区给水管理所接收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65号(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1: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给水管理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65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1:00 ,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电话咨询(021)57319093(三)网上咨询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通讯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邮政编码:200540(二)电话投诉(021)57953680(021)57922319(三)网上投诉十五、办理方式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的办理方式: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如需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4)许可决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核的方式。

2.适用情形适用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流程示意图附录 21.《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2.《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3.《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4.《临时用水(计划转移)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5.《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1-1 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申请表申请年份:年行政许可受理号:注:申请下年度计划水量请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1-2 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申请表申请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用户号:编号:注:请在当月2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日期:年月日1-3 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申请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注:申请下年度计划转移请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1-4 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申请表申请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用户号:编号:注:申请下年度计划转移请在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日期:年月日1-5 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月份:年月行政许可受理号:用户号: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附录 3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1.《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沪水务〔2007〕1008号)2.《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沪水务〔2001〕688号)3.GB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4.GB25501-2010《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5.GB25502-2010《座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6.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7.GB50014-2006(2011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8.GB50015-2003(2009年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9.GB50555-20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10.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11.GB50400-200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12.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13.GB/T7119-2006《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14.GB/T12452-2008《企业节水水平衡测试通则》15.GB/T18870-2011《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16.CJ164-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17.DGJ08-107-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19.《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2001年3月20.DB31/T391-2007《学校、医院、旅馆主要生活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21.DB31/T204-2010《冷却塔及其系统经济运行管理》22.DB31/T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23.DB31/T478.1-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24.DB31/T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25.DB31/T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26.DB31/T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27.DB31/T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28.DB31/T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29.DB31/T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30.DB31/T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31.DB31/T478.9-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32.DB31/T478.10-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33.DB31/T478.11-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行扶梯)》34.DB31/T478.12-2011《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35.DB31/T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36.DB31/T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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