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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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产权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办法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管理行为,维护产权安全,加强产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产权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包括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所有权、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以及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产权的确权与登记第五条所有产权权利显性、合法、受法律保护。

未经法律明文规定和产权权利人允许,不得侵犯其权利。

第六条产权登记是指将产权情况及其变化在产权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第七条产权登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容缺受理、先登记、后审核”的登记制度。

第八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簿进行更新或者公告。

第十条产权登记簿应当设立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登记簿应当与纸质版登记簿互相印证。

第三章产权的保护和维护第十一条国家应当依法保护产权权利人的产权,并规定各种产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责任以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维护本身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民事诉讼、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仲裁等。

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各行各业增强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产权保护能力。

同时,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产权显性和权益保护。

第四章产权的转让和变更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转让,应当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按照纳税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动产权转让,应当签订合同并办理物权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产权变更原因应当具体明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登记主体1. 房屋产权登记主体包括房屋权属人和房地产登记机构。

房屋权属人是指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房地产登记机构是指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三、登记种类1. 房屋产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

首次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的产权进行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登记的房屋产权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易、赠与、继承等情况下的产权变更。

四、登记程序1.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应准备齐全必要的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经审查合格后,将对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并发放产权证书给申请人。

五、登记费用1. 房屋产权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具体的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并公示于房地产登记机构。

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等,缴费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电子支付等方式。

六、登记标准1. 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登记机构应对房屋产权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登记保护1. 房屋产权登记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对待每一笔登记申请,严格保密申请人的信息。

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违法处罚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撤销已登记的产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1.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以上是对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为了保护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各相关方应认真遵守并执行该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国资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

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能够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它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营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登记范围明确规定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所拥有的各类资产,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登记主体确定负责产权登记的具体主体,通常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国有企业。

3、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产权登记的申请、审核、核准等流程。

国有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实申报资产情况,经过层层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

4、登记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如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以及资产的变动情况,如购置、处置、划转等。

5、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要点1、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向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其对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产权登记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资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共享和查询,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4、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应与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资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一)登记范围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这些单位所拥有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状况、产权归属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当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一)登记申请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资产清单、财务报表、产权证明文件等。

(二)审核与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核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三)登记发证经过核准的产权登记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四)变更与注销登记当国有资产的产权发生变动,如资产的增减、转移、合并、分立等,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当国有资产因报废、转让、清算等原因消灭时,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国资产权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一)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实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范产权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和作用(一)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边界。

(二)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便于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管。

(三)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或损失。

(四)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产权登记的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

(二)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结构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如产权转让、增减资、合并、分立等。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产权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资产清查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核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

(三)产权界定对申请登记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

(四)登记发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申请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

五、产权登记的管理(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接受检查。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对产权登记证进行变更、注销等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登记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房屋权利和交易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记录和公示房屋权利及其交易情况、使用情况,为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房地产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房屋登记范围和主体第五条房屋登记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使用权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六条房屋登记主体分为房屋产权人、房屋承租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房屋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并享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依法取得并享有房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抵押权人是指享有房屋抵押权的单位和个人。

债权人是指对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享有债权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中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指市房屋登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或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办房屋登记。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材料第八条房屋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向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申请材料及登记信息录入登记系统。

(三)公示:公示登记信息,公示期间30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异议登记。

(四)审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依法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明和印刷版。

第九条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等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证件;(二)房屋权属变更、抵押、查封等事项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其进行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关键举措。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各类国有出资企业。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也在登记范围之内。

具体的登记对象包括:1、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

3、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资产的购置、处置、划转等。

4、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5、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登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单位章程、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2、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产权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

3、核发产权登记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申请单位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于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重新申请。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企 业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
他变 动情形 的 第九 条 记
:
企 业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日 内办理 注 销 产 权 登
理 产 权 登记 第四条 第五 条

各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起 3 0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不 清楚 或 者 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造 涂 改 出 卖 或 者 出借 国 有资 产产权 登 记 表 按照 规 定 申请补领 第+ 三条
,
第八 条
企 业 发生 下 列 变 动情形 之 一 的 应 日 内办理 变动 产 权 登记

,
当 自变动 之 日起 3 0
( 一 )企 业 名 称
:
住 所 或 者 法 定 代表 人 改变
记 ( 以 下简 称产权 登记 ) 是 指 国有 资 产管理 部 门 代 表政 府对 占有 国有 资产 的各类 企 业 的资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益 等 产 权状 况 进 行 登 记 依 法确 认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行 为 第三 条
国有 资产管 理部 门根 据工作 需 要 可 以 按 照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委 托 政 府 有关 部 门或 者 机构 办 理 产 权登 记

有 国 务 院 国 有 资产 管理 部 门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的
第十 条 产 权 登 记 分 为 占有 产 权登 记 变 动
。 、 、 。
企业 办理产 权 登 记
, , 。
管 理部 门办 理 占有产权 登 记
( 一 ) 出资 人名 称
、 、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主 要 内容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是对各类产权进行确认、登记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本办法所涵盖的产权登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二、产权登记的主体产权登记的主体包括产权所有者、法定代理人以及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产权所有者应当主动申请产权登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三、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应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产权证书、身份证明、交易合同等。

2、受理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登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对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4、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将产权信息录入登记系统,颁发产权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5、存档登记完成后,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核文件应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询和监督。

四、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1、对于土地产权登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房屋产权登记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车辆产权登记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等。

4、机器设备产权登记需提供购置发票、设备清单、验收报告等。

5、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五、产权登记的变更与注销1、产权发生变更的,如产权转让、继承、赠与等,产权所有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需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如转让合同、继承公证文书等。

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以下是 7 条关于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方案:1. 咱得把产权登记的流程整明白啊!就像建房子,得先打牢基础,咱们要先把人员安排好啦。

比如王哥负责收集资料,李姐负责审核,大家分工明确,这不就能高效推进了吗?然后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来,这样才能保证不出岔子呀!你说是不是?2. 产权登记的数据可得准确无误呀!这就好比射箭要射中靶心,不能有偏差呢。

每个信息都要反复核对,就像张师傅对待他的宝贝工具一样仔细认真。

要是数据错了,那不是乱套了嘛!咱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吗?3. 培训工作要跟上啊!这就跟给汽车加油一样重要。

通过培训,让大家都像专业车手一样熟练掌握产权登记的技巧和要点。

可以请有经验的同事来分享,这不就像大师传授秘籍一样嘛。

大家一起学习进步,多棒呀!你不想试试吗?4. 宣传也不能落下呀!这就好像给咱的产权登记工作插上翅膀。

让大家都知道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就像大家都知道喝水能解渴一样。

可以发传单、搞讲座,把好处都讲清楚。

难道这样做不好吗?5. 遇到问题要及时解决呀!不能拖拖拉拉的,这好比身上长了个脓包,得赶紧挤掉。

要迅速找到问题根源,像侦探破案一样。

大家一起商量解决办法,没有过不去的坎儿,对不对?6. 服务态度得好呀!这就跟我们去商店买东西,希望服务员笑脸相迎是一个道理。

对待来办理产权登记的人要热情、耐心,让他们感觉像在家一样舒服。

人家能不夸咱们吗?7. 定期检查和评估可太有必要了!这就像给身体做体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看看工作有没有漏洞,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只有这样,我们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才能越来越好呀!难道不是吗?我的观点结论是: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全方位的重视和努力,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公司对自身及所属境内外各级法人企业产权信息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产权登记范围的具体分类为:(一)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各级法人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二)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各级法人企业直接投资的参股法人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三)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应视为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四)本条第(二)项所列参股法人企业的再投资法人企业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四条企业产权登记类型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国资事发[1995]31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资产产权登记工作;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并同时 废止了92年5月11日) (并同时号令)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管字[2000]116[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财管字[1996]31号)。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工作。

(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愈发重要。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日益凸显。

产权作为企业经营和资产流转的基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并不清晰,存在争议和纠纷。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权责清晰原则。

四、主要内容1. 定义本节对关键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术语的定义,以便统一理解和适用。

2. 登记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资产调查、产权登记、产权备案等。

3. 登记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4. 登记信息和证明明确登记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登记证明的形式和规范。

5. 变更和注销登记规定产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情况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6. 法律责任对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登记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 附则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实施措施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登记管理办法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2. 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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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节登记形式和内容第十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

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九)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十)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三)单位的清算报告;(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六)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三节登记程序第十六条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三)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四)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年度检查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四)单位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五)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情况,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

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第三章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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