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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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上海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

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有关,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规划引领,有序推进。

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

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沪规法〔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6〕243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审批与发布工作规程》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规范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调整、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红线的确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合庆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05、10、12-18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合庆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05、10、12-18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合庆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05、10、12-18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浦府[2011]390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合庆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05、10、12-18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浦府〔2011〕390号)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浦东新区合庆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05、10、12-18街坊局部调整〉的请示》(沪浦规土规〔2011〕66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合庆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05、10、12-18街坊局部调整》。

规划范围:东至远东大道、南至高科东路(接蔡路社区)、西至汇庆路、北至凌白路。

二、原则同意规划定位及规模、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相关内容。

规划总用地面积90.2公顷。

城市建设用地78.6公顷,其中居住用地21.3公顷,公共设施用地19.1公顷,绿化用地15.6公顷,市政设施用地0.3公顷,道路广场用地19公顷,备用地3.3公顷。

规划总建筑面积69.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7.9万平方米,社区及公共设施2.2万平方米,基础教育设施0.7万平方米,商办建筑38.1万平方米,其他建筑0.4万平方米。

规划人口约0.87万人。

三、应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协调好周边地区的交通关系。

四、应确保各类市政设施的用地,结合规划实施进一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特此批复。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5. 强度分区引导 ...................................... 13
5.1. 规划导向.................................................................................................13 5.2. 基本要求.................................................................................................13 5.3. 开发强度控制.........................................................................................13
4. 土地使用规划 ....................................... 9
4.1. 规划导向...................................................................................................9 4.2. 用地分类...................................................................................................9 4.3. 用地性质的明确.....................................................................................12
11.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2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公平、绿色”的综合交通体系为 目标,强化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 中的主体地位。虹桥综合交通枢 纽等一大批功能性的重大骨干工 程相继建成,为上海城乡一体化 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坚实保障。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
一、控详规划的定位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的历程
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体系的构建完善
三、控详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完善的思考
全市控规编制单元主导功能图
目前全市共划分998个控规编 制单元,合计面积约3445平方公 里。其中: 中心城273个单元,面积约 663平方公里,控规已经基本覆盖。 郊区725个单元,面积约2781
平方公里,截至目前,控规覆盖
率已经基本达70%。
全市控规覆盖情况
(二)上海控详规划“四位一体”管理体系的构建
划的基本理念。
1、城市规划的基本理念
面对城市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土地、环境、能源等资源紧约束的 双重压力,上海的城市发展必须坚持科学的规划理念,走内涵式发展 道路,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规划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理念:
VISION 2050
(1)坚持有机疏散的理念
有机疏散理念针对大城市过度 集中、无序蔓延等问题,强调通过 在大城市周边建设新城,吸引中心 城产业、人口,缓解中心城功能过 分集中所产生的压力,形成新城与 中心城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2)以“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指导全市控规编制
“控规编制单元”是分解总体规划
目标、指导控规编制的基本单位。单元
划分以集中建设区为基础,落实以下工 作要求:
上下衔接、突出系统——单元的划
分、编号和统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镇体系紧密衔接,将控规单元分为中 心城、中心城拓展区、新城、新市镇和 其他功能区5种类型,体现市域范围内 单元划分的层次性与系统性。

上海控规成果要求规范说明书-2013.5.21(含附录1、2、3、4)

上海控规成果要求规范说明书-2013.5.21(含附录1、2、3、4)

目录1.总则 (3)1.1目的和依据 (3)1.2适用范围 (3)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3)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3)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4)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4)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4)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16)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 (34)4.1适用范围 (34)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34)4.3编制程序 (48)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3)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 (54)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4)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4)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 (57)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7)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58)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59)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59)7.2初步方案的成果要求 (63)7.3公示稿的成果要求 (63)7.4草案的成果要求 (64)8.产业园区的成果要求 (64)8.1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64)8.3地块细分的成果构成 (88)8.4关于产业园区控规成果规范的调整说明 (90)9.远郊新市镇的成果要求 (92)9.1远郊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92)9.2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93)10.电子文件成果要求 (122)10.1电子数据文件组织、命名及格式规范 (122)10.2基本要求 (125)10.3通用制图规则 (126)10.4法定文件的形式规范 (131)10.5技术文件的形式规范 (132)11.附则 (133)11.1解释权 (133)11.2生效日期 (133)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 (134)附录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符号 (135)附录三控规方案导言内容要求 (136)附录四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 (138)附录五样稿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1997-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令精编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令精编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总则 (1)1.1.目的和依据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要求 (1)1.4.编制范围 (1)1.5.规划原则 (2)1.6.编制深度 (2)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2.术语 (4)3.土地使用 (7)3.1.规划导向 (7)3.2.用地分类 (7)3.3.混合用地 (12)4.开发强度 (15)4.1.规划导向 (15)4.2.控制方法 (15)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5.空间管制 (18)5.1.规划导向 (18)5.2.空间景观构架 (18)5.3.建筑高度 (21)5.4.建筑界面 (22)5.5.公共空间 (23)5.6.风貌保护 (23)5.7.地下空间 (24)5.8.其它 (25)6.住宅 (26)6.1.规划导向 (26)6.2.基本要求 (26)6.3.具体标准 (26)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0)10.5.污水 (51)10.6.供电 (52)10.7.燃气 (54)10.8.通信 (55)10.9.邮政 (55)10.10.环卫 (56)10.11.水系 (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防灾避难 (60)11.1.规划导向 (60)11.2.基本要求 (60)11.3.防洪除涝 (60)11.4.消防 (60)11.5.应急避难场所 (61)12.地名 (63)12.1.规划导向 (63)12.2.基本要求 (63)12.3.道路命名 (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公共绿地命名 (64)12.6.公共广场命名 (65)13.规划执行 (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容积率的适用 (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贴线率的适用 (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附则 (70)14.1.动态更新 (70)14.2.用词说明 (70)14.3.生效日期 (70)附录 (71)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78)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06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06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7.公共服务设施 (28)7.1.规划导向 (28)7.2.基本要求 (28)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7.5.基础教育设施 (32)8.生态环境 (34)8.1.规划导向 (34)8.2.基本要求 (34)8.3.生态建设 (34)8.4.防护距离 (35)9.综合交通 (37)9.1.规划导向 (37)9.2.基本要求 (37)9.3.道路系统 (38)9.4.轨道交通系统 (41)9.5.交通枢纽 (42)9.6.常规公交 (43)9.7.出租车 (44)9.8.加油(气)站 (44)9.9.静态交通 (45)9.10.慢行系统 (46)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10.市政设施 (48)10.1.规划导向 (48)10.2.基本要求 (48)10.3.给水 (48)10.4.雨水 (50)10.5.污水 (51)10.6.供电 (52)10.7.燃气 (54)10.8.通信 (55)10.9.邮政 (55)10.10.环卫 (56)10.11.水系 (57)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11.防灾避难 (60)11.1.规划导向 (60)11.2.基本要求 (60)11.3.防洪除涝 (60)11.4.消防 (60)11.5.应急避难场所 (61)12.地名 (63)12.1.规划导向 (63)12.2.基本要求 (63)12.3.道路命名 (63)12.4.河流和湖泊命名 (64)12.5.公共绿地命名 (64)12.6.公共广场命名 (65)13.规划执行 (66)13.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规定 (66)13.2.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66)13.3.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66)13.4.容积率的适用 (67)13.5.建筑高度的适用 (67)13.6.贴线率的适用 (68)13.7.住宅套数的适用 (68)13.8.保留用地的适用 (68)13.9.现状用地的适用 (69)13.10.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69)13.11.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69)14.附则 (70)14.1.动态更新 (70)14.2.用词说明 (70)14.3.生效日期 (70)附录 (71)附录一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强度区划分方法 (71)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2)附录三容积率修正规则 (73)附录四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4)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77)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含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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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

1.1目的和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适用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错误!未指定书签。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错误!未指定书签。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错误!未指定书签。

3.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4.附加图则的成果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4.1适用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附加图则》的成果构成................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编制程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4附加图则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5.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增补普适图则的成果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6.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6.2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7.过程性文件的成果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7.1规划研究/评估报告的成果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 录1. 总 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基本要求 (1)1.4. 编制范围 (1)1.5. 规划原则 (2)1.6. 编制深度 (2)1.7.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3)2. 术 语 (4)3. 土地使用 (7)3.1. 规划导向 (7)3.2. 用地分类 (7)3.3. 综合用地 (12)3.4. 混合用地 (12)4. 开发强度 (15)4.1. 规划导向 (15)4.2. 控制方法 (15)4.3. 主城区开发强度控制 (15)4.4. 新城、新市镇开发强度控制 (16)4.5. 其它 (16)5. 空间管制 (18)5.1. 规划导向 (18)5.2. 空间景观构架 (18)5.3. 建筑高度 (20)5.4. 建筑界面 (21)5.5. 公共空间 (23)5.6. 风貌保护 (24)5.7. 地下空间 (25)5.8. 其它 (25)6. 住 宅 (27)6.1. 规划导向 (27)6.2. 基本要求 (27)6.3. 具体标准 (27)7. 公共服务设施 (29)7.1. 规划导向 (29)7.2. 基本要求 (29)7.3.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9)7.4.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1)7.5. 基础教育设施 (34)8. 生态环境 (35)8.1. 规划导向 (35)8.2. 基本要求 (35)8.3. 生态建设 (36)8.4. 防护距离 (36)9. 综合交通 (39)9.1. 规划导向 (39)9.2. 基本要求 (39)9.3. 道路系统 (40)9.4. 轨道交通系统 (44)9.5. 交通枢纽 (44)9.6. 常规公交 (45)9.7. 出租车 (46)9.8. 加油(气)站 (47)9.9. 静态交通 (47)9.10. 慢行系统 (48)9.11.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9)10. 市政设施 (51)10.1. 规划导向 (51)10.2. 基本要求 (51)10.3. 给水 (51)10.4. 雨水 (53)10.5. 污水 (54)10.6. 供电 (55)10.7. 燃气 (57)10.8. 通信 (59)10.9. 邮政 (59)10.10. 环卫 (60)10.11. 水系 (61)10.12. 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62)11. 防灾避难 (64)11.1. 规划导向 (64)11.2. 基本要求 (64)11.3. 防洪除涝 (64)11.4. 消防 (64)11.5. 应急避难场所 (65)12. 地 名 (67)12.1. 规划导向 (67)12.2. 基本要求 (67)12.3. 道路命名 (67)12.4. 河流和湖泊命名 (68)12.5. 公共绿地命名 (69)12.6. 公共广场命名 (69)13. 规划执行 (70)1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和程序 (70)13.2. 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 (70)13.3. 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71)13.4. 容积率的适用 (71)13.5. 建筑高度的适用 (71)13.6. 建筑控制线、贴线率的适用 (72)13.7. 住宅套数的适用 (72)13.8. 保留用地的适用 (72)13.9. 现状用地的适用 (72)13.10. 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 (73)13.11. 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 (73)13.12. 地下空间的适用 (73)14. 附 则 (74)14.1. 动态更新 (74)14.2. 用词说明 (74)14.3. 生效日期 (74)附 录 (75)附录一主城区强度区划分方法 (75)附录二轨道交通站点300米服务范围示意 (76)附录三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77)附录四小型公共空间布局引导 (81)附录五准则用词说明 (82)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徐府〔2017〕92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批复
徐府〔2017〕92号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的请示》(徐规土业〔2017〕6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开展华泾镇S0313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A街坊局部调整工作。

批复意见如下:
一、徐汇北杨人工智能小镇项目是我区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发展载体,地上建设总量约72万平方米,以科技研发功能为主(约50-52万平方米),适量布局社会租赁住宅(约8-10万平方米)、商业商务设施(约8万平方米)和配套服务设施(约4万平方米)。

二、规划应加强地块空间形态研究,优化建筑布局,合理组织内、外部的交通流线,结合高品质的公共开放空间,建设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科技创新园区。

请你局根据市级相关规定,按程序抓紧开展后续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南部地区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特此批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为应对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实现“底线约束、内涵发展、弹性适应”的发展模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明确提出建立空间留白机制,结合市域功能布局调整进行战略空间留白。

为实施好“上海2035”,进一步完善空间留白机制,加强战略预留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空间留白的重要意义在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指导下,上海已从以增量扩张为主的增长型规划转入了以提质增效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

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上海2035”通过划定战略预留区,建立空间留白机制,远近结合、留有余地,为未来发展留足稀缺资源和战略空间,针对不可预期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项目做好应对准备,针对人口变化的不同情景调控土地使用供需关系,对于实现资源环境紧约束背景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战略预留区规划土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全面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在落实“底线约束、内涵发展”的同时,强化“弹性适应”。

(一)突出管理工作重点。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严格落实“上海2035”战略预留区规划要求,科学划定规划控制线。

积极应对城市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强化动态评估、战略研究和规划储备,根据发展需求适时启动战略预留区的规划编制和实施。

在战略预留区整体功能定位尚未明确时强化规划和土地预控管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避免“二次拆迁”和“大拆大建”,为城市长远发展做好准备、创造条件。

强化政府的土地调控能力。

对战略预留区内的低效用地及时予以腾退,抓好土地储备和整理工作,加强战略预留区的土地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抓好战略预留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监督和查处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攻坚要求,做好污染土地的生态修复工作,改善战略预留区生态环境。

(二)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

【政策解读】《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重点完善了六方面内容

【政策解读】《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重点完善了六方面内容

【政策解读】《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重点完善了六方面内容编者按:2016年12月7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经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实施。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是直接指导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核心技术文件,同时也是检验规划质量的重要标尺。

自2011年发布实施以来,指导本市控规编制800余项,有效推进了控规全覆盖,也提高了控规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

近年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强化五个统筹”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草案)也明确提出了“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及具体策略。

对照新形势和新要求,为了不断与时俱进、提升控规编制水平,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详规处牵头、市规划编审中心负责开展了技术准则的评估修订工作。

在7个国际城市案例研究、6项重点专题研究,并广泛征询专家、市级相关委办局、区县政府、控规编制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等基础上,工作组编制形成了《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于2016年11月经市政府研究批准,12月初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广大控规编制、管理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对其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在原准则基础上,重点完善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促进土地混合弹性使用,提升城市活力现行《技术准则》统筹衔接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的城乡用地分类标准,优化地类划分,鼓励土地混合使用。

本次修订重点加强土地使用的混合引导,提高业态使用弹性。

1、新增“综合用地”地类借鉴新加坡的“白地”,在区位条件最为优越、发展潜力巨大的区域(如中央活动区),选取核心地块作为“综合用地”,用于商业、办公、住宅、文化等多个用途的混合。

在透彻研究和深入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开发需求确定功能用途和具体比例,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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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范围内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增加容积率的;
(3)中心城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调整相邻地块边界的;
(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
局部调整,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2、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地块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
3、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面宽、密度的;
4、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消防间距等要求的;
5、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
6、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7、经市规划局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除本条(一)所规定情形之外,涉及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结构布局等强制性控制指标有一定调整,且对周边产生一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

第四条(编制要求)
(一)因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编制或调整导致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区县规划部门等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

(二)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因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或深化的,应经市规划局依申请审核同意,由区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上述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编制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同步上报后,按规定程序一并审批。

确有特殊原因(如规划控制线编制)而无法同步编制和上报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后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规划控制线)另行制定。

对第四条(二)依申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任务申请与审核
区、县规划部门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向市规划局提出控制性详细
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

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市规划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审核同意的,应予批复并认定属一般性局部调整或技术性局部调整,明确相关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公众参与等要求;审核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函复并告知理由。

(二)规划编制与上报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照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批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附件2的规定。

对于一般性局部调整(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区、县规划局参照《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暂行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相关内容在规划所在区域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天,并收集公众意见,汇总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书。

区、县规划部门应按成果规范要求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划局。

对符合上报要求的,市规划局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规划审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对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审核和审批。

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会审予以审批。

根据需要,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以及听取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并结合公众参与报告书等予以审批。

3、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应符合本规定并应按“特别论证制度”予以审批。

4、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除涉及公众利益外不予调整。

5、对不符合任务书批复要求的,书面通知区、县规划部门予以修改后另行报批。

根据需要,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参与相关审查会议。

第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和公众参与报告书,由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一)对于浦东新区、郊区区、县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及成果,应按规定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信息公开)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批准后,规划成果等审批结果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审核及发布工作规则》予以发布。

第八条(其它)
(一)未按本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规程从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2、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内容要求
附件1: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及概况。

包括申请调整规划的范围的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建设现状、交通条件,以及规划调整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简要评价。

3、申请规划局部调整必要性的论证。

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层次规划情况、原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规划局部调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5、对一般性局部调整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

附件2: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名称及概况。

包括地理位置、历史背景、用地现状、交通条件、与周边关系等。

2、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具体内容。

4、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理由、依据。

包括社会和经济效益;对城市空间形态、历史文化风貌的影响情况;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情况;对市政配套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影响情况等。

5、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修订(补充)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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