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
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
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
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
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
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第3页/共26页
【答案】D
【解析】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
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
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
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 甲 出 售 房 屋 应 当 征 得 乙 的 同 意
第9页/共26页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错误。甲出售房
同成立在先的乙,此时丁已经受领交付,C错误。如前所示,合同均未有效,故D错误。
第12页/共26页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 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 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方式,两者成立连带共同担保。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中,一个第三人甲提供,一个是由
债务人丙自己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时,没有对于承担担保方
式的约定,故为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实现权利,A错误。
银行于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丙提供的房产抵押和甲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均可主张
优先受偿权,而且,两个抵押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可
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
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正确。
第4页/共26页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 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 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由于丁已经受领了出卖人的交付,因此,丁此时已经获得了所有权,故A正确。
只有在都没有受领交付的情形下,才优先支持已经付款的买受人,既然丁已经受领交付,
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故B错误。只有在均为受领,也均未付款额情况下,才优先保护合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
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
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故C错误。《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权利。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额债权消灭,此时,对
于甲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甲的债权质权会随之而消灭。故A
以向两者同时主张。B项表述为欲实现全部债权,选择房产或者机器设备抵押,如前所
述,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当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这两个抵押物任何一个
都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的需要,所以,欲实现全部债权,选任何一个均不能实现,表
述欠准确,故错误。当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和质权并存时,通说认为,由于动产抵押不
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正确。
物权的追及效力,可直接作用于标的物的现实控制人,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的表达是
正确的,故D正确。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本题中,郑某作为间接占有人,也具有返还的义务,
C选项也应该是正确的都应当得分。
第8页/共26页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 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
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
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
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
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
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 第 一 份 合 同 有 效 , 第 二 、 三 份 合 同 均 无 效
第11页/共26页
【答案】A
【解析】甲将自己的玉石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均达成了协议,每一个
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此时,三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
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
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 乙 公 司 将 债 权 出 质 的 事 实 通 知 了 丙 公 司 , 则 丙 公 司 可 向 甲 公 司 主 张 其 基 于 供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 张 某 可 请 求 朱 某 返 还 手 表
第7页/共26页
【答案】C或者D。(官方公布答案:D)
【解析】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
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并不因为失去物的占有而丧失物权,而是物权跟着标的走,物权人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在影
响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合
同无效。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
第10页/共26页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 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 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本题中的情形,
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权属并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
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
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故B错误。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丙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
权,此时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
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力,止于善意取得,如果遇到了依法可
以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则不能再追及。本题中,表的性质为遗失物,李某捡到后卖给
了王某,王某又卖给了郑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精神,不管是王某还是郑某,
都不能直接善意取得,权利人知道受让人后,不管在谁的手里,所有权人张某在知道受让
人后,均可在两年内主张返还。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尽管朱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
人,但要构成善意取得留置权,通说认为,需要以无权处分人有权占有为前提。如前所述,
郑某购买的是遗失物,此时,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来说,不是有权占有,因此,不存在善
意取得适用的空间,朱某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由于此时,朱某是表的直接占有人,基于
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此时,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是,如果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
的,如果是不动产,此时,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果要处分该不动
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如果没有通知丙公司,则
对于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故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
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答案】D
【解析】遗失人在遗失后,如果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此时,拾得人应当返还,如果拾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 丁 公 司 对 机 器 设 备 的 抵 押 权 优 先 于 乙 公 司 的 质 权
第5页/共26页
【答案】C
【解析】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如果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
赠与给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
销该赠与合同,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错误。
第2页/共26页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 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
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 既 然 方 某 发 布 了 寻 物 启 事 , 则 其 必 须 支 付 酬 金
第13页/共26页
【答案】C
【解析】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
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
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
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A错误。同年8月,法院判
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丁可以直接取得房
屋的所有权。故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
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
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
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丁将房屋
解,具有理论上的瑕疵,此题为单项选择,应当选择没有任何瑕疵的选项,因此,应
当选C。
第6页/共26页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 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 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