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规范医疗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管理目标本办法的管理目标是: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过程,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性,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各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的采购、安装与维护、医用耗材的选用、医学影像技术的应用和检验诊断技术的应用等。
四、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以患者的安全为首要原则,任何医疗技术的应用都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2. 临床有效: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基于充分的临床试验和研究,确保其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疗效明确可靠。
3. 规范管理: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与合法性。
4. 信息共享: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需要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促进医疗技术的共同进步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5. 过程透明: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患者和公众可以充分了解和参与决策。
五、管理要求1. 医疗技术的选用与采购(1)医疗机构在选用和采购医疗技术时,必须充分考虑患者需求、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并制定采购计划和程序。
(2)医疗机构应当对所采购的医疗技术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质量监控,并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测试和维修保养。
2. 医用耗材的选用与管理(1)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临床指南,选取安全有效的医用耗材,并建立完善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
(2)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质量可靠、安全无害。
(3)医用耗材的过期耗材必须及时处理,不能用于临床操作。
3. 医学影像技术的应用(1)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人员,确保影像的质量和准确性。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卫健委1号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和升级的必要性
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5〕71号)
两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产
生
矛
盾
明确提出“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各省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研究 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5〕71号)
二、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 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 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 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九条 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 (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 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6〕39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
一、肢体延长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肢体延长术是一项 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 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骨科”诊疗科目,并具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手术、护理、康复等设施和 条件。开展该项技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及医疗技术分级分类规定完整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及医疗技术分级分类规定(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深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旳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卫医政发[2023第18号])结合我院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医疗技术旳分类及分级第一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旳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波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旳医疗技术。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旳医疗技术:1.波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旳临床试验研究深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旳其他需要特殊管理旳医疗技术,根据卫生部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二条医疗新技术是指我院尚未开展旳技术,包括:1.使用新试剂旳诊断项目;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旳诊断和治疗项目;3.创伤性旳诊断和治疗项目;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旳诊断和治疗项目;6.其他也许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旳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我院医疗新技术根据其安全性、临床应用成熟度和应用范围分为三级。
第Ⅰ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经有多家医疗机构在开展,并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成熟旳技术;第Ⅱ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尚未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经有医疗机构在开展,但仍未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仍处在需深入验证阶段旳技术;第Ⅲ级医疗新技术是指完全新技术,即自主创新或国内仍未开展旳医疗新技术。
第二章新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第一节医疗新技术准入申请准备第四条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前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必须向医院医务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树立医疗技巧准入和治理轨制,促进医学科学成长和医疗技巧进步,进步医疗质量,包管医疗安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变乱处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制订本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巧,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标,对疾病作出断定和清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苦楚.改良功效.延伸性命.帮忙患者恢复健康而采纳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应该遵照本办法.第四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应该遵守科学.安然.规范.有用.经济.相符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巧应该与其功效义务相顺应,具有相符天资的专业技巧人员.响应的装备.举措措施和质量控制系统,并遵照技巧治理规范.第五条国度树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准入和治理轨制,对医疗技巧实施分类.分级治理.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监视治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巧分类分级治理第七条医疗技巧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巧是指安然性.有用性确实,医疗机构经由过程通例治理在临床运用中能确保其安然性.有用性的技巧.第二类医疗技巧是指安然性.有用性确实,涉及必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加以控制治理的医疗技巧.第三类医疗技巧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要卫生行政部分加以严厉控制治理的医疗技巧:(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然性.有用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实验研讨进一步验证;(四)须要运用稀缺资本;(五)卫生部划定的其他须要特别治理的医疗技巧.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治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巧目次由卫生部制订颁布,并根据临床运用现实情况,予以调剂.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巧目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根据本辖区情况制订并颁布,报卫生部存案.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不得将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巧目次.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效.义务.技巧才能实施严厉治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才能相顺应的医疗技巧.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磨练项目必须是卫生部颁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磨练项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运用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第三章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巧初次运用于临床前,必须经由卫生部组织的安然性.有用性临床实验研讨.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十五条第二类医疗技巧和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前实施第三方技巧审核轨制.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才能技巧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巧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指定或者组建的技巧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巧进行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第十七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相符下列前提:(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美的治理系统;(二)在医学专业范畴具有威望性;(三)学术风格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十八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树立审核工作轨制,制订并颁布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须要树立专家库.审核工作轨制.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存案.第十九条技巧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该由医学.法学.伦理学.治理学等方面的人员构成,并相符下列前提:(一)熟习.控制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二)具有优越的职业品格.专业常识和营业才能;(三)受聘于医疗卫活力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司法办事机构,并担任响应高等专业技巧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态可以或许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技巧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介入技巧审核工作实施躲避轨制和义务穷究轨制.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巧或者第三类医疗技巧前,应该向响应的技巧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相符下列前提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巧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的计划;(二)有卫生行政部分赞成的响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可以或许胜任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重要专业技巧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巧相顺应的装备.举措措施和其他帮助前提;(五)该项医疗技巧经由过程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响应的临床实验研讨,有安然.有用的成果;(七)近3年相干营业无不良记载;(八)有与该项医疗技巧相干的治理轨制和质量包管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时,应该提交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可行性研讨陈述,内容包含:(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响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响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巧的目标.意义和实施计划;(三)该项医疗技巧的根本概况,包含国表里运用情况.顺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响.技巧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剖断尺度.评估办法,与其他医疗技巧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巧具备的前提,包含重要技巧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天资.相干经验,医疗机构的装备.举措措施.其他帮助前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陈述;(六)其他须要解释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巧是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巧未列入响应目次的;(三)申请的医疗技巧距前次统一医疗技巧未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时光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未经由过程审核的医疗技巧,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巧审核机构申请统一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再审核.第二十五条技巧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后,对于相符划定前提的,应该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干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巧治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并出具技巧审核陈述.第二十六条技巧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须要,向有关人员懂得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结论实施合议制.介入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人员数目应该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自力出具书面审核看法并签名.技巧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看法形成技巧审核结论.技巧审核机构对审核进程应该做出完全记载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看法与审核结论不合的应该予以注明.技巧审核机构应该确保技巧审核工作的科学.客不雅.公平,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将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看法.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远保管.第三十条技巧审核机构开展技巧审核工作可以按照划定收取相干费用.第三十一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将审核成果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技巧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年度开展技巧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准时光陈述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分不再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第四章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核定第二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卫生部负责核定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前提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方可核定其开展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一)技巧审核机构审核赞成看法;(二)有卫生行政部分核准登记的响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巧与医疗机构功效.义务相顺应;(四)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的计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经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核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筹划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巧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运用响应的医疗技巧.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响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巧,并实时向社会通知布告.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该有专门的部分负责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和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该树立医疗技巧分级治理轨制和包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质量.安然的规章轨制,树立医疗技巧档案,对医疗技巧按期进行安然性.有用性和合理运用情况的评估.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该树立手术分级治理轨制.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合,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进程简略.技巧难度低的通俗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必定风险.进程庞杂程度一般.有必定技巧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进程较庞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进程庞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该对具有不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医师开展不合级此外手术进行限制,并对其专业才能进行审核后授予响应的手术权限.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该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巧和第三类医疗技巧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临床运用情况,包含诊疗病例数.顺应证控制情况.临床运用后果.并发症.归并症.不良反响.随访情况等.须要时,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进程中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刻停滞该项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一)该项医疗技巧被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巧重要专业技巧人员或者症结装备.举措措施及其他帮助前提产生变更,不克不及正常临床运用;(三)产生与该项医疗技巧直接相干的轻微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巧消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然隐患;(五)该项医疗技巧消失伦理缺点;(六)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后果不确实;(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消失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况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刊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响应医疗技巧登记,并向社会通知布告.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消失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况的,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立刻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进行复核.须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巧安然性.有用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成果和论证结论,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实时做出持续或者停滞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决议,并对响应的医疗技巧目次进行调剂.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报请赞成其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卫生行政部分决议是否须要从新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一)与该项医疗技巧有关的专业技巧人员或者装备.举措措施.帮助前提产生变更,可能会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带来不肯定后果的;(二)该项医疗技巧非症结环节产生转变的;(三)准予该项医疗技巧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运用的;(四)该项医疗技巧中断1年以上拟从新开展的.第五章监视治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增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的监视治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进行监视检讨时,有权采纳下列措施:(一)进入工作现场懂得情况,查询拜访取证;(二)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刻改正违法违规行动.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分应该按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进行审核.在按期审核进程中发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情况的,卫生行政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划定,做出是否刊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巧登记.持续或者停滞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决议.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划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私安闲临床运用医疗技巧的,由卫生行政部分按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赐与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该实时撤消医疗技巧登记:(一)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进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计划的;(三)未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规模的;(五)医疗技巧与其功效.义务不相顺应的;(六)虽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前提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立刻责令其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依法穷究医疗机构重要负责人和直接义务人员义务:(一)临床运用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的;(二)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私自临床运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三)临床运用未经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划定向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划定立刻停滞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划定从新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或者私自临床运用须要从新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的;(七)违背本办法其他划定的.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才能开展医疗技巧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承担响应的司法和经济补偿义务;未经医疗机构赞成,医务人员私自临床运用医疗技巧的,由医务人员承担响应的司法和经济补偿义务.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进程中有违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变乱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司法.律例行动的,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处罚.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增强对技巧审核机构技巧审核工作的监视治理.技巧审核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撤消其技巧审核机构资历:(一)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二)超出技巧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颁布的医疗技巧目次,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三)受理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的;(四)轻微违背技巧审核程序的;(五)不克不及按照本办法划定完成技巧审核工作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技巧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况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分不作为赞成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的根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予以撤消.第五十四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对介入技巧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察,对年度考察不合格或者发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专家库成员资历,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并实时传递其地点单位及指定技巧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分:(一)在技巧审核工作中不克不及科学.客不雅.公平地提出评价看法的;(二)轻微违背技巧审核程序的;(三)不克不及按照本办法划定完成技巧审核工作的;(四)在技巧审核进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攫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五条技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巧审核进程中滥用权柄.弄虚作假或者不法收受财物以及攫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制止其介入技巧审核工作,并由其地点单位赐与行政处分.技巧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介入技巧审核工作.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分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划定干涉技巧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分或者工作人员地点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改正;后果轻微的,应该赐与有关负责人和直接义务人员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临床运用的第三类医疗技巧,医疗机构应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划定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巧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分决议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的,一律停滞临床运用第三类医疗技巧.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临床运用的第一类医疗技巧和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巧.异种基因治疗技巧.人类体细胞克隆技巧等医疗技巧暂不得运用于临床.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实验治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订.第六十条司法.律例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有专门划定的,从其划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深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旳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卫医政发[2023第18号])结合我院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医疗技术旳分类及分级第一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旳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波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旳医疗技术。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旳医疗技术:1.波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旳临床试验研究深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旳其他需要特殊管理旳医疗技术,根据卫生部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二条医疗新技术是指我院尚未开展旳技术,包括:1.使用新试剂旳诊断项目;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旳诊断和治疗项目;3.创伤性旳诊断和治疗项目;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旳诊断和治疗项目;6.其他也许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旳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我院医疗新技术根据其安全性、临床应用成熟度和应用范围分为三级。
第Ⅰ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经有多家医疗机构在开展,并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成熟旳技术;第Ⅱ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尚未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经有医疗机构在开展,但仍未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仍处在需深入验证阶段旳技术;第Ⅲ级医疗新技术是指完全新技术,即自主创新或国内仍未开展旳医疗新技术。
第二章新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第一节医疗新技术准入申请准备第四条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前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必须向医院医务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
第二类 医疗技术是 指安全性 、有 效性确切 ,涉及
定伦理 问题或者 风险较 高 ,卫 生行政部门应 当加以
疗技术准人和管理制度 ,促进 医学科学发展和 医疗技 控制管理 的医疗技术 。 第 三类医疗技术是 指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 ,需要 卫 术进步 ,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 医疗安全 ,根据 《 执业
医师法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医疗事故处理 生行政部 门加 以严格控制管理 的医疗技术 :
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
( ) 一 涉及重大伦理 问题 ;
第 二条 本办法 所称 医疗技 术 ,是指 医疗机构 及 ( ) 风险 ; ( ) 二 高 三 安全性 、有 效性 尚需经规 其 医务人员 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 目的,对疾病作 出判 范 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 断和消除疾病 、缓解 病情 、减轻痛苦 、改善功能 、延 ( ) 四 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
疗事故或医疗 纠纷 ,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 的责任 。 应责任 。 第十 八条 护理 、药学及 其他 医学相 关类专 业 的 第十七 条 医学 生和试 用期 医学毕 业生在 临床 带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
教教师 和指 导 医师指 导下参 与 医学教 育 临床实 践 活 动 ,不 承担 医疗事故或 医疗 纠纷责任 。 医学生 和试 用期 医学毕业 生未经 临床 带教教师或 指导 医师 同意 ,擅 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的,承担相应
第三类 医疗技术 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 布 ,并根据 临床应用实际情况 ,予 以调整 。
应 ,具有符合资质 的专业技术人员 、相应 的设备 、设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
政发〔2009〕1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5
【总页数】7页(P32-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1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64号) [J],
2.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J],
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38号) [J],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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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的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22第1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一章医疗技术的分类及分级管理第一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根据卫生部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二条医疗新技术是指我院尚未开展的技术,包括:医疗技术管理1.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3.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6.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我院医疗新技术根据其安全性、临床应用成熟度和应用范围分为三级。
第Ⅰ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有多家医疗机构在开展,并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成熟的技术;第Ⅱ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尚未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有医疗机构在开展,但仍未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仍处于需进一步验证阶段的技术;第Ⅲ级医疗新技术是指完全新技术,即自主创新或国内仍未开展的医疗新技术。
第二章新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第一节医疗新技术准入申请准备第四条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前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必须向医院医教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卫医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九年三月二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4.09
•【字号】苏卫医[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9〕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各类医疗技术审核申请准备工作。
卫生部组织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后,要及时做好技术审核申请上报工作。
我厅将制定下发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审核办法,各单位要按要求组织申请上报。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本医疗机构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建立医疗技术档
案,并定期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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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
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
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
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