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现有安全监察体制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正式版)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气瓶生产、使用、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液化或可溶解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监察、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等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六条气瓶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工艺流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做好产品信息记录和管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用合格的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养护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完善管理程序,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气瓶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气瓶损坏、泄漏等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气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加强对气瓶安全的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气瓶在使用、制造、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爆炸等事故。
第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理安排气瓶的存放位置,保证安全的撤离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制造。
第八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制造工艺进行优化,加强工艺改进,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合理处理,保护环境。
第四章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操作规程,配备充装专用设备和工具,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修充装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充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静电进行防护,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充装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七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法规分类号】405005200318【标题】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日期】2003/04/24【实施日期】2003/06/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技术监督综合管理类【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题注】(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气瓶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压缩气体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监察工作。
1.2 监察范围包括气瓶的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二、监察内容。
2.1 存放监察。
(1)气瓶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种类、压力、充装介质等信息。
2.2 使用监察。
(1)使用单位应明确气瓶的使用规程,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2.3 运输监察。
(1)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摩擦。
(2)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2.4 维护监察。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泄漏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气瓶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作业。
2.5 检验监察。
(1)气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使用。
(2)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内部检查。
三、监察措施。
3.1 对于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2 对于发现的气瓶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3.3 对于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察责任。
4.1 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3 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4.4 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监察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分类号】 L35301198911【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891222【实施日期】 1990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锅字(1989)12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名称】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保障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开展气瓶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
1、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气瓶前必须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2、生产厂家对认证的气瓶及其零件应予以实行质量等级分类并按其类别和型式的规定严格检验。
3、完成气瓶生产前,厂家应将厂制号、型号、规格、生产年代以及检验及试验报告等产品技术资料载入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并颁发气瓶用户卡片。
(二)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气瓶使用许可证。
2、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规定使用气瓶。
3、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三)维修
1、维修单位必须取得气瓶维修许可证,严格按照气瓶维修规定完成气瓶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2、维修单位对新购置和已用过的气瓶都应按照《气瓶维修规范》的具体要求完成维修和检验。
(四)检验
2、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对气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违规处罚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或本规程等规定的,安全监察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通报批评、记过或记大过等处罚。
(二)违法擅自生产、维修、检验、使用气瓶,严重危害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类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中,应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使用、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并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试验设施和设备;(二)具备生产能力,能够按照要求生产所需的各类气瓶;(三)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受到污染,保证气瓶的清洁和干燥;(二)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储存介质,选择相应的材料,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材料的加工和焊接;(三)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热处理、清洗、外表装饰、喷漆等工艺操作;(四)生产完毕的气瓶,应当进行交付检验,并进行贴标示,标明气瓶的生产日期、制造单位、规格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八条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规格、用途、介质等要求选择适当的气瓶;(二)在使用气瓶前应当查看气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标志;(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四)在气瓶存放、运输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外力损伤;(五)不得随意拆卸气瓶的安全装置和阀门,不得超载使用气瓶。
第九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管理制度,明确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等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化经济条件下气瓶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于经营或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气瓶安全生产监察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公众。
第三条进行气瓶安全监察和管理,应当依照本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气瓶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开展气瓶安全技术评估和监察。
第四条气瓶是指装有气体或液化气体、用于运输和储存气体或液化气体,并能保持其气态或液态的密闭容器,以及该类容器的配套附件。
第五条气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并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检验。
第六条气瓶的经营、生产、使用、运输、维修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对于违反气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章气瓶的经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气瓶的经营、生产和使用应当实现高标准、严质量、严检验、严监管的目标,遏制劣质气瓶的流入市场。
第九条气瓶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许可,并定期进行经营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和维修,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性。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适当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生产气瓶,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气瓶质量的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的用途、使用条件和规定周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气瓶进行检查、保管和维修,并及时进行气瓶的报废和退换,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不得私自擅自拆卸、修改、加装附件,或以任何方式改变气瓶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三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气瓶制造后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不得使用已过期的气瓶,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发现气瓶存在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报告有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对气瓶安全实行事中事后监察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全面、科学、严格和便利的原则,督促气瓶生产、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气瓶安全。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预防和整治相结合原则,确保气瓶整体安全。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识和监管力度。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是负责气瓶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依法组织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设立必要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气瓶安全监察的具体任务。
第八条监察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执行监察任务时应文明依法、办事公平,严守机密。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情况,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确保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合格的气瓶和生产使用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气瓶和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发生事故的气瓶和单位,监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事故的影响和伤害最小化。
第五章处罚和申诉程序第十六条对于监察结果不满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拒绝整改、逃避监管等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程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所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规范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千方百计预防事故,重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气瓶产品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贯穿于气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充装、运输、储存和报废等环节。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建立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气瓶的检验、试验、评估和认证等应当在依法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气瓶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对于危险品运输领域内的气瓶运输与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设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配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品质控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配件,防止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对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气瓶记录档案,包括气瓶的使用情况、检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于对气瓶的管理和控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2024年气瓶使用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使用,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气瓶以及使用气瓶的场所和单位。
第三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按照本规定使用气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气瓶使用者应当落实气瓶的日常检查、养护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确保气瓶的安全。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气瓶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液化气瓶、压缩气瓶和气体储存瓶。
第七条液化气瓶是指将气体通过压缩、冷却或吸附等方式转化为液态后储存的气瓶。
第八条压缩气瓶是指直接储存高压气体的气瓶。
第九条气体储存瓶是指将气体通过吸附或其他方式储存的气瓶。
第十条气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标识,并在气瓶上标注相应的标识符号。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根据气瓶的分类和标识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控制第十二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气瓶使用手册和相关要求,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在气瓶操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漏检和爆破检测,确保气瓶的安全。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气瓶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养护和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明确气瓶使用的限制条件,禁止超负荷使用气瓶。
第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按照气瓶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卸载和存放,禁止乱堆乱放。
第十八条气瓶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气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的追溯管理。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和养护第十九条气瓶的检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禁止过期使用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的外观检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的内部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摘要:气瓶是一种重要的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汽车等领域。
然而,由于气瓶内部气体压力较高,一旦出现泄漏或爆炸等安全事故,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监察规程,并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以共同促进气瓶行业的发展与安全。
一、引言气瓶作为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重要设备,其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各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纷纷制定并实施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保障气瓶安全、提高气瓶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内容及相关举措,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气瓶作为一种重要的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压缩气体。
然而,由于气瓶内部气体压力较高,一旦出现泄漏、爆炸等事故,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各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不断加强对气瓶的监察和管理,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包括了各个方面的要求,如气瓶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检验等环节,以及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内容。
通过对气瓶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的监察和管理,可以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气瓶制造与贮存要求:规定了气瓶的制造工艺、材料要求、质量控制和贮存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气瓶的结构强度和密封性能,在贮存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损坏。
2. 气瓶运输与使用规定:规定了气瓶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气瓶使用的限制条件、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等,以确保气瓶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受损坏、泄漏。
3. 气瓶检验与定期维护:规定了气瓶的定期检验和维护要求,包括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检验方法和周期、检验记录和报告等,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详解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详解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使用,防止发生危险事故,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液化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责任1. 生产单位:负责对生产的气瓶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监察。
2. 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的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3. 监管单位:负责对气瓶的安全监察和督促落实。
四、流程1. 生产环节:(1)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气瓶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监察,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2)生产单位应记录气瓶的生产日期、批次号等相关信息,便于追溯和监督。
2. 使用环节:(1)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如有明显损坏或泄漏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和气体充装,确保气瓶内部无漏气或杂质。
(3)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使用记录,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气瓶编号、充装量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五、安全规范1. 禁止在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并应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
2. 禁止将气瓶暴露在高温、阳光直射或潮湿环境下。
3. 禁止将气瓶扔掷或撞击,以免损坏气瓶壁。
4. 禁止擅自拆卸气瓶阀门或改变固定方式。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气瓶,直至整改合格。
七、监督检查监管单位应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生产单位的质量检测进行抽检。
八、最终解释权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监管单位所有。
九、应急处置在使用气瓶的过程中,若发生气瓶泄漏、起火或爆炸等紧急情况,使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及时报警求助。
同时,应根据气瓶类型和泄漏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如关闭气源阀门、喷水冷却、使用泄漏堵剂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十、员工培训为了提高使用单位员工对气瓶安全的意识和技能,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气瓶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气瓶的分类、贮存、使用注意事项、气瓶泄漏及应急处理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气瓶安全使用的能力。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近年来,随着气瓶行业的不断发展,气瓶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气瓶具有高压特性和易燃易爆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监察规程。
本文将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题,探讨这一规程的意义和实施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义。
气瓶是一种承载气体的容器,可以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种气体。
由于气瓶具有高压特性和易燃易爆等特点,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灾难。
因此,制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情况。
在我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
该规程主要包括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对气瓶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针对不同种类的气瓶,还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性。
在气瓶的设计和制造方面,规程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设备,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完整的性能测试和安全评估。
在气瓶的检验和认证方面,规程要求对每一个气瓶都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检验记录的保存,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在气瓶的使用和维护方面,规程要求用户必须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同时,规程还要求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期限或存在缺陷的气瓶,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防止其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通过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气瓶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气瓶的种类繁多,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对于气瓶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仍然不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新版)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755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新版)1目的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4术语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管理要求或规范5.1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
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a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b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c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d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c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d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 年( 2003 年 4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公布,2015 年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6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 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设(五)标准化审查报告;计(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图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样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含准)或钢企业标准的要求。
印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印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TP-AR-L550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改革现有安全监察体制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正
式版)
改革现有安全监察体制保证气瓶的
安全使用(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气体充装行业特别是民用石油液化气体经营
企业在历史上都是受政府补贴的行业,保证安全生产
的投入严重不足。
当时是短缺经济条件,如果按市场
经济的规律办,充装企业应该是有较大的利润空间
的,是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在向市场经;济
转轨的过程中,除原有国营公有企业外,进入气体充
装行业的企业大量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福利企业
和个体私营企业,没有较大经济实力来保证安全生产
的投入,基本达不到安全要求。
(2)充装设施与气瓶的分离,造成各类气瓶监管失控。
、由于各类气体的经营者投资力度不够,只投资必要的充装设施,而让气体消费者投资气体包装物,形成了各类气瓶的拥有者分散,气体经营行为落后的局面,形不成集约化经营,使我们的监管失控,检验工作得不到落实,安全使用得不到保障。
(3)政策引导失误。
主要表现在:一是“门槛”设置不合理。
法规仅对充装环节中的充装设施进行要求,而对充装对象没有要求。
使充装者不用投资气体包装物(气瓶),不用对充装对象的安全负责,而将安全隐患转嫁给气体消费者。
二是将完整体系分割开。
充装设施、充装对象(各类气瓶)和气瓶的检验应该是一个整体,而我们将其分割为不同的主体,把一个安全主体分割成若干个主体,使气体经营的安全责任得
不到落实。
2.解决气瓶安全监察和检验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气体充装安全生产的主体。
过去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其原因是没有清晰区分气瓶的使用者和气体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气瓶的使用者是各类气瓶的充装者,其原因是气瓶是各种危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包装物,气体的充装者或经营者用气瓶来包装危险气体进行销售,因此气瓶的使用者应该是气体充装者或是气体经营者,而不是气体的消费者。
广大消费者是消费气体,不是气瓶的使用者,他们不应拥有气瓶也不应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
因此,市场在消费危险气体时,气体充装或经营
者应对气体质量和气体包装物的安全提供保证,并有义务帮助气体消费者了解如何保证安全使用。
所以气体充装或经营者是充装和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只有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才能在制定法规和实际工作中有明确方向。
(2)提高“门槛”。
充装企业应拥有的自有或托管气瓶量以冗装能力的60%为最低限,否则不能批准其充装资格。
建议国家局尽快发文规定充装企业应拥有的自有或托管瓶的最低数量。
以利于各地在审批充装资格时遵照执行。
(3)适时调整安全监察的政策,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如果说气体充装或经营者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那么经营者对气体、气瓶、充装、运输等环节负有整体的安全责任,特别是气体的充装者必须是气瓶的拥有者。
过去在政策层面上把属于一个主体分割成
若干个主体,其后果是造成整个气体行业没有“大老板”而只有小业主,没有合理利润,只有无序的恶性竞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证。
因此,要从政策层面进行调整。
建“光从法规上将充装资格的行政许可改为气体经营条件的安全行政许可。
它应包括气体的充装设施和包装设施(气瓶)安全,气体包装设施还应包含气瓶检验设施。
将现有的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的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不单独设立气瓶检验站,使气瓶的充装和检验形成一个整体,这样才能提高危险气体经营者的“门槛”,引导有财力的企业进入气体行业,只有气体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良好,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
(4)建议调整气瓶检验的内容。
从气瓶事故总体情况看,事故多发部位主要是瓶阀。
因瓶阀的泄漏造成的事故占有较大比例,而因气瓶本体质量不好造成
的事故比例较小。
现行法规规定的气瓶检验内容,主要是对瓶体进行检验,检验工序基本是“克隆”气瓶制造的后部工序。
经过十多年制造环节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验,气瓶的制造质量基本得到保证。
现在应考虑在用环节是否有必要对瓶体质量进行大投入的检验,目前的检验内容是否是气瓶安全使用所必需。
从实际出发,调整法规规定的检验内容是必要的。
在气瓶规定了报废期的前提下,检验的重点应该是日常的、充装前的检验检查。
定期检验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对瓶阀的检验或是更换,这样才能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
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
从其目的来说,定期检验是为了保证使用的安全。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谁承担更合理、更有效?我认为气体充装者承担较为合适。
理由是:气瓶的充装和安全检验是一个整体,是
为气体经营服务不同的环节。
气体经营者对气瓶进行安全检验(定期检验)是其经营业务的需要,所需成本是其业务所必需的,它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成本。
而由其他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必然导致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经济利益冲突,其结果是气瓶不送检或者检验单位经营不下去。
目前的现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