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问责机制,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基于明责履责问责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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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问责机制,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基于明责履责问责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13T06:15:18.132Z 来源:《中国电业与能源》2023年1期作者:祁海青
[导读] 本文针针对当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结合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中纪委提出的“三转”要求
祁海青
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大通县 810100
【摘要】本文针针对当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结合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中纪委提出的“三转”要求,重点研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全力加快发展建设的转型提供保障。
【关键词】问责机制;“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
健全问责机制,强化“两个责任”落实的基础是一定要明确明责、履责、问责的内在联系,因此先要探讨“两个责任”与“问责机制”。
一、“两个责任”与“问责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机制,党委为主体责任,纪委为监督责任。
三中全会中不仅提出“两个责任”,且同时提出“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实则为责任制的重点。
问责,是指依据我党的相关法律及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肩负的职责及义务情况,要求其承担反向后果而执行的对其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实施责任制这十几年来,执行中存在的不强硬且形式化现象,重点在于实施责任追究的严格程度。
事实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会体现压力。
推行“两个责任”的初衷即为严肃追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是关系到正确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底线。
二、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两个责任”落实存在问题
(一)落实“两个责任”方面
首先是责任意识薄弱。
部分“一把手”自身责任意识感淡漠,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的作风是口头贯彻,必要时执行,平时漠视的态度。
部分领导干部将党风廉政建设视为纪委及纪检组的工作要务,自己的责任仅限于对此事项开会、讲话或签订责任书,甚至接到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任务后转头直接全部交由纪委执行,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不参与只交给纪委“全权负责”。
其次是单一的履责形式。
在落实责任制方面,往往将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完成与责任落实分解,对于是否真正落实制度漠不关心;在日常的责任制的监督指导方面长期缺位,只在年初接收任务、年终接受考核,中间时段并未执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也没有具体的日常督导形式来有效促进这项任务的执行,这就造成了党员干部在责任落实方面的认识不足。
最后是领导体制无法与工作机制紧密联系。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专职纪检负责人往往受制于实际工作状况,承担了非业务职责内的众多工作,没有真正独立设置编制、经费等,很多时候被监督对象制约。
部分单位因工作惯性或出于其他原因,对于分内的监管责任没有正确承担,工作常依赖主管的纪检机关来带领,造成了纪检机关没办法在主业蓄力,监督职能也无法有效发挥。
(二)“问责机制”方面
首先是不想追究。
责任的追究对象主要存在于领导干部中,责任主要领导在执行决策上较为谨慎,加之追责的调查工作量多、繁琐、困难,费力劳神,通常都没有人主动执行。
即使追究,一般也是因上级领导指示、舆论压力或媒体介入。
还有就是执行责任追究会涉及众多责任人,部分领导担心政绩和单位形象会被追责过深影响,所以能拖则拖。
其次是缺少多种形式的追究。
从以往的责任追究案例分析,责任追究通常都是只由纪检监察机关独家执行。
从责任追究形式分析,通常是主要实施纪律处分,很少有组织处理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例子。
从责任追究的进程分析,通常是约谈后开展通报批评或是处以党政纪律处分。
没有更多的部门参与责任追究工作,宣传不到位,处理形式单一,无法扩大影响面,无法体现其威慑力及警示作用。
三、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基于明责履责问责视角
落实“两个责任”可促进发展及建设,“两个责任”的正确落实重点在于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一)明确问责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这一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党委成员也应被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
所以,主体责任在宣传力度方面要提升,也要制定相关规定来明确各级党政、纪委均作为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行使责任追究,负责在管辖范围内推进及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并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有权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类人员的责任。
(二)细化问责对象
研究发案部门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组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等“四类重点人群”应否列为追责对象,并明确不同对象需承担的责任。
各级党员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党员应尽的责任,明确对责任主客体进行问责,这样才可有效解决纪委的实行监督、不实施问责的问题。
提升纪委的问责力度,调查确认结果及过程,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真正落实问责具体到责任人,并向上追溯负责人。
另外,不执行监督责任的,也要严肃追究纪委及纪委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问责范围要
问责正确落实的重点是细化问责,包括范围及项目。
一是要根据“两个责任”要求,按照要求中的“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来创建责任清单制度,具体化相关责任,提升可行性。
将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班子按照成员分工,细化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内容,使每位成员都清楚各自肩负的主体及监督责任,第一责任或是分管责任。
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具体责任追究状况,一旦发生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事件,责任追究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二是要做到“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及组织纪律的,对发生“四风”突出及顶风违纪行为的,对发生系统腐败案件的,不仅要追究主体及监督责任,还要向上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要将责任细分,逐级追究,确定何种情况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何种情况要两者责任共同追究;要清楚知悉履职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不作为及不负责等情况划分出标准并进行问责,真正将任务转换成指标,做到有责必问。
(四)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各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三转”要求,提升监督执行纪律问责,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宗旨、锲而不舍地纠正“四风”,严正申明党的政治纪律及规则,提升纪律建设,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及监督“两个责任”,重点解决在群众身边发生的廉政歪风及贪污腐败问题,
努力建立一支“对党忠诚、廉洁干净、责任担当”的纪检监察团队,用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的切实成效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促进“两个责任”的真正落实,而“两个责任”的落实也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必备前提。
有效的机制才能推进有序的落实,为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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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的思考[J].民心,2016(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