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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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在集团范围内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ZHRMGHG劳动法》、《ZHRMGHG信托法》、《ZHRMGHG 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X分配〔2X〕X号)、《关于X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X分配〔2X〕X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薪酬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与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充分考虑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与个人业绩挂钩,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适度倾斜。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二)量力而行、适时调整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及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
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三)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
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收益。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
本方案由公司统一制定,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完成企业或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亏损单位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单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六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及集团各控股投资企业。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加入本方案:
(一)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所在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试用期满。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资金筹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在不违反XXXX要求和本方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第十条缴费比例
(一)企业年度缴费总额、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年度缴费比例不低于当年企业为该职工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缴费
水平。
第十一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企业须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
第十二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一部分作为基本缴费适用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所有职工,另一部分做为专项基金(含补偿缴费)可用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企业缴费中的基本缴费部分,各企业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岗位、服务年限、绩效考核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企业年金缴费事宜: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脱产学习或长期休假而停发工资,但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按单位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
(六)企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暂停缴费或延迟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或弥补缴费。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账户管理人为公司开立总账户,为企业年金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成员企业开立分账户;并为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以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三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和补偿性缴费子账户。
第十七条满足下列条件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个人账户注销:
(一)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
(二)职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
(三)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后;
(四)出国(境)定居,职工本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职工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经现所在单位确认且新单位企业年金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
(二)如果职工离职,出现其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转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
职工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方案账户管理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行转移。
当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个人账户保留后,职工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条公司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方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统一进行管理,由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职工授权集团总部或所在企业与受托人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分别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各成员企业原则上在公司统一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内单独立账,独立核算。
特殊情况经总部批准,可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成员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XXXX和劳
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六条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根据职工当期缴费累积年限逐年按比例滚动归属职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即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第一年的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五年时全部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年的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六年时全部归属职工个人,依此类推。
当职工中途离职且年金缴费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确定归属比例);
未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归属于企业账户。
具体归属规则见下表:
以上企业基本缴费的归属原则各成员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退休、身故不受第二十六条权益归属原则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缴费专项基金中的补偿性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原则上为在本企业退休的职工享受。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职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出境定居人员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管理机构
成立XXXX公司(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管委会”),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年金管委会下设工作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年金管委会代表公司及全体参加方案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公司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受托管理合同;
(二)起草企业年金方案,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
(三)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
(四)监督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及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各企业工会联席会议报告。
各企业可相应成立各自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年金管委会代表企业及全体参加方案的职工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基金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职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诉。
第九章方案的修改和中止
第三十四条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年金管委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后,可对本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企业缴费水平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
(一)半数以上职工或年金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修改;
(二)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中止:
(一)本方案被XXXX、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公司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或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由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