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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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99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3.11
•【文号】国税发[1999]41号
•【施行日期】1999.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
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1号1999年3月11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