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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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
备案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
•【字号】沪海危防[2007]8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
查工作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84号)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交通部正式发布,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执行该标准,切实保护上海港海域环境,结合沪海危防〔2006〕132号文关于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的要求,我局将对业经我局备案的从事上海港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清舱,供油,水上液货过驳运输,围油栏监护和布设,橡胶输油软管检测,污染物处置,泥浆和建筑渣土水上运输等作业单位及应急器材供应单位进行年度备案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备案单位应严格按照沪海危防〔2006〕132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单位年度备案核查工作,并于2007年3月17日之前将年度备案核查材料报送原备案辖区海事处。

年度备案核查材料包括:
(一)年度备案核查申请;
(二)上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作业情况(附统计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作业能力现状、备案变更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与船公司新签或续签的备案协议;
(四)上年度我局签发的备案复函及备案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上年度参加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
(六)标准的符合性情况对照以及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承诺。

二、从事上海港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以及清舱作业的单位除应符合沪海危防〔2004〕398号、沪海危防〔2004〕325号、沪海危防〔2005〕73号文的相关规定外,在申请本次年度备案核查时,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并做好:
(一)作业单位应根据标准的要求,对原有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制定有效的污染应急计划,配备足够、有效的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定期组织船舶污染应急演习。

各有关单位应将修订完善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和污染应急计划一并备案。

(二)所有作业船舶必须符合标准的一般要求,配备统一标识牌,其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应予2007年6月30日之前安装能反映其航行轨迹记录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系统),并出具书面承诺随备案材料一并申请;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船舶还需分别满足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三)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符合标准的一般要求,具备船员适任条件,熟悉掌握应急岗位职责和应急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从事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人员还需分别满足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各有关单位须将本单位符合上述要求防污染作业人员的适任条件、资质等
情况一并报备。

(四)作业单位、船舶和人员在进行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中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采用岸上接收方式的,其防污染和作业安全要求参照该标准执行。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相关处置证明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三、我局将对各备案单位提交的年度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我局自3月16日起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备案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标准的符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通过年度备案核查的单位我局将继续按诚信管理的原则,在申报、作业等方面给予便利。

逾期未提交备案核查材料,或未通过年度备案核查的单位,我局将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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