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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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
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乌政办[2012]632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
处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2〕63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二、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
体,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治理方案,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区(县)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组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于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查处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我市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查处我市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工作。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批后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
要严格控制新出现私搭乱建行为,一旦发生,要坚决依法查处。
对需拆除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在有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属地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坚决制止私搭乱建行为。
六、强化责任追究。
各区(县)、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治理违法建筑工作职责,对于不履行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规定,擅自为村民或其他人员批准宅基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
建设以及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