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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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1.07.25
•【文号】计价格[2001]1366号
•【施行日期】2001.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
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366号)湖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湖北电网2001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131号)和《关于湖北电网2001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补充意见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166号)均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1999年以来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青山油改煤机组每千瓦时0.36元,清江高坝洲电站、汉江王甫洲电站每千瓦时0.418元,东湖高新热电厂每千瓦时0.46元。

二、在不推动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利用清理降低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空间,解决上述新投产电厂核定上网电价和配套送出工程还本付息问题。

其中中央投资或外商直接投资的襄樊火电厂、鄂州电厂、武汉华能发电公司和汉新发电公司上网电价分别降为每千瓦时0.338元、0.38元、0.315元和0.377元,其它各集资电厂上
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的要求核定,报我委备案。

三、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决定在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你省二次综合电价。

同时,降低原执行二次综合电价的各集资中小水火电、调峰电厂的电价,将降后电价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额并入湖北省电网目录电价,并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

各集资中小火电、调峰电厂的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今年年底先对已完成农网改造的20个县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不推动销售电价上涨;明年上半年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城乡用电同价。

五、以上电价自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

湖北省电网对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1094号)同量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湖北省电网趸售价表
附表一
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
││不满1千│1-10千伏│35-110千│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
││伏││伏││及以上│(元/千│量(元/ │
│││││││瓦/月)│千伏安/ │
││││││││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58│0.448│0.448│││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07│0.597│0.597│││││
├──────────┼────┼────┼────┼────┼────┼────┼────┤
│三、商业电价│0.897│0.887│0.887│││││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0.549│0.539│0.529│││││
│电价││││││││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378│0.368│0.358│││││
├──────────┼────┼────┼────┼────┼────┼────┼────┤
│五、大工业电价││0.380│0.360│0.350│0.345
│24.000│16.000│
├──────────┼────┼────┼────┼────┼────┼────┼────┤
│其中:1、电炉铁合金││0.3685│0.3485│0.3385│0.3335│24.000│16.000│
│、电解烧碱、合成氨、││││││││
│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
│磷││││││││
├──────────┼────┼────┼────┼────┼────┼────┼────┤
│2、电石││0.3585│0.3385│0.3285│0.3235
│24.000│16.000│
├──────────┼────┼────┼────┼────┼────┼────┼────┤
│3、中、小化肥││0.2635│0.2435│0.2335│0.2285
│24.000│16.000│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30│0.420│0.410│││││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0.200│0.195│0.190│││││
│电││││││││
└──────────┴────┴────┴────┴────┴────┴────┴────┘
附表二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
││不满1 │1-10千伏│35-110千│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
││千伏││伏││及以上│(元/千│量(元/ │
│││││││瓦/月)│千伏安/ │
││││││││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70 │0.460│0.460│││││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17 │0.607│0.607│││││
├──────────┼───┼────┼────┼────┼────┼────┼────┤
│三、商业电价│0.907 │0.897│0.897││││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0.559 │0.549│0.539│││││
│电价││││││││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388 │0.378│0.368│││││
├──────────┼───┼────┼────┼────┼────┼────┼────┤
│五、大工业电价││0.390│0.370│0.360│0.355
│24.000│16.000│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0.3785│0.3585│0.3485│0.3435│24.000│16.000│
│解烧碱、合成氨、电炉││││││││
│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
│电石││0.3685│0.3485│0.3385│0.3335
│24.000│16.000│
├──────────┼───┼────┼────┼────┼────┼────┼────┤
│中、小化肥││0.2735│0.2535│0.2435│0.2385
│24.000│16.000│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30 │0.420│0.410│││││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0.200 │0.195│0.190│││││
│电││││││││
└──────────┴───┴────┴────┴────┴────┴────┴────┘
附表三
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1-10KV│ 35KV及以上│
├─────────────┼───────┼────────┤
│一、县级趸售电价│0.356│0.356│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62│0.247│
├─────────────┼───────┼────────┤
│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0.368│0.368│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63│0.248│
└─────────────┴───────┴────────┘
注: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1.2分,其它用电电价每千瓦时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一、表二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一、表二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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