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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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体现。
论文关键词:唐律,婚姻条件,汉族“胡化”,开放性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
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基础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基础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
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基础条件”的概念。
婚姻基础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基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规范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规范,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基础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性规范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规范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规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一)、中国古代婚姻基础条件分析
1.“事宗庙,继后世”
《礼记。
昏义》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从这句最古老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目的在于家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
所以,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①]
“事宗庙,继后世”从表面看是两项功能,实际上对祖先的祭祀是第一性的,是最终的目的。
祭祀是后代对祖宗的法定义务,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继后世”是手段,是为了保障对祖宗祭祀这一重要事业的延续。
“事宗庙”的神圣义务被贯以“孝”,生育子孙是对祖先最大的孝。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这种思想最明了的表述。
如何实现和保障对祖宗祭祀的延续,婚姻是可资利用的有效的制度载体和社会生活实体,它既能使得生育合法和正当,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保证血统的纯正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所有对婚姻的法、礼规范要求都能反映这一基本思想。
比如丈夫对妻子性的专属垄断性,对妇女婚外性行为的严惩,都是为了维护血统的纯正。
任何被认为肮脏的东西是不能够出现在祭祀的仪式(祭礼)上的。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家长的意旨在法律上成为婚姻的基础条件。
“不外视婚姻为两姓之事,非男女个人之事,……”。
[②]结婚不是件私事,而是两个家族或家庭的事情。
有权利对外代表家族或家庭的,自然是作为“家”这一基本社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家长。
“父母之命”不仅仅是指父母的同意,'命'体现的是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反映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勿庸置疑的绝对决定权,这种权威是由封建宗法制度所赋予的,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是否建立上的任何主动都不被这种体制所容忍。
父母不是仅指婚姻当事人父母,在宗法家族制度之下,他是指家长,婚姻大权由家长操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告知家长并听从家长意见,“诸卑幼在外,……未成者,听尊长,违者,杖一百”。
[③]
3.“义” 义为男女结合为夫妻的基础条件,义循礼而生,“盖即礼记昏义所谓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
”[④]“夫妻原以义合,恩义断绝,
断难相处,……。
”[⑤]违反义汉族“胡化”,导致义绝,是法定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离异,否则要予刑罚。
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唐律疏议》进一步说明:“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刑”。
这种强制性规定至少在清以前没有多大更改。
至清律,则区分情节,有可离可不离者,有不许不离者,较前已有进步。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载:“义绝而可离可不离者,如妻殴夫,及夫殴妻至折伤之类。
义绝而不许不离者,如纵容抑(或者)勒(统率、带领)与人通奸及典雇(出钱雇佣)与人之类。
”义绝非一味抽象的,为了具操作性,古代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判断义绝的法定标准。
比如夫对妻、妻对夫的直系尊血亲、旁系尊血亲、兄弟姊妹等的殴杀行为,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夫与妻母的通奸行为(奸非罪),妻对夫的谋杀行为等均属义绝。
其实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其它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反映,只不过没有赋予“义”的价值内涵。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
在唐代,贞操观念完全不像宋代以后要求那么严酷,社会上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当宽松,由于唐代有一段相当长的太平盛世,生产力发展较快,人口增加较多,整个社会比较富裕。
在人们衣食足、生活稳定的情况下,必然会较多地追求生活中的享受与快乐,包括性的欢乐。
这是人们固有的需求层次的递升与变化。
另外,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李唐皇族本身就有北方的少数民族的血统,他们曾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混居生活,又发迹于鲜卑族建立的北魏,尔后直接传承鲜卑族为主的北朝政权,所以
在文化习俗上沿袭了北朝传统,“胡化”很深,唐统一天下后,就将这些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带到中原。
宋朝的朱熹曾攻击唐朝“闺门不肃”,“礼教不兴”,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这也是实际情况。
同时,“唐代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国际交流空前频繁,气魄宏大的唐朝对所谓“蛮夷之邦”的文物风习是来者不拒,兼收并蓄。
”[⑥]许多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还比较原始,女性地位较高,性生活比较自由,这些文化习俗对唐代社会的影响十分强烈,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族的礼教观念。
二、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体现
唐代是性别制度由礼入法、形成正式法典的重要时期,唐律的出现便是其标志。
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成熟、完备的法典,从性别角度说,它也是第一部关于性别制度的成熟法典;同时对后世影响深远,其后历代有关性别的律条无不以之为蓝本汉族“胡化”,故而它又是古代性别法典的基础。
唐律继承、发展了前代有关律令,“一准乎礼”,即以礼教为准则,全面制定了有关性别与婚姻的法规,从而使周秦以来有关性别的社会规范由礼制化正式走向法制化,或者说礼法合一化。
《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明显体现出两性关系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
自由。
但是在处于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