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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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过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取消的职责
对县市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工作;参与全市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工作;指导全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管理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工作;负责相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工作;负责制造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许可工作;负责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工作;负责监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负责监督管理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六)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和定期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相关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相关工作;负责查处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大案要案进行督察督办;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受理、初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工作;参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制定、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培训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接待工作;承担局机关会务
组织、政务公开、督查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工作。

(三)计划财务与科技科
承担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承担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审批工作。

(五)质量管理科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和质量奖励制度;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湖南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市长质量奖、株洲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并对县级质监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承办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工作。

承担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六)标准化科
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指导农业、工业、服务业
标准化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重大项目的标准化审核工作;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和市本级法人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七)计量科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工作;承担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管理工作;承担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审批工作;承担制造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许可工作;承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计量人员的培训及资格核准工作;承担能源计量管理、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认证监督管理科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承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十)产品质量监督科
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和定期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并对大案要案进行督察督办;承担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工作;参与食品相关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初审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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