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监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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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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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一)
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根据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一直持续修订,最新一版为 2012年9月颁布。新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共29条,并分为两类。
(根据信托特点略有调整)
第一类,原则1-13为监管的权力、责任与功能:
第1原则——责任,目标和权力:须为监管机构明确责任和目标。建立适当的 监管法律框架,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权力,进行持续的监督,
本充足最低要求。信托表现为净资本充足率。(第四章-3)
第17原则——信用风险:应在考虑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及市场和宏观经济条
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流程。包括及时识别,衡量,评
价,监测,报告、控制降低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审慎
政策和程序。信托主要是用于满足审慎管理客户资产的需求。(第四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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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五)
第18原则——不良资产、拨备与准备金:机构要有能够提前识别业务风 险和管理不良资产的政策和流程,并保持充足的拨备率。信托应包括 固有资产的不良资产管理及拨备以及信托业务的风险评估及赔偿准备 的计提。(第四章)
第19原则——集中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限额:机构应有充足的政策及 程序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适时控制或减轻风险集中度。 通过规定审慎限额,以限制机构承担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
– 国际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粘合剂 – 资产管理业中的专业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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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管的目标与任务( 五)
➢中国的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专业理财和资产管理机构 • 投资融资全能,横跨金融和产业各个领域 • 倡导自主管理,杜绝通道为主盲目低含金量的扩张 • 信托公司以fund manager 业务为主,资产保障及资 产传承安排等信托功能服务为辅的定位为高端私募市 场领域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第15原则——风险管理流程:应拥有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效的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来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报告、评估、 控制及降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在相应的风险和市场宏观经济状况 下是否有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第四章-3)
第16原则——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确定并发布与经营市场、宏观经济条件 以及机构所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审慎适当的资本充足要求。机构应达到资
手的风险。(信托具有特殊性,未做强制性要求,但机构应有集中度 风险管理的意识)
第20原则——关联方交易:为了防止关联方交易中的职权滥用,应对利 益冲突的风险,监管当局要求机构按公平原则参与关联方交易,监督 交易过程,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按照标准的政策和程序
冲销关联方风险。(信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四章)
第12原则——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者对银行集团进 行并表监管,充分地进行监测,并根据实际的需要,对银行集团全球范 围内的业务全面实施审慎标准。(信托基本不涉及)
第13原则——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境银行集团进行共享 信息和合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效地处理危机的情况下的银行。监管 要求外资银行的本地业务和国内银行采取同等标准。(信托基本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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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管的目标与任务(二)
银监会工作目标与信托公司具体监管目标
➢《银监法》:银监会监管目标(一般性):
•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 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金融产品、
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金融消费者教育) • 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第6原则——重大所有权变更:监管者对于被监管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 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有权进行审查、拒绝和提出审慎条件。
第7原则——重大收购:监管者有权(或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制定的标准审 批机构重大并购或投资事项,包括跨境设立机构,并有权提出审慎的执 行条件,以确保其关联机构或关联组织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 监管。(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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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管的目标与任务(六)
➢中国的信托公司:业务内涵 • 业务线一:投资管理业务(私募高端的基金管理) Fund management • 业务线二:财富管理(高端客户的财务管家) Wealth management • 业务线三:传统受托业务(监督和保护机制) Trustee • 其他:投行、财务顾问等业务
第8原则——监管方式:开发和维护一个有效的系统对金融机构进行前瞻性
的评估,识别其系统重要性相关的风险。同样,监管应建立早期介入工
作框架;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的预案,以便在银行无法正常
运行的情况下有序地接管。(第四章、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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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三)
第9原则——监管技术和工具:监管者应拥有一系列开展监管工作的技术和 工具,应按照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和风险收益状况,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 (第六章)
银监会监管对象
信托公司归属银监会监管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第2条 ➢ 境内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批准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 区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 (狭义:仅银监会监管的,广义:包括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
是理解后面各章内容的理论基础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核心原则》,在充分考虑了有效 监管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环境、前提条件,以及各国、各地区银行监管 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对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银行监管方面成功经验和 最佳做法进行的全面、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 《核心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市场准入监管要求、审 慎监管标准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监管信息要求、对问题机构的处 理、跨境银行监管要求七个方面,对如何加强有效银行监管提出了25 条核心原则,创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体系。 《核心原则》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采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将《核心原则》的评估状况作为衡量成 员国家银行体系稳健程度的主要指标,纳入了“金融部门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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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管的目标与任务(四)
➢信托监管目标的进一步阐释:从监管角度对信托公司的愿景 • 1978年设立至今,历经五次整顿,付出过沉重代价的长期探索, 又经2002年和2007年两次重新定位和制度改革,最终确定的中 国信托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金融机构 • 通过国际信托实践引出我国信托公司的定位 • 国际金融机构如何运用信托制度开展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23原则——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略,信托基本不涉及。
第24原则——流动性风险:略,信托与银行有本质差别。
第25原则——操作风险:监管者应明确机构有足够的操作风险管理 框架,包括审慎的政策和程序,以识别、评估、评价、监测、报 告和适时控制或减轻运营风险。(第四章)
第21原则——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机构应有充足的政策及程序在及时
的基础上,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和控制或减轻在他们的国
际借贷和投资活动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信托基本不涉及,但QDII
业务需有一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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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六)
第22原则——市场风险:机构应有足够的市场风险管理,考虑风险 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流动性的显着恶 化的风险。这包括审慎的政策及程序,在及时的基础上识别、衡 量、评价、监测、报告和控制或降低市场风险。(第四章)
是理解后面各章内容的理论基础141131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一般性理论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是梳理和总串信托监管的有效工具是理解后面各章内容的理论基础?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核心原则在充分考虑了有效监管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环境前提条件以及各国各地区银行监管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对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银行监管方面成功经验和最佳做法进行的全面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
第10原则——监管报告:监管者应收集、审查和分析审慎报告和机构单个及 并表基础上的统计报表,并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独立地审核报
告。(第六章)
第11原则——监管当局的纠正和制裁权利:监管者应在早期确定机构的不规 范行为活动是否能对单体机构或金融体系产生风险。监管者运用完备的 监督手段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包括吊销银行执照或吊销执照警告。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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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托公司有效监管体系
前提条件 市场准入 监管标准与要求 监管手段 监管信息要求 问题机构处理
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是 梳理和总串信托监管 的有效工具;是理解 后面各章内容的理论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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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一般性理论)
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是梳理和总串信托监管的有效工具
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潜在问题。(第一章)
第2原则——独立性、责任范围、提供资源和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者应具 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 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监管法律框架中应包括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 (第一章)
第3原则——协同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安排应为国内机构和外国监管 的合作与协作提供一个框架。框架须考虑机密信息保护的需求。
➢ 金融风险论:资金来源于外部,运用于外部,各种风险聚集; 风险具有传染性。监管的发展“与其说是导因于政府对金融健 康发展的期望,倒不如说是主要导因于金融危机而致”
➢ 适度竞争论:即要避免垄断,又要防止过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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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托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监管)(二)
信托公司监管意义(针对信托)
➢ 规范和引导信托公司健康发展:信托是舶来品,五次清理整顿 的曲折经历,市场定位和自身价值的探索是战略性的课题,需 要监管者的顶层设计和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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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二)
第4原则——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持牌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
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信托”)一词的使用。(第二章)
第5原则——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 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应至少包括审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集团的所 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资格)、发展战 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状况(包括资本金规 模)。(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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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管的目标与任务(三)
➢ 信托“两规”及监管规划:信托公司监管目标 通过科学监管,改进服务,使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有较大转变,真
正体现信托原理,充分发挥信托功能,发展成为面向合格投资者、主 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 • 转变盈利模式(短期目标) • 体现信托原理,发挥信托功能(立足之本) • 面向合格投资者(市场细分) • 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机构定位) • 建议思考评价:短期目标的实施效果?中长期行业发展定位?
➢ 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虽然是私募定位,但产品与服务与消费 者密切相关,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与公司利益甚至个人利 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需要监管介入维护消费者利益
➢ 维护信托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历史有血的教训,防 范个体风险(基于历史)与防范体系性风险(基于新的形势) 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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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管的目标与任务(一)
信托公司监管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对信托公司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 管组织及监管制度的学习,对我国目前信 托公司监管体系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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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第一节 监管的目标与意义
1.信托公司监管的必要性(为什么要监管) 2.监管的目标与任务 3.信托公司有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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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
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四)
第二类,原则14-29为审慎规定和对金融机构的要求:(衡量标准是监管
机构应有明确要求,且机构能有效落实)
第14原则——公司治理: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政策和流程控制过程,包括战 略方向,组织架构,控制环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薪酬。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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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托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监管)(一)
金融监管必要性(一般性理论)
➢ 公共性质论:产品的公共属性、服务的公共属性、对外部环境 的影响
➢ 利益保护论:经济活动外部效应,自身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目 标产生差异(包括社会公众和宏观经济金融体系)
➢ 消费者信心论:影响消费者信心的因素:市场不完善或市场失 效、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监管即为抑制上述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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