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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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作者:于婷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着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法官地位,加快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法律主观性、客观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梁慧星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标准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

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这种表述缺乏统一性、概括性,不符合“基本原则”属性。

因此,学术家不少专家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六条修正为:不管任何权利,都不得有碍行使社会利益。

五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并没有引入“公序良俗”的概念,因此,法律对此原则的表述莫衷一是,且表述冗长、重复。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

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

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

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并且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循。

另外,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

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有以下几个: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观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平等观,二是程序平等观。

实体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

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

程序平等观则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是做到了平等。

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

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而我国的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即采用程序平等观。

我国平等原则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和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具体含义包括: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④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诚信危机”也渗透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本文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阐述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总结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从中揭示出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解决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难题,提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有相关端倪。

商朝《商君书?靳令》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

《商君书?弱民》:“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1]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原则的高度,仅是停留在伦理标准的层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则是典型的舶来品。

在古代德国,强制交易对方以“Mit Treu und Glauben”(诚实信用)为哲辞立誓,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最终诚实信用的哲辞被转用以表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诺言,作为规范形态,有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即立法者及特定社会为确保民事行为能够被当事人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而确立规范;有对内在行为的规范,即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内心能过认同其对外在行为的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界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诺言和法律规定,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我们现在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近代继受大陆法系的法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清末学者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从日本民法典中借鉴过来的,而日本民法典是引用德国民法典中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许多法律制度而创立的,故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间接源自德国。

试述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试述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 � 总 期 思想理论双月刊
试述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 徐贤钧
� � � � � � � (中 共盘 县县 委党 校 贵 州 盘 县
� 摘 要� 民法 的基 本原 则是我 国民 事领 域的 基本 精神 与基 础价 值 在司法 实践 中 民法 基本 原则应 该成 为 � 法 官弥补 现行 法律 规范 漏洞 和空 白 衡 平个 案正 义与 公平 的基 准 法 框架的 桥梁 关键 词 基本 原则 司 法实践 衡 平性 行 为规 范 审判 准则 民法 基本 原则 的效力 发挥 离不 开法 官的 创 � 造 性司法 同 时 法 官的 自由 裁量 也必 须在 成文 法的框 架下 进行 民 法基 本原 则成 为连 接法 官自由 裁量 与成 文
� 关 问题 缺乏 规 范或 规范 � 不清 时� 民 法基 本 原则 具 有 的 平 等 公 平 等价 有 偿 和 公 序 良 俗 诚 实 信 用 合 同 � 行 为规 范的 功 能 但也 不排 � 除 在民 法规 范 已有 规 定 自 由 法 治原 则都 是市 场经济 的基 本要 求 时 民法 基本 原则 也具 有一 定的准 则功 能 行 为规 范 只 有 同时 作 为 审 判 准 则才 能 具 备 法 律 上的 意 义 民 的 参与 者也 就是 民 事活 动的 当 事人 当 然应 该 把体 现 市 场经 济基 本要 求 的民 法基 本 原则 作 为自 己 的活 动 民 法 基本 原 则是 指 导民 事
� � 法 基本 原则 作 为行 为准 则被 遵 循时 它 同 时也 是 司 准 则 其 次 民 法基 本原 则同 时体 现了 立法者 在民 事 法 机关 裁判 � 民 事纠 纷的 依据 原因 包括 以 下三 个 方 领 域的 基本 精神 与 政策 ( 一 民 法基 本 原则 的意 义决 定 了其 作 为行 为 规 面 � � 立 法的 指导 方针 立 法 者通 过设 立基 本 原 则 把自 己 在 民事 领域 所欲 推 行的 政策 和 精神 贯 彻到 民 法的 各 法 官 就可 以 根据 民 法基 本 进 行创 造 范 与审 判规范 的性 � 质 从 � 原则 一词 的语义 来看 它 在 个 方面和 以后 的民 事立 法当 中去 因此 在 一般 民法 英 文 中同 � 时 包 括" 根 本 原 初 的 或 一 般 的真 理 为 其 规 范未 作规 定的 情 况下 � 准 则" 两种 含义 我 们 可以 知道 原 则一 词 实际 上 是 性 的司法 活动 � 对 法理 和根 本 规范 的一 种翻 译 原 则具 备 法理 的 含 ( 三 民 法基 本 原则 的强 制 力由 法 官的 自 由裁 量 � 义 法 学理 论是 法律 的非 正式 渊源之 一 当然 可以 成 来 实现 民 法的 基 本原 则有 着 不确 定 性和 强 制补 充 为 法官 在裁判 � 民事 � 纠纷 的依 据 性 的立法 技术 上的 特点 首先 民 法的 基本 原则是 一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指规定个人和民事团体间关系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对于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有着自主决定权。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公正,它体现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受种族、性别、社会阶层、财富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它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公正和公平,它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第四个核心原则。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应该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合法和合规,它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二、民法诸项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和民事团体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选择与他人建立或终止民事关系。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人和民事团体的利益和自由,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3.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契约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签订合同、自由选择合同内容、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和自由解除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财产权法等。

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个体的身份、地位、财富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自由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互不干涉,达成自愿的协议。

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对当事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公正是指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判断事务。

公平公正原则旨在建立公正的民事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丧失相对优势地位的当事人。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关系,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关系中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持真诚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信用素质,促进公民间的互信合作,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效力安全原则效力安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效力是指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

安全是指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效力安全原则要求法律对于民事关系的约束力应当稳定和可靠,公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力安全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应用

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应用

L叼aI sys t em A nd soc i eW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应用于文杰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和基础价值,在司法实践申,民法基本原则应该作为法官弥补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以及衡量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法官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自由裁量,而民法基本原则则是法官此时自由裁量和成文法框架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关键词司法实践民法基本原则立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93-O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在第六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中通过的决议,在这个新的法规条文中,民法真正的建立起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类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贯穿所有民事立法体系之中,既是我国公民的行为基本准则又具有指导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有关民事类立法活动的作用,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判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中的地位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是整个民事立法程序及其运作体系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具体的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同时也具有规范一般行为的作用。

如果一旦有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疏漏或者含糊不清时,民法基本原则就需要发挥其规范的功能。

但是如果出现民法规范和民法基本原则同时对某种行为进行规范时,民法基本原则这时是具有一定的准则功能,因为只有当行为规范被作为审判准则的时候,它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来遵循时,它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是因为:(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决定了其行为和审判规范的性质原则这个词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对法理和根本规范的一种另类阐释,而且原则具备法理的含义,法学理论作为法律的非正式的渊源之一,自然可以作为法官在裁判民事纠纷时的依据和审判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其基本的行为规范功能首先,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现代意义,它从侧面反映出了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浅析关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思考

浅析关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思考

浅析关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思考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确定。

民法强制性规范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平等原则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民事主体的权力。

本文从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和基本作用出法,重点探讨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指出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指导我国民法的司法实践。

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实质(一)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内涵民法是私法的典型代表,它与公法的最大区别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愿而非公共义务而构成的法律主体地位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本质上是在平等原则下,保护民法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例如,民法不保护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因赌博而发生的债,因明显有违公平或违反当事人意愿而订立的民事关系也都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等等。

民法的强制性规范源于保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它依据稳固的社会经济活动原则对民事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从而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例如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利益或权利等规范。

国家制定的一些基本公共政策、社会认可的基本道德理念、公众普遍遵循的秩序良俗也都成为了制订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主要依据。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民法的强制性规范作为调节民事主体社会活动行为的最重要依据,它有着强大的实践指导功能。

强制性规范富有惩戒性的规范措施,使社会民事行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保证社会基本事物的正常开展,促进了社会经济活动的高效运行。

在强制性规范的制约和保护下,公民的基本权力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彰显。

于强制性规范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钱、权力、地位等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有效起到了保护弱小、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

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一)强制性规范的资格型民法的资格型强制规范明确了法律规定资格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排除了非资格主体的法律关系,通过资格主体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

具有相应能力的人也理应履行相关的义务,行为能力的增加或减少决定了其主体资格地位的变更。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导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据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涉及到法律的效力、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石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民族身份等差异,均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进一步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即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观念。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意志自由、合同自由、财产支配自由等权利。

在民事关系中,自由原则为公民提供了自主决策、自由选择、自由自治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契约的自由与平等。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后果进行调整和追究的要求。

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对合同违约行为给予违约责任等。

责任原则在维护公平、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结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保障其平等权利和自由;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促进自由和平等的民事交易;责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民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法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是以保护个人、家庭、财产等个人权益为目的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中所包含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种类、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基础性、指导性的法律原则和规律。

它是民法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民法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法立法、司法和实践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民法立法。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立法的重要依据。

民法立法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指导民事司法。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事司法的重要依据。

民事司法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规范民事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是规范民事行为的重要准则和规律,是保护个人、家庭、财产等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4、保护民事权益。

民法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保障,是保证民事交往的公平和合理的重要保障。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个人自由、平等、自主的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

在民法中,自由原则主要表现为自由意志原则、自由契约原则、自由财产原则等。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

在民法中,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合同原则、公平赔偿原则等。

3、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他人权益的原则。

在民法中,责任原则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不当得利原则等。

4、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应当保护个人、家庭、财产等个人权益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制定、应用和解释中贯穿始终的规则,是民法的灵魂。

这些原则是指导民法发展的理论基础,是解决涉及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1.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较为丰富,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

(1)平等自由原则: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其他人不能侵犯个人自由。

(2)合法性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土地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3)公正合理原则:在实现公正公正中可以适度考虑各方利益,保持平衡。

(4)诚实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必须遵守信用原则。

(5)保护弱势原则:相对于缺乏知识、信息、能力或资源的一方。

(6)物有所值原则:买卖行为以买卖双方在代价或报酬等方面的对等表现为合法。

(7)独立自主原则:个人的独立意志应该受到保护。

2.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不仅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而且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为法官和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和准则。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还有以下作用:(1)规范行为:国家法律制度的设置要追求的是在有规则的情况下促使公民行使自由,使民间纠纷少发生。

(2)促进合作: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合作与互利。

(3)强化社会公正: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公正,避免了落后、侵权。

(4)保护弱势群体:基本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 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历史的进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民法中,民法基本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世界各国在制定和修改民法时,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协调法律制度,创新发展,体现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制定、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总之,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概念,贯穿着民法的各个领域。

在实践中,信守这些基本原则,能够使法律更具实效性,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法律运用裁判解释方法正确处理每起案件,这是实践中之必须的,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目前,法院在一、二审案件的审理中,由于法官对法律、法规、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的认识、理解和解释不同,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甚至相反,案件上诉、申斥率居高不下。

法官们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及其裁判解释的关系,掌握裁判解释的具体方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是当务之急,与其无序,不如规范之,这也是严肃执法从根本上做起之必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强制补充性及其功能在一个国家里,基本的法律都具有很长的寿命,行至久远,制定一部法律也要经过漫长时间的酝酿、起草、修订和颁布。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人文系统所具有的不可重复性,极端复杂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立法的面向未来性的存在,决定了要求立法者为现在和将来均制定出确定的规则是不现实的,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使法律既具有确定性,又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法律的制定必须是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其具体方法就是在法律制定中有意设立不确定规定。

这亲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就直接体现为法律的弹性,解决了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极端复杂性的矛盾,使法律制定了以一持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

我国的民法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在民法体系中,一般的民法规范、法条、概念大都是相对确定和精确的,而在民法基本原则部分则主要体现为不确定性、模糊性。

从《民法通则》第3—7条来看,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社会公德”、“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都是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它仍兼具有日常用语、法律、哲学等多方面的含义。

所谓模糊性是人们认识中关于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

它包括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自由裁量权

民法基本原则自由裁量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与司法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自由裁量权的展望
扩大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在未来的民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将更加注重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得到应用。
法律适用的技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1
确定适用对象
首先要明确适用的对象是什么,是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还是某个具体的
案件事实。只有明确了对象,才能进行正确的适用。
02
选择适用规则
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适用规则,如法律规则、习惯、
判例等。选择合适的适用规则有助于得出合理的适用结果。
03
进行利益衡量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考虑各种利益的轻重缓急和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 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 ,法官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06 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
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同时也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为了 保障公平正义,有必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合理的解释结果。
法律推理的技巧
确定推理前提
首先需要确定推理的前提,即根 据什么来进行推理。推理的前提 可以是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习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要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要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要点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贯穿各种法律规范的基础性、根本性的法理观念和规则。

不同国家和法系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通用的特征要点:
1.普遍性:民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有普适性,为其他法规和法律关系提供基础。

2.抽象性:民法基本原则通常是抽象的、一般性的法律规则,不
涉及特定案例的具体情况,而是具有广泛适用性。

3.确定性:这些原则应当是相对明确和确定的,为法律适用提供
稳定的基础,以促进法律的可预测性。

4.基础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其他法规
的制定和解释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5.公正性和公平性:民法基本原则通常与公正和公平的法律价值
观念密切相关,体现了法律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

6.自洽性:这些原则应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相互协调、自洽的,
不应该存在矛盾或冲突。

7.补充性: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空白或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下,
起到填补和补充的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8.法治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强调法治的原则
和价值观念,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9.历史性:民法基本原则有时候反映着特定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
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文化性。

10.灵活性:尽管是基本原则,但在适用时需要灵活考虑具体情境,
以便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这些特征要点有助于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作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可能会根据其法律传统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制定和解释民法基本原则时有所差异。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表达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共同性价值准则。

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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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法律运用裁判解释方法正确处理每起案件,这是实践中之必须的,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目前,法院在一、二审案件的审理中,由于法官对法律、法规、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的认识、理解和解释不同,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甚至相反,案件上诉、申斥率居高不下。

法官们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及其裁判解释的关系,掌握裁判解释的具体方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是当务之急,与其无序,不如规范之,这也是严肃执法从根本上做起之必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强制补充性及其功能在一个国家里,基本的法律都具有很长的寿命,行至久远,制定一部法律也要经过漫长时间的酝酿、起草、修订和颁布。

在立法过程中,由于人文系统所具有的不可重复性,极端复杂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立法的面向未来性的存在,决定了要求立法者为现在和将来均制定出确定的规则是不现实的,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使法律既具有确定性,又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法律的制定必须是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其具体方法就是在法律制定中有意设立不确定规定。

这亲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就直接体现为法律的弹性,解决了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对象的极端复杂性的矛盾,使法律制定了以一持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

我国的民法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在民法体系中,一般的民法规范、法条、概念大都是相对确定和精确的,而在民法基本原则部分则主要体现为不确定性、模糊性。

从《民法通则》第3—7条来看,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社会公德”、“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都是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它仍兼具有日常用语、法律、哲学等多方面的含义。

所谓模糊性是人们认识中关于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

它包括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不确定性。

概念的模糊性由其内涵的不确定性造成,概念外延的不确定性是其内涵不确定性的结果。

所谓模糊的法律概念是指一个本身可能存在多种理解,而立法者出于某种考虑未对其从法律规定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确定其权威性含义的概念。

根据不确定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分为弱式和强式不确定性规定。

法律规定是以法律概念加各种限制词、连接词和判断词组成。

由于限制词的不确定造成的不确定规定的,为弱式的不确定规定。

由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造成的不确定规定,为强式不确定规定。

我国的民不基本原则是强式不确定规定,其来自于所使用的许多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模糊性。

民法基本原则还具有强制补充性,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动、抽象的补充条款。

不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部分都当然地成为每一法律关系当然或补充的内容,是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默示条款。

也就是说,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否则民事法律关系则是无效的。

民法基本原则的这种强制补充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强制补充性和衡平性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中模糊法律概念,立法者未以权威的方式确定其法律意义上的理解,以这种非明示的方式向法官提供了广阔的解释空间,以使其通过解释的方式,根据新的时代精神的需要补充和发展法律,并且成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必须的工作。

从这里可以看出,民法基本原则不确定性授予法官在民法具体规定提供的幅度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法基本原则的强制补充性以抽象补充规定的形式授权法官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根据立法的一般精神将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补充规定,以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也就是说它授予了法官对当事人未予约定的事项运用自由裁量权提供补充性规定的权力。

民法基本原则的衡平性是有条件的。

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衡平性不可能同时出现。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文字通过解释尚能应付需处理的问题时,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不确定性,当用上述手段不足以解决需处理的问题时,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为衡平性规定,并且也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衡平法,撇开具体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未设定十分具体的行为模式,人们对它的遵守往往是通过对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中一般要求的遵守来完成的。

另外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内容的抽象性,对当事人来说具体可操作性差,加之民法基本原则无保证手段部分,它的法律强制性除了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实现外,主要依靠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民法基本原则相应法律概念的解释和相应条款的强制性补充来实现。

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功能的明证。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来已久。

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之前,罗马法凭借着具有自由裁量因素的告示创设了债权让与、抵押制度、提高血亲地位;凭借着具有自由裁量因素的敕令建立了代理制度、简化了遗嘱形式;凭借着具有自由裁量因素的法学家、法官的解释达到了无需改变旧法规范,便能弥补旧法的不足,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模式的演变告诉我们:什么时候适当吸收裁量主义,罗马法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排斥自由裁量主义罗马法就没落。

从我国民法通则来看,其共有156条,而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制定了200条,其中有许多条款并不是对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界定,而是创立规则。

最高法院通过制定各个民事法律的执行意见,公布其确定、援用和认可的民事判例、发布批复、进行司法解释等工作。

为填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的缺漏和盲区做了大量的创造性工作。

而这一基础来源,则是法官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在我国台湾,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将判例和解释作为法律渊源适用。

裁判纵然针对个案,但实际上扮演补充法律的角色。

法律是一进化现象,受制于经常的变化,法律的环境发展之速度快于法律发展之速度。

只有在其历史环境中才能得到适当的理解。

法官的经验是法律原理的重要来源,而经验是法官从社会环境中得出的印象,“法律是经验和知识的集合体”。

法院负有改造裁判依据的法律责任,法官应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运用裁判解释来发展法律。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核心——裁判解释及其具体方法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强制补充性要求法官能动地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则是裁判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适用法律得当,要使案件获得妥当的法律适用,则必须要有妥当的法律解释。

也就是说,使案件获得妥当的法律适用是法律解释追求的最终目的,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它贯穿于法律适用之中,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说过“凡法律均须解释始能适用”。

在适当法律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下情况,一是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且当事人间的理解有歧义;二是由于法律制定时的不周延性,存在着应当规定的具体问题没有规定或已有的具体法律规定违背立法目的或法律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事法律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法定条款而未约定或法定默示条款解释不一。

例如,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违背了第1条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再如:对当事人违约金约定数额的调整,对事人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强制实际履行的准予、过错推定等法律均无具体规定。

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不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立即作出反映,制定新法律;不能及时修订、删除过时的法律规定;法律规范之间冲突,同一问题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对这些冲突规范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调和方能适用,否则,个案的裁判就会失去公正性。

正由于法律制定存在以上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经解释方能适用的道理,另一方面决定了法律解释在不同的场合对法律适用具有不同的意义。

所谓法律解释,广义的是指面向具体案件事实探求法律规定之目的、内容以及补充法律漏洞或回避恶法,以期案件获得妥当法律适用的作业。

狭义的法律解释仅限于法律规定目的、内容的探求。

根据法律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裁判解释、当事人解释、学理解释。

裁判解释是法官、仲裁员面向诉讼中的案件对拟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它是对诉讼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有权解释。

从法理学上,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司法解释。

这里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均属有权解释,其中,立法、执法、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裁判解释只对受裁判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其他人则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具有关联性。

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只要法律规定与某个具体案件事实相联系,即须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就会发生法律解释问题,二者的关联性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务必使法律规范与事实相符,法律事实与规范相符。

例如,在处理案件中涉及有关民事行为生效问题,就存在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一是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必须意思表示真实;第三,须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但这一条未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是否应确定和可能作出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民事行为的内容不确定,就不能据以划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如果是不可能事项作为民事行为内容也违反了民事行为制度的本旨,所以,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可能的。

因此,法官对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的当然解释,解释出第四项生效要件,即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可能的。

裁判解释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方法。

即通过提示法律条文用语的通常文义或特定含义来阐明法律规定意旨、内容的解释方法。

它是探求法律规定意义内容的基本解释方法,要探求法律规定的意义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首先使用文义解释方法。

法官在对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时,应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用语。

对取之于日常生活的用语,应按通常的文义而为多解释;对法律或法学给予特别定义的专门术语,则应按法律或法学所给定义而解释。

特别是民法上的专门术语,大多由外文翻译而来,所用汉字大都不能十分准确地表达原文的含义,故切忌望文生意。

如“法人”、“票据”等。

另外,法官在使用文义解释方法时,既应尊重法条的文义,又不能拘泥于法条的文义,当运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法律规定的意义内容时,或者文义解释的结果有违立法本旨时,应选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规定的真实内容。

2.扩张解释方法。

是指将狭窄的法条文义加以扩张,以求正确阐释法律规定意旨内容的解释方法。

判断法条文义是否狭窄,采取将法条所使用的词语的文义范围与该条法律规定的目的范围加以比较的方法,而不能凭主观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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