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的
通知
(昆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维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经批准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机构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维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日期:附件1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昆政发[2008]2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1【实施日期】2008.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提高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全面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突出规划在城乡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经营等多个环节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不留空白,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按照规划实施,不盲目建设。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放眼世界,瞄准国内外一流水平,引入先进理念,强化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高起点定位城乡规划编制。
完善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建设城市空间布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生产力布局的环境承载力系统,高标准进行城乡规划管理。
超越物质空间规划,体现人文关怀,把握历史文脉,尊重环境要素,提高规划品位,把昆明建设成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
(二)总体原则1.规划是生产力的原则。
充分发挥规划引导建设、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落实规划是政府的第一资源、第一责任。
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在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最新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昆政发[1995]72号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5年12月4日昆政发〔1995〕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除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报经批准的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以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建设,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建设成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服务中心。
第二章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村镇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组织、利用、推广适用村镇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村镇建设水平;(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审批村镇公共、民用建筑的设计,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编制和安排政府用于补助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事业经费;(五)负责培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各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本省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原则。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发文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对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护,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统一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96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0
【实施日期】200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成立昆明市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办),市规划督察办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察事务。
第四条市规划督察办聘请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城乡规划专家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督察员。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 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基于科学的城市规划理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合理配置城市资源,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平衡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依法进行,保证规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文件。
•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勘测、调查、设计等环节。
•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
•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 规划管理的程序与要求4.1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方案审定等环节。
具体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4.2 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在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程序应包括规划设计文件的递交、审查、评审和审批等环节。
4.3 规划实施程序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调整规划措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4.4 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整理)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三章建筑容量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 第十章乡村规划 ...............................................................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四)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一条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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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产业、人口适度集中发展、耕地向规模化经营转变;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特色;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乡规划区内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协助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规委制度】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报告制度】市、县(市)、东川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技术创新】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广先进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应当符合上一层次的城乡规划要求,形成统一、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运用城镇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县人民政府、东川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包括城镇(镇村庄)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城乡空间管制原则,城市、镇或者村庄发展布局;(二)城市、镇的性质、职能、发展目标、规划区范围;(三)禁建、限建、适建和建区的区域以及空间管制政策与措施;(四)功能分区、用地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以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五)交通发展策略、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布局;(六)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十五条【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产业园区规划由各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园区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用地布局、交通运输体系、道路网布局、环境保护策略、绿化防护等内容。
第十六条【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规划、绿化系统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住房规划以及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环卫等规划。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二)城镇黄线、城镇绿线、城镇蓝线和城镇紫线等控制线;(三)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四)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五)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布局、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六)市政管线系统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内容。
第二十条【乡、村规划的编制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下列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二)重要河流、湖泊流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乡和村庄;(三)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乡和村庄;(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好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乡和村庄。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市或镇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规划和村规划,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乡的发展方向、性质、目标、规划区范围;(二)村庄与生产基地发展布局与空间管制策略;(三)道路交通、电力、电信、供水等基础设施布局;(四)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建设标准;(五)对耕地、山林、河流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和要求;(三)对耕地、山林、河流等自然资源和村庄特色、历史文化、以及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四)村庄建设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等。
第二十三条【规划的评估与维护】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总结、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规划修改程序】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五条【控规修改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规划修改报批程序】城乡修改方案编制完成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乡规划、村庄规划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