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2010年12月13日
一、城乡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24号)
3、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
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5号)
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4号)
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9号)
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7号)
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2号)
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
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84号)
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4号)
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3号)
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二、建筑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1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1
•【字号】绵府办发〔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绵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绵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按照《绵阳市市辖区村镇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城市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依法参与相关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由相应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
(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27
•【字号】川府函〔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
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4〕5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审批《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泸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和区域医药健康中心,共建世界优质白酒产业集群,打造长江上游航运
贸易中心,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建设川渝滇黔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泸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9.1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1.2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42.9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58.38平方千米以内。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
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
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管理,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细则》,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
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
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
2016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
定
2016年1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市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订)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订)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眉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8-15 16: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都市规划有效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原则,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眉山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旳规划管理工作。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城及产业园区旳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具体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旳,按已明确旳指标执行;控制性具体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具体规划旳,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旳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旳前提下,经批准可合适调节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畴内旳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旳控制性具体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旳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具体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旳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六条眉山都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涉及旳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都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旳拟定根据已批准旳控制性具体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尚未覆盖旳,按已批准旳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五)改善规划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管理
➢ 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 则; ➢ 科学民主决策: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 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机构组成:人民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
➢ 城乡规划批前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 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 进行审查。 ➢ 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组织编制机关):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 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3
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
市州域城镇体 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
镇详细规划
乡总体规划
跨区域的城乡 规划
跨区域的城乡 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
设市城市总体 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场镇建设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行政监督还包括各级政府同级规划监督、规划主管部门对本级规划实 施执法监督等 。
21
➢ 人大监督: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贯穿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 改等各个环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四川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4-09-24【生效时间】2004-09-24【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应当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二、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2.08.21
•【字号】
•【施行日期】1982.08.2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82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农业和农村建房用地
第四章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工业、交通用地
第六章城镇用地
第七章土地的征用和拨用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土地管理机关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尤其珍贵。管好用好土地,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社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成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土地的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起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已开发和未开发的陆地与水域。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
(一)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居民宅基地,不包括农村集体在城市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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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的区域,其他城市、县辖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镇规划区统一规划,不单独编制村规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乡(镇)设立的派驻机构,具体承担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众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后,用于指导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用于指导市(州)域内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城市总体规划合编。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用于指导县域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合编。
第九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重点地区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的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各地块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川机关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分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