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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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 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 2.1.2 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第 2.1.3 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 2.2.1 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范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

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范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5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 2.2.2 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第 2.2.3 条第四分区范围内除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且总建筑密度指标上限不应超过表2.2.9.1或表 2.2.9.2中关于第四分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指标要求。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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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第 2.2.4 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1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4.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基准建筑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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