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赃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追赃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闫铁鑫; 王蓓蓓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38)007
【总页数】5页(P80-84)
【关键词】追赃; 对策; 赃款赃物
【作者】闫铁鑫; 王蓓蓓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对于犯罪的惩处不仅要包括对犯罪人的刑罚,还要包含对犯罪人的犯罪所得的收缴。

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的一般,“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1]。

作为侦查工作中
重要的一环,追缴赃款赃物不仅仅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迫使犯罪分子丧失既得利益的重要方法,更是满足社会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需求的重要途径。

在大多数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要作案目的就是要获取最大化的非法经济利益,但这样的结果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社会集体和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追赃工作至关重要。

但是,目前侦查过程中追赃挽损环节还存在诸多难点,这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追赃工作进展。

一、追赃概述
追赃是追缴赃款赃物的简称,追即追回、追缴,赃即赃款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和变价款物[2]。

追赃这一词在含义上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

广义层面上的追赃,不仅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事实状态上的赃款赃物,还包括司法机关使追回的赃款赃物恢复其本来财产归属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狭义层面上的追赃,仅指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事实状态上的赃款赃物。

本文所讨论的仅是追赃的狭义层面上的含义。

从上述定义出发,追赃有其重要的三重内涵:第一层内涵是扩大侦查成果。

追赃这一工作并不是单独进行的,在追缴赃款赃物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查缉犯罪人和固定犯罪证据的过程。

获取和固定犯罪证据、寻找和查缉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这三个过程是同时进行的,这三位一体的侦查模式是追赃的第一层内涵。

第二层内涵是打击和控制犯罪。

追赃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为受害人挽回损失,还要剥夺犯罪人的经济基础,以防止其卷土重来。

例如,一个犯罪团伙进入到了公安机关的视野中,公安机关已将其头目控制,但是该犯罪团伙仍在继续作案。

由此可见,犯罪团伙是否继续犯罪并不取决于是否由其原先的头目领导犯罪,而是因为犯罪团伙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仍然存在,所以追赃亦是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层内涵是维护社会秩序。

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追赃是为受害人、社会集体和国家打击犯罪、挽回损失的过程;从受害者以外的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它还是保护无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过程。

追赃过程中往往会牵涉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

试想,一个盗窃团伙将其所盗的财物以一定的形式变卖、典当、抵押来进行交易,善意第三人获得此财物,待追赃时这财物到底该如何界定?它是需要被定义为赃款赃物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呢,还是需要被定义为正常交易物品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呢?这就给交易秩序以及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只有通过细致入微的抽丝剥茧的工作,才能够达到依法惩戒犯罪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受害者
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标。

二、当前我国追赃工作的难点
(一)法律支撑薄弱,法律规制缺失
现今,虽然我国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制定出台和推陈出新,但是刑事追赃工作仍然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过于简略浅层,对于追赃工作没有带来明确的指导。

追赃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是《刑法》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139条、142条,最高检印发的《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
案款物工作规定》,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刑法》第64条给予了追赃工作根本性原则性的指引,即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追赃工作是没有期限的。

换言之,追赃工作是至还方休或至死方休的,即只有在犯罪人将利益损失偿还相关利益人或是犯罪人死亡的情况下,追赃工作才会停止。

但是上述的这些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赃物的概念,这一频繁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词语,法律却并未给予其清晰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而学术界对此存在的多种解释均趋向同一特征,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所得为赃物。

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一基础概念的含糊不明势必会为后续的追赃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比如说赃物产生的收益是否为赃物?赃物是否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变现赃物购置的相关财产是否为赃物?上述问题并非未能得到解决,但是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的成果仍需为法律所明确,只有如此才能为之后相关或相似案件作出清晰的指引。

除此之外,也正是因为追赃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我国侦查机关在进行追赃工作时缺少相应的制度制约[3]。

作为执法者,我们所关注的不应该仅仅是最后的实
体裁判是否正确、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要更多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这一问题。

上面这一系列的问题,倘若不及时解决,短期来看,追赃工作难以有效、适时地开展;长期来看,追赃工作的法律属性难以确定,国家、社会以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也难以得到最为根本的保障。

从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追赃工作并不为侦查机关所重视,其仅仅是侦查机关在收集、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品而已。

(二)追赃动力不足,执法资源错置
长久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基层部门便简单地以与案件相关的某些“率”作为考核地方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我们常说的破案率、退查率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侦查机关将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作为必须要执行的硬任务,而对于人民最为关心的其财产的损失的追缴则成了可以实现也可以不实现的软任务。

除此之外,受害人的损失能不能追回和追回的多少都与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无任何联系,即便损失全部追回,也不能给办案人员带来绩效考核上的提升;另一方面,犯罪人所窃取的赃款赃物被追回后,其结果要么是物归原主,要么就上缴国库,要么就是交由职能部门处理,而对于辛辛苦苦、勤勤恳恳进行追赃工作的办案人员来说没有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效益。

也许有些人会有疑问,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就是打击犯罪、挽回损失,为什么追回犯罪所得还需要对办案人员有一定的经济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一个理性人在面对困难时往往会选择一个趋利避害的结果。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来自上级的办案压力只能够短暂地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这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

而若是将追回损失的一小部分(或是受害人出或是执法机关出)作为其办案的奖励,这种激励的引导将会大大地提高办案人员进行追赃工作的积极性。

这样做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激励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而且将会长久持续地影响着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

反观当下,在这种以简单粗暴的破案率、退查率为评分指标的考核体系下,追赃挽损对于办案人员而言,在工作上不能带来绩效上的提升,在经济上不能带来直接的效益。

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提高,且其仅有的办案积极性也正在被基层繁杂冗沉的事务消磨减弱。

上述的这两
个方面,共同形成了办案人员对于追赃挽损的动力不足的局面。

另外,在刑事追赃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作为其开展行动的后盾和支撑。

而在实践当中,许多时候出现了执法资源配置不当的现象。

例如,由于近期多个P2P平台相继暴雷,这使得大量的经济侦查力量投入其中,但是这类案件仅仅
是我国刑法中众多涉及经济犯罪罪名中一个小小分支,在这一个小小的方面就牵扯了我国大部分的经济侦查的资源,那同时期的其他经济犯罪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资源总是有限的,但这也不应该是一个常态,侦查机关需要进行一定的反思和总结。

(三)获取情报滞后,追赃手段单一
灵敏、准确地侦查情报是打击犯罪的决定性要素,亦是犯罪侦查工作的生命线。

在案件发生后,如果侦查部门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相关嫌疑人转移赃款或变卖赃物的线索,侦查机关便可在第一时间内开展行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户等方式控制那些尚未被转移的赃款赃物,待事实查清后要么予以收缴,要么予以退还,这样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追缴赃物、挽回损失的可能性。

但是,有些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比如说经济犯罪,这种犯罪往往是由那些利用身份、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熟知市场运行的规范和潜规则、娴熟地运用各种支付方式和金融工具的高智商犯罪人在错综复杂的经济领域内所发起的犯罪,其作案手段往往不着痕迹、不易发现,且难以在事后取得相应的证据。

除此之外,由于经济犯罪没有显著的、典型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的物理痕迹和伤害,被动型侦查模式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济侦查部门对于赃款赃物的信息收集这方面的工作难以进行,尤其是在涉及相关犯罪嫌疑人这方面的情报。

试想一下,如果侦查机关对于那些赃款赃物的流向、去处、动态不甚了解,或者是在赃款被转移、赃物被变卖之后才察觉,这都会严重地影响侦查机关追赃的效率和挽回损失的程度。

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侦查机关的追赃手段的贫乏。

正是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仍然运用那些已经落后于犯罪的追赃措施,才造成了现实
情况中追赃不力的结果,这也是需要我们反思和着力改进的地方之一。

除此之外,侦查工作涉及众多学科的法律知识,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还包括《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

而对于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而言,他们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接触的大多是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对于民事法律专业能力相对欠缺的他们而言,这也会为他们开展追赃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题,这也是刑事追赃工作的瓶颈之一[4]。

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不难发现上述三个原因并非是孤立分离的,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交织。

国家法律支撑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侦查机关追赃动力不足和追赃手段单一,执法资源错置也会相应地导致侦查机关获取情报滞后,因此这三者是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

而且,形成这三个原因的主体有三,分别是国家层面、侦查主体和犯罪主体。

由于犯罪主体这一方面是难以琢磨和难以控制的,侦查机关所能进行的工作就是在现有做好犯罪预防的基础上引入犯罪预测工作,进而防患于未然。

因此,前两者即国家法律和侦查主体方面应该是提升追赃工作效能的重中之重。

三、追赃工作难点的破局之策
提高追赃工作的效能,首先要提高执法机关对这一工作环节重要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逐渐地意识到在涉及经济的案件中,不成功的追赃工作,即便是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也还是功亏一篑的烂尾工程。

为此,公安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法律法规支撑,规范制约追赃权力
在法律支撑方面,首先,要完善保护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并适当增加公安机关的追赃权力,尽可能地为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挽回损失[5]。

若是仅仅依靠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银行账户这些后置性的侦查措施,公安司法机关所能够为受害人挽回的经济损失实在有限,虽然民众对于前置性的侦查措施的安全有所担忧,但是如果法律赋予侦查
机关合乎安全且适度的前置性侦查权力,例如扣划账户存款、拍卖相关财产,相信这将会为追赃工作注入新的动力。

但另一方面,法律也应当明晰侦查机关追赃权力的边界,不能够任由侦查权力的随意扩大,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于公民而言,程序的合法与公正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侦查机关应该朝此方向努力发展。

除此之外,法律还可以明确所追回的赃款赃物的数量与犯罪人所受刑罚的数量之间的关系。

对于那些积极退还赃款赃物、努力弥补损失的犯罪人,应在刑罚之内予以适当减轻;对于那些拒不退赃或是无法退赃的犯罪人,按照其应受的刑罚论处,努力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减少受害人损失的同时,也减轻了犯罪人应受的刑罚[6]。

站在公众的角度而言,这不免是在进行财富上的选择性处罚,富人能够少受刑,穷人只能多受刑。

但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若是退赃、不退赃以及退赃的多少与量刑之间没有联系的话,犯罪人何苦要退赃?只有建立起这种联系,犯罪人及其家属才肯将赃款赃物返还受害人;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在追赃挽损率极低的现实情况下挽回损失基本无望,但是在这种制度的引导下,会为受害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犯罪人能够减轻刑罚,受害人能够挽回一定的损失,何乐而不为呢?
(二)奖惩结合提高动力,合理分配执法资源
众所周知,基层工作最为辛苦劳累,而被破案率、退查率等多座大山压着的基层执法民警更是苦不堪言。

如何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是需要制度设计者重点思考的。

首先,制度设计者要将基层执法人员从那些“率”之大山的压迫下解救出来,重新给予他们既符合人性又能够展示工作质量的考核指标。

其目的不仅在于减轻侦查人员的压力、增强其执法责任心,调动他们进行追赃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来切实保障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来考察追赃工作,就必须要坚持数量考核和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群众外部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除此之外,侦查机关还可以建立相关制度,确定将追回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对执法人员认真办案的奖励。

这种方法将会直接影响执法人员对于案件的责任心,过去与自己毫无瓜葛的案件,由于这一制度的确立变得不同了。

案件是否得以侦破、受害者损失挽回多少都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办案人员的切身利益,执法人员进行追赃工作的积极性将会大幅提高。

这一正向的改变在提高案件侦破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受害者挽回损失的概率。

这样,公安机关内部科学考核的压力和外部合理经济奖励的引导相互结合,形成了一内一外、一张一弛的强大动力,为我国刑事追赃工作的积极开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另一方面,要把有限的执法资源合理地分配,就需要侦查机关先从思想源头上重视刑事追赃工作,重视对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在思想层面上,侦查机关应当尽快转变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渐渐地将传统的“重追人轻追物”的刑事诉讼理念弱化,逐步地强化“追回赃款赃物”这一执法为民的理念。

其次,侦查机关应当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世界上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而在资源有限这一前提下,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合理地分配资源和协调资源的使用。

在此,公安机关要坚持合理地分配执法资源,要坚持“好钢用在刀刃上”和“充分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将有限的刑事执法资源运用到公众最关心、最需要的刑事追赃工作上,努力地为经济犯罪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国家和社会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增强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三)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对于侦查部门收集追赃情报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侦查机关今后的工作重心要放在拓宽情报收集渠道和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上。

首先,侦查机关应该加强与社会层面上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联系,例如金融、外汇、海关、物流等行业,建立侦查机关与企业合作沟通机制,充分地获取相关行业内与赃款赃物有关的线索、情报;其次,公安机关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特殊行业的阵地控制,如餐饮业、典当业、娱乐场所等,
一旦发现涉嫌相关犯罪人处理赃款赃物的线索,应迅速查证核实,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地挽回受害者的损失;最后,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数据库,通过信息查询、比对、碰撞、分析,发现与赃款赃物有关的信息和情报,例如有转移赃款赃物犯罪前科的犯罪人员信息库、有相似案情可疑疑点的案情库等都需要侦查机关的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在广开信息收集渠道的同时,侦查机关还应该加强其信息分析工具和分析技术的研发。

对于所收集到的数据,侦查机关不光要利用这些信息的浅层知识,还应当通过更先进的分析技术和更高级的算法来进行深度挖掘,找寻这些信息之间更加深刻的联系,提升信息的分析利用的效益。

这种信息分析工具和技术的研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同时进行,一种是依靠自己公安机关的力量独自研发;另一种是公安机关和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研发,公安机关提供专业的想法和理念,相关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两者的优势相辅相成,开发出满足公安工作需要的信息分析工具和信息分析技术。

除此之外,对于相关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侦查机关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来解决现今经济侦查力量不足这一问题。

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可从工作思想、专业技能、知识储备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与高智商、技术强的犯罪人的博弈中需要保持开放进取,包容果敢的思想,只有如此侦查人员才能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不落下风。

其次,侦查机关应当不断地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

那些熟练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利用技术优势进行犯罪的犯罪人,其作案往往不露声色、不留痕迹,这时候便需要侦查机关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些技术手段使用的成功与否将会决定整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犯罪事实的认定,所以侦查机关应当不断地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

侦查机关可以任命其内部的优秀技术人员作为技术培训师来为基层人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也可以聘请外部相关企业的优秀技术人员为侦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

最后,侦查机关还应该提升其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不断出台、更新,作为执法者的侦查人员更应该努力地熟知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加公正、更加合理地进行执法,不断地增强警察在人民心目中法律捍卫者的形象。

【相关文献】
[1]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0.
[2]戴蓬.经济犯罪侦查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67.
[3]陈新建,张国圣.刑事追赃制度之完善[N].江苏法制报,2013-12-24.
[4]傅国方.诈骗犯罪刑民交错关系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
[5]张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以我国为视角的思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18-23.
[6]熊丙万.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需求——以追赃实践面临的困惑为视角[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3-3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