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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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信托的基本特征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全面的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节: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一、设立信托的构成要素 1、信托行为; 2、信托目的; 3、信托主体; 4、信托客体; 5、信托报酬; 6、信托结束
第五节:信托和类似法律概念的比较
1、信托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须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委托代理则不需要。 (2)信托中,委托事务的处理内容限于财产性事务,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和分配
1、所有权问题: (1)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 (2)受托人所有权的受限性; 2、受益权问题: (1)受益权归受益人所有; (2)受益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3)受益权是一种特殊债权: A:对受托人享有信托利益请求权; B:对受托人成立信托事务的监督权; C:对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救济权; 研讨:信托财产与法人财产的类似性
信托标的 信托标的主要是指委托的资金或财产等。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信托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设定信托为目的,并以一定的书面形式而发生的法律 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既可以契约、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成立,也可以遗嘱的形式建立。 另外,也可由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强制性建立。
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的归属 1、按信托协议的约定; 2、信托协议未约定的,按以下顺序: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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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的起源 信托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从产生开始,就与维护私有财产有关: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
扩大,商品交换日趋频繁,商品经济得以确认,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成,私有财产制度产生,才带来 了遗产继承问题,暨信托行为。因此,信托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私有 权利。 信托的起源: 1、原始信托起源于古埃及:公元前2548年的“遗嘱托孤”; 2、信托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 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或转移给第三者处理,使受益人受益,从而规避了 《十二铜表法》限制,但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和土地。 3、“尤斯”制度:是13世纪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 4、信托制度的确认: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后确认。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 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1888年伦敦法律保证信托协会成立,1908年政府成立 “官营信托局”。

(—)续:后续信托财产
后续信托财产的类型: 1、代位物:初始信托财产因管理运用、处分等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收益: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 3、损害赔偿:信托财产因受托人或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问题:受托人籍其地位而取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的分割性
信托关系人 信托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是提出委托要求并对受托人授权的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和要求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理的人; 受益人是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标。 例如:财产转移、财产保管、财产增值、代办事务、食利目的等。 是委托人设定信托的出发点。 是检验委托人是否完成信托事务的标志。 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目的,但必须做到:合法性、可能达到或者实现、为受益人 所接受。
第二节: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 (一)按信托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狭义信托业务和广义信托; (二)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划分,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法定信托又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三)按信托服务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四)按信托目的划分,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五)按信托受益对方划分,可以分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六)按信托标的物划分,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实物信托、债权信托和经济实物信托; (七)按信托是否跨国,可以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二、我国信托业务的分类: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 等义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而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托业务按其内容可分为:信托、委托、代理、租赁及其他类信托业务。
第六节 信托的设立:生效条件 (—):生效要件之“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
1、委托人主体资格: (1)原则规定:《信托法》19条 (2)特定信托的委托人资格 2、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1)原则规定:《信托法》24条 (2)营业信托受托人的特殊主体资格:信托法4条 3、受益人主体资格: (1)原则规定:《信托法》43条 (2)受益人的确定性:《信托法》11条 (3)受益人要件的例外:目的信托和公益信托 问题1:外国人可以成为信托主体吗? 问题1:如何理解受益人的“确定性”?
(四):生效要件之“信托财产生效要件”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1、信托财产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1)具备流通性: (2)具备可处置性: 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1、信托财产存在的确定性。 2、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性。 3、信托财产权属的确定性 问题:“将来的权利”和“期待权”能够成为信托财产吗?
(五):生效要件之“信托行为的生效条件”
2、无效的范围
3、无效的后果 (1)责任承担; (2)赔偿原则
第八节 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 (—):信托财产的同一性
1、信托财产同一性的概念: 《信托法》14条1款: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信托法》14条2款: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依据其性质可以分为: (1)初始信托财产 (2)后续信托财产
(三):生效要件之“信托财产生效要件”
信托财产的权利性: 1、信托财产应当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2、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形态。 (1)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财产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信托收益权等。 (2)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资格的“财产权”:企业经营权 (3)财产权的具体权能:资产收益权(所有物收益权、股权分红 问题:不具有法律上独立形态的财产权能设立信托吗?
信托利益。委托代理带关系中,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内容广泛的多,并且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 代理活动和行为。 (3)信托中,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给自己保留了权限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需要或所 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的指示处理 受委托事务,而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更改和撤销指示和授权。 (4)信托一旦成立,除非信托法和信托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人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信托。而且。信托不因委托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 单方面解除代理关系,只不过因此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另外,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任何一方发生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等情况的,代理关系自动终止。 2、信托和行纪的区别; 3、信托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1、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形式:《信托法》8条1款 (2)意思表示形式的种类: 《信托法》8条2款 2、意思表示的内容: (1)信托文件的基本条款:《信托法》9条: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2)营业信托文件的特别条款 3、意思表示的真实: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六):生效要件之“信托行为的生效条件”
(三):可撤销信托情形
《信托法》12条1款: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其它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信托: 1、重大误解设立的信托; 2、显失公平的信托; 3、因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而设立的合同信托;
(四):无效信托和可撤销信托的法律后果
基本原则:“自始无效” 1、无效的起始时间
2、信托的生效: (1)生效的条件 (2)生效的时间 A:信托合同无约定 B:信托合同有约定 C:法律特别规定 (3)生效的法律后果: 2、探讨:遗嘱信托何时生效?
探讨:遗嘱信托何时生效?
《信托法》8条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用其它书面形式设 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受托时,信托成立。
设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以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作为受益人以具备资格的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由受托人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包括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企业年金基金加以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大家好
课程主要内容
金融信托的概述
信托法律
信托实务
主要内容框架图
信托概述 金 融 信 托
信托法律
信托实务
信托的概念、发展、种类和特点 信托关系和设立 信托流程 信托业务 信托立法 信托机构立法
信托概述
知识目标
◆信托的概念、职能和作用; ◆信托的种类和特点;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国外信托公司业务; ◆国内信托业务范围、信托计划认购与赎回; ◆信托实务操作流程;
第七节 信托的设立:法律后果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1、信托的成立:《信托法》8条3款 (1)成立条件 (2)成立时间 (3)成立的法律后果: A: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B:违反成立阶段义务的法律责任 C、问题:信托成立必然会导致信托生效吗?
信托成立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该如何救济?
(一)续: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1、转移义务人和转移时间 2、财产转移方式 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3、信托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1)信托登记 (2)信托设立审批
(七)生效要件之“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1、信托目的的自由性 2、信托目的的分类 (1)私益目的 (2)公益目的 (3)特别目的 3、信托目的的合法性: (1)一般规定 (2)特别规定
《信托法》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效信托的情形
信托法11条: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技能目标
◆掌握信托的概念、发展、设立要求、业务种类、操作种类; ◆熟悉信托业务和信托机构的法律要求。
第一节: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一、信托的概念和关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
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信托关系人 2、信托标的 3、信托目的 4、信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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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的结束 信托的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因委托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的情况有: 1、信托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二):生效要件之“信托财产生效要件”
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1、财产的类型:《信托法》14条 2、合法性规定: 《信托法》7条和11条 3、财产的范围:资产、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 问题1:“如何理解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问题2:委托人的代理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设定信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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