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我厅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环保核查。
现提出初审意见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解铝厂“年产42万吨电解铝工程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政府及省环保厅要求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已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炭素厂“炭素成型工序烟气深度治理项目”已通过焦作市环保局验收。
其他项目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费缴纳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了排污费,并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核查时段内,当地政府未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该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化整治,并按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
五、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能够依法安全处置,处置率为100%。
危险废物为电解铝厂产生的电解槽大修渣,现已建成大修渣无害化处置设施并投入运行,对原有库存的大修渣和新产生的大修渣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情况核查时段内,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环保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施能够实现同步运转。
磷酸的生产工艺
磷酸的生产工艺(2008-12-26 10:48:27)标签:热法磷酸湿法磷酸磷酸生产工艺杂谈分类:翻盘过滤机磷酸是制取各种工业和农业用磷制品的基础原料,目前国内外磷酸的生产工艺主要有“热法”和“湿法”两种。
二者相比较,湿法磷酸的工艺特点是产品成本相对较低,但是质量较差,且对磷矿的品位和杂质含量都有较高的要求,目前国际上制备工业磷酸主要采用湿法,我国湿法磷酸主要用于生产农业用化肥。
热法磷酸的工艺特点是产品质量好,但价格较贵,而且属高能耗技术,电力能源在热法磷酸总的制造链中权重达60%。
随着能源短缺日趋严重,电价节节攀升,热法磷酸的价格也随之上涨,造成以其为原料的磷化工产品逐渐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在这种形势下,磷酸工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以期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
1 热法磷酸采用两步燃烧水合技术热法磷酸工艺即以电热法生产的黄磷为原料,经过燃烧水合而制成含量85%的磷酸。
对于热法磷酸生产中热能的回收利用,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进行过试验研究,但未取得很大的进展,更未实现工业化生产。
80年代后期,德国有较大规模的该类装置投入运行。
近年我国云南省也有一套规模较小的装置投入试运行。
带有热能回收装置的热法磷酸生产工艺通常采用两步法,即磷的燃烧和P2O5的水合分别在两个设备内进行。
其中,P2O5水合设备与传统的水化塔相似;燃磷设备内设置换热管,以回收磷的燃烧热并副产蒸汽。
燃磷设备的技术关键在于如何既防止换热管被高温P2O5气体腐蚀,又能提供良好的传热条件。
各国专利技术都是通过控制工艺条件,使换热管表面形成一层特殊的磷化物来加以保护。
原德国赫司特集团对其一步法7万t/a H3PO4装置进行了改造,即在原燃烧水化塔前面增设一个塔,专供燃磷使用,原有的燃烧水化塔则改为单纯的水化塔,两塔的顶部以管道相连接,把燃磷塔产生的含磷气体导入水化塔进行水化。
磷燃烧塔内钢管表面没有任何防腐衬里,而是通过控制工艺条件,来防止钢管被腐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
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07(000)032
【摘要】8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通知,要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通知认为,自2003年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J], 赵东波;贾生元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理的程序规定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J],
4.浅谈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J], 汪祖莲;杨仁伟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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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在 可 持 续 发展 思想 的指 导 下 ,将 环 境 问题 纳 入 会 计 学 科 便 产 生 了环 境 会 计 。环 境 会 计 信 息披 露 是 环 境会 计 最 基 本 和 最 主要 的 问 题 。 环 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关 于 企 业 环 境 活 动 的 财 务 影 响 信 息 , 表 现 为 环 境 会 计 要 素 信 息 。 本 文 将 环 境 会 计 要 素 确 定 为 “ 境 资 产 ” 、 “环 境 负 债 ” 、 “ 境 成 本 和 环 环 “ 境 收 益 ”,通 过 对 这 四要 素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生 成 企 业环 环 境 活 动 产 生 的 财 务 绩效 信 息 ;二 是 关 于 企业 环 境 活 动 影 响 的 环 境 业 绩 信 息 , 主 要 包 括 : 境法 规 的 执 行 情 况 、环 境 质 量 情 况 、 环 环 境 治 理 和 污 染物 利 用情 况 、环 境 收 益等 。环 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方 式 主 要 有 补 充报 告 模 式 或 者 独 立报 告模 式 。随 着 近 年 来 我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 自然 环 境 受 到较 大幅 度 的污 染 和 破 坏 , 然 而 ,企 业 环 境 会计 信 息 披 露 比较 混 乱 , 没有 摹 本 的规 范 可 循 , 使 企 业 的 报 表 使 用者 无 法 获 得 相 关 的 环境 信 息 ,所 以有 必 要 从相 关 角度 对 环 境信 息 披露 问题 进 行探 讨 。 我 国上 市公 司 环境 会 计信 息 披露 的现 状 分析 我 国 有 关 环 境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的 研 究 最 早 是 从 环 境 会 计 的 研 究 开 始 的 。 李 若 山 教 授 与 葛 家 澍 教 授 在 1 9 年 发 表 的 《 O 代 西 方 会 计 92 9年 理论 的一个 新 思潮一 一 绿色 会 计理 论 》 ,首次 向 国 内介绍 了西方 的 环 境会 计 。这 以后 ,越 来越 多 的学 者积 极 响应 ,对 环 境会 计 的理 论 与 实务 问题 进 行研 究 ,并取 得 了一 定 的成 果 。但是 ,就环 境会 计 信 息披 露 这方 面 的研 究来 说 我 国还处 在初 步探 讨 和研 究 阶段 。 随着 我 国公 众 环 保 意 识 的 增 强和 加 入 世 界 贸 易组 织 , 中 国 企 业 也将 面 临着 类似 于发 达 国家 的企 业所 面 临 的环境 会 计信 息 披露 的 外部 压 力和 环境 会 计信 息 需求 。特 别是 作 为我 国企 业 代表 的 上市 公 司代 表 着 国 内比较 高水 平 的环境 会 计信 息 披 露质量 ,所 以规 范我 国 上市 公 司环 境会 计信 息披露 行 为不 仅有 利 于我 园 企业 环境 会 计的 发 展 , 也 有 利 于 增 强 我 国 会 计 界 和 企 业 在 国 际 上 的 影 响 我 国 目前 还 没 有 形 成 完 整 的环 境会 计 制 度 ,企 业 内部 也 未 建 立 环 境 会 计 体 系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 我 国 企 业 应 用 的 《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0 1 》 除 了简要 提及 绿化 费和 排 污 费等环 保 支 出外 ,并 没有 规 定 2 0) 企 业 应 如 何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环 境 成 本 及 业 绩 。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 企 业会 计 准则 (0 6 中 ,增加 了与环 境有 关 的 内容 ,但 是仍 不完 善 。 2 0) 国家 环保 总 局于 2 0 年 颁发 的 《 于企 业环 境信 息 公开 的 公告 》和 03 关 2 0 年颁 发 的 《 08 环境 信 息公 开办 法 ( 试行 ) 中,对 环境 信 息披 露做 》 了相应 规 定 。我 国法律 对 上 市公 司环境 会 计信 息披 露 的要 求 : 1 我 国法 规对 企 业 污染 费用 的处理 要 求 、 我 国法 规 中有 很 多对 污染 费用 处 理 的规 定 和 要 求 ,对 环 境 保 护 产 生 了一 定 的 制 约 作用 。 向污 染 单 位 征 收 排 污 收 费 的法 律 依 据 是 《 境 保 护 法 》 、 《 污染 防治 法 》 、 《 气 污 染 防 治法 》 、 环 水 大 《 洋环境保护法》、 《 海 固体 废 弃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法 》 、 《 境 环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 除此 之外 , 国务 院 还 颁 布 了 两个 专 门法 规 : 《 收 排 污 费 暂 行 办法 》 ( 务 院 国发 2 号 ,现 己失 效 ) 《 染 征 国 l 、 污 源 治 理 专 项 基 金 有偿 使 用 暂行 办法 》 。 与 此 相 应 ,在 原 《 国营 企 业 成 本 管 理 条 例 》 中 ,对 排 污 收 费制 度 作 出 过 补 充规 定 ; 《 业 工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2007-09-27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
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环函[2007]33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3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我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河北省等13省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核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中石油股份进行了核查,并于9月1日至10日在我局和相关省环保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或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根据中石油股份《关于请求出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函》(石油安函字〔2007〕60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报告》,该公司环保核查范围内的企业为从事采矿、石化行业的36家企业,其中采矿企业13家,石化企业23家。
该公司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拟投向长庆油田原油产能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
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该公司建设项目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6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依法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由于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个别地市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因此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吉林省环保局出具证明,称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前郭石化分公司这3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在核发中;其它19家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
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08
•【文号】环函[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
况的函
(环函[2012]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环保核查的申请》(海力股份〔2011〕26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4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山东省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山东海力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新、改、扩建项目及时履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按期完成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建设;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摘要:本文从独立研究与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两个不同层面和角度出发,将学者们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比较。
学界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较晚,是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该制度的研究,目前存在缺乏宏观视野的理论基础、缺乏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参照、缺乏核心概念统一权威的法理界定、缺乏对制度存在问题分析的统一标准,以及缺乏完善的实质性对策建议等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绿色证券;研究文献一、引言2001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正式将环保设置为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的准入门槛。
到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为止,上司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已在我国进行了11年的时间。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相关公司和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由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环境风险。
同时从宏观上引导募集资金的合理流向,从源头上控制由于资金的不合理配置导致企业不良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我国运用环境经济政策调整和监管企业环境行为的具体制度的应用。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我国研究较晚,属于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专著更是凤毛麟角。
据浙江农林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所能提供的有关藏书资料,专著仅有孙福丽等编著的《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实用手册》(2010)(仅有100页)。
其他有较大篇幅涉及的专著仅有蒋洪强等编著的《绿色证券》(2011),其他专著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研究仅是一笔代过,并未展开论述。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浅析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浅析作者:王垲垲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0期【摘要】从1997-2012年这十五年间,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颁布,但是依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奖惩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具有强制性。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积极推动之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最早在1997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涉及环境信息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第五部分应适当提及能源或者交通方面存在的制约、产业政策的限制、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等环境信息相关的风险因素。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86条和第88条规定可见证监会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主动、及时披露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相关信息。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要求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并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否则承担违法责任。
我国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6月,《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本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对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等十三个重污染行业中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核查。
2003年9月,《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进一步落实,对列入名单的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划分,对公开信息的途径进行了规定,也鼓励企业制作年度环境报告。
关于对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一二年三月目录1. 总论 (1)1.1工作由来 (1)1.2核查依据 (1)1.3申请核查公司概况 (5)1.4上市或增资扩股、资产重组方案 (9)1.5核查范围 (13)1.6核查时段 (14)1.7执行标准 (14)2. 企业周边环境敏感区及功能区划 (19)2.1环境敏感区 (19)2.2环境功能区划 (20)3. 企业工程概况 (22)3.1唐闸工场 (22)3.2开发区工场 (32)3.3立洋化学 (57)4. 环保核查内容 (76)4.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76)4.2产业政策符合性 (91)4.3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92)4.4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94)4.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03)4.6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104)4.7产污强度、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情况 (113)4.8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116)4.9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及违禁物质、新化学物质登记 (116)4.10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118)4.11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20)4.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护情况 (120)4.13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和引发环境事件情况 (120)4.14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 (124)4.15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132)5. 整改与改进 (134)5.1环保核查时段内的环保投入 (134)5.2问题整改 (137)5.3持续改进 (140)5.4环保核查绩效 (140)6. 核查结论 (142)6.1结论 (142)6.2持续改进建议 (145)7. 附件 (146)1. 总论1.1 工作由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重污染行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均需进行环保核查,以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三文件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环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环函[2007]431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4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环发101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环办105号文”),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在河南、贵州及安徽省环保局分别对永煤股份在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我局对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按照环发101号文、环办105号文和《关于永煤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永煤股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及募集资金投向的煤矿、煤化工等项目。
具体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在核查时段内,各企业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运营企业均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除河南省安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其他运行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各运行企业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公司所属煤矿中,有的是近年来收购的重组老煤矿,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一定的污染物超标现象。
这些煤矿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工程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各矿技改完成后污染物均会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一)核查的范围和时段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当申请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 个月,应核查36 个月。
(二)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属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2、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4、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同时报电子版扫描件)。
(三)公司工作程序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保核查工作。
上市范围确定后即可启动。
2、公司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
技术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应先向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
4、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 套(光盘或u 盘,存档不退),相关省级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同意通过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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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1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企业融资核查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
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