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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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的建设项目。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关于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近三年来采取实际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2013年以来形成的减排量,减去审批建设项目已经使用的减排量,剩余部分可用于2016年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后各年往后滚动),其中减排措施包括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的减排量。

涉及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也可预支拟采取减排措施的减排量,拟采取的减排措施需列入各区年度减排计划,且预支的减排量须在下一年度所在区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进行核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京管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管廊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履行好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六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八章附则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原则】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工作应贯穿于综合管廊运行全方位、全过程,按照"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坚持边评估、边控制。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供热、电力、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入廊管线的运行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便民浴池的规范管理,保证便民浴池在安全、卫生、便利、环保、节能、价格、服务等各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效缓解本市平房区居民、低收入群体的洗澡难问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便民浴池,指本市政府扶持的浴池。

第三条便民浴池洗浴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

第四条各区县商务部门牵头,区县发展改革、水务、安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本市便民浴池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便民浴池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浴池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公共浴池卫生标准》、《北京市洗浴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六条便民浴池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七条便民浴池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便民浴池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九条便民浴池经营场所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规章、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十条便民浴池使用常压热水锅炉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严禁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第十一条便民浴池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上岗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便民浴池对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拖鞋、杯具等),必须制定严格的消毒程序,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设立专用的消毒间,并应由专人负责,必须遵循“一客一换一消毒”的原则,毛巾、浴巾、浴服必须采用“双消法”进行消毒。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交文〔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文〔2016〕21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2.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能源生命线,做好管道保护工作,事关首都城市运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以下简称管道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管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部门管道保护责任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统筹做好本市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管道保护执法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公法字〔2015〕13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5〕1350号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上半年,市局组织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其中:决定保留79件,决定废止5件。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9日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14•【字号】京常字[1988]14号•【施行日期】1988.07.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1988年7月7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14日京常字〔1988〕1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加强科学研究,依靠技术进步,积极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增加绿化面积,城市建设布局要有利于自然通风,以利大气的净化。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大气环境进行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环境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执行北京市排放标准。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

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相关部门和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分配。

下面将按照段落排版标注序号,详细解答您的问题。

1.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是北京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组织协调相关的监测、评估、治理和修复工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还负责对各区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职责。

2. 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是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和保护北京市自然资源的部门。

该委员会负责土地、矿产、林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规划,并协调各方面的资源保护工作。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3.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水务局是负责北京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部门。

该局负责编制和实施北京市的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和保护工作。

北京市水务局还负责水体污染防治工作,包括水质监测、水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等。

此外,该局还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4.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是负责北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部门。

该局负责编制和实施北京市的园林绿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植被覆盖的增加和绿化面积的扩大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还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植物保护和绿化植物的培育工作。

5. 北京市生态建设促进中心:北京市生态建设促进中心是负责推动北京市生态建设工作的机构。

该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北京市的生态建设规划和项目,并组织协调相关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北京市生态建设促进中心还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制定、规划管理、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京政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

为全面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条例》作为指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适应了广大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为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首都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评价到位,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和培训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京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抓紧修订本市相关法规,同时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

制定修订更加严格的炼油与石化、餐饮、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汽车维修、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定期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指导目录。

建立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成本不低于治污成本,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落实阶梯式、差别化的施工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对优于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对排放不达标的加倍征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管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集团、桑德集团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环保、稳定运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管发〔2017〕20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六方联合验收要求

六方联合验收要求

详见附件二:
1.能看见拍照时间(加时间水印)
2.能看见车辆槽帮情况(是否有改装)
3.能看见车牌号
市政市容委要求
备注
1.需要备注清楚标段名称
2.要求40X60cm彩色方大复印
3.张贴到紧邻社会路大门口
附件一:
土方运输及建筑垃圾清运情况说明
我项目工程,预计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土方运输及建筑垃圾消纳工作,计划使用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共辆,车牌号分别为、、(按照准运证填写,一车一证)。

我项目保证,施工期间严格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通州区建设系统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住建委发【2018】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项目章)负责人签字: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章)负责人签字:电话:
监理单位:(项目章)总监理工程师:电话:
土方运输单位:(项目章)负责人签字:电话:
XXXXXXXXXXXX项目
年月日
附件二:。

北京垃圾桶设置标准

北京垃圾桶设置标准

北京垃圾桶设置标准
3. 容量要求:垃圾桶的容量应根据设置位置的垃圾产生量进行合理规划。一般来说,公共 区域的垃圾桶容量应较大,以满足垃圾的存放需求,减少溢满和垃圾乱扔的情况。
4. 维护管理:垃圾桶应定期清理和维护,保持干净卫生。相关部门应负责垃圾桶的清理和 更换,及时处理溢满和破损的垃圾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垃圾桶设置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区域、场所和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 ,在北京市的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上,最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应参考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指 导。
北京垃圾桶设置标准
北京市对垃圾桶的设置标准主要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和 执行。以下是北京市垃圾桶设置的一般标准:
1. 分类设置:根据北京市的垃圾分要求,垃圾桶应根据不同的垃圾分类设置,包括可回 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每个分类的垃圾桶应有明确的标识和颜色。
2. 区域布局:垃圾桶应根据人口密度、商业区域、公共场所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 一般来说,垃圾桶应设置在人流较多、易产生垃圾的地方,如公园、商业街、地铁站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28号)、《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高污染排放黄标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一、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

自2015年12月20日起,将《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规定的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的限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黄标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对违规上路的黄标车,认定为“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行驶”违法行为。

二、黄标车已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今后不再给黄标车核发《道路运输证》。

已取消营运资质的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车,请车主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及时予以变更。

三、全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停止对黄标车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四、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对报废解体营运黄标车严格监销监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23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23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生活垃圾处理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应按照本通知,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政务大厅、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

二是做好行政审批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

三是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按照市政务服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和许可时限,努力实现"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京环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7〕43号)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环保总局《通知》和市政府、市领导关于采取严厉措施、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有效遏制我市γ射线探伤行业事故的多发势头,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绿色奥运,平安奥运”的目标,现将环保总局《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辐射环境安全责任感γ射线探伤行业一直是我市辐射事故的高发行业,2001年以来,我市共发生7起辐射事故,其中4起发生在γ射线探伤行业,去年11月接连发生探伤源丢失、被抢的重大辐射事故和事件,辐射安全形势极为严峻。

各单位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保障我市辐射安全和实现“绿色奥运、平安奥运”目标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自查整改,限期换发许可证(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须立即对照有关法规和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须自行停止辐射工作直至完成整改。

既未采取切实有效补救措施,又不自行停止辐射工作造成辐射事故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自查整改期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对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逐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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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扎实做好本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京管发[2017]1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扎实做好
本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京管发〔2017〕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本市车用汽、柴油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严于国六标准的京六标准。

普通柴油执行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252-2015),本市未制定地方标准。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部署,2017年10月起全市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京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截至9月20日,燕山石化公司炼油升级
改造工程已经完成,具备京六标准汽、柴油生产和供应能力,中石化北京销售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公司、北京龙禹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点等主要供应企业普通柴油与车用京六标准柴油并轨工作已准备到位。

但与此同时,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油品退市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锅炉等存在使用普通柴油的问题,不仅影响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129号)要求,为确保10月起全市范围内全面销售京六标准汽、柴油,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落实到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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