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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医发[1995]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5.06.13
【实施日期】1995.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重新发布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深卫医发〔1995〕91号)各区卫生局,市、区各医院(卫生院)、市殡葬管理所:
近年来,我市各医院(卫生院)认真贯彻《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的通知》((1991)粤民字第10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太平房管理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

一方面,派专人管理太平房,做到通风、明亮、卫生、防疫;另一方面,建立了太平房的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制度,能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推动了深圳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病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允许其亲友将尸体拉走或偷抬尸体出去土葬。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医院(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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