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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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机采字〔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字〔2016〕13号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品目表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零星采购流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零星采购流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零星采购流程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提高采购效率,特制订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非系统集成项目)、计算机网络设备(非系统集成项目)、复印机、液晶显示器(台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空调机(中央空调除外)等中央预算单位相应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

二、采购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的采购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三、购买流程(一)货物的选择各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应先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在该网站商品库内选择相应的货物,并记录下相应的品牌、型号及序号。

如果该网站商品信息库内的商品均无法满足需求,可选择市场上符合要求的品牌及型号,并记录下详细参数及配置等。

(二)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申购单》确定需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参数及配置等信息后,请登录招投标办公室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并填写《政府集中采购货物申购单》,以附件形式将表单电子版发送至招投标办公室邮箱(zbb@),招投标办公室经电话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购。

(三)货物的采购1.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内货物如果选购的是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内的货物,由招投标办公室从该网站直接下单订购。

2.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外货物中央政府采购网商品库外的货物由招投标办公室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或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采购。

以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需提交准确预算金额。

因网上竞价全程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监督和审核,周期较长,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等需求分散且需求量较大的货物,原则上每月统一进行一次竞价,请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需求报送至招投标办公室,下旬统一进行网上竞价。

(四)合同用印及付款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采购完成后,合同的用印及付款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第二章采购人的操作第十二条采购人参与网上竞价,通过网站免费注册后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第十三条采购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第十四条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第十五条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第十六条竞价需求中对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参与的要求;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对于最低价供应商成交项目无需额外说明;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二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追加预算继续执行该项目的;第三章供应商的操作第十八条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第十九条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第二十条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间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第二十二条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定并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第四章采购中心的操作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注册管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网上竞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制;一级审核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等的审核;二级审核包括竞价结果非最低价成交、以及异常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第二十六条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第二十七条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有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五章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评价制度,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第三十条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付款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在案;对于供应商反映采购人的违规情形,采购中心将向有关单位反映并提请处理;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第三十三条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六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的;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项目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7.19•【文号】国机采字[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1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5年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公家具采购方式自2005年8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各单位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120万元)的,仍按有关规定报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单次采购办公家具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实行定点采购,统一到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特殊情况经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二、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本次招标确定的30家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

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06年7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应明确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尺寸、货物款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具体化。

如需要,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服务,但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二期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二期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国机采字[2005]9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实施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各采购单位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服务器(1路及2路CPU)、网络交换机、低端路由器、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复印纸,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批量采购价格,各京外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多家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近日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并更新。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一)竞价截止至成交公告发布期间退出竞价项目的;(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三)不配合国采中心处理电子竞价相关争议的;(四)其他违反电子竞价项目交易规则的情形。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一)成交订单确认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三)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电子验收单不一致的;(四)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五)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随《办法》一起发布的还有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品目表。

其中,一级类目20项;二级类目80项;三级类目273项(点击“阅读原文”)。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第三条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国机采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有效期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机采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各采购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

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第二章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委托书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在当年预算下达以后,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细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拟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具体要求和格式按照采购中心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浅析政府采购中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

浅析政府采购中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

浅析政府采购中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作者:叶晓铭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7期摘要:目前,相关法规制度对政府采购询价方式的报价有效性未作出详细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困惑。

文章通过政府采购的立法原则与其他采购方式、国际采购制度的比较、询价本身特性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询价报价的有效条件应是三个以上的有效报价。

关键词:政府采购询价报价有效性竞争性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37-02询价方式由于程序简易、效率高等优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目前国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询价采购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存在一定的空白点,给实践操作带来困惑,不利于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的控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对询价中的有效报价问题,仅规定了询价应向三个以上供应商进行。

这造成的问题是:实际操作时,难以明确究竟是要有三个以上的有效报价,还是只要有三个以上报价(不论是否有效)即可呢?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给实际执行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从目前询价的一种重要形式——网上竞价来看,从中央到各地方作法不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规定提交有效报价或对采购需求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询价即为无效。

很明显,该中心对询价有效的要求是三家以上的有效报价。

较为宽松的,是上海市的作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仅规定报价供应商少于三个即无效,未对有效报价供应商数量作出详细要求。

与此规定相似的还包括内蒙古、浙江等。

福建省对于询价报价的要求则更为宽松,《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规定,在符合功(性)能需求、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若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竞价的,该供应商中标。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中,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规模分别达281.2亿元和122.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3.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4.27•【文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为进一步充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决定网上征集合格供应商,进入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入库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入库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能力提供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供应商享有的权利(一)用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采购文件;(二)成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被随机抽取的对象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三)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入库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中心有关供应商的规定;(二)参与网上竞价、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得有恶意竞争,弄虚作假,同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相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干扰和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三)妥善保管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如丢失、泄露及时向采购中心挂失、备案;(四)及时维护、更新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如有变更须及时修改,并报采购中心备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申请入库供应商须提交的材料(一)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右侧“欢迎免费注册”专栏-“供应商注册”一栏填写《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后打印,并加盖公章;(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最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六)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七)公司简介(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公司规模、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主要业绩等相关情况);(八)其它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 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信息安全水平,保障网上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中心将在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等系统中逐步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

加密功能是指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报价系统提交报价信息后,系统首先使用服务器公钥对报价信息明文进行非对称算法加密,生成报价信息密文,然后只将报价信息密文传输至服务器端进行保存,从而保证了报价信息传输过程的数据安全。

解密功能是指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价执行解密操作后,服务器端将对报价信息密文进行非对称算法解密,生成报价信息明文,从而保证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任何人都无法查看供应商的报价信息,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签名功能是指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报价系统提交报价信息后,系统对报价信息明文进行加密的同时,还采用CA 签名算法通过供应商证书私钥,对报价信息和从服务器端获取的时间戳进行数字签名,生成签名值。

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密文进行解密,系统可以通过CA 验签算法对供应商的报价信息进行验签,从而保证报价信息任何人无法篡改,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安全。

欢迎各单位对上述功能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83084969、83084971、83083706。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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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
为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更为便捷高效服务,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
在试行过程中,广大采购人、供应商和相关单位可就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人:吴瑞、秦勇
联系电话:01083084973、83083708,传真:01083084973。
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发布公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பைடு நூலக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1.01.20
【实施日期】201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发布公告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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