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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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财采[2002]240号
发布日期:2002-3-1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接到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通知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咨询专家,由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个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记录制度。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