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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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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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提高采购咨询质量,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咨询专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四条建立采购咨询专家库,由采购部门负责。

第五条采购咨询专家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家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二)专家专业能力:项目经验、业绩、荣誉等;(三)专家评审经历:参与过的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等;(四)专家信誉记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等。

第六条采购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愿意为政府采购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采购咨询专家的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向采购部门提出申请;(二)资格审查:采购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三)公示:对审查通过的专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入库:公示无异议后,专家正式进入采购咨询专家库。

三、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八条采购咨询专家的抽取由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随机抽取、轮换抽取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采购咨询专家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项目需求,选择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二)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三)合理分配专家工作量,避免过度劳累。

四、专家职责与义务第十条采购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采购项目提供专业咨询;(二)对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参与采购项目的谈判、答疑等活动;(四)完成采购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采购咨询专家应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二)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评审态度;(三)保守采购项目秘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四)不得接受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3篇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1篇一、文件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__〕128号二、参考标准: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四)支付方式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

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

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2.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包含: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内容发言人、参会人员、会议要求);3.会议签到表(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参会人员、参会人单位/部门、应到参会人、参会人员签字及时间);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粤财采购[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2004年1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第九条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穗财采[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穗财采〔2013〕20号)市直各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2月27日(联系人:陈向阳联系电话:38923542)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

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

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穗办[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穗办[2003]13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我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1)《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专门法律,对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2)有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法》列入今年普法计划,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采购工作重要意义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转变观念,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3)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订我市《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标复议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4)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脱离隶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规则

广州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规则
1. Jim is an o___ boy, he is good with everyone. 2. Can you spuetagokinl_go_u_dl_y? I can’t hear you cl_ea_r_ly_.
3. Please speak qu_i_e_tly_, the baby is sleeping.
5. I studyfrie_n_d_l_ie(rwell) than you.
6. I have _b_et_te_r(many) books than you.
more
1. Mary is as ____(friendly) as Tom. 2. Her friend isutgmooinrge talented in s_w_i_m_m(sinwgim).
friends. 12.My bike is _s_im_i_la_r(相似) to Jim’s.
13.His brother is a p_ri_m_a_ryschool student.
14.You can get more i____ rmation
1. He is good at sports, he is less hard-working t_h_o_u_g_h _.
alented
2. My friend is more t____ in music than me.
3. A good friend t_ru_ly___ cares about you.
4. Don’t l_au_g_h__ at others. 5. Jim is more s_e_r_io_u_s(严肃) than the other boys.
6. You can see yourself in a m_ir_ro_r__. 7. It’sn_e_c_e_ss(必ary要) to learn English well.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0•【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五)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粤府办〔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各单位或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之外的活动,也可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已经选聘的应当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申请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三年内不再选聘;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好”;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三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第十三条涉嫌违法情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第十四条暂停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第十五条专家解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二拒不履行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等法定义务;三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除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一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审专家因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十六条专家抽取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例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第十八条优先抽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第十九条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第二十条异地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第二十一条回避情形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第二十四条评审争议处理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二十五条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劳务报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第二十七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评审专家参加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评审活动所在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专家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七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抄送负责评审专家选聘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第三十二条专家未尽评审义务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审查处理供应商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尽客观、公正、审慎评审义务导致采购结果改变情形的,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将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调整为“差”并注明原因;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受到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自选专家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并与相关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三十七条地方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报名申请表和评标专家登记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我委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

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对不称职者,给予解聘。

专家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由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执业律师担任。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执业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公开进行:(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在本地媒体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文号:粤财采购〔〕号颁布日期:2004-12-10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三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的组建适用本办法:(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

第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年龄在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每个专业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人;(二)有满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专家数据信息管理和专家抽取的专门人员;(五)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项目采购数额在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方案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方案#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方案## 1. 管理目标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进行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涉及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方案的目标是实现高效、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过程,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资源的均衡配置。

## 2. 专家管理团队的组成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由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组成,包括采购法律法规专家、财务专家、市场专家等。

他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主要职责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法规咨询和解释政府采购涉及众多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负责向相关人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解释,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3.2. 采购流程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流程,并监督和指导采购各环节的执行。

他们将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应的采购流程,并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 3.3. 供应商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管理供应商数据库,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

他们将制定供应商管理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资质和能力。

### 3.4. 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管理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的审查和评估。

他们将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 3.5. 采购过程监督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将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他们将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4. 工作流程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的工作流程如下:### 4.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需求确认是政府采购的第一步,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团队将与采购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明确采购需求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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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文号:穗财采[2002]240号
发布日期:2002-3-11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

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

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接到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通知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咨询专家,由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个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记录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管
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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