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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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2
•【字号】抚府发〔2016〕22号
•【施行日期】2016.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决定
抚府发〔2016〕22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6〕10号),决定依法保留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8项,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5项。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清单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要在此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抚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各部门同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应包含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等。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清单执行。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四、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管理。
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8项)
2.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5项)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