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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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12.2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87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第十三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归类决定Z2009-0081(涉及商品:LED光源)和Z2008-0213(涉及商品:发光二极管)。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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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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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1a7671a300a6c30c229fe5.png)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d617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4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15795b26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ba.png)
海关归类总则
海关归类总则是指根据国际货物归类体系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则和指导原则。
海关归类总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目的:海关归类总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对进出口货物的正确归类,便于实施关税、进出口管制、统计等措施,并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2. 归类原则:海关归类总则依据资料、实物及货物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对货物进行归类。
归类原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实质、组成要素、用途、用法、功能、特性等。
3. 归类规则:海关归类总则包含归类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归属于哪个商品编码。
归类规则包括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解释规则等。
4. 编码系统:海关归类总则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使用国际标准商品与服务分类系统(HS编码)对货物进行分类。
HS编码是一套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编制和维护的商品分类系统,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将货物归类。
5. 归类责任:海关归类总则规定了归类的责任和义务。
通常情况下,进口商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正确归类,并提供准确的归类依据。
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复核和纠正归类。
综上所述,海关归类总则是一套用于确定进出口货物分类的规
则和原则,它能够提供有关货物分类、关税、管制和统计等信息,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指导工具。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925ac01453610661ed9f432.png)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常见难归类商品HS编码归类建议
![常见难归类商品HS编码归类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f0bdf78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3.png)
常见难归类商品HS编码归类建议一、管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5、《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二、归类特点我国海关采用的HS《协调制度》的分类目录规则,把商品分成21类、97章,其中每一章节再细分品目和子目。
在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其税则共包括8位的税目达8908个,较2021年净增350个税目。
然而,对于庞多的进出口商品而言,以及不断出现的商品名称,现有的税则无法全面完覆盖所有的进出口商品名称,即没法在这8908个税目中寻找到对应的税则,因此,这就给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商品预归类据海关总署统计,国内企业对于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准确率不高,在业务量庞大的全国海关,这个数据背后的未通关报关单量是巨大的。
因此探寻导致进出口业务中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分析归类错误对企业的影响,找出减少进出口企业商品归类错误的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
商品预归类通过收集整理,发现在进出口业务中,同名不同物商品导致的归类错误。
同名不同物指的是有些商品虽然有着相同的名称,却因其加工方法不同、存在状态不同或者制造材质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商品属性,根据《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分别归入不同的税号。
其中,有些不同材质制得的特征比较明显,就不容易出错。
因此,在商品预归类中,对于一些同名商品必须要经过深入了解,才能认清商品的本质属性。
四、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在国际贸易中,国家标准与《协调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归类错误。
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中,有自身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大体上跟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基本保持一致,但也不可能与各个国家的分类标准完全一致,习惯了国内分类标准的归类人员,在涉外业务中,往往会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异,因而导致归类错误。
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是从事进出口事务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由于,商品归类在海关监管、以及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和贸易从业人员来说,要学习《协调制度》,《进出口税则》,贸易国的商品归类规则,以及相关商品的专业知识,正确执行商品归类,避免海关处罚,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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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6bb92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2.14•【文号】海关总署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令(第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10位数编码。
第四条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申请的提出第五条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若接到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的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d706ff57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0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总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aaf66d17f1922791688e8b9.png)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三(三)及六
备注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14号(NG0162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序号
16
归类决定编号
W2010-016
发布日期
见相关公告
子目号
4016.93
子目序号
2
文件号
NC1500B1b/K/15
NC1500E1b/D/7
商品名称
归类依据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备注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13号(NG0152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序号
6
归类决定编号
W2010-006
发布日期
见相关公告
子目号
2208.90
子目序号
3
文件号
NC1310B2b/N/20
NC1310E1b/G/4
商品名称
含酒精饮料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Tubular containers with caps
其他名称
商
品
描
述
管状带盖容器,由塑料制成,有不同的长度、直径、颜色和容积,其中开口的一端用带螺纹的盖子拧紧,另一端也是开口的,但将在容器装满所需要的产品时用夹具通过热加工的方法密封。这些容器一般用于包装零售用的化妆品。他们的外表面印有将要填装产品的信息,如商标名称、成分、特性、批准文号等。
英文名称
Thread locker
其他名称
«Loctite 243»
商
品
描
述
一种淡蓝色液体,装于50毫升、带有定量喷嘴的塑料瓶中。用于密封和装配将来可能需要拆卸的零件。该商品是一种由聚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聚乙二醇二辛酸酯,糖精,过氧化氢异丙苯,聚乙酸乙烯酯和二氧化硅组成的混合物。
进出口商品归类-基本知识及归类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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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开始采用《协调制度》 ,并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我 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必须 按照当年的《税则》,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 行商品归类,确定其相应的税则号列,所以《税 则》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法定的分类目录。我 国《税则》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 ,并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每年修订本国子目 部分。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2012年新版《协调制 度》。
1.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 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 C、类注—章注—品目条文—归类总则 D、章注—品目条文—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1.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
1.1 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以下简称 《编码》)是《税则》的简化本,是海关 总署为了与便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的应试者而专门编写的应试用书。其 结构《税则》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 于:取消了税率栏;删除了归类总规则; 将税则号列改称商品编码;《编码》中的 商品编码为8位,而《税则》的税号是10位 数,其中第9、10位为附加码。
1.2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5.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1)争议处理方式:通过磋商或行政复议 (1)以下情形可通过磋商解决:
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应税货物尚未缴纳税款的; 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和海关不一致的; 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2)以下争议通过复议解决: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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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的部 门规章 , 首先 是进 一步 明确 了纳
税 义务 人 与海 关在 涉及 进 出 口商 品归类 工 作 过程 中双 方 的权 利与 义务 。例 如 ,提 出
行政 裁定 、 品归类 决定 有 明确规 定 的, 商 才
在接 受 申请 之 日起 1 个工 作 日 内制 发 中 5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商 品预 归类 决定 书》 以 (
了纳税 义务 人认 为 商 品归类 有误 情 况 的处 行 了重 新构 建。 理 原则 , 一步 保 证 了纳 税 义务 人 的权益 。 进 此外 明确 了纳税 义务 人 具有 自行 确定 进 出
一
申报制 度等 ,这 些制度 的 实施对 管
理 相对 人 的义务 和法律 责任 以及 海 关开展 相关工作带 来了很大 的影响 。 另外, 为了确保 海 关执 法 的公 正 、 明和统 一, 透 以及 进一步 为纳 税 义务 人提 供便 捷通 关 的服务 ,需 要 通过 制定 归类管理 规定》 各种 制 对
圈一
维普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于今年 2月 l 4日
以海关总署令第1 8 5 号对外公布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海关进 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本文中 ( 简称 《 归类管理规定》 , ) 并于 5 日正式实施 。 月1 8 月初 ,海 关总 署有关人士对 《 归类管理规定》
无论 是本 国企业还是外 国企业对 贸易便 利化 人提 供 了更加公 开、 明、 利 的商 品归类 透 便
确保进一 步提 升贸 易便 利化, 降低 纳 的需求进 一步提升 。 世界 贸易规则对 包括海 服务 , 关在 内的 政府行 政管理提 出 了统 一 、规范 、
税义 务人 的贸易成 本 。 因此 归类 管理 规
海关商品归类总规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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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则一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总规则一分析:(1)(类、章、分章)标题不是归类的依据(2)归类的依据是税目条文、(类、章)注释、总规则(3)归类的顺序:按规则一、二、三、四的顺序进行归类总规则二内容:(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总规则二分析:(1)总规则二的目的:扩大税目范围(2)A不完整品:按完整品归类条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如何认定“基本特征”?a.结构:关键部件存在b.价格:进口部分占整机部分的60%B未制成品:按制成品归类条件: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C未组装件或拆散件(3)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的扩大总规则三、四内容: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商品归类基础(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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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申报品名:汽车挡风玻璃 归类思路: 比较税则品目7007(钢化或层压制的安全 玻璃)与税则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 附件,税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品目 7007更加具体。
规则三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 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 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 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 部件归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 目注释》 4、 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5、 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例1:
总署D-1-0000-2008-0429号归类决定 商品中文名称:发光二极管 商 品 描 述:该商品由4个发光二极管焊接 在电路板上组成,进口后安装在LED灯上, 为LED灯的零件。 归 类 意 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 商品应归入税号9405.9900。 总署D-1-0000-2008-0429号归类决定即可作 为归类依据
其中六位子目为国际通用,同一商品各国海关应使用同一六 位子目; 八位子目、十位子目为WCO各国为本国贸易方便自行设立。
二、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是《税则》的组成部分,是归类 的法律依据,是归类工作的总方法。 规则一~规则四 确定品目的规则,应逐条使用 规则五 包装物的归类规定 规则六 确定子目的规则
商品归类的定义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 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 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 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fj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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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关预归类申请号
注: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关预归类书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2、本决定书加盖海关印章有效。
3、本决定书涂改无效。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______单位(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海关现通知你单位(公司),由于______________调整的原因,__________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
你单位(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上述预归类决定书进行申报,并且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到相关海关另行申请预归类。
海关(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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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6页(P94-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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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二○○七年三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第十一条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
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五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第十七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条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