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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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1]161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61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十二五”时期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发展规划。
一、发展状况“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成。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
目前,兰州地区共有卫生机构1534个,平均每千人口床位7.9张;共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2372万人,其中执业医生8446人、注册护士8269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6.91人,拥有执业医生2.95人、注册护士2.56人;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共11223台。
“十一五”期间,共争取到国家、省上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55个,总投资18470万元,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200个,群众就医环境明显改善,医疗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卫生应急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实现新的突破。
建立了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修订完善了《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加强了应急设施建设和监测报告网络。
为全市67所乡镇卫生院及3个社区中心配置了71台急救车及车载急救设备,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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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发[2009]9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7【实施日期】2009.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群众关注度高。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2009至2011年三年近期改革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将组织实施《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坚定信心,强力推进,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组织培训,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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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近期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配套改革,巩固已有成果,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7%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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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3]30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3【实施日期】201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307号 2013年11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成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19号)精神,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农村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进一步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补偿机制、药品供应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1.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不包括中药饮片)均按照省上采购周期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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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兰政办发[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72号2013年9月2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4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兰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深化“315”(完善监管机制、补偿机制、服务机制,突出中医药特色,使群众就医费用基本稳定、自费比例下降、报销比例上升、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改革模式,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采购机制、监管机制、人事分配制度、医保支付制度等综合改革。
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6680e38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94.png)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兰政办发〔2017〕311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7〕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动健康兰州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一)严格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质量受权人制度,企业发生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行为时,应进行充分验证。
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严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与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交叉互查、风险分析相结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加强药品质量抽验工作,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品种做到全覆盖抽验,加大对高风险品种及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力度,及时对问题品种实施控制,将质量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与公安协作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重点案件公开上网挂牌督办,依法严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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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甘政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改革完善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建设健康甘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持不懈整治“四风”,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净化医疗卫生机构政治生态,筑牢监管底线。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3ec8b7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27.png)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兰政办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张津梁省政协副主席、市长副组长:吴继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戈银生副市长成员:牛向东市长助理、市国资委主任、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陶军锋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王俊东市政府副秘书长薛开华市卫生局局长陈卫东市财政局局长朱国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得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张正华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有伟市教育局局长杨广增市民政局局长苏琦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钱文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谢鹏市广电局局长滕耀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高长林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立川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和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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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兰政办发〔2020〕15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兰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促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准问题,体系化设计。
聚焦当前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梳理研究,精准分析原因,精确提出对策,设计体系化解决方案,实行权责清单制度,从根子上破解“放管服”改革难点,从源头疏导“放管服”改革堵点,从机制上治理“放管服”改革痛点。
坚持精确需求,立体化推进。
全方位、多层面、多渠道掌握市场主体、项目单位、办事群众的改革需求,深刻转变政务服务理念,高度融合各类信息技术,加强基层“放管服”改革工作力量,通过政务服务四级一体化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向基层延伸。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3ef037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3.png)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兰政办发[2009]26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及《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抑制过度住院消费。
(二)普通门诊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服务为主体,慢性病或大病门诊以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服务为主体。
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切实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镇)”。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和对病人实行“按比例直补、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二、资金的来源、用途及管理(一)门诊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按个人筹资总额30%的比例筹集,2010年暂按每人45元标准筹集,其中30元为普通门诊、15元为慢(大)病门诊。
开展门诊统筹的同时,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将终止家庭账户和以家庭账户形式进行的门诊定额补偿。
家庭账户的余额予以保留,用于参合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同时启动门诊统筹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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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2]236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袁占亭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李森洙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戈银生副市长
副组长
1 / 1。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https://img.taocdn.com/s3/m/764053c50975f46527d3e1fa.png)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1]229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1【实施日期】2011.08.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29号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修订稿)(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实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第三条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因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但目前仍生活在农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人口,以及参加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居民或农民工,可自愿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审核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列入新农合统筹范围内。
第四条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
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度规定时间范围内缴纳参合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均视为自愿不参加相应年度的新农合。
第五条五保户、低保户和残疾人等困难弱势群体的参保,应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参保,并确保应保尽保。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医药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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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8]75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23【实施日期】2018.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3日兰州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加快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产业协同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55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各领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
中医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每千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0.55张;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中医药防治水平大幅提升,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基本建立,每千人口中医执业类(助理)医师数达到0.4人;中药工业总产值占医药工业总产值比例逐年提升,对外交流合作更加广泛;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监督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中医药管理体制更加健全。
到2030年,中医药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中医药科技水平显著提高,以省市级名中医、基层名中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为主和“能西会中”乡村医生、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为补充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基本建立;公民中医健康文化素养大幅提升;中药工业智能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打造出中医药继承创新发展、统筹协调发展、生态绿色发展、包容开放发展和人民共享发展的新局面,为健康兰州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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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险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自印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
调整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住院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5%;重大疾病支付限额75%;分级诊疗病种支付限额提高5%(县级75%、乡级85%);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患者先自付10%后,按比例进行报销。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支付待遇政策、其他报销政策、优惠政策不变。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以下简称“10元85%报销政策”)。
“10元85%报销政策”按照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8〕7号)执行,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集中管理、统一拨付、统一进行风险调节,由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作为具体执行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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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15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
为落实国务院医改办与我省签订责任书的各项任务,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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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0]159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3
【实施日期】201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结合兰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8万人、90万人和110万人,参保率分别保持在90%、90%和93%以上。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2.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配合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2010年将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
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配合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全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
(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委配合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
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5%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2010年50%以上的县区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全面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市人社局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
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
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
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配合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资助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
(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残联配合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继续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市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
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
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
市互联互通。
(市人社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
(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局配合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药品中标后直接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实施)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市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并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市卫生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基本药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