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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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Q/
乌 龙 茶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乌龙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龙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嫩叶为原料,经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茶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7 茶叶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94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302 茶取样
GB 8304 茶水分测定
GB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 8311 茶粉未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技术条件
NY/T 787 茶叶感官审评通用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茶叶
应符合GB 2762、GB2763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3 安全卫生指标
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具体指标见表3。
表3 安全卫生指标
3.4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按NY/T 787规定执行。
4.2水分
按GB/T 8304规定执行。
4.3水浸出物
按GB/T 8305规定执行。
4.4粗纤维
按GB/T 8310规定执行。
4.5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执行。
4.6粉未和碎茶
按GB/T 8311规定执行。
4.7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4.8砷、铅、铜、六六六、滴滴滴
按GB/T 5009.57规定执行。
4.9 乙酰甲铵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执行。
4.10 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顺式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执行。
4.11 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4.12 稀土总量
按GB/T 5009.94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按GB/T 8302规定。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水浸出物、粉末、碎茶、净含量允差。
检验合格发放合格证,产品凭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品种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料、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都符合标准的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5.4.2 检验结果卫生指标外有不合格项时,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按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
5.4.3 检验结果中卫生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明相应的等级。
6.2 包装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包装规格应符合SB/T 10035要求,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1680要求。
并标明注意防潮等图示、文字标志。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易污染、有异味、潮湿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装卸时应防止碰撞、轻搬、轻放。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
不得与有毒、易污染、有异味、潮湿的物品同仓贮存。
6.5 保质期
在符合贮存的条件下保质期限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