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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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们对住房需求增加。
随之,不少房屋开发商进⾏⼀房⼆卖。
很多买受⼈针对这种现象也只能望房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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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处理原则
1、第三⼈先于买受⼈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
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如第三⼈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
买受⼈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法主张第三⼈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先于买受⼈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
此情况下,出卖⼈与第三⼈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的债权,则⼆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与第三⼈签订的买卖合同⽆效。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
此情况下,买受⼈和第三⼈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权益,买受⼈可要求出卖⼈继续履⾏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在买受⼈要求继续履⾏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为恶意。
此情况下,第三⼈与出卖⼈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利益,应认定第三⼈与出卖⼈签订的合同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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