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2)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中世纪)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的阶段结束,西欧走上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封建割据阶段)。
法兰西王国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是封建割据,国王的权力只及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在自己领地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和审判权力。
这时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封建领主在审判其所属陪臣和农奴时,适用同一种法律(本领地、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被告的祖先属于哪一个民族。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由于政治上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不再通行,而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以日耳曼法为主。
3、法律是分散、不统一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
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统一的法律。
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这种划分在整个封建制法律时期一直存在。
三、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公元11世纪开始,形成了城市和市民等级,支持王权和统一,法国具有了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建立了等级代表君主制,这是从封建割据到君主****的过渡阶段,其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建立了等级代表机关三级会议。
法律发生以下变化: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分散性逐步减轻。
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着作,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
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零星出 楔形 现楔形 文字 文字 起源
乌尔第 三王朝 《乌尔纳 姆法典》
发现、认 识楔形 文字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古巴比伦 六代国王 《汉穆拉比 法典》
3000 2700 2113 2096 1900
1792 1750
吠陀时期
法经 (古印度)
法典 (古印度)
梨俱吠陀
娑摩、耶柔、 啊达婆吠陀
“孔雀王朝” 古印度第一个 幅员辽阔的奴
形成
形成
《旧约》 《新约》
罗马帝国皇帝 君士坦丁发布 《米兰敕令》 停止迫害基督 教徒,承认基 督教合法地位, 是基督教史上 的转折点。
君士坦丁颁布 《尼西亚信经》 第一部正式教 会法。内容包 括按行省划分 郊区组织宗教 会议;由皇帝控 制宗教会议的最 高领导权;禁止 教士放债取息等
罗马皇帝狄奥 多西宣布基督 教为罗马的国 教,使得教会 建立起集权式 的教会组织。
卡列卡拉颁布
级。标志着罗马奴隶制
《安东尼敕令》
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 法也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 设立最 罗马国家第 高裁判 一部成文法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0
600
500
450
267
242
212
200
罗马共和国前期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日耳曼尼亚志》
法兰克王国
记载有关日耳曼人的 西哥特王国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1311401121 徐义佳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
该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即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从西欧中世纪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伯尔曼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伯尔曼以宗教为基点切入西方法律的文明史,并由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为主线贯穿全文,以宗教为线索来探求西方法律传统。
他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夺,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I11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2)
英 国 法 院
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
王庭法庭 大法官法庭 家事法庭
郡法院
治安法院
民事法院:群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上议院 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上议院
对价的原则 1、对价无需相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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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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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伊斯兰法 形成时期
伊斯兰法 全盛时期
伊斯兰法 盲从时期
最高审判权属哈里发 伊法 斯院 兰
沙里阿法院 :“卡迪”(教法官) 听诉法院 :哈里发选派的行政官吏
公共商法时期,许多城市出现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其中 有: 10世纪 意大利阿玛尔菲城的《阿玛尔菲法典》 13世纪 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康梭拉多海法》 13世纪 西班牙奥内隆海岛的《奥内隆海法》 13世纪 波罗的海哥特兰道的《威士比海法》
《男女平等权利法》 婚姻成立须男女自愿 双方均有财产处理权 共同对子女行使亲权
0
1200 1300
1532
1794
1871
1919
1933
1945
1949
1957
日本法
明治天皇颁布 镰仓幕府颁布 “王政复古”诏书 “废藩置县”废藩 建立镰仓幕 国制度,确立了 德川幕府制定 废幕府制度, 府政权,进入 《御成败式目》 以天皇为中心的 又称《贞永式目》 《公事方御定书》 建立天皇政府 “武家政治” 日本最早最著名 俗称 史称“明治维新” 统一的近代中央 时期 集权国家 的武家法典 《御定书百个条》 《明治宪法》 日本进入德国 化时代,确立 以大陆法系为 模式的日本近 代资产阶级法 律体系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
人大蓝皮外国法制史教材笔记
古埃及法公元前3500年前后,埃及出现大大小小数十个奴隶制国家,形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公元前3100年前后,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制定第一部成文法,而后公元前8世纪,法老博克赫利斯颁布《博客和历史法典》,被认为是古埃及最重要的法典自公元前11世纪起,古埃及一直受到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马其顿的征服,长期动荡,自前6世纪时,埃及已经失去了独立地位。
古埃及的成文法典未能保存下来。
古埃及的政治制度:1、专制制度:法老作为君主,下设宰相,宰相之下诸臣,同时祭司作为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
2、土地制度:法老为全国土地所有者,具体所有共四种形式:王室所有、神庙所有、贵族大臣所有、农民所有3、契约制度4、婚姻及继承制度:从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过渡阶段,妇女并非丈夫的所属,婚姻契约双方平等订立,离婚完全自由;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继承权不论长幼、男女一律平等享有。
5、犯罪和刑罚:犯罪和侵权不分、刑罚残酷多样6、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合一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形成于两河流域,为当地所有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公元前3000年前后,两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最初为习惯法,约公元前3000年中期,出现成文法,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21世纪制定的《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迄今为止已知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制定《汉谟拉比法典》镌刻于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
公元前1世纪,随着罗马帝国铁骑的征略,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基本消灭。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序言、正文、结语体系完整;大多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律被认为是依神意而定,违背法律就会受到法律制裁,序言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目的,结语告诫公众违反法律会受到神明裁判,但尽管如此,楔形文字法仍是人定法而非宗教法,其正文几乎没有宗教色彩渗入。
《汉谟拉比法典》,在两河流域为古巴比伦王国所统一的背景下制定,适应当时政治统一、法治统一的需要,也适应当时经济的发展状况,法典多涉及民事立法,关注经济。
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2)
英国法 ⼀、英国法的形成 (⼀)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法律渊源。
1.普通法。
2.衡平法。
公元15世纪,正式出现了衡平法院。
3.制定法。
1215年的《⼤宪章》对制定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
(⼆)资产阶级⾰命后英国法律的变化。
英国资产阶级⾰命极⼤程度上否定了封建制法律,制定了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
这⼀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有:(1)国会⽴法权⼤⼤加强;(2)内阁成为⾏政机关;(3)确⽴了资本主义的法律原则。
(三)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战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发⽣了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法程序简化、委托⽴法增多;选举制度完善;社会⽴法增多;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 (⼀)普通法 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判例);遵循先例是最基本的原则;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项原则,就是指以相似的⽅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
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形成,是由于英国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建⽴起来的。
普通法这⼀特征对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职业制度以及法律思维都产⽣了重要影响。
“程序优先于权利”的观念和法律精神也成为英国法律⽂化的⼀个重要内容。
(⼆)衡平法 衡平法是独⽴于普通法的判例法,是衡平法院审判活动积累的结果;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被称为“⼤法官的脚”;与普通法相⽐,衡平法是补偿性的制度,但效⼒优于普通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是两个不同的判例法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同时成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并且,当对同⼀诉讼发⽣普通法和衡平法冲突时,衡平法效⼒优先。
(三)制定法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所占⽐例较⼩,它可以对判例法进⾏修改和整理。
19世纪,法律改⾰以后,制定法数量⼤增,主要体现在社会法、劳动法等⼀些重要法律部门。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1· 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德拉古法》;(1)自备 武器才有公民权(2)贵 族会议选拔官吏改公民选 举(3)组成401议事会; 2· 德古拉法以残酷、严峻著称 3· 标志雅典已经进入成文法 时期,具跨时代意义。
1·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禁 1· 取消了四个氏族部落, 止自由民作为债务抵债; 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 10个选区,地域关系取代 权,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血缘关系; 3· 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 2·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作 会和陪审法院; 用,建立500人议事会; 4· 颁布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 3· 颁布《贝壳放逐法》; 工商经济的发展; 4·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 5· 废除”德古拉法“中严刑峻法,仅保留 法院,工商业奴隶主真正成 有关杀人最的条款 国家主人,最终确立和进一 Ps: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 步巩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 础,开辟了道路, 产生了雅典民主宪政制度。
《十二表法》 罗马国家第 一部成文法
设立最 高裁判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卡列卡拉颁布 《安东尼敕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有法律效力。
法兰克帝国分裂 为:近代法兰西 德意志 意大利 三国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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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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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834
普通地方法院 审判机关的设置
百户法院 (法官:宣法者) 郡法院
司 日法 耳制 曼度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二、物法制度: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甲、物:罗马人称物为“锐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因此概念比较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法律上驹哟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力也包括在内。
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乙、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由法律规定,不由私人创设。
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等。
按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自物权,其余属他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任意处分)、排他性(外人不得干涉)、永续性(处分前始终享有)。
所有权的内容有占有、使用、用益、返还占有等方面。
其形式先是市民所有权,主体是罗马公民,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及奴隶、家畜等,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规定极严,所以其适用范围狭窄,于是后来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权。
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通过颁布告示的形式承认所有权。
外国人最初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伴随万民法的产生,外国人便享有万民法规定的所有权。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后,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后来演变为统一无限制的所有权。
他物权不同于所有权,它是对别人的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如用益权人仅能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买卖、赠与或抵押等处分权。
同时他物权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基于别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
2、继承制度:先是主要指死者人格的继承,财产继承居于附属性质,后来财产成为继承的主要对象,最后发展为仅指财产继承。
开始,罗马法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继承所有财产及其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被继承人得遗产和全部债务。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外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外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王毓明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年(卷),期】1990(000)005
【总页数】6页(P100-104,79)
【作者】王毓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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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J], 王毓明
4.外国法制史大事年表(《世界法学人名词典·附录》) [J], 王毓明
5.编撰年表的需要和困难——中外大事年表序例 [J], 谢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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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的确立和 发展
苏维埃社’的改革、 终结
1924 1936 1977
《 苏 联 宪 法 》
1922 1926 1960
《 苏 俄 刑 法 典 》
1922 1964
《 苏 俄 民 法 典 》
欧洲联盟法
欧共体首脑在荷兰通过了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又称《欧洲联盟条约》 英国首相丘吉尔 《关于政治统一的报告》 《罗马条约》 《布鲁塞尔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 统一货币,建立共同体 发表著名演讲呼 又称《达维尼翁报告》 外交政策和共同体安全 《巴黎条约》生效 《建立经济共同体条约》 合并三个共同体 谋求建立政治合作机构 为政治一体化打 吁建立“合众国” 法国提出 政策。 六国签署 煤钢共同体成立 的主要职能机构 下基础 《建立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舒曼计划” 《巴黎条约》
法 美院 国组 织
联邦法院 组织
联邦最高法院(1790): 联邦上诉法院(1869) 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专门法院
标志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 并逐渐发展出自己的法律传统。
州法院 组织
最高法院 地区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 治安法院
托里斯 肯特模仿布莱克 约瑟夫·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五月花号公约“ 《论宪法》 国会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斯东出版了4卷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表明对英国专 《衡平法》 加尔文案 本的 制统治的不满 确立“被征 《美国法释义》 《冲突法》 《联邦条例》 和建立新政体 美国统一州法 《代理》《合伙》 成立美国 服地”原则 成立法学会 的愿望。 律全国委员会 律师协会 《法律重述》 《独立宣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英 国 法 院
低级法院
最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
王庭法庭 大法官法庭 家事法庭
郡法院
治安法院
民事法院:群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上议院 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上议院
对价的原则 1、对价无需相等 2、过去的对价无效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法国法
国民议会通过 《人权宣言》 提出反封建纲领 提出一系列资产 阶级法制的重要 原则,是制宪活 动开始的标志。 巴黎人民二次起义 推翻国王,结束君主 立宪制度,颁布 《关于废除王权的法令》 废除王权,实行共和 制度,成立法兰西 颁布第一部宪法 第一共和国 建立君主立宪政权 法国”六法“ 标志资产阶级 法律制度的 最终确立
1993
1997
2001
2004
2007
欧 共 体
煤钢共同体 经济共同体 原子能共同 体
六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没有商法、城市法章节
感谢使用!
布莱斯克东《英国法 释义》对普通法系统 化立下汗马,为法院 争相引用的法律依据
国会划分 上下两院 亨利二世颁 布克拉灵顿 威廉编成土 诏令正式确 地调查清册 立陪审制。 英王约翰 签订 “末日审判书” 《大宪章》
《人身保护法》 针对查理二世专横 制定,限制非法逮 《权利请愿书》 捕和拘禁。被视为 针对查理一世滥用 人权的基本保障和 《权利法案》 职权二制定的法律 废除国王施行 宪法的基石。 法律的权利
“大化革新” 奴隶制过渡 为封建制 《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国家总动员法》 日本战时国家主义 统制立法的核心。
”新宪法“ 制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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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俄罗斯法
发布关于法院一、二、三号 法令,废旧司法制度、体系 建立苏维埃法院体系
《罗斯真理》
伊斯兰法、美国法
《古兰经》 “奥氏本” 正式定本 马因斯大主教 意大利米兰 《马因斯宪章》 最先争取城 市自治斗争 并建立米兰 城市公社。 德皇亨利五世颁发 《斯拜尔特权宪章》 《比萨城市法典》 英国 《自由大宪章》 《米兰城市法典》 德国最早的 城市法典 《萨克森城 《汉萨同盟法令》 市法典》 丹麦王费里德利克二 世颁发《海商法典》 最早的国家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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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 形成时期
伊斯兰法 全盛时期
伊斯兰法 盲从时期
最高审判权属哈里发 伊法 斯院 兰
沙里阿法院 :“卡迪”(教法官) 听诉法院 :哈里发选派的行政官吏
公共商法时期,许多城市出现商法和海商法的汇编,其中 有: 10世纪 意大利阿玛尔菲城的《阿玛尔菲法典》 13世纪 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康梭拉多海法》 13世纪 西班牙奥内隆海岛的《奥内隆海法》 13世纪 波罗的海哥特兰道的《威士比海法》
《俄罗斯帝国 法律全书》 是立法汇编
《苏俄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根本法
召开第一次 苏维埃代表 大会,决定 成立苏联
颁布《民事立法纲要》 《俄罗斯联合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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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纪下半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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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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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199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苏维埃社’的初 创
法国封建制 法起屹时期
《诺曼底大 习惯法》
《巴黎习惯 法汇编》
“南特敕令” 天主教为法国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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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时期(9-13世纪) 习惯法区(日耳曼法区) ———罗亚尔河——— 成文法区(罗马法区)
法国“六法”
拿破仑宪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 +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拿破仑法典》 1807年《法国商业法典》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
1928
1937
1972
1993
大法官
上议院
前任大法官 法律贵族
高级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上诉法院
1925年前英国主要几种地产权: 1、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 2、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 3、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1925年英国颁布了《土地授予法》、《信托法》、《财产法》、 《土地登记法》、《土地特殊权益法》和《遗产管理法》六项财产立法, 最终完成了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废除了许多封建土地制度, 最后,只剩下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司法法》统一 法院废令状制
《人民代表法》 男女享有平等选 举权。
英国正式加 入欧共体。
国会通过 《选举改革法》
《议会法》
《国王大臣法》 以制定法形式 肯定了内阁和 首相的称谓。
欧洲联盟 取代欧共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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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9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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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男女平等权利法》 婚姻成立须男女自愿 双方均有财产处理权 共同对子女行使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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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
1933
1945
1949
1957
日本法
明治天皇颁布 镰仓幕府颁布 “王政复古”诏书 “废藩置县”废藩 建立镰仓幕 国制度,确立了 德川幕府制定 废幕府制度, 府政权,进入 《御成败式目》 以天皇为中心的 又称《贞永式目》 《公事方御定书》 建立天皇政府 “武家政治” 日本最早最著名 俗称 史称“明治维新” 统一的近代中央 时期 集权国家 的武家法典 《御定书百个条》 《明治宪法》 日本进入德国 化时代,确立 以大陆法系为 模式的日本近 代资产阶级法 律体系
法 法院 国组 织
普通法院 商事法院
基层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行政议庭
行政法院
德国法
魏玛共和国宣告成 5月 立德史上第一个民 共和国总理兴登堡 美、英、法占领 主共和国,颁布 任希特勒任新总理 区成立德意志联 《魏玛宪法》 标志德国法西斯统 邦共和国 · 治的建立,颁布 美、英、法、苏 10月 《萨克森法典》 帝国国会颁布 《煤炭经济法》是世 成立统一的德意 《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件》 据《柏林宣言》 苏占领区成立 《士瓦本法典》 《加诺林姆法典》 普鲁士邦制定 志帝国,颁布 界上第一次以“经济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波茨坦协定》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第一部刑法和刑 《普鲁士民法典》 《德意志帝国宪法》法”命名的经济立法 对德实行军事占领 事诉讼法典 是实体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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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诞生 欧洲共同体成 为经济、政治 双重性质的政 治联盟
《阿姆斯特丹条约》 对欧共体条约作修改
《尼斯条约》 对欧盟决策 方式以及主 要机构进行 系列改革。
25各成员国签署 《欧洲联盟宪法条约》
欧盟各国首脑签 《里斯本条约》
《社会保障法》 第一部社会 《诺尔斯—拉瓜 保障方面法律 迪亚法》联邦 国会制定第一部 现代劳资关系法 《标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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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
1923
1932
1935
1950
北美独立战争
英国法